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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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公证制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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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过程中,公证员还需向当事人提供法 律咨询,并在必要时协助调解纠纷。
对于实习公证员或新任公证员,资深公证员 或公证机构负责人需对其工作进行监督与指 导。
05
公证的法律责任与监督
公证的法律责任
公证员责任
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对 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的公证制度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公证制度概述 • 公证业务范围 • 公证程序与规则 • 公证员的资质与职责 • 公证的法律责任与监督 • 中国公证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公证制度的起源
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tabulae publicae”,最初是为了满足公众对法 律服务的需求而设立。在中国,公证制度 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朝末期的“洋务 运动”时期,当时一些西方列强为了保护 其在华利益,开始在中国设立公证机构。
中国公证制度在国际交流中的角色与影响
提升国际影响力
通过参与国际交流活动,提升 中国公证制度在国际上的影响
力。
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通过与国际同行进行交流,学习 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中国 公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促进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公证行业的合作,共同 推动公证事业的发展。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公证书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包括公证事项的描述、证 据材料的列举、结论的作出等。
发证程序
在制作好公证书后,公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放公证书,并 告知其领取方式和注意事项。
04
公证员的资质与职责

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一)国外公证制度历史发展的概况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罗马历史的早期起,罗马人中就存在一些公职人员,一般被称为scribas或者scribes。

最初,他们只是单纯的复写人员或抄写人员,由于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广泛介入到社会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中。

在历史的演进中出现了分化,一部分人成为附属于议会和法庭的永久性公职人员,职责是记录公共事务程序、转录国家文件、向治安法官提供法律意见和记录判决和法令;另一部分人则主要介入私人行为,成为专门为奴隶起草各种文书、契约的notarius即“诺达里”。

“诺达里”是大约在西塞罗时期产生的,当时有一种新的速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的人称为notarius,翻译为“诺达里”。

因此,公证人最初只负责以速记的方式进行记录,然后整理成备忘录。

这些“诺达里”是自由人或者是受雇抄写文件、记录简短的指令和其他从属性任务的奴隶。

除了记录司法程序和协作司法审判外,罗马公证人还介入法院所管辖的非诉讼事务。

基于这一职能,公证人起草法律文书和其他私人文件,然后在治安法官面前用法庭的官印密封,使其成为公文书,具有权威性。

然而由于罗马法及其所体现的司法程序上严重形式主义,广大奴隶缺乏法律知识,为了适应罗马居民办理一些法律事务的需要,出了一批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达比伦”(代书人)tablelliones专职代写法律文书。

私文书更多地是由tablelliones起草并且予以证明。

tablelliones只是单纯的职业抄写员,不担任任何公职。

他们在广场上或市场上为公众提供职业化的建议和帮助。

当时的“达比伦”除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在代写的文书上签字作证,并且向当事人索取一定数目的酬金。

而后,“达比伦”tablelliones渐渐取代了“诺达里”notarius,这种代书制度被公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最初萌芽。

当时的代书人制度具有下述特点:第一,代书人从事专门的代书职业,不能兼任国家或私人的其他职务;第二,代书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要接受国家监督;第三,代书人应在国家的事务所从事代书,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其他场所办理代书业务;第四,代书人拟订的文书,须由法院审查确认并作记录后,才发生效力,成为无争议的文书。

我国公证制度

我国公证制度

我国公证制度浅析————————————————————————————————作者:————————————————————————————————日期:我国公证制度浅析【编者按】目前,“公证书”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公证正在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来。

随着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用进行公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从公证的效力、范围、程序与内容等方面,浅析我国的公证制度。

一、公证的历史渊源我国的公证制度古已有之,最早出现在西周。

当时有一种质人制度,质人(西周时的一种官职)负责估定市场上各种货物、奴婢、牛马、兵器以及各个季节珍奇稀有食物的价格。

凡是货物的买卖,要求以质剂(即买卖合同)作为凭证,同时对市场上的书契进行稽查,统一度量,统一布匹的长宽,并随时巡行加以抽查,如有违反禁令的,就没收他们的货物,并加以处罚。

