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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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中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与应用

社区工作中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与应用
2、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 [2006]14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 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 27号 2010年8月26日)
(二)地方政策 1、北京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市民
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 步做好加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
城改办字[2000]2号)
2、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实行居(家)委会干部挂牌上岗 制度的通知(京民基发[2000]59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家委会 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 [2001]46号)
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 发《关于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的 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758号)

(四)部门规章 1、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2、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1992年10月12日公
安部令第11号公布施行) 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
第14号令发布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 4、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批准1952年8月11日公安部
2、居委会基本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居委会相关法 (1)民法通则 (2)刑法 (3)民事诉讼法 (4)婚姻法 (5)继承法 (6)人民调解法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教育法 (8)义务教育法 (9)未成年人保护法

社区用房管理制度

社区用房管理制度

社区用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用房,提高社区用房的利用效率,促进社区居民的文化、娱乐、休闲等需求的满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的公共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娱乐室、会议室、健身房等。

三、使用对象社区用房主要服务于社区居民,居民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社区居民卡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社区用房。

对于非居民或团体组织的使用需提前向社区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批准。

四、使用方式1. 预约制度:社区居民可提前预约社区用房的使用时间,最多可提前一个月预约。

非居民或团体组织需提前七个工作日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2. 临时使用:当社区用房空闲时,社区居民可直接前往使用,但需遵守社区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

3. 使用时间:社区用房的使用时间一般为早上8:00至晚上10:00,具体使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五、使用费用1. 社区居民免费使用社区用房,但需遵守社区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

2. 非居民或团体组织使用社区用房需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费用标准由社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六、管理规定1. 使用社区用房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区居民卡,非居民或团体组织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使用社区用房时需遵守社区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在社区用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影响社区正常秩序的行为。

3. 使用社区用房后需保持房间整洁,妥善使用公共设施,不得损坏社区用房内的设备设施。

4. 使用社区用房时需注意安全,遵守消防规定,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确保社区用房内的安全。

5. 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发生安全事故时,需及时向社区管理部门汇报并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七、违约责任1. 对于违反社区用房管理规定的居民,社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限制使用或取消使用等措施,严重者将予以处罚。

2. 对于违反社区用房管理规定的非居民或团体组织,社区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社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京政发[1984]98号

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京政发[1984]98号

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京政发(1984)98号1984年8月11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对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由房屋所有人持有关证件亲自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办理。

登记的姓名须与户口簿的姓名一致,不得以别名、化名或他人名义登记。

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须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不在本市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国外或港、澳、台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须经本市公证处公证。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包括买卖、继承、赠与、交换、析产等)、现状变更(包括改建、扩建、拆除等)和新建房屋,房屋所有人须自转移或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房管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换领或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可以申请缓期登记。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逾期每满一个月,处以相当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四、个人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必须以自用为目的;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如所购房屋是出租房,须由购房人妥善安置原租住人,一时不能安置的,须与原租住人建立租赁关系。

在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中,不得高价买卖,严禁倒买倒卖或居间牟利等非法活动。

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受赠私有房屋,除经市人民政府特许者外,受赠人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居委会党委、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工作职责

居委会党委、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工作职责

北京市社区党组织主要职责(试行)一、加强宣传引导工作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2.围绕本社区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3.维护与管理社区党建工作阵地;4.采取多种方式,团结、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二、领导社区各类组织5.负责组织召开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等参加的社区联席会议,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初步方案,提交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协调落实;6.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7.领导社区服务站和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创新社区服务机制,提高社区服务水平;8.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三、凝聚群众力量9.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居民群众的需求和期望,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0.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11.定期走访慰问社区内老弱病残和困难群众,帮助他们排忧解难;12.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对居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凝聚群众力量参与和谐社区建设、共同创造幸福生活;13.开展社区老干部工作、社区统战和侨联工作;14.负责联系人大代表与选民、政协委员进社区工作;15.建立社会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做好社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四、加强社区党建协调工作16.负责社区党建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17.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18.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广泛发动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充分挖掘社区资源,促进资源共享;五、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19.严格按照“三会一课”制度要求,定期组织好党组织会议(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民主生活会和党课;20.组织社区党员开展各类主题活动;21.走访、慰问、帮扶社区内困难党员;22.做好社区自管党员的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出具接转党组织关系证明、收取自管党员党费等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23.与有关部门搞好社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用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8月28日)为加强城市公用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

