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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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无偿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四返还房屋一套。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

2010年,原告张三因家庭原因急需用钱,向被告李四借款10万元。

当时,原告张三承诺在借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将房屋一套无偿赠与被告李四作为还款。

双方口头达成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2年,原告张三因工作调动,急需将房屋出售。

此时,被告李四以无偿赠与为由,要求原告张三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原告张三表示同意,但要求被告李四先偿还借款。

被告李四拒绝偿还借款,并以无偿赠与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

2013年,原告张三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返还房屋一套。

二、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的邻居关系证明;2.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的借款凭证;3.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的无偿赠与口头协议录音。

被告李四对原告张三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偿赠与协议是在原告张三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出于无奈而签订的,并非其真实意愿。

法院审理认为: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口头达成无偿赠与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2.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的无偿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 原告张三在借款到期后,要求被告李四偿还借款,被告李四拒绝偿还,构成违约;4. 原告张三有权要求被告李四返还房屋。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房屋一套给原告张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四承担。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偿赠与纠纷案。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无偿赠与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口头达成无偿赠与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

在这个有趣又复杂的故事里,男主张三是个有家室的人。

他在外面和年轻漂亮的李四搞起了婚外情,这李四就是咱们俗称的“小三”。

张三呢,在和李四交往期间,出手那叫一个大方,又是送房子,又是送车子,还有各种名牌包包和珠宝首饰,这些赠送的价值加起来可不小呢。

张三的老婆王五发现这事儿后,那可不能忍啊,就像火山爆发一样,决定要把这些财产都要回来,于是就引发了这个赠与合同纠纷。

二、法律分析。

# (一)赠与合同的效力。

1. 违背公序良俗。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看,张三对李四的赠与行为是有很大问题的。

他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小三。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就像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底线,大家都得遵守。

像这种破坏家庭关系,把钱送给不应该送的人的行为,在法律眼里是不被认可的。

按照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所以张三和李四之间关于这些大额财产的赠与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张三送给李四的这些财产,大部分都是他和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共同财产是有平等的处理权的。

张三一个人私自把这些财产送给李四,这就相当于侵犯了王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他这种赠送行为没有经过王五的同意,就像你未经你室友同意,把你们俩共同买的电视送给了别人一样,这是不合理的。

# (二)财产的返还。

1. 不当得利。

如果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无效,那么李四就属于不当得利了。

不当得利简单说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

李四平白无故得到了张三送的这些房子、车子和珠宝,而这些东西本来是属于张三和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人应该把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所以李四就应该把张三送的这些东西还给张三和王五。

2. 善意取得的排除。

有人可能会说,李四不知道这些财产是张三的夫妻共同财产,她是善意取得。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李四是作为小三接受赠与的,她本身的身份就比较特殊,她应该知道这种赠与行为是违背道德和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

关于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模版

关于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模版

关于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模版今天咱们来讲一个有点复杂,但又很有趣的事儿,就是关于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

先给你们讲个小故事吧。

有个叔叔,他已经结婚了,有自己的家庭。

可是呢,他在外面又认识了一个阿姨。

这个叔叔很喜欢那个阿姨,就把自己家里好多好多钱拿出来,送给那个阿姨,还写了个纸条说这是送她的。

叔叔的老婆知道了这件事,可生气啦,就像火山爆发一样。

叔叔的老婆觉得这些钱是她和叔叔一起辛辛苦苦赚来的,叔叔怎么能随随便便就送给别人呢?这时候啊,就有了赠与合同纠纷。

什么是赠与合同呢?就像叔叔写的那个纸条,说要把钱送给阿姨,这就有点像一个小约定。

但是这个约定很麻烦,因为叔叔送给阿姨钱的时候,他没有权利自己一个人就这么做。

叔叔的钱有一半是他老婆的呀。

就好比你和小伙伴一起种了一棵果树,树上结了好多果子。

结果你自己偷偷把一半果子都送给了另外一个小朋友,你的小伙伴肯定会不开心的。

这个果树就像叔叔和他老婆一起努力得到的钱,果子就是钱。

那在这种情况下,叔叔的老婆就可以去打官司。

法官叔叔或者阿姨就会来看看这个事儿到底该怎么办。

法官会想啊,这个叔叔送钱给阿姨是不对的,因为这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就像你和小伙伴的果子,要送也得两个人商量好了一起送。

再给你们讲个例子。

有个阿姨开了个小商店,她的丈夫在外面认识了别的女人。

他把商店里赚的钱拿去给那个女人买了好多漂亮的衣服和首饰。

阿姨发现后,心都碎了。

她觉得自己每天在商店里忙里忙外,丈夫却把钱给了别人。

阿姨就去法院告那个女人,说这个钱不能给她。

法院的人就会查呀,发现这个钱确实是阿姨和她丈夫一起赚的,最后就会让那个女人把东西还回来,或者把钱还给阿姨。

所以呀,这个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就是这么个事儿。

这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结婚后的叔叔阿姨们,要互相尊重,不能偷偷把家里的东西送给别人。

而且我们也要做个诚实的人,不能随便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要是遇到这种复杂的情况,就像叔叔的老婆和阿姨一样,要勇敢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哦。

夫妻间赠予法律问题案例(3篇)

夫妻间赠予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间赠予,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的一种法律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夫妻间赠予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然而,由于夫妻间赠予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实践中也容易出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夫妻间赠予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较好。

