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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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引导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序开展,现就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流程和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其办理业务。

三、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四、经办行需严格审核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是否与借款规模相适应,以及境外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确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 ( 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外国贷款规定(全文)

外国贷款规定(全文)

外国贷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治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制度,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为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逾期未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上一年度采购公司承担托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统计情况,对排名前10位的采购公司进行随机抽取,确定采购公司。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关于采购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应为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代理申请书密封后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

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截止时间内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外,另行邀请新的采购公司参加投标。

如第二次招标后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

中国银行海外并购贷款政策

中国银行海外并购贷款政策

中国银行海外并购贷款政策
中国银行海外并购贷款政策是中国银行为支持国内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活动而制定的政策措施。

该政策旨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它们拓展海外市场并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中国银行海外并购贷款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贷款对象:该政策主要面向中国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2. 贷款金额: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项目规模,中国银行可以提供不同规模的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通常与项目的风险、预期回报等因素相关。

3. 贷款期限:中国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和项目特点,灵活确定贷款期限。

通常,海外并购贷款期限较长,以适应项目的长期资金需求。

4. 利率和费用:中国银行会根据市场利率和企业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贷款利率。

此外,还可能收取一些手续费、管理费等。

5. 抵押物和担保: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中国银行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的抵押物或担保。

这可以是企业的资产、股权或其他有价值的财产。

6. 还款方式: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中国银行可以协商制定合适的还款方式,如等额本息还款、按季付息等。

总的来说,中国银行海外并购贷款政策是为了支持国内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通过提供融资支持,中国银行帮助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增强其全球竞争力。

20号文解读

20号文解读

事件:2013年5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

继《外管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的点评--“三管齐下”抑制国际套利资金流入》之后,我们再次梳理银行结售汇头寸的前世今生,深度理解新规意义。

核心观点:1、我们认为汇发20号文6月底实施前需银行购汇150亿美元左右以补充综合头寸。

此规模远低于市场流行观点测算的结果,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此前银行综合头寸的余额不是0,这一点非常重要。

二是测算规模时应将政策性银行剔除。

2、外管局本次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增加银行购汇“积极性”二是抑制银行过度发放外汇贷款的势头。

回顾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可见,外管局会根据国际资本流动的形势来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方向。

3、再次提醒影响流动性的政策风险。

我们在此前的电话会和本周的周报已提醒投资者关注影响流动性的政策风险,与市场部分观点不同,我们认为汇发20号文在政策执行上会很快起效,使得包括5月在内未来数月的新增外汇占款规模回落至1000亿至2000亿人民币之间,造成银行间流动性相对紧张,这无疑对在过去一个季度充分享受宽松流动性环境的部分资产的价格带来调整压力。

3-5年内虽然会收窄,但依然是可持续的,这意味着我国对欧美国家维持贸易盈余的可能性较高。

因此,从维持贸易平衡的角度考虑,经常项目顺差可持续性意味着未来一两年人民币升值压力依然存在。

对于汇率未来走势,谢亚轩预计人民币兑美元2013年升值幅度在2%左右,随着跨境资金流入监管的加强,人民币升值可能会出现波折,但未来一至两年内人民币升值是大趋势。

谢亚轩进一步指出,汇发20号文的针对性非常强,政策方向明确,政策手段比较得法,并且与其他机构在政策上有协同,因此会起到威慑作用,会取得一定的政策效果。

有效阻止套利资金?要解释为何20号文能够有效阻止套利资金,首先要说清楚为何套利资金在2013年第一季度甚嚣尘上。

资本新规详细解读

资本新规详细解读

资本新规详细解读资本新规是指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式稿)。

相较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以下是资本新规的详细解读。

1.新旧办法并行报送期:正式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但设置了1年的并行报送期,即在并行期内,需按照新旧资本管理办法并行计算和报送。

2.调整房地产开发贷自有资本金比例要求:满足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要求的房地产开发贷,将继续适用100%的风险权重。

3.调整居住用房地产抵押权重:对标国际版新巴三,最低权重由40%下降为25%,利好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和其他以居住用房地产为抵押品的业务。

4.调整国内信用证信用转换系数(CCF):短期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但基于服务贸易的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

5.优化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结合相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

6.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

7.过渡期安排: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

8.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新动向:对于申请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并通过监管验收的银行,设置三年并行期,第一、二、三年的内部损失乘数分别不低于90%、80%、72.5%。

9.可免于计量表外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承诺条件:进一步细化条件,便于落地实施。

10.信用风险评估频率调整:对商业银行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的频率由每半年一次调整为至少每年一次。

总体来说,资本新规在保持与国际版新巴三对标的同时,结合国内宏观政策经济形势进行了适应性调整,有利于国内银行资本新规的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境外项目”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其中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是指银行向上述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时,经办行应当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代理行资信,保障资金安全。

五、银行可以为境外借款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对该账户的管理执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相关规定。

银行也可以通过借款人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相应账户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六、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与备案项目相一致的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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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2022年1月29日,央行和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称27号文)。

对27号文具体解读如下:一、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先前两份文件被废止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2007年发布的《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和2011 年发布的《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这两份文件被废止。

