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危险化学品是指那些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具有毒、爆、腐、蚀、易燃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品,它们是一种特殊的物质,需要特别的管理和控制。
制定适合自己企业大小、类型、特点的安全管理程序能有效响应和预防事故的发生、最大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符合企业长期发展重点的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1.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必须在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具体的危险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包括单个危险化学品或化学品混合物的危险特性、存储条件,危险源的特性、数量,可能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可能的后果和危害等信息。
风险评估作为企业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必须得到相关职责人员的认可,保证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 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实施。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危化品的管理、运输、使用、维护保养和消耗控制,实现化学品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企业应该明确危化品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工作流程。
其中,特别需要重视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和安全责任,调查和评估事故风险,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危化品的安全监测和检查制度。
4. 教育培训企业还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安全意识,使之能够正确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化学品,减少和防止危化品事故的发生。
5. 库存管理针对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储存条件、储存时间、容器标识等方面的合理管理,建立危化品的入库、出库等流程,提高库存管理水平,减少化学品的浪费和损失。
6. 紧急救援事故是难以预测和避免的,企业必须做好危化品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救援措施。
在此基础上,需要规划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救援团队,开展事故模拟演练和技能培训等工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效果,保护工作人员和企业财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下面是整理的条例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1.目的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本程序规定了公司对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方法。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定义3.1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中对人体和环境有显著危险性的化学品。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有毒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
4.职责4.1 EHS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申购的审批、使用登记、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救援。
4.2仓库: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领用和废弃的管理。
4.3 各单位:负责工作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4.4采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供应商的评价管理。
5管理内容5.1审批登记管理5.1.1当有化学品需要使用购买时,各部门填写《危险化学品请购单》送交采购部。
5.1.2根据化学品使用部门需求,采购部门应向供应商索取按照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要求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标签等,并提供给EHS管理部门。
5.1.3EHS管理部门依据采购部提供的供应商资料、MSDS信息、安全标签对化学品作出相应的EHS评估和审批。
审批后将相关内容准确、详实登记在公司《危险化学品清单》,并发放MSDS到使用部门,指导其安全操作。
5.1.4各部门将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清单》保存完整备查,并依据清单及相关MSDS资料经常对工作场所使用和接触危险化学品的员工进行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5.2化学品采购与运输5.2.1化学品由采购部门负责统一采购与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贮存、使用、运输、处置等过程中,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等危险性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
为了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各企业都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 确立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职责,明确制定管理制度及实施计划的职责单位。
2. 管理制度宣传培训:组织员工参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培训课程,提高员工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认识和责任意识。
3. 制度的建立:制定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制度、紧急救援预案等,确保员工使用和操作危险化学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1. 储存条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通风等设施,并保持清洁、整齐。
对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2. 标志标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正确的标志、标识,确保员工清晰认识化学品的性质和风险等级,防止混淆使用。
3.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根据化学品的类别和性质,按照相应的储存需求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不同类别的化学品发生交叉污染或引发事故。
4. 质量管理: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防止存放过期、变质、失效的化学品造成安全隐患。
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1.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要求、安全防护措施和急救处理方法等,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使用审批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审批制度,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艺过程和设备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安全可靠。
3. 工作票制度:对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作进行审批,制定工作票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安全控制措施。
四、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1. 运输车辆要求: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防护性能,保证运输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稳定和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实验有序开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药品,具体名录按照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的目录执行。
根据危化品的化学特性和上级要求,危化品分为“管制类”和“非管制类”。
“管制类”危化品包括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压缩气体,麻醉和精神药品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非管制类”危化品指除“管制类”危化品以外的其他危化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所等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所有涉及危化品的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化品的申请、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学校鼓励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化品的使用。
第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进入使用和存储化学品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均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和实验室组织的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技能教育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一定的化学品安全知识和实验室安全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操作维护使用技能,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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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是指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
一系列管理措施和程序。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的基本步骤:
1.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对企业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包括化学品的名称、CAS号、危险性分类、储存位置等信息。
2.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
类和标识,确保正确识别和使用。
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仓储管理:制定合理的储存方案,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
全储存,包括储存条件、储存容器的选择和维护等。
4.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操作管理:制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规程,包括操作
步骤、个人防护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等。
5.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管理: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规程,确保运
输过程中的安全,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和维护、运输标识的悬挂等。
6.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管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员工的事故应急知识
和技能,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7.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管理:制定废弃物管理规程,包括废弃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理等。
8.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9. 危险化学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10.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和记录: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分析,以便总结经验和改进管理措施。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