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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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例一:A与B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
A是一名老人,他有一处房产,他决定将该房产赠与给他的亲戚B作为礼物。

双方在见证人的陪同下签订了赠与合同,并
进行了相关的过户手续。

然而,在过户完成后不久,A却后悔了自己的决定,他希望将房产恢复为自己名下。

A声称当时签订合同时是被B的恶意欺骗或胁迫的,并要求法院废止合同。

法院审理此案后,首先考虑的是双方的自愿性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如果B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的签订是在A自
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没有欺骗或胁迫的行为,那么合同应当有效。

然而,如果A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在
被欺骗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法院可能会考虑废止该合同,并将房产恢复到A的名下。

案例二:C与D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
C是一名富有的商人,他决定将一辆名车赠与给他的朋友D
作为生日礼物。

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他们在众人面前进行了赠与的仪式,并在礼物上盖上了印章,以示双方的意愿。

然而,在不久之后,C却改变主意,他声称之前的赠与并非真
心所愿,要求收回名车。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双方的意愿表示和行为是否构成赠与合同。

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有证人作为证明,也有盖章并进行公开仪式的证据。

如果D能够证明C当时的意愿和
行为是真实的,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存在赠与合同,并要求C 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如果C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当时并非
真心意愿,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或违约的行为,法院可能会考虑废止该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委托人甲与受托人乙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甲方将一辆车赠与乙方。

合同中规定,车辆赠与成功后,乙方需将车辆过户给其子女丙方。

然而,乙方未履行过户义务,导致丙方无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甲方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过户义务。

在双方的诉讼过程中,甲方提供了签订的赠与合同、过户手续的相关证据,并出示了乙方未过户的车辆市场价值低于赠与车辆的证明。

而乙方辩称,他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因为合同中并无规定约定过户的具体时间,并且乙方承诺会在适当的时候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乙方需要将车辆过户给丙方,这是合同中的一项明确义务。

乙方未履行过户义务,导致丙方无法合法拥有和使用车辆,严重影响了丙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乙方的辩称并无法成立。

另外,虽然合同中未规定具体的过户时间,但是根据常识和合理的认知,赠与人赠与财产的目的就是使受赠人能够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因此,根据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意思,乙方应在尽快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将侵犯到丙方的权益。

最后,法院判决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将车辆过户给丙方,并赔偿丙方因无法享有车辆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的判决保护了甲方作为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丙方作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宗赠与合同纠纷的判决案例。

在此案中,法院依法判决乙方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丙方的损失。

这个案例提醒人们,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各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同时也提醒受赠人在合理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引言:赠与合同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一种,涉及到财产的转让及权益的归属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赠与合同纠纷很容易发生,并且常常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纠纷。

下面,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探讨赠与合同纠纷的成因、常见争议点以及解决方法,希望能对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案例一:史氏夫妇的房产赠与纠纷史氏夫妇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史氏夫人的名下。

然而,由于夫妇双方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产中,其婚姻关系不和谐,最终导致夫妇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史氏先生声称他对该房产也有权益,并要求分割房产。

争议点: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争议点在于史氏夫妇是否存在赠与行为。

史氏先生主张他们购买房产时是以共同财产的形式进行的,而非史氏夫人的个人财产。

另外,史氏夫妇共同居住于该房产并为其支付了一定的维护费用,史氏先生认为这表明他对该房产也有权益。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纠纷应该依法解决。

对于本案例,可以通过收集证据来证明该房产是史氏夫人的个人财产,并且她没有对该房产作出赠与的行为。

另外,对于夫妇共同居住于该房产并为其支付维护费用的情况,可以通过对夫妇日常生活费用的支付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判断其权益归属。

案例二:股权赠与引发的公司内部纠纷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他决定将一部分股权赠与给他的亲友王先生。

