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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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1号日期:2019年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
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8〕120号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18-07-26
实施日期:2018-07-26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机构在开展以下各项业务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房屋、为不动产买卖提供服务。

(二)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或为贵金属现货交易提供服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或准备办理以下业务,包括: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集资金,以及代客户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

(四)公司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或准备提供以下服务,包括:为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提供专业服务,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公司董事、合伙人或持有公司股票,为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或通讯地址等。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 017〕2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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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01号_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01号_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2012年8月19日银发[2012]201号)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国际上因一国金融机构在与其他国家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业务合作过程中未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而导致法律责任风险的情况开始增多。

为正确履行反洗钱职责,避免我国境内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被洗钱活动团伙利用,并妥善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有效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及金融机构良好声誉,现就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业务合作过程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及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决定是否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或开展其他形式的业务合作。

对于在注册地无实质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受到良好监管的外国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代理行账户或与其发展可能危及自身声誉的其他业务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银发[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附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为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方法,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义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一)客户身份核实要求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原则上,义务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业务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

但在有效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为不打断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

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对客户要求办理的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

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保单受益人开展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

当保单受益人为非自然人且具有较高风险时,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在给付保险金时,通过合理手段识别和核实其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义务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单位招聘考试反洗钱技能(试卷编号241)

单位招聘考试反洗钱技能(试卷编号241)

单位招聘考试反洗钱技能(试卷编号241)1.[单选题]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多久?A)5年B)10年C)15年D)20年答案:A解析:2.[单选题]金融机构应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年。

A)1B)3C)5D)10答案:C解析:3.[单选题]经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具有潜在的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需要进行跟踪监测,进一步判断其风险特性的客户,其客户风险等级应划分为()。

A)禁止类B)高风险C)中风险D)中低风险答案:C解析:4.[单选题]( )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D)中国人民银行答案:D解析:5.[单选题]()负责根据日常监测情况,填写白名单信息维护申请表,逐级提交至一级分行。

A)业务经办机构B)支行内控合规部C)支行个人金融部D)支行财务会计部答案:A解析:6.[单选题]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评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中风险客户自评定风险等级后每( )审核一次客户基本信息。

A)一个月B)三个月C)半年D)一年答案:D解析:7.[单选题]()负责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监管要求及业务需求,组织实施反洗钱系统建设项目,并进行项目过程管理。

A)总行科技与产品管理局B)总行研发中心C)总行数据中心D)总行内控合规监督部答案:A解析:8.[单选题]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A)负责人B)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C)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人D)当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答案:A解析:9.[单选题]在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时,银行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的任何一项缺失,若境外机构属于加入FATF的国家(地区),或虽未加入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有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19•【文号】银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2021〕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银行跨境业务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跨境资金非法流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结合工作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针对各项跨境业务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管理指引,并根据跨境业务管理要求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和修订,切实防范跨境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从事跨境业务的反洗钱义务机构。

附件: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月19日附件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跨境业务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跨境资金非法流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开启跨境反洗钱监管新篇章

开启跨境反洗钱监管新篇章
三是促进金融机构不断提升反洗钱合规和风险管 理水平。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深入推进,有助于市场主 体统筹运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来优化资金配 置 效 率 ,但在客观上也为跨境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条 件 。实践中,一些金融机构对跨境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 度不够,在跨境业务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以及相关 尽职调查上仍存在明显不足,这既不利于银行在办理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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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引 》对银行展业提出的要求 首 先 ,从 “合 规 为 本 ”转 向 “风 险 为 本 ” 。过
去 ,银行在外汇业务中往往对不同主体、不同产品、不 同业务实施统一趋同的合规要求。按 照 《指 引 》的要 求 ,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工作需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继续确保外汇合规的前提下, 围 绕 《指 引 》要 求 ,进一步强化风险识别、评估和防 范 ,以风险评估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根据客户 风险和业务风险等级采取与风险相称的尽职审查措施, 从而提升风险防控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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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和跨境赌博案件,为我国跨境业务反洗钱工作提供了 坚实支持。但随着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跨境洗钱 和恐怖融资活动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全面提升银行等 金融机构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防控水平关 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而在这方面,虽然近年来我国反 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但对金融机构跨 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尚缺乏完备、系统 的监管措施。 《指引》的出台是对金融机构跨境业务的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强 化 ,为 跨 境 反 洗 钱 监 管 提 供 了 有 力 支 撑。
中M 外汇
APR 01,2021
以及亚太反洗钱组织(A P G ) 全会审议,进 入 “强化 后 续 程 序 ( enhanced follow- u p ) ”阶段。为落实互评 估后续整改要求,人民银行对互评估报告中所指出的问 题 进 行 了 梳 理 ,起 草 整 改 方 案 并 进 行 责 任 分 工 。2 0 1 9 年 12月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十次工作会议召 开 ,进一步推进互评估后续整改工作。 《指 引 》的出 台 ,正是积极完善跨境反洗钱监管、推进落实互评估后 续整改要求的体现。通过及时修订并完善跨境业务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规章制度,将跨境反洗钱要求嵌入对金 融机构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落实金融机构在跨境反洗钱 方面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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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19•【文号】银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2021〕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银行跨境业务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跨境资金非法流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结合工作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针对各项跨境业务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管理指引,并根据跨境业务管理要求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和修订,切实防范跨境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从事跨境业务的反洗钱义务机构。

