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做出明确规定,对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作为在调整权利或利益被侵害后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哪些权利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该条关于“民事权益”的规定有多层含义,以下对其中的重点部分予以详解:一、民事权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下称“权利”、“利益”)。
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利益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权利的具体内容,其次是指独立于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利益的第一层含义与权利无明显区别,本文不分别讨论,本文中利益指第二层含义)。
二者的联系在于权利是利益的基础和前提,利益是权利行使的结果。
区别在于权利由法律明确承认,利益未必有法律的明文承认,对于利益的保护通常需要根据不同的案情予以分别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了其保护的是“民事权益”,则表明《侵权责任法》突破了权利的界限,将利益也纳入了保护范围,有利于在当今纷繁复杂的社会发展中,为民事主体提供全面的法律适用依据,将“有法可依”方针落到实处。
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列明了十八项民事权利,基本囊括了民事部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正式承认并具有对世性特点的绝对权。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侵权人的责任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但一部侵权责任法解决不了所有民事侵权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部侵权责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权内容。
因此,首先要解决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即哪些权利和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哪些侵权责任问题由侵权责任法调整。
一、国外关于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的立法模式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争议很大,国外民法典的规定也有较大区别,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分别规定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是大陆法系的典范,对世界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有重大影响,但两者诞生于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各有特色。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
”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因懈怠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负相同的义务。
”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行为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有三个不同点:第一,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作了概括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第1383条有两条规定,但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因过错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责任法》教案第一章侵权责任的体系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意:权益=权利+利益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
难点1: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
难点2:隐私权是新增权利。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客体: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3)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公开、骚扰。
注意: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第140条)。
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侵权法第2条)。
(1)主体:法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2)客体:名誉是外在评价;隐私是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3)侵害行为:侮辱、诽谤;公开、骚扰;(4)侵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让公众知晓;(5)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隐私权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例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难点3:我国法律对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
虽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理论通说,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考试,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利,不包括相对权利的债权。
案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
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

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与单位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工具,适用于我国民事侵权行为。
该法律明确了责任主体、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为保护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
根据该法,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包括个人、企业、政府部门等各类主体,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都不能违反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和过失行为。
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指的是擅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盗用他人的商标、侵犯他人的隐私等。
过失行为指的是因为疏忽、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行为,只要存在侵权行为,都会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主体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经济损失赔偿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利润损失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包括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包括责任主体、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责任三个方面。
这些规定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对所有人提出了警示,要防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才能维护社会正义、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对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认识