按照《周礼》所记载,质人专门对买卖契约进行管理,既直接制发质剂(买卖合同),也对其进行稽查,违反质剂制度的,要受质人的处罚,质人所管理的契约,在法律上是直接的证据,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公证书。

当时,质人对质剂的管理,虽然没有使用公证一词,但却在事实上起到了公证的作用,具有公证的性质。

所以,西周的质人质剂制度,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公证制度,只不过那时的质剂是集合同和公证书于一身。

然而,从西周到清朝的几千年间,我国古代的公证制度发展很缓慢,只在小范围内适用,主要是买卖、遗嘱等法律行为,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制度,而是与其他制度,尤其是税收制度结合在一起。

新中国建立初期,尚没有专门的公证机构,公证工作主要由设在市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里的公证室办理,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遗嘱、合同公证等。

1980年之后,公证才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出现,而不再依附于法院。

二、公证的概述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国公证制度介绍

中国公证制度介绍

中国公证制度介绍引言公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的规定,对有关事实或者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证制度,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公证制度的历史背景中国的公证制度可以追溯到汉唐时期,当时的公证主要是由地方官员或者有关机构进行。

但是,公证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简单,而且常常受到地方官员的干扰,缺乏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直到清代,才在《大清律》中正式对公证制度进行了规定。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公证工作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先后建立了民主法制公证、工商登记公证、房产证明公证、涉外公证等多个公证领域,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证制度。

中国公证制度的组织结构中国的公证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各地也设有公证行政机构,这些机构授权有关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

公证活动主要由公证处、公证员完成,同时还有公证协会对公证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

中国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公证的范围中国的公证活动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1.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权利;2.证明法律文书的真实性;3.证明事实;4.证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公证的程序中国公证的程序经过了反复修订和完善,目前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公证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2.公证受理: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3.公证调查:公证员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和勘验;4.公证确认:公证员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确认;5.公证书据: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公证书;6.公证送达:公证书送达给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

公证的效力中国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公证书可以作为法律文书证据使用;2.执行公证书可以起到强制执行的作用;3.公证书可以起到防止当事人撤回和变更的作用;4.公证书可以起到防治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作用。

中国公证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中国的公证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3.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4.增强社会信用和公信力;5.增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浅谈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

浅谈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

浅谈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公证制度到底从何而来,如何在我国繁衍,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公证现状如何。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

探索其历史演进1中国古代公证的繁衍我国古代的证明活动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西周时期经济已经很繁荣,经济繁荣产生交易,交易产生了证明的最初需求周共王时期铜器《五祀卫鼎》铭,记载了裘卫以田四田交换邦君厉田五田,并请有关官员、证人参加,签订了交换契约,裘卫还铸鼎记载交换的全部过程,上述契约订立的过程可以发现已经有第三方参与其中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空口无凭,一般要立字为据,因为文字是小容易讹误毁火的证据,立具契约文书时往住邀请当地有名望的人士或族人邻里到现场见证,并让他们在字据上签字画押,事后双力当事人不敢任意歪曲或者否认文书的内容,这样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这些见证人被称为中人,在历代书而契约中,都可以发现中人作为第三方的身影参与契约订立过程中古代中人也被称为任知、任者、旁人、时旁人、时证知、时人、见人、中见人、中人,明清时期最常见的称呼为中人,中人可以意为中间人,带有居中见证的意思团对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契约内容来说,他小是契约中权利及义务主体,因此,中人实际上就是证明人,他的证明行为就是民间私证行为有了中人的参与,交易行为变得相对安全,而且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公证的雏形阴虽然中人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其身影,但是我国最早的公证机构直到宋代才出现,根据史料记载,我们将其称为书铺宋代当时有两种职能小同的书铺:一种专以刊出售卖为主,这种书铺也叫书籍铺、书肆、书场,宋代以前已有之另外一种专承办各种公证事务,是宋代出现的新事物。