然而,在股权赠与后不久,公司内部产生了矛盾和纷争,导致双方关系变得紧张。

王先生声称他对公司所有的股权拥有所有权,要求李先生将其赠与的股权无偿返还。

争议点: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争议点在于股权赠与的真实意图和赠与的效力。

李先生声称他赠与股权是出于一种友情和血缘关系,并无任何附加条件,是真实的赠与行为。

而王先生则主张李先生将赠与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交换或保障其个人利益,赠与行为并不真实有效。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必须符合真实意图和法律规定的要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

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

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

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

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

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有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只能接受,不能反悔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

然而,就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篇1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人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特殊关系之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对方的关爱和关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也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赠与合同的分析。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好友,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友情。

某日,小明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小红,作为对友情的表达。

于是,他们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在签订合同时,小明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将房产赠与给小红,并不要求对方偿还任何款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友情产生了变化。

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关系变得紧张,并最终破裂。

小明开始对当初的赠与行为感到后悔,他希望能够收回房产并取消赠与合同。

而小红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变更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作为赠与人是否有权取消赠与合同呢?在法律层面上,赠与合同是一种专属法律行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

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赠与人是没有权利取消赠与合同的。

即使后来拟定,受赠人也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益,拥有继续享有赠与财产的权益。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尽管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变更。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确有明确约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内容并完成公证手续等情形下,赠与合同可以进行变更。

但必须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综合以上分析,小明无法取消赠与合同。

因为双方当事人曾经签订过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公证手续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赠与合同是小明出于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将一辆汽车赠与李某。

合同约定,赠与的汽车所有权及使用权立即转移给李某,并由李某承担车辆的保养、保险等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还约定了赠与合同无效情况。

合同生效后,李某享有了汽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承担了相应的费用。

然而,不久之后,张某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汽车。

原因是张某后悔赠与汽车给李某,认为自己当时签订合同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没有真正的意愿赠与汽车。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某提供了一些证据,如他的财务状况和当时签订合同时的相关情况等。

李某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他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享有汽车的使用权。

他不同意撤销合同并归还汽车。

在法庭上,双方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争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法律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李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享有汽车的使用权。

因此,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是有效的,李某无需归还汽车。

此案例指出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自愿性和等价交换。

只有在合同符合这些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合同有效。

在此案例中,赠与合同符合这些原则,因此被认定为有效。

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意愿,并确保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

只有这样,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案例二:甲方小明与乙方小红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甲方赠与乙方一处房产。

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相关房产的税费及维修费等费用。

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了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承担了相关费用。

然而,不久之后,甲方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产。

原因是甲方认为乙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且乙方并未履行合同义务。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甲方提供了一些证据,如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以及房产的维修情况等。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案情介绍
某甲在2010年曾将其名下一处房产赠与其三个子女。

然而,某甲在2015年与与子女之间因房产归属问题发生争执,随即状告子女要求返还该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确实是某甲的赠与物,但是某甲并未善意赠与,且存在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因此,拒绝了其返还请求。

质证过程
本案中,某甲认为自己是善意赠与,因此不应该承担返还该房产的责任。

他提供了很多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例如,他支付了赠与税和房屋过户费,并且三个子女在领到房屋之后曾经一起居住。

而在相反的一方,子女则认为某甲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善意赠与,并且在赠与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他们将某甲的赠与行为定义为‘有秘密反对的赠与’。

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某甲还特地请了一位专业人士为其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证明自己的赠与行为属于“善意赠与”。

但是,子女方面则提供了很多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证据可以证明某甲在赠与的过程中是存在欺诈行为的。

判决结果
在审理后,法院最终认为某甲的赠与行为虽然确实是合法的,但是并不是善意赠与。

有以下原因:
1.在赠与的过程中,某甲并未尽到提示子女该房屋原有租客的义务,导致子女后续出现问题;
2.赠与行为时仅列出了两个子女的名字,未将另外一个子女的名字列入其中,而某甲并未提出合理的理由;
3.某甲在赠与的过程中并未向子女提供该房产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屋的使用情况、建筑结构等等信息;
4.子女方面提供了大量可以证明某甲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