校 或 者 其他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生 活 期 间受 到 人 身损 害 的 , 幼儿 园、 学 校 或 者 其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承 担 责 任 , 能够 证 明尽 到 教育 、 但 管理 职 责的, 不承担 责任 。” 3 第 9条 和 第
法 》 加 强 保 护 民 事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囡 Rs o_ D 18 J2o o
研 究与探 索 潼
的一 项重 要体 现。
强调 幼 儿 园 、学校 或其 他 教 育机 构 的教 育 、 理 职 责 , 重保 管 注
护未 成年人 权 益 。
《 权 责任 法 》 3 侵 第 8条 规 定 :
保 护
合法 权益 ,侵 权 责任 法》 突破 性 《
地 规定 了惩罚 性赔偿 ,体 现 了立
法 者 对 产 品 质 量 的 重 视 、 对 消 费
直 未 能 正 式 确 立 ,仅 仅 以 司 法
解 释 的形式 存在 。《 权 责任 法 》 侵
明确规 定 了精神 损害 赔偿 ,虽然 不 能完 全消 除对 被侵 权 人精 神上
的 ,开 发 商 和 施 工 单 位 需 要 承 担 连 带 责任 。被侵 权 人 不仅 可 以 向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赔 偿 ,也 可 以 向 施 工 单 位 要 求 赔 偿 ,还 可 以 要 求 二 者 共 同 赔 偿 。 这 就 给 被 侵 权 人 提
供 了更 多 的选 择。将 开 发 商列 为 赔 偿责 任主 体 ,也 是 《 侵权 责任
售 ,造成 他人 死亡 或 者健 康严 重
损 害 的 ,被 侵 权 人 有 权 请 求 相 应
的惩罚 性赔偿 。” 惩罚 性赔偿 是指 超过 实 际损害 的范围 .判决 加害 人 或者对 损害 负有赔偿 义务 的人
侵权责任法中人身权益包括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权益包括哪些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即包括⼈⾝权利和财产权利、⼈⾝利益和财产利益。
那么侵权责任法中⼈⾝权益包括哪些呢?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如果您想了解以上内容可以认真阅读以下店铺⼩编悉⼼为您准备的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法中⼈⾝权益包括哪些《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权益,造成他⼈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侵权责任法条⽂中“⼈⾝、财产权益”的表述,表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内容,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包括⼈⾝权利和财产权利、⼈⾝利益和财产利益。
2、民事权利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那些权利,应当列举的《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范围是:(1)⼈格权,包括⽣命权、健康权、⾝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由权等;(2)⾝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3)物权,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4)债权,股权;(5)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权、发现权;(6)继承权。
侵权责任法讲座-侵权法

——2000年的二中院二审的案件,在《损害赔偿案例精选》
2007年版中又按04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重新解释了-即
不属于直接结合。
按《侵权责任法》:1、被告彭某、被告某小学、被告赵某属于 “分别实施”——按份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未 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 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 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评:谁的健康权?(健康不等于愉悦)-不能乱创造一 个“夫妻性生活权利”这项权利,此案对妻子来说, 就是单纯的精神痛苦——没有权利受侵害,但有痛苦。
亲吻权—”侵害与损害”
2001年7月24日,四川省广汉市法院受理了 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全国首例“亲吻权”索 赔案。一名女士因车祸嘴唇受损使自己的“亲 吻权”遭到侵害而向一名驾驶员索赔。……更 让她感到难受的是:不但与丈夫不能感受到亲 吻时醉人的甜蜜,而且其女儿像往常一样向她 “索吻”,她都不能给予,身为母亲的她为之 愧疚。
二、《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方式
1、与《民法通则》的关联 2、与《物权法》的关联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解析 4、侵害与损害的责任区别——上海二中
院一案例
1、与《民法通则》的关联
联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 由于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134 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 侵害;(二)排除妨碍;……”,可知:判决 “停止侵害”等措施也需要行为人由过错,此 为《民法通则》之不足。
侵权责任法

(过错推定责任)
• 1、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
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后,如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
• 理解:(四)主观过错
1、包括故意和过失
2、重大过失和轻过失
• • • • • • • •
过错的含义 (1)故意 ①直接故意; ②间接故意。 (2)过失,判断过失的客观标准: 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②违反了一个正常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③专业人员违反了专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四节 归责原则 • 1、过错责任原则
• 五、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 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八种。
• 上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1、损害事实的存在 • 2、行为的违法性 •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任人追偿。
• 所谓“其他责任人”,是指造成建筑物存在 “管理、维护瑕疵”的人。例如,装修公司对 建筑物进行装修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情形,或 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己装修时所使用的材料
存在质量瑕疵情形,装修公司和材料供应商为
其他责任人。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如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2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权或物权等绝对权 的行为 • 3 、是行为人由于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在特 定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侵 权行为) • 4、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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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 利主张的权利。 A.抗辩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 诉抗辩权等 B.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分为消灭的 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C.抗辩权的行使必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3)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对世权):是指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 积极行为即可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 权、知识产权等 相对权(对人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 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形成权:权利人依单方意思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等 A.