一切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

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

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

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管理:(1)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

(2)国营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3)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上(1)、(2)项规定管理。

(4)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

(5)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购单位管理。

(6)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有关事宜。

社区办公用房暂行规定

社区办公用房暂行规定

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标准一、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标准1、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面积不得小于90平方米;2、不设立一站式办公的(指办公面积不达标)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设主任办公室1间(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六大委员会一般每两个委员会设办公室1间;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人员在7人以上的,副主任和财务人员单设办公室1间。

3、设立一站式办公的社区居委会设主任办公室1间;社区居委会人员7人以上的设副主任办公室1间;内勤和财务人员设办公室1间;一站式对外办公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办公台不得高于80厘米;办公台上要设桌签,标明服务项目,工作人员要挂胸牌,办公台外要设立方便居民办事的座椅若干;办公室墙上要悬挂服务项目、标准和办事流程等公示牌;4、社区居委会可设立警务、外管、劳动等办公室1间;5、管辖2000户以上,办公用房达标的社区居委会,应设立党务专职工作者办公室1间。

二、社区居委会活动用房标准1、社区居委会活动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2、社区居委会活动用房可设立会议室、棋牌室、阅览室、杂物间、残疾人康复室和日光照料室等,但必须是无偿服务,棋牌室严禁赌博等违法行为;3、1000户以下的社区居委会会议室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40个座位;1000-2000户的不得低于80平方米,60个座位;2000户以上的不得低于100平方米,80个座位,同时应设立20平方米的小会议室1间,可兼做荣誉室;4、会议室内应设有会标悬挂处,墙上悬挂居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公示牌,有电视、DVD、音响、电风扇等设施。

三、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的标准1、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2、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活动用房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3、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管辖户数不得低于2000户。

社区居委会人员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一、社区居委会人员配备标准1、社区居委会管辖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工作人员配备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2、社区居委会管辖户数在1000-2000户之间的,工作人员配备5-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3-4人;3、社区居委会管辖户数在2000-3000户之间的,工作人员配备7-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6人;4、社区居委会管辖户数在3000户以上的,工作人员配备9-13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6-10人;此种情况以选举时,区有关部门的人员设置批示为准;5、社区设立六大委员会委员、文明市民学校校长、妇联主任、信息员、财务、档案管理员等,社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兼任各项职务;各社区的人员设置必须是单数。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体组织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的主体组织。要进一步理顺与社区内其他组织的关系,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动员居民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动员社区居民、驻区单位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自我治理能力;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满足居民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提高社区自我服务能力;统筹协调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社区自我协调能力;掌握社区人、地、物、事、组织的状态,及时化解潜在社会矛盾,提高社区自我应对能力,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一)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支持和保证社区社会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帮助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化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全面推行社区党务公开,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居民民主自治。做好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强大合力。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改)正文:----------------------------------------------------------------------------------------------------------------------------------------------------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4号令2007年11月3日发布根据2011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登记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

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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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
干规定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2001年5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7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改善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条件,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居委会办公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和组织社区居民民主议事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委会办公用房按照居民每千人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但最低不得少于90平方米。

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在规划、建设安排上应当体现便于居民办事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居委会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

第七条平房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居委会办公用房或者居委会办公用房未达到标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
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

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八条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规定的配置指标对建
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参加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验收。

没有建设居委会办公用房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居民入住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委会办公用房无偿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居委会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使用权。

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居委会办公用房。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居委会办公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不按期交付或者侵占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追缴居委会办公用房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居委会办公用房挪作他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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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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