这里简要列举出255号文的要点,以便更好理解27号文的不同之处。

(一)255号文专门针对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进行约束,这里的境外项目具体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如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要求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明确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累计金额不得高于项目贷款合同金额,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境内提供贷款、涉及的非居民存款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可以看出,255号文仅针对特定境外项目的境外人民币贷款,且在资金用途和限额上的规定均比较窄,并区分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适用范围不强。

二、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开展条件(含备案与数据报送要求)(一)明确了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大幅放宽了参与境外贷款的银行范围1、27号文明确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含)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也即,27号文基本上把目前境外贷款的模式全部囊括进来,即跨境直贷(直接为境外借款人发放贷款)和内保外贷(又分为非金融企业担保和金融机构担保)两种模式。

需要说明的是,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且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2、很显然,27号明确了只要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便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即在自贸区内没有机构或没有FT账户的境内银行也可以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也即参与境外贷款的范围被大幅放宽。

毕竟之前做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主流银行(海外和自贸区有机构布局)、在自贸区内有机构的中小银行(自贸区分行的资金按照外来外去的原则进行管理)以及一些账户类境外贷款(如NRA、FTN和OSA等)为主。

(二)明确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需要备案27号文正式实施之日起(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3个月过渡期,且境内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工作,即境内银行在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央行、外管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

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需要关注两个数据报送要求1、境内银行除需按要求向央行和外管局报送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外,还需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央行和外管局。

2、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四)境外贷款市场:本币市场空间有待进一步打开(目前仅占16.55%)截至2021年底,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达到 4.26万亿元人民币,占全部本外币贷款的比例只有 2.20%,可以看出市场空间实际上还未完全打开。

同时我们看到,4.26万亿的本外币境外贷款中,本币境外贷款余额只有0.70万亿,占比仅有16.55%,也即83.45%的本外币贷款由外币贷款构成(余额达到0.56万亿美元),因此相较而言,我们认为本币境外贷款的市场空间需要进一步打开。

三、将本外币境外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 更鼓励以本币发放境外贷款考虑到过去本外币境外贷款政策差异较大、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本次27号文明确将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同时鼓励境内银行以本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也即27号文实际上大幅拓宽了境外本币贷款的内涵:(一)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且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二)允许境内银行根据办理境外贷款需要,向境外银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资金,便于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三)鼓励优先采取人民币贷款以及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即致力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同时27号文还规定,若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四、明确贸易融资和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不纳入境外贷款管理27号文同时还明确有两类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管理:(一)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27号文规定管理范畴,以体现对跨境贸易结算的支持。

(二)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此外,27号文还进一步明确了通过分账核算单元及离岸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的两个管理要求,具体如下:1、明确FTN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发放的外币贷款与人民币贷款管理逻辑保持一致,使用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2、明确通过离岸账户(浦发、招商、交行、平安)发放的境外贷款遵循外来外用原则,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五、设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对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上,27号文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具体如下,(一)境内银行应确保任一时点境外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

(-)27号文主要通过各行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来设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除国开行和口行外,大部分银行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一级资本净额*0.50(三)对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在20亿元以下的境内银行,额外给予20亿元的初始额度。

(四)为鼓励以本币形式发放境外贷款,在境外贷款余额的计算上,可以看出本币境外贷款余额更为划算,外币境外贷款余额还要再加个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即额外占用0.50倍的额度。

六、明确“三不得”: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境内(一)在境外贷款的资金用途管理上,明显更严, 规定更为明确,即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具体看,1、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2、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3、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其中,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加强资金用途管理的主要出发点是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到境内。

为此,27号文还明确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亦应受27号文约束, 即避免境外银行沦为通道。

(二)这里需要关注“不得用于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这个规定,我们理解这应该是为了防止规避内保外贷监管要求。

七、加强还款能力审核:强化尽调与真实合规性审核在加强资金用途管理外,27号文明确以下两点:(一)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募集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

(二)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这实际上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的规定比较相似,29号文明确“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八、大的思路应是更鼓励境外放款(尤其是本币)和跨境资本双向流动事实上无论是央行和外管局,2021年以来的任务均是特别强调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并将其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严防外部金融风险两个目标统一起来,我们理解整体方向应更鼓励境外放款(尤其是本币),以平衡外债流入。

当然,这里既有支持企业走出去、丰富信贷投放品种的需要,也有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政治诉求。

九、构建了完备的跨境投融资监管体系跨境投融资的关键在于进和出两个方向,而境外贷款新规对构建完备的跨境投融资监管体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在资金进来层面,主要通过2017年1月央行发布的《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来约束,这里的约束对象既包括银行,也包括非金融企业。

(二)在资金出去层面,主要通过2016年n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2020年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和2021 年1月发布的布《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1)5号)等文件来约束。

不过这里仅针对企业。

(三)27号文则针对银行境外放款提出了具体要求, 也即目前资金进出两个方向上,均已对企业与银行提出了跨境投融资监管要求。

当然,目前政策层面在跨境融资的相关参数设计上保持了一致性,如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均设定为1和0.5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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