书铺专门办理各种公证业务,如为他人代起草诉讼状、为案件当事人笔录成状,证明供状的真实性、验证契约上签字的真实性、证明婚约、亦为参加锉试者和参选者办理所需的验审手续等四明清以后,因为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贸易日益频繁书契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典卖、质当、抵押等经济行为被法律化,而私证活动也日趋活跃针对动产买卖、租佃借贷、雇佣合伙等民事活动,民间更加普遍采取私下订立自契(在税契前,称为自契,税契后,因为文契上加盖了官府的红印,故宋代称为赤契,元、明、清三代则称为红契、朱契)的方式,不经税契印押,而只邀请中人见证、签押晚清逐渐效仿西力实行印花税制度,以印花为民间则产货物权利转移之确证,要求商民私立契约必贴用公家印花为证光绪年间,官吏奏请仿行泰西印税之制:令民间买国制印花粘于各项契券字据之上,以为纳税之证有小粘者一切契券皆作废纸,事发照例议罚,遇有词讼,宫小为理这样,印花税就成了契约成立的法定要件,印花既是纳税的凭据,同时又是各种契券票据的法律公证明清是封建社会的后期王朝,就民事法律而言,既是中国古代民法的最后形态,又是在向近代民法转型的过渡时期,尤其是清代,在沿袭和遵循封建法制轨迹发展的同时,已或多或少地吸收和含纳了一些西力法律的新元素,近代的公证制度已经在萌芽而在实践中,明清时期私证所介入的领域较公证而言丰富得多、广泛得多,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网2清末引入公证近代意义的公证制度是从欧洲开始的,在中国则起源于贸易密集的晚清时期,20世纪初,即将土崩瓦解的清王朝在内外压力之下实行变法,沈家本等人完成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的证据内容中对于公证进行了相关规定规定私证书以有当事人签名或经过审判衙门或公证人认证者为,有完全之证据力,可以作为证据;若书证为公证书,推定其为真证;还有对外国公证书应详细审查各种情形后做出真伪与否的判断的说明如果诉讼代理书状为私证书的,由审判衙门根据被告的中请或依职权要求有关官吏(审判衙门公证人领事)对其认证这部法律虽未及审议颁布便随清王朝的灭亡而成为往事,但公证一词确系首次在中国官方文件中正式出现,为后来公证制度的发展做了理论上的尝试3民国时期公证制度的形成1913年,北洋政府发布的《登记条例》规定:民商法律行为或事实、不动产权者、法人或其他民商事团体者等等,经登记后有完全的公证力,此时的公证是证明特定法律行为或其他关于私权事项宜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私权,遏止讼蔓。

中国的公证制度

中国的公证制度

中国的公证制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事实进行的确认,具有证明力的法律行为。

公证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例如房地产交易、民事诉讼、商业交易等等领域。

在中国,公证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但现代公证制度的基础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的。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公证制度的概述和主要内容。

公证机关公证机关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服务机构,由政府设立并受政府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关必须具备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保密性和责任制,并且承担着公证活动的主要责任。

公证机关分为国家公证机关和地方公证机关两种类型。

其中,国家公证机关包括全国公证机构和省级公证机构,地方公证机关则包括市(区)公证机构和县(市、区)公证机构。

公证范围公证范围指公证机关在工作时所涉及的内容范围。

在中国,公证机关承担着广泛的公证业务。

除了一般的公证活动,例如公证证明、公证存证、公证代理等等工作,其还包括具有特殊性质的公证业务,例如涉外公证、电子公证、金融公证、不动产公证等等。

公证机关的确需对不同的公证业务进行不同的处理,保障公证业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公证程序公证程序是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的一套流程。

在中国,公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步骤:1.承诺公证: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后,公证机关先进行承诺公证,即告诉当事人公证机关将会对其办理何种公证业务,何时进行公证,以及对公证所需费用等等事项进行解释。

2.审核认证:审核认证是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的公证材料和身份进行审核核实的阶段。

公证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份材料,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仔细的审查。

3.现场公证:现场公证是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进行确认的阶段。

公证机关会通过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进行比对,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

4.制证送达:制证送达是公证机关将公证证明送达给当事人的阶段。

公证机关制作公证证明后,将其邮寄或者面交给当事人。

5.存档备查:存档备查是公证机关对公证证明进行存档的阶段。

浅谈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

浅谈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

浅谈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公证制度到底从何而来,如何在我国繁衍,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公证现状如何。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