附件: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月19日附件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跨境业务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跨境资金非法流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跨境业务定义]本指引所指跨境业务是指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个人发生的跨境本外币收支活动和境内外汇经营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银行办理跨境业务应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按照本指引规定和要求,以风险为本,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职责,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跨境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四条[管理环节]银行对跨境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工作,应贯穿整个跨境业务流程,包括客户背景调查、业务审核、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五条[内控要求]银行应结合跨境业务流程及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跨境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风险提示]银行在办理跨境业务过程中,除按本指引执行外,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风险提示,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客户尽职调查第七条[尽职调查要求]银行应在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或与客户建立跨境业务关系时,切实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严格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及跨境业务管理相关要求,使用可靠的数据或信息、独立来源的证明文件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核实,充分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等,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八条[尽职调查信息]银行在办理跨境业务的准入和存续期间,应识别客户以下背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在相关监管部门和银行的违规记录、不良记录等;客户经营状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主要关联企业与交易对手、信用记录、财务指标、资金来源和用途、建立业务关系的意图和性质、交易意图及逻辑、涉外经营和跨境收支行为、是否为政治公众人物等。

第九条[风险等级分类管理]银行应按照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客户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

第十条[未通过审核情形]客户有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资料、经营资料或业务背景资料,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等情形的,银行应拒绝受理其业务申请,并按反洗钱相关规定报告可疑行为。

第十一条[持续识别]在与客户的跨境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应按照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要求,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客户。

第十二条[代理情形]银行依托第三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第三方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方面的职责,要求第三方机构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督促其执行。

依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银行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三章业务风险识别与尽职审查第十三条[业务风险评估]银行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跨境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合理确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

特别是推出和运用与跨境业务相关的新金融业务、新营销渠道、新技术前,应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识别要求]银行为客户办理跨境业务应贯彻落实“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建立完整、有效的跨境业务审核指引和操作流程,有效识别客户申请办理跨境业务的交易背景、交易性质、交易环节和交易目的等,审查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跨境收支的一致性。

银行为客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时,应当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识别原则]银行识别客户跨境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应遵循“逻辑合理性” 和“商业合理性”原则,分析客户提供的交易材料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逻辑合理;综合评估跨境业务金额、币种、期限等与相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匹配等。

第十六条[识别方法]银行应根据跨境业务的种类,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跨境业务审查要求。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跨境业务需求、资金来源或用途、款项划转频率、性质、路径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跨境业务的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是否相符;跨境业务需求与行业特点、客户过往交易习惯或经营特征是否相符等。

第十七条[识别参考因素]银行对各类跨境业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识别时,应根据业务特点、业务开展区域和客户群体等实际情况,区分新业务和存量业务,综合考虑确定风险因素,可参考客户声誉、客户类型或群体、交易渠道、交易特征、业务特点、业务开展区域等,包括但不限于:(一)已被银行列入洗钱高风险分类,或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纳入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或重点监管名单;(二)因重大违规行为,近一年内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他监管部门行政处罚、风险提示或通报;(三)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主营业务在异地的客户、身份信息存疑的新创建业务关系的客户等;(四)新设立或新开户即开展大额频繁跨境交易,或长期睡眠账户突然出现大额频繁跨境交易,且无合理理由;(五)跨境交易业务种类、跨境交易规模与客户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历史交易习惯显著不符;(六)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正常范围,交易明显不符合常理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七)交易资金来源或去向可疑,或交易主体、交易性质、目的、背景等信息异常;(八)其他异常情形,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风险提示列示的情形等。

第十八条[持续监控要求]在与客户的跨境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应对客户和跨境业务准入后的后续交易及资金流向进行持续监测,确保当前交易、资金流向及用途符合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要求,保持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持续了解。

若发现重大异常情况,应按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强化审查措施]银行应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及审慎性开展尽职审查,形成对客户交易真实性与合规性风险的整体判断,并根据客户风险和业务风险等级采取与风险相称的尽职审查措施。

对于低风险客户和低风险业务,银行可按照现行管理法规及内控制度规定,简化审查措施。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业务,或者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业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下强化审查措施:(一)要求客户提供或主动收集更多的直接证明材料;(二)通过自行查证、银行系统内部共享信息、第三方查证等方法,查证客户提供的真实性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系伪造变造、是否被违规重复使用;(三)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工商登记系统、征信系统、海外关联机构协查认证等方式,核实客户身份和背景信息;(四)深入了解客户的背景信息,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状况、上下游合作伙伴、母公司和关联企业、业务历史记录、资信评级记录、其他通过公共数据库或互联网渠道获取的信息;(五)全面分析客户申请办理业务信息,如业务需求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交易对手方、交易受益人;(六)实地查访客户住所或单位所在地,机构客户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七)通过代理银行或跨境业务上下游银行或机构,调查或查询客户与业务信息;(八)其他审查措施。

第二十条[禁止性要求]银行不得以跨境业务竞争和发展需要为由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以资金风险较低而降低或免于尽职审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排除风险情形]经尽职审查无法排除风险或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应将其纳入高风险客户名单,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或拒绝为其办理某类或所有跨境业务。

第二十二条[制裁情形]银行应严格按照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制裁决议和有权部门防范打击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报告制度和资料留存第二十三条[大额和可疑报告]银行应按照反洗钱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资料留存要求]银行应建立可用于各类跨境业务的客户信息档案,以书面或电子等形式完整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以及反映银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分类、尽职审查情况及过程的相关资料和记录。

客户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归档留存备查。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二十五条[内控架构]银行应结合跨境业务流程及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控组织架构,明确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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