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我省“一纵二横”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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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1.03.21•【字号】苏价服[2001]86号•【施行日期】200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01]86号2001年3月2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上报开征南京长江二桥项目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宁政发(2000)287号)悉。

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1)41号文的批复精神,按照国家关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同意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以下简称二桥)主线设置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

经省政府核准,现将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站点、站名设置:南京长江第二大桥设主线收费站,站名为南京二桥收费站;八卦洲互通立交匝道收费站,站名为八卦洲收费站。

二、收费性质与年限:南京二桥的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经测算二桥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并根据交通部96年9号令,考虑二桥的合理盈利年限,核定其收费年限为30年。

三、收费标准与计费办法:按照1∶1.5∶2.5∶3.5∶4.0∶5.0的系数,分别确定各车型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别计收:货车一律按出厂时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计收。

客车按出厂时核定的座位计收(无核定的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计收)。

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为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四、收费范围:除军车外,对其他一切按规定允许通过二桥的车辆均应征收通行费。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及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车型分类,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省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二、适当降低我省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车辆与超限车辆判别标准计重收费货车是否超限按照总轴限(或总质量限)来判别。

当车辆总轴重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1、总轴限判别标准。

总轴限标准根据不同货车的轴、胎型按照以下轴限标准计算: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7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来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统一,现将《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公路包括跨江桥梁。

原《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以及各高速公路、跨江桥梁执行的其他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公路赔(补)偿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江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江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江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江苏省高速公路是连接城市之间的重要交通枢纽,对于方便人们出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江苏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希望能为大家出行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江苏省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按照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车辆类型分为小型车、大型车和特大型车。

对于小型车来说,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公里0.6元来计算的;对于大型车和特大型车来说,收费标准会相应增加。

其次,江苏省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还受到通行时间的影响。

一般来说,白天和夜晚的收费标准是不同的。

白天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夜晚的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这也是为了引导车辆在夜间出行,缓解白天交通压力的一种措施。

再次,江苏省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还会根据不同的路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跨省、跨市的路段收费会相对较高,而城市内的收费则会相对较低。

这也是为了鼓励人们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城市交通拥堵,降低环境污染。

另外,江苏省高速公路还实行了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即ETC系统。

这种系统可以让车辆在不减速的情况下完成收费,大大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减少了排队等候的时间。

对于ETC用户来说,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也是为了鼓励更多的车辆加入到ETC系统中来。

总的来说,江苏省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既考虑了车辆类型、通行时间、路段因素,又引入了ETC系统,为人们出行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希望大家在使用高速公路的时候,能够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317省道环镇收费站开征车辆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317省道环镇收费站开征车辆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317省道环镇收费
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交公[2001]104号/苏财综[2001]188号/苏价服[2001]37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1.12.09
【实施日期】2001.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317省道环镇
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交公[2001]104号、苏财综[2001]188号、
苏价服[2001]373号2001年12月9日)
南通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317省道环镇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通交综[2001]19号)悉。

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1]50号文的批复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核准,同意
317省道环镇收费站设置在317省道8K+450米处,实行双向四车道收费。

现就开征收费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时间:同意自2001年12月15日起对过往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204国道新兴收费站调整收费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204国道新兴收费站调整收费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204国道新兴收费站调
整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财综[2001]143号、苏价服[2001]27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1.09.05
【实施日期】2001.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204国道新兴收费站调整收费标准的批复(苏财综[2001]143号、苏价服[2001]273号2001年9月5日)
盐城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204国道新兴收费站执行中外合作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盐市交办[2001]17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苏政复[1998]189号的批复精神,同意204国道新兴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照中外合资(合作)收费站的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所收资金80%留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20%按月交省财政专户;收费经营期为20年(自1998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止)
本批复自2001年9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综〔2017〕208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综〔2017〕208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综〔2017〕208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垄断行业科学定价方式,合理降低垄断行业价格,推进垄断行业降本增效,促进垄断行业改革发展,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垄断行业主要是指基于自然垄断或行政垄断,而产生的由一个或少数几个经营主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业。

其中,自然垄断是指基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因素而形成的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经营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主要包括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等基础性行业以及居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行政垄断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业主要提供基础性、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垄断行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等特点,垄断行业所处的领域往往会出现市场失灵。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为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明确了主攻方向、指明了实施路径。

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客观要求,既有利于合理降低企业成本和社会负担,也有利于推动垄断行业改革创新降本增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242省道黑林收费站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242省道黑林收费站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242省道黑林收费站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6
•【字号】苏政复〔2016〕123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242省道黑林收费站的批复
苏政复〔2016〕123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204国道和242省道连云港段分别设置一级公路收费站的请示》(连政发〔2010〕6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意242省道连云港段作为政府还贷性收费项目,待项目建成符合收费条件后,在与山东交界处设置242省道黑林收费站。

二、上述项目融资专项用于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严格管理,不得挪用。

站点开征时间由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另行通知。

三、你市要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监管,同时做好与山东相邻市的协调工作,确保设站及收费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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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我省“一纵二横”
高速公路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服[2008]69号、苏财综[2008]18号、苏交财[2008]1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8.02.29
【实施日期】2008.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我省“一纵二横”高速公路开通鲜活农产品运
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苏价服〔2008〕69号苏财综〔2008〕18号苏交财〔2008〕14号)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稳定物价、保障供应的要求,保障农副产品的稳定供给,按照交通部的统一部署,经报请省政府同意,于2008年3月3日零点起在我省“一纵二横”高速公路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运输规定范围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无需凭“绿色通道”通行证),均给予免收通行费优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通道”优惠政策范围
1、“绿色通道”范围: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指定的“一纵二横”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即京福高速公路徐州东绕城段(即苏鲁省界至徐州东枢纽)、连徐高速公路、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经过其他高速公路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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