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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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

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

教育机构运营管理包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目录一、办学资质申办前二、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三、办学许可证相关问题四、消防问题五、消防备案的材料六、办学许可证书面材料办学资质申办前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在城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所在区域教育行政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办法文化类培训学校申请前置条件:①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②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③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④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⑤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⑥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⑦所在区域教育行政主管单位其他具体规定。

3. 许多地区教育局只审批文化类培训学校资质了,艺术类资质由工商局或其他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4. 业务主管关联单位:所在区域教育局、民政局。

5. 培训学校的名字格式:xx市+xx区+学校名字+培训学校(见当地具体名称办法)。

6.相关资质: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办学许可证参考图)办学许可证相关问题问题1:公司或者学校怎么注册申请答:公司去工商口申请即可,如果批不了教育咨询公司后缀,可以尝试艺术(文化)工作室后缀(本地如果暂时管的不是很严,这个证前期还是可以用用的)问题2:正在办班的培训学校,如果要补办办学许可证,是不是要关门停止招生再办呢?答:以注册地址,注册名称为准的法定主体停止任何办学相关活动。

意思有两点:①停止办学,取得办学许可再营业;②可以去外边借个场地继续,前提是借的那家最好有资质,正式证书下来之前游击战也是可以的,但会影响家长对学校信用度。

问题3:验资是指?还有我们是托管班校长证和教师证两个证都要提供还是提供一个即可?答:我们本地验资是100万,可以拿回来的,各地区应该都有具体规定,校长证和教师资格证都需要的。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流程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流程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流程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的筹设审批流程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程序,直接影响到学校的设立和运营。

筹设者需详尽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包括《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需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如办学计划、经费预算及场地规划等,提交至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若初审通过,将进入更为详细的审批阶段,包括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环节。

最终,审批通过后,筹设者可正式办理学校注册登记手续,启动后续招生和教学准备工作,以期顺利开办中等职业学校。

在江苏省,筹设一所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严格而系统化,旨在确保新学校的质量和合法性。

筹设者需向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递交详尽的申请材料,包括办学计划、财务预算、师资配置等信息。

这些文件必须清晰地描述学校的设立意图、教育理念以及服务对象。

除了专家评审,还可能涉及到公示程序。

公示通常会向社会公众发布学校设立计划,并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馈。

这一步骤有助于增强审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筹设学校的合法性和社会接受度。

最终,若筹设者顺利通过了所有审批程序,将获得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这一文件是正式开办学校的法律依据,筹设者可以据此办理学校注册登记手续,并开始准备招生和开展教学工作。

在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的筹设审批流程中,一些具体的程序和要求需要特别注意和遵循。

申请人需要详细了解并遵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相关法规,这些标准包括学校设施、师资配备、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申请人必须确保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信息都能够完全符合法规的规定,以保证审批的顺利进行。

办学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是审批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申请人需要清晰地表述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育目标,明确目标群体和服务定位。

财务预算和资金筹措计划也必须详尽而透明,确保学校能够稳健运营并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在专家评审阶段,专家们将对申请材料进行细致审查,包括对教育教学方案的专业性评估、对学校管理组织架构的合理性评估等。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流程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流程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权限一、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成人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各类培训;各类考研辅导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均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公民个人申请举办中等层次以下的学历学校、高考补习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市属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各类文化教育短期培训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民营企业、公司及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各类文化教育短期培训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外省、市的单位及个人来长春申请办学的,须由本地公民或独立法人单位担保,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中外合作举办教育机构按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进行审批。

七、举办实施艺术、体育(含武术)、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八、凡申请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长春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流程图申请办学的社会组织或个人:1、向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递交办学申请向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递交办学申请,申请报告可参照长春民办教育网申报审批模块中示范文本填写。

一、申请2、起草《学校章程》及填写《长春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等有关材料3、向行政审批办公室上报材料。

1、行政审批办公室及有关处室根据职责审核上报材料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受理及审查办学条件2、受理办学申请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1、非学历学校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实地审核情况做出是否审批决定三、出具评审意见2、学历学校由“民办学历学校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实地审核情况出具评审意见,符合办学条件的局领导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办学批复。