总之,某甲未能证明自己的赠与行为属于“善意赠与”。

因此,法院拒绝了某甲要求子女归还该房产的请求。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篇1赠与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当双方在赠与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往往需要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宗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并分析其判决结果。

在该案例中,甲方韩先生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老板,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财富。

而乙方李女士是韩先生的远亲,生活并不富裕。

2018年,韩先生产生了好感,决定赠送一栋房产给李女士,作为对其长久以来的照顾和帮助的感谢。

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签订了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双方的期望发展。

在房产转移之后不久,李女士对该房产进行了转让,并将转让所得全部用于自己的生活消费。

韩先生得知后大为震怒,认为李女士未能履行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并要求法院对此进行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考虑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应当符合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真实意思,并且应当是对受赠人的无偿提供。

在本案中,双方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具有书面证明,且不存在其他瑕疵,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有效并能够执行。

其次,法院审视了李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李女士应当接受韩先生赠与的房产,并不得转让或转让。

然而,李女士在未经韩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转让,并将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显然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要求李女士返还韩先生赠与的房产,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一判决充分保护了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受赠人的违约行为给予了惩罚,起到了维护契约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赠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不仅需要双方的良好沟通和合作,更需要法院的公正裁决和强有力的执行。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有效解决各类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界人士在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正正义,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

篇2赠与合同纠纷是指赠与人出于对受赠人的关心和照顾,自愿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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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案例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要写赠与人:受赠人: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第一条:赠与目的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第三条:赠与的撤销第四条:合同的变更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热门城市:霸州市律师西安区律师建昌县律师太子河区律师南充律师达州律师辽阳县律师毕节律师汉中律师以下的关于▲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案例发生在一对老夫妻将自己产下的房产,赠与曾孙陈某,但陈某没有履行当时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根据我国规定,当出现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那这对老夫妻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一、案情介绍2002年10月23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公证处公证,陈某某、张某某夫妇与陈某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将胜利四路24-101号房屋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予陈某,同时约定陈某某、张某某在有生之年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有关该房的产权过户及其一切手续由受赠人陈某办理。

陈某某、张某某系陈某的祖父母。

位于宜昌市内的一处房屋系陈某某、张某某的共同财产,其为补贴生活将该房的阳台及一间房屋出租。

2002年10月30日,陈某依据赠与合同公证书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此后,双方就房屋过户发生纠纷,陈某某、张某某要求收回赠与的房屋。

2004年2月2日至5日,陈某某、张某某要求陈某返还房屋,陈某拒绝,双方便发生冲突,宜昌市公安局大公桥派出所接到张某某的报警后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

2004年3月1日下午,陈某上门要求承租人搬出房屋,表示要收回房屋并与承租人发生争执。

陈某某出面阻止陈某的行为时被陈某推倒在地,造成陈某某口鼻出血,张某某见状向“110”报警,经警察和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劝阻陈某才离去。

2004年3月2日,陈某某经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其颌面部、胸部、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局部裂伤)。

2004年3月9日,陈某某因心脏病发作住院治疗。

事后,陈某未采取任何形式缓和双方的关系,遂引起诉讼,陈某某、张某某坚决要求收回赠与房屋,陈某表示拒绝退还。

原告陈某某、张某某诉称: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24-101号的房屋系其夫妻的共同财产,其退休后主要依靠该房的部分房间出租来维持生活。

2002年10月23日,在孙女陈某(被告)多次要求下,经宜昌市伍家岗区公证处公证,其将房屋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与了被告,同时约定原告在有生之年仍然居住该房屋。

2003年1月,被告将该房屋产权证书从原告处骗取,并依据赠与合同,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随后要求承租该房屋的人退房。

2004年3月1日,被告上门声称收回出租房,并与承租人发生争执,原告陈某某出面阻止被告行为时,被其殴打,经报警在警察和当地居委会人员劝阻下,被告方才离开。

原告陈某某经医院确诊,其面部、胸部、腰底部软组织挫伤(局部裂伤),并引发心脏病住院,而被告至今未主动道歉,亦未承担医疗费用。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权益,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产。