探索其历史演进1中国古代公证的繁衍我国古代的证明活动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西周时期经济已经很繁荣,经济繁荣产生交易,交易产生了证明的最初需求周共王时期铜器《五祀卫鼎》铭,记载了裘卫以田四田交换邦君厉田五田,并请有关官员、证人参加,签订了交换契约,裘卫还铸鼎记载交换的全部过程,上述契约订立的过程可以发现已经有第三方参与其中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空口无凭,一般要立字为据,因为文字是小容易讹误毁火的证据,立具契约文书时往住邀请当地有名望的人士或族人邻里到现场见证,并让他们在字据上签字画押,事后双力当事人不敢任意歪曲或者否认文书的内容,这样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这些见证人被称为中人,在历代书而契约中,都可以发现中人作为第三方的身影参与契约订立过程中古代中人也被称为任知、任者、旁人、时旁人、时证知、时人、见人、中见人、中人,明清时期最常见的称呼为中人,中人可以意为中间人,带有居中见证的意思团对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契约内容来说,他小是契约中权利及义务主体,因此,中人实际上就是证明人,他的证明行为就是民间私证行为有了中人的参与,交易行为变得相对安全,而且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公证的雏形阴虽然中人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其身影,但是我国最早的公证机构直到宋代才出现,根据史料记载,我们将其称为书铺宋代当时有两种职能小同的书铺:一种专以刊出售卖为主,这种书铺也叫书籍铺、书肆、书场,宋代以前已有之另外一种专承办各种公证事务,是宋代出现的新事物。

书铺专门办理各种公证业务,如为他人代起草诉讼状、为案件当事人代写笔录成状,证明供状的真实性、验证契约上签字的真实性、证明婚约、亦为参加锉试者和参选者办理所需的验审手续等四明清以后,因为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贸易日益频繁书契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典卖、质当、抵押等经济行为被法律化,而私证活动也日趋活跃针对动产买卖、租佃借贷、雇佣合伙等民事活动,民间更加普遍采取私下订立自契(在税契前,称为自契,税契后,因为文契上加盖了官府的红印,故宋代称为赤契,元、明、清三代则称为红契、朱契)的方式,不经税契印押,而只邀请中人见证、签押晚清逐渐效仿西力实行印花税制度,以印花为民间则产货物权利转移之确证,要求商民私立契约必贴用公家印花为证光绪年间,官吏奏请仿行泰西印税之制:令民间买国制印花粘于各项契券字据之上,以为纳税之证有小粘者一切契券皆作废纸,事发照例议罚,遇有词讼,宫小为理这样,印花税就成了契约成立的法定要件,印花既是纳税的凭据,同时又是各种契券票据的法律公证明清是封建社会的后期王朝,就民事法律而言,既是中国古代民法的最后形态,又是在向近代民法转型的过渡时期,尤其是清代,在沿袭和遵循封建法制轨迹发展的同时,已或多或少地吸收和含纳了一些西力法律的新元素,近代的公证制度已经在萌芽而在实践中,明清时期私证所介入的领域较公证而言丰富得多、广泛得多,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网2清末引入公证近代意义的公证制度是从欧洲开始的,在中国则起源于贸易密集的晚清时期,20世纪初,即将土崩瓦解的清王朝在内外压力之下实行变法,沈家本等人完成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的证据内容中对于公证进行了相关规定规定私证书以有当事人签名或经过审判衙门或公证人认证者为,有完全之证据力,可以作为证据;若书证为公证书,推定其为真证;还有对外国公证书应详细审查各种情形后做出真伪与否的判断的说明如果诉讼代理书状为私证书的,由审判衙门根据被告的中请或依职权要求有关官吏(审判衙门公证人领事)对其认证这部法律虽未及审议颁布便随清王朝的灭亡而成为往事,但公证一词确系首次在中国官方文件中正式出现,为后来公证制度的发展做了理论上的尝试3民国时期公证制度的形成1913年,北洋政府发布的《登记条例》规定:民商法律行为或事实、不动产权者、法人或其他民商事团体者等等,经登记后有完全的公证力,此时的公证是证明特定法律行为或其他关于私权事项宜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私权,遏止讼蔓。

