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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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10826141709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10826141709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10826141709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

1.3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活动。

1.4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和信誉,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10826141709二、工程总承包的范围与方式2.1 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包括:(1)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服务;(2)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3)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施工一体化;(4)其他依法可以实施总承包的工程项目。

(1)直接承包:发包方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3)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与义务(1)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交付;(3)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效益;(4)负责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

(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实施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2)对分包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3)及时向发包方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积极配合发包方进行工程验收;(4)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工程总承包的监管与处罚4.1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管,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1)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总承包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办法(3篇)

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总承包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效益,保障工程安全,规范总承包工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总承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及有关各方。

第三条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工程项目合法合规。

2. 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3. 质量第一: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4. 进度优先: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交付使用。

5. 安全至上: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施工安全无事故。

6. 节约成本: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总承包工程项目的定义与分类第四条总承包工程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全部或部分环节委托给一个承包单位进行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总承包工程项目按承包范围分为以下几类:1. 全部总承包: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环节委托给一个承包单位。

2. 部分总承包: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部分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环节委托给一个承包单位。

3. 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施工环节委托给一个承包单位。

第三章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招标与投标第六条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招标与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四章总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第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管理。

工程项目EPC总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EPC总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EPC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条范围1.1本办法规定了管理EPC项目的目的、原则、职能划分、工作要求等,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作为EPC总承包方(即乙方)承建的项目,其他管理模式承包项目参照执行。

第2条引用标准1.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2.2工程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合同;2.3GB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3条原则3.1EPC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统一协调、全面规范”的原则实行管理,实现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环保五大控制目标。

实行集团公司、子(分)公司、EPe项目部三级管理,三级责任主体逐级负责。

集团公司对EPC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子(分)公司对EPC项目负有全面管理责任,EPC项目部对EPC项目负有直接责任。

第4条主要职责划分4.1集团工程部金、电力、热解及其它专业EPC项目的建设工作。

4.1.2负责制定集团公司EPC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4.1.3负责对子(分)公司管理的EPC项目目标进行监督、协调、指导、考评;负责组织汇总、监督EPC项目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环保控制总目标,对目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4.1.4负责对EPC项目初步设计至机械竣工及工程中间交接期间的项目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协调、指导、考评;对工程联动试车(预试车)、投料试车及生产性能考核工作进行协调。

4.1.5负责在集团公司层面协调与建设单位在EPC项目管理方面的工作。

4.1.6负责收集集团范围内EPC项目工程建设信息,统计汇总、分析对比形成工程建设月报,供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决策。

4.1.7组织季节性、重要时段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安全大检查进行复检,督促安全整改措施的落实;组织或参与重点工程EPC项目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4.1.8组织召开EPC项目现场协调会。

4.1.9督促子(分)公司加强EPC项目的管理,并对子(分)公司进行检查、考评。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一、概述工程总承包是指由建设企业或承包总部担任承包人,承包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监理等全部或部分内容,并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承担转移给承包人的一种业务模式。

目前,工程总承包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国内外工程建设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管理,实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序协调和监督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要求(一)项目策划阶段1、确定项目策划范围: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用途等特点,确定工程项目的策划范围及具体内容,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的分工和职责。

2、编制项目策划书:根据工程项目的策划范围,编制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项目策划书,包括项目背景、建设目标、工程范围、设计标准、施工进度计划、预算等内容。

3、开展工程招标: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方案,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竞争性招标,评审经济技术标,确定标段及中标人选。

(二)项目实施阶段1、组织工程设计:确定设计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图纸、工程设计说明、施工技术方案等设计文件,明确设计标准及验收标准。

2、制定施工方案:根据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材料设备采购计划、人员配备方案等。

3、进行施工管理: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管理,保障施工质量。

4、实施质量检查:组织检查施工质量,并及时发现并整改质量隐患。

5、开展工程验收:根据工程项目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出具相应的验收证明,确保工程质量。

(三)项目竣工阶段1、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项目全部完成以后,组织竣工验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及验收结论。

2、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手续,形成相关竣工文件,包括竣工资料、质量保证书、局部验收记录等。

3、组织工程交接:按照规定,进行工程交接、转交有关资料等,确保工程的完好性及运营正常。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GBT 50358-2017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GBT 50358-2017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住建部 : 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2017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住建部 : 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2017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住建部: 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2017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一、总则与定义工程总承包(EPC)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委托给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工程组织模式。

本办法旨在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

二、项目发包与承包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的发包范围和承包模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包活动。

总承包商应具备相应的设计、采购、施工等综合能力,并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

三、承包商资质要求总承包商应具备与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相匹配的设计、采购、施工等资质。

总承包商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技术实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项目实施要求总承包商应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的任务、目标和时间节点。

总承包商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五、设计与采购管理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满足项目需求。

总承包商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体系,确保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六、施工管理总承包商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

总承包商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七、质量安全工期管理总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总承包商应制定合理的工期计划,确保项目按时竣工。

八、合同与造价管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应签订详细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商应加强造价管理,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经济效益。

九、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总承包商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追究总承包商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规定(3篇)

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总承包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保障工程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总承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

第三条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科学、合理、高效;(五)强化责任,落实措施。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总承包工程项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第五条总承包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规模、质量、工期、投资等要求。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三章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第九条总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规模、质量、工期、投资、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总承包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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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第七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八条(承包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发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还不得是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或者与其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再发包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办法称为工程总承包再发包:(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三)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上述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作为招标人。

第十二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再发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一)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完备、准确的水文、地勘、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材料等基础资料,以保证投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三)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四)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再发包和分包内容;(五)采用BIM 技术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承诺采用BIM 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应当适当设置加分条件;(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信用等。

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9 人的单数。

第十六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不得少于45 日;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发包的,不得少于30 日。

第十七条(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但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第十八条(分包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再发包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

分包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合同和结算第十九条(合同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结算和审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审计部门可以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的依据进行调查。

第四章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组织)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实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内容的总协调、总集成,督促再发包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再发包承包单位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等负总责;再发包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再发包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对再发包承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信息报送)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总承包合同、再发包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再发包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再发包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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