被告陈某辩称:(1)原告陈某某未到庭(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军荣到庭参加诉讼),诉状上陈某某的签名是伪造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告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3)在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是由原告主动提出的,并不是被告多次要求,办理产权过户也是在原告陈某某的要求下办理的,不可能在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产权过户;(4)被告与承租户发生过纠纷,是因租赁合同到期,被告的住房条件不好,其要求承租户搬出;(5)被告与原告生活一年多,二原告都是退休职工,又有房屋出租收入,在经济上不存在被告进行赡养,被告在生活照顾上尽到了赡养义务。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二、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出现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事由?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有两类: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据此,以动产为标的的赠与合同,在赠与标的交付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以非经登记不得转移权利标的的赠与合同,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中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规定的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是其他亲友;三是严重侵害的行为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

本案一审中认定,被告作为原告孙女在与原告发生冲突过程中,将原告陈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其口鼻出血,经法医鉴定原告陈某某皮肤软组织挫伤(局部裂伤),系轻微伤,被告行为对原告的精神和身体已构成严重伤害。

第三种情形规定的要点,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受赠人已接受了赠与的财产(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办理过户);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一、二审中认定,赠与的房产已过户至被告名下,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原告享有该房屋的有生之年的居住使用权,即对房屋有使用和出租收益用于贴补原告生活的权利;但被告陈某强行赶承租人搬家欲收回原告出租的房屋,阻碍原告行使房屋使用权,影响了原告生活费的收取,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为。

二审中没有认定被告陈某构成对原告陈某某的严重伤害,对此问题的认识始终存在一定争议。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含意在于严重侵害的后果(不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即不论侵害是故意或过失,也不论侵害是身体上的或精神上的,但必须要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才能适用该条款规定。

▲三、审判结果: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认为,1、公民有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利。

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人因病可以不参加庭审,其未出庭并不表示他不主张或已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诉状上陈某某的签名是伪造的,被告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公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有自由进行处分的权利。

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24-101号的房屋系原告陈某某、张某某夫妻的共同财产,二原告与孙女陈某是自愿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该房产赠与行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经公证机关的公证,故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3、赠与财产依法需要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我国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对外公示以登记为准,被告为实现赠与目的,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有权将受赠与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因此,被告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后办理房产过户,并不违反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

4、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不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义务的,赠与人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

原告将房产赠与被告附有义务,其目有是为了被告能从精神和生活上给予其抚慰和照料,而被告却在取得赠与房产后,无视原告年老体弱、多病,经济并不宽裕的现实情况,强行收回原告已出租的房屋,并在与原告发生的冲突中,造成原告陈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其行为对原告的精神和身体已构成严重伤害,也直接导致原告与被告不能继续相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亦不能实现。

因此,为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保护赠与人及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倡导优良的道德观念,原告要求撤销该房产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5、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在出现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后,赠与人应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原告与被告的房产赠与行为虽已逾期一年,但被告伤害原告身心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的期间,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告在法定事由出现后即依法行使了撤销权。

因此,原告的主张并未过除斥期间,被告以原告的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原告陈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房屋赠与。

2、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24-101号房屋的产权归原告陈某某、张某某所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案案件诉讼费2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上诉人陈某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因为上诉人已尽或在尽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并且,上诉人并未严重侵害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在受赠后未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并违反赠与合同,多次要赶走承租人,其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给上诉人陈某,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但该赠与合同中附赠与人对赠与的标的物房屋有永久居住权的条件,即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

本案中,受赠人陈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强行赶承租人搬家,欲收回赠与人出租的房屋,阻碍赠与人行使房屋使用权,属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故上诉人陈某诉称未严重侵害赠与人,要求改判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200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的知识,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相信您对于赠与合同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小编提醒您,赠与合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因为法律对于赠与合同做了特殊的规定,在签订或者履行赠与合同的时候,您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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