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公证制度历史沿革公证制度是指由国家权利机构授权特定的自主机构,对于确保合法权益与公共安全的需求进行证明和证据保全的专门制度。

公证制度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建立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至古代,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公证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和罗马时期。

在古罗马时期,人们需要将交易、遗嘱、和约等权利法律行为证明和保全。

于是,在罗马法中提出了“公证”的概念,公证人是一个具有公共信誉的私人,负责将这些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和证据保全。

公证人通常是由律师或其他受过法律训练的人担任。

公证人的职责包括保管和管理文书、发掘、验证和保护证据等。

公证制度在中世纪欧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这个时期,公证人的地位也相当高。

他们通常与律师和法院关系密切,并负责扮演证明和证据保全的中心角色。

公证人的职责包括创建和管理文书册、发掘、验证证据、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等等。

到了近代,公证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17至18世纪,公证制度逐渐成为一项贵族和中产阶级所熟知的职业。

公证人在这个时期的职责更加多元化,包括证实权利法律行为、监管遗嘱的分配、提供保险全面、调解争端等等。

19世纪公证制度得到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许多国家正式设立公证机关,并制定了《公证人法》、《公证法》等有关公证制度的法律。

公证人的职责也更加丰富,包括登记财产、证明原产地、证明身份等等。

公证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公证人不仅事必躬亲地亲自出面,还需要维护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证明和证据保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0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公证制度也迎来了新的挑战。

许多国家正式设立了电子公证机构,公证人的职责发生了转移,不再局限于纸质证书等传统方式的证明和证据保全。

电子公证机构的崛起成为为老百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公证服务,提高了公证制度的效率和可靠性。

总之,公证制度是一个历史悠久而不断发展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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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公证制度历史发展的概况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罗马历史的早期起,罗马人中就存在一些公职人员,一般被称为scribas或者scribes。

最初,他们只是单纯的复写人员或抄写人员,由于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广泛介入到社会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中。

在历史的演进中出现了分化,一部分人成为附属于议会和法庭的永久性公职人员,职责是记录公共事务程序、转录国家文件、向治安法官提供法律意见和记录判决和法令;另一部分人则主要介入私人行为,成为专门为奴隶起草各种文书、契约的notarius即“诺达里”。

“诺达里”是大约在西塞罗时期产生的,当时有一种新的速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的人称为notarius,翻译为“诺达里”。

因此,公证人最初只负责以速记的方式进行记录,然后整理成备忘录。

这些“诺达里”是自由人或者是受雇抄写文件、记录简短的指令和其他从属性任务的奴隶。

除了记录司法程序和协作司法审判外,罗马公证人还介入法院所管辖的非诉讼事务。

基于这一职能,公证人起草法律文书和其他私人文件,然后在治安法官面前用法庭的官印密封,使其成为公文书,具有权威性。

然而由于罗马法及其所体现的司法程序上严重形式主义,广大奴隶缺乏法律知识,为了适应罗马居民办理一些法律事务的需要,出了一批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达比伦”(代书人)tablelliones专职代写法律文书。

私文书更多地是由tablelliones起草并且予以证明。

tablelliones只是单纯的职业抄写员,不担任任何公职。

他们在广场上或市场上为公众提供职业化的建议和帮助。

当时的“达比伦”除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在代写的文书上签字作证,并且向当事人索取一定数目的酬金。

而后,“达比伦”tablelliones渐渐取代了“诺达里”notarius,这种代书制度被公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最初萌芽。

当时的代书人制度具有下述特点:第一,代书人从事专门的代书职业,不能兼任国家或私人的其他职务;第二,代书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要接受国家监督;第三,代书人应在国家的事务所从事代书,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其他场所办理代书业务;第四,代书人拟订的文书,须由法院审查确认并作记录后,才发生效力,成为无争议的文书。

从上述职业的scribes起,公证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基本功能,他们以速记的方式将当事人的意思记录下来,并且整理成备忘录。