2015年,李某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2018年,张某因家庭急需用钱,向李某提出借款50万元。

李某考虑到夫妻情深,便将自己的房产证借给张某,并口头承诺将该房产赠予张某。

然而,在张某归还借款后,李某反悔,拒绝将房产过户给张某。

张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赠予义务。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将房产证借给张某,并口头承诺将该房产赠予张某,属于夫妻间赠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予张某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后,有正当理由可以撤销赠予。

本案中,李某在张某归还借款后反悔,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正当理由。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履行赠予义务,将房产过户给张某。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间赠予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赠予行为的认定夫妻间赠予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双方是否存在赠予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李某将房产证借给张某,并口头承诺将该房产赠予张某,表明其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赠予关系。

2. 赠予财产的性质在本案中,李某将房产赠予张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篇1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人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特殊关系之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对方的关爱和关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也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赠与合同的分析。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好友,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友情。

某日,小明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小红,作为对友情的表达。

于是,他们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在签订合同时,小明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将房产赠与给小红,并不要求对方偿还任何款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友情产生了变化。

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关系变得紧张,并最终破裂。

小明开始对当初的赠与行为感到后悔,他希望能够收回房产并取消赠与合同。

而小红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变更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作为赠与人是否有权取消赠与合同呢?在法律层面上,赠与合同是一种专属法律行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

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赠与人是没有权利取消赠与合同的。

即使后来拟定,受赠人也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益,拥有继续享有赠与财产的权益。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尽管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变更。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确有明确约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内容并完成公证手续等情形下,赠与合同可以进行变更。

但必须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综合以上分析,小明无法取消赠与合同。

因为双方当事人曾经签订过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公证手续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赠与合同是小明出于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

最新整理赠与合同案例分析.docx

最新整理赠与合同案例分析.docx

最新整理赠与合同案例分析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孙某与岳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9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岳某某。

婚初夫妻感情尚可。

20xx年孙某购买一辆货车跑运输,20xx年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为处理事故,原、被告欠下大笔债务。

此后因家庭琐事及债务等问题,夫妻俩经常发生吵闹,甚至于发展至打架。

20xx年4月孙某独自到外地打工,岳某则在家,双方极少联系,俩人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20xx年原、被告在阳曲县城购买一套楼房,当时以婚生小孩岳某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

起诉后,孙某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岳某则称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楼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岳某虽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但后来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琐事及债务等问题,经常发生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继而双方又发生斗殴,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之后原告独自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双方联系极少,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可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称夫妻存续期间所购楼房一套,其赠予小孩不是自愿,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之规定,因该房屋已以婚生小孩岳某某的名义登记了产权,故该房屋属婚生小孩岳宋某某的财产,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法条xx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篇一: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20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

之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

20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

案情分析: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

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

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布择日判决。

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庭审,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法律中的重大误解案例(3篇)

法律中的重大误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女士,女,45岁,个体经营者。

李女士,女,40岁,王女士的好友。

二人相识多年,关系亲密。

2019年,王女士因家庭原因急需用钱,遂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

李女士爽快地答应了,并表示不用急于还款。

为了表示感激,王女士在2019年12月将位于某市中心的一套房产赠与李女士。

然而,王女士在赠与房产时,由于对法律知识的误解,认为赠与行为一旦完成,便无法撤销。

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后,王女士并未将房产过户给李女士。

2020年5月,王女士得知自己误将房产赠与李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是否能够撤销与李女士签订的赠与合同。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女士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是导致其撤销赠与合同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王女士在签订赠与合同后并未将房产过户给李女士,因此,其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关于王女士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法院认为,王女士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是客观存在的。

首先,王女士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并未咨询专业律师,对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误解。

其次,王女士认为赠与行为一旦完成,便无法撤销,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最后,王女士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并未意识到自己有权撤销赠与合同,这也是导致其撤销赠与合同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撤销王女士与李女士签订的赠与合同,并确认王女士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重大误解导致的赠与合同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重大误解的认定:本案中,王女士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是导致其撤销赠与合同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王女士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认定王女士存在重大误解。

2. 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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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例一:A与B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
A是一名老人,他有一处房产,他决定将该房产赠与给他的亲戚B作为礼物。

双方在见证人的陪同下签订了赠与合同,并
进行了相关的过户手续。

然而,在过户完成后不久,A却后悔了自己的决定,他希望将房产恢复为自己名下。

A声称当时签订合同时是被B的恶意欺骗或胁迫的,并要求法院废止合同。

法院审理此案后,首先考虑的是双方的自愿性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如果B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的签订是在A自
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没有欺骗或胁迫的行为,那么合同应当有效。

然而,如果A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在
被欺骗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法院可能会考虑废止该合同,并将房产恢复到A的名下。

案例二:C与D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
C是一名富有的商人,他决定将一辆名车赠与给他的朋友D
作为生日礼物。

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他们在众人面前进行了赠与的仪式,并在礼物上盖上了印章,以示双方的意愿。

然而,在不久之后,C却改变主意,他声称之前的赠与并非真
心所愿,要求收回名车。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双方的意愿表示和行为是否构成赠与合同。

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有证人作为证明,也有盖章并进行公开仪式的证据。

如果D能够证明C当时的意愿和
行为是真实的,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存在赠与合同,并要求C 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如果C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当时并非
真心意愿,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或违约的行为,法院可能会考虑废止该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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