递交验资报告四、颁发办学许可证按办学启动资金的10%—30%收取办学保障金⑴到物价局办(2)到民政局办理民(3)到税务局(4)到技术监督部门(5)到银行开设理收费许可证。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办事指南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
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
申报单位 (申报)
承办人 (登记初审)
科室 (研究)
材料齐全合格 5 个工作日办结
通过申报单位或个 人领取材料
办理人事代理有关手续,将办理结果填写在 收文承办笺并向监察室备案
投诉、举报、落实、反馈
局务会 (审批)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经费;4、有两名以上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
《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提出申请的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九
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审查:1、对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办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提 出同意筹设或不同意筹设的初步意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2、对完成筹设期(或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在办理人对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 由两人以上核查人员对其实际办学场地、设备等进行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核查 人员签字。办理人根据审查材料和实地核查的结果,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初步意 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必要时需召开由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1、法律依据:《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 2、 任科室:就业服务局 3、 理时限:30 日 4、监督电话:8722396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流程图
承办审批工作部门:县就业服务局
受理时间:1、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请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1~ 15 日向职业培训处提交申请;2、凡完成筹设期(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于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向就业服务局提交正式设立申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一、审批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申请材料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或者正式申请前,应当向举办者提供名称查询服务。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职业或技能、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3.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除提供筹设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5.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6.培训职业、技能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7.可供合法使用的办学场地的有效证明。

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和抗震验收合格证明、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8.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9.学校党组织建设情况。

具备办学条件并符合《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事项备案材料(一)变更举办者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变更。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目录外的和国家控制布点的本科专业审核:(2)对申请设置、筹设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目录外的和国家控制布点的本科专业审核:(2)对申请设置、筹设

审批事项: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目录外的和国家控制布点的本科专业审核:(2)对申请设置、筹设高等职业学校进行许可前审核主办机构:广东省教育厅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申报审批程序》。

审批范围和条件:审批类型:新设立、新筹设。

审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的规定。

办事流程:申请筹设学校:1.公办学校由主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省人民政府接到申报材料后批交省教育厅提出办理意见;民办学校由举办者征得所在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同意后,向教育厅申报;筹设学校申请,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

2.省教育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经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省教育厅网页上公示7天,然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论证;3.教育厅将专家组的论证意见会有关部门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正式设置学校:1.公办学校由主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省人民政府接到申报材料后批转省教育厅提出办理意见;民办学校由举办者征得所在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同意后,向教育厅申报;正式建校申请,每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受理。

2.省教育厅受理申报材料后,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申报材料后,报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审核的学校在省教育厅网页上公示7天,然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3.召开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报正式设立学校进行评议和表决;评议表决结果,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7天内在省教育厅网页上公示,公示期7天。

4.经评议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专家组的论证结果和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意见会有关部门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指南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指南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指南举办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含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民主党派、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举办民办学校的范围。

注: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如美容美发、服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待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到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批流程:1.举办者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

(1)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等。

2.填写《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并附齐以下相关证件材料。

(1)社会组织举办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2)学校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相关资格、身份证明;(3)学校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书;(4)办学管理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5)任课教师学历或职称等相关证明;(6)专职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辞职、待业证明,主办单位派出专门管理人员证明;(7)社会组织举办学校需提供学校法人代表授权书、校长任命、聘任书;(8)土地房产相关证明、设备租借协议及房产证;(9)担保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件;(10)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3. 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内不得设为教学场所)。

4.开办费验资(验资报告)。

5.批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审批时限: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年度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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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一、设立依据1.《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发〔1986〕10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

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4.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第八条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应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第九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

还应配备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

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1人。

每个专业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学骨干。

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

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五项,合计建筑面积参考指标为:文法财经类学校每生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每生16平方米。

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

按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

实验课及实习条件应达到各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

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需有关部门审核、验资。

其资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自行筹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

长期租借外单位适用土地、房屋等设施满足办学需要的学校,其筹办启动资金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1、简易建筑物;2、危房;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

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二条民办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设置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

设置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1、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2、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4、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5、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建校要报送以下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2、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3、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4、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5、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6、批准筹办学校的结业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情况;7、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二、受理条件1申请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4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其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

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

5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500亩以上(民办学校不低于200亩),大、中城市在市区内建校的,其占地标准可适当放宽。

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6课程设置必须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学校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置与装备。

7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8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9学校有良好的周边环境,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校园环境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0设置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

11学校分立、合并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12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基本形成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13学校变更举办者、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14学校变更举办者,同时涉及地址变更的,应当达到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要求15学校新举办者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出资举办该学校,并形成相关决议16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按元学校设置审批程序,由设区市政府报审批机关核准17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18学校原举办者和新举办者对财务清算报告认可无疑义,签订举办权转让协议,明确在财务、资产、债务等方面的处理意见,保证变更举办者后学校的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19变更名称,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住所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20学校终止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2)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3)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21学校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22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由主管部门报审批机关核准23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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