然后,根据这些备忘录起草正式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由证人作证,最后由公证人tablellio予以公证。

当满足了所有必需的形式要求后,该行为便完成了,并且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公元3世纪,在神圣罗马帝国的晚期,有负责类似于现在公证事务的官员,他代表国家对民间签订的合同给予证明。

罗马人在高尔(Gaul)时代引入了“高尔公证条例”草案,主要用于土地的评估以便确定政府的税收金额。

公元4世纪后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由于野蛮人的入侵而逐渐灭亡,公证人事务所或公证人tablellio并没有完全消失,但这种主流的代表国家的公证体系逐渐被宗教公证所代替。

到了公元9世纪,在当时的统治者查乐满(Charlemagne)的命令下,又恢复了代表国家的公证制度。

罗马帝国发展到君士坦丁时代,国王宣布把基督教确定为国教。

因此,宗教公证开始盛行起来。

自此,公证制度正式确立了。

当时的教皇、大主教、主教等教会的最高统治者都配有自己的书记人,即公证人,专门负责教会的一般书写工作,包括交谈、会谈记录和拟订各种文件等任务。

这一时期宗教公证人还在世俗社会中与代书人竞争,教会公证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公元5世纪后,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西欧逐步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

这时,已经巩固的宗教公证制度又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公元12世纪,欧洲大陆和其他受罗马法影响较大的国家的公证人特点和职能开始形成,他们主张他们制作的文书应比以前有更高的权威性。

虽然罗马公证人tablellio制作的文书比其他人起草的文书具有更高的信用,但它们不具有真正公文书所享有的全部信用和确定性。

在德意志法、舍拉法地区,由公证人制作文书的当事人必须出庭作证,并就公证起草的文书中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宣誓。

12世纪发生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由于罗马法得以幸存,意大利公证人开始将他们起草的文书称为公文书,对其文书中所提及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声称他们所起草的文书具有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只有盖有官印的官方文件所具有的确定性。

这一革新逐渐取得各方认可。

教会法庭被迫承认公证文书的这种地位,最后宗教法规承认所有公证文书均具有公文书的法律地位。

到了15世纪,由于封建社会的发展,皇权势力不断扩大,宗教公证制度受到限制,最后被取消。

取而代之的是法国皇室、诸侯的公证人制度。

他们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有了自己的位置,公证人成为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封建主任命的公职人员。

公证人完全代替了代书人,其职权也取得了法律的确立,社会地位不断提高。

他们不仅拟订法律文书和证明契约、遗嘱,而且还直接参加有关审判及行政管理事项,在这些活动中记载有关程序、各种问题等。

根据史料记载,近代意义拉丁公证制度诞生于1270年法国最后一次十字军征讨圣路易斯(Saint Louis)时代和菲利普贝尔(Philippele Bel)1302年的时代前夕,他们都发展了公证制度的作用。

圣路易斯(Saint Louis)在齐利特(Chielet)任命了60个公证官员,他们代表地方行政长官行使公证事务。

在菲利普贝尔(Philippele Bel)的时代,他将公证制度扩展到国王所统治的所有地区。

1539年根据维尔斯—哥德思(Villers�Cotters)的命令,弗朗西斯一世(Francis I)确定了公证的惯例:公证书由法文书写、它的收藏得到保障并且留有记录。

1597年在亨利四世(Henry IV)的统治下,公证官员成为国家公章的保管人。

18世纪以后,欧美一些国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普遍沿用和发展了公证制度。

法国大革命并没有对专业公证制度产生任何冲击。

在法国共和制的最后阶段,即拿破仑·波拿巴作为终身行政官的朝代,他授权公证制度的基础和主要原则都大部分保持不变。

1802年法国首先颁布了《公证人法》,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公证法律,公证人事务所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

在此之前,公证人的社会地位很低,无独立性可言,公证人的地位十分低贱,属于不受欢迎的职业。

自法国公证人法颁布后,公证人的地位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提高。

公证人组织地位的确定,为公证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

1804年拿破仑又颁布了《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对公证又作了相应规定。

由于国家政体的改变,从此专业公证制度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公证制度实际上也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税收的完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尔后,德、意、日、英等国都先后采用了公证制度。

到了20世纪,在世界各国出现了多种类型的公证制度。

法国于1945年11月2日颁布命令,确定了公证制度的专业结构并且成立了公证方面的高级理事会。

法国目前的专业公证体系是根据1945年12月19日颁布的法令而建立起来的。

(二)世界公证制度的类型1.拉丁公证制度现代公证制度,按其历史渊源分为拉丁公证制度和英美公证制度。

拉丁公证制度即起源于拉丁语系国家的一种公证制度,目前这种公证制度不仅通行于欧洲大陆诸国,而且也通行于亚洲的日本、中美、南美、中非、西非、北非、东非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影响十分广泛。

拉丁公证制度一般以实质公证为主,不仅对法律事项进行形式上的公证,而且还对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公证,因而,一般称拉丁公证为实质公证。

在拉丁公证制度中,以法国公证制度最具特色和代表性。

(1)法国公证制度。

法国公证制度在世界公证制度中较有特色。

法国把争议事务管辖权与非争议事务管辖权截然分开。

争议事项的管辖由法院负责,非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属于公证机关,可见,公证人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公证事务所统一受理公证业务,公证人由司法部长任命,在公证事务所办理公证业务。

公证人具有自由性和公务性两大特色。

公证人属于自由职业者,其“自由”表现在:第一,组织结构比较自由。

法国的公证事务所分两类:一类是由一个正式取得公证人资格的人开办,雇用若干办事人员组成的单一型事务所;另一类是由两个以上的公证人、雇用若干人员办理事务的合伙型事务所。

而合伙型事务所近年来发展迅速。

在这类事务所内部,凡有才能者都可能被吸收到公证人中来。

在内部,大的事务所可按股份制管理,加强管理民主化。

尤其是合伙型事务所又可在新的基础上进行合伙,使其潜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为公证行业注入了勃勃生机。

第二,执业独立化,由于公证事务所由公证人出资兴办,因而经营权完全控制在公证人手中,他们须承担公证业务中的一切风险,国家不过多参与。

由于公证事务所属于私人财产,因此公证人有权依法指定继承人,体现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

第三,结社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法国宪法赋予公民以结社自由权,因此公证人可以组织公证人集团或公证人协会,达到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的目的。

目前法国公证人协会人数众多,它对外不依赖于任何团体或组织,在政治上高度独立。

公证人又具有公务性。

依据《法国公证机关条例》第1条:公证人是为了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务员。

可见,公证人是一名国家公务员,应由政府权力机构任命并授权公证事务。

具体表现在:第一,公证人资格的取得有严格的限制。

首先应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经过国家专门考试后,经审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后,才能取得公证人资格。

公证人的任命程序也比较复杂,首先要报检察院及司法部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应聘者专业文凭、业务实习的品行评语(由其进行业务实习所属地区的惩戒公会作出)、出庭的品行证明及所属省份的惩戒公会的调查评议意见,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司法部长予以任命。

如果出现拒绝任命的情况,司法部长无须作任何说明。

在公证人任职前,还需在法官面前保证任职公正无私,任职宣誓后,方可执业。

第二,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绝对的证据力和执行力。

《法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文书具有裁判上的证明力,在法国域内有着执行力,其他机关应予采纳和执行。

同时,国家规定某些重要法律行为都须经过公证,如公司成立、婚姻约定、遗嘱以及不动产的相关事务等。

同时,公证人还负责征收不动产税,这实际上是履行国家税收官员的职责。

国家要求对大量重要法律行为都必须公证,通过这一制度,来保证国家的有效监督。

可见这种监督也是通过公证人实施的。

第三,公证人必须接受国家监督,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与公证人享有的权利相对应,公证人还需承担法定的义务,以确保国家对公证人的严格管理。

依照公证法律,公证人履行的义务较多,如办公地点要固定,按管辖区域收受业务,办理业务中实施回避原则,公证人不得兼任其他与公证职业相抵触的营利性职业,公证印章统一样式,不得随意拒绝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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