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的变动; B.形成权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 C.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一般不因相对人的行为而受 影响; D.形成权不能与其所依附的基础性权利相分离; E.形成权通常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 的保护,是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的结合。 1)权利由特定利益、法律之力2要素构成; 2)权利是已经类型化的受法律保护之特定利益; 3)权利与权能不同; 4)权利与反射利益不同; 5)权利并非都能以诉讼请求或强制执行。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以权利标的为标准 非财产权: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 财产权:指可以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 产价值的权利。 物权、债权 兼有以上两种性质的权利(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 A.权利的内容不同; B.能否转让不同; C.保护方法不同。
2)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 性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A.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B.权利客体具有特定性; C.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积极作为,但义务人不得 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 D.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的效力。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请 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 权上的请求权 A.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人; B.具有非公示性; C.请求权的实现通常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才可实现。
5)以权利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特殊财产权 非专属权:是指在享有或行使上不受专属限制的权利。 一 般的财产权 A.能否转让不同;
B.受法律限制和保护的程度不同。
6)以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 既得权:是指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现实性权利。一般权利 期待权:是指尚未具备全部实现要件,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 权利。 继承权 A.权利人是否现实地享有权利不同; B.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不同; C.权利的可侵害性和救济方法不同。 7)以权利效力的目的为标准 原权利:是指以自身实现为目的的权利。 所有的支配权、形 成权和请求权的一部分 救济权:是指以消除因受有危险而产生的不法状态为目的, 旨在恢复受害状态的实体权利。
问题的提出
1)有无权利? 2005司法考试题: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 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 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 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2)权利的界限? 中国民商法律网在线调查: 1.最近有一武汉女子试图花费100万整容变为范冰冰,引 起了社会关注。对于这位女子是否有权利模仿范冰冰,您的 看法是? 2.如果您认为武汉女子试图花费100万变为范冰冰侵犯了 范冰冰的民事权利,那么是哪种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概说
1.权利的本质 意思说:权利的本质为意思自由 。 利益说:权利的本质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 法力说: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
4)以相互关系为标准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 利就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A.主权利和从权利的确定,必须在具有主从关系的法律 关系中才具有意义; B.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从权利必须依附主权 利而存在; C.区分主权利法律关系和从权利法律关系,有利于确立 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及其内容。
解读“亲吻权案”
1,“亲吻权”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第2条所列举的权利? 2,“亲吻权”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第2条所规定的“等 人身财产权益”? 3,原告以“亲吻权”受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成 立?
相关案例——“悼念权”案
53岁的史先生是一位普通的工人,据他说,他和哥哥多 年来一直互不来往。 史先生的父亲于1997年初去世。一段时间之后,史先生 从大姐夫那里才知道父亲已经去世,后事是由哥哥一手操办 的,遗体已经火化,而且没有留骨灰。 史先生非常难过而且气愤,他认为哥哥侵犯了他对亡父 的“悼念权”,使他无法对父亲进行悼念和哀思,他诉至法 院要求哥哥赔偿他精神损失100元,在公开场合讲清父亲当 时的病情和死亡情况,并且检讨自己的不妥之处。 问: 1)法律上是否有“悼念权”? 2)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责任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 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的标准 1)必须是民法上的权利或利益;—— “齐玉苓教育权受侵 害案” 2)主要是绝对权; 3)不以权利为限,还包括法益; 4)必须具有侵权法上的可救济性。
2.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第2条第2款 1)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A.该类权利已经被法律类型化; B.主要是绝对权; C.该类权利是侵权行为最常见、最主要的侵害对象。
2)法益 A.该类利益受法律保护,但尚未被类型化; B.该类利益为民事主体享有; C.该类利益具有社会历史性; D.该类利益受法律保护已被现行法确认; E.法益受侵权法保护具有更为严格的条件。 法益的主要范围: A.一般人格利益; B.死者人格利益; 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 等——直接说与间接说 C.占有; D.某些特殊财产利益。
问题:债权是否受侵权法保护? 否定说: ①债权是相对权,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给付; ②债权不具有公开性,第三人不可能知道债权的存在; ③债权体现的利益很难受侵权法保护; ④如果承认侵害债权,将打乱民法体系,使物权与债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失去意义。 肯定说: ①债权与物权都具有不可侵犯性; ②债权虽具有期待性,但仍涉及现实的财产; ③在债权归属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享有排除妨害、请求 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讲 侵什么权才叫侵权?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需要参阅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1986《民法通则》 1988《通则若干意见》 2001《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200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2009《侵权责任法》
热点案例:亲吻权案——陶某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1年6月1日晚10时许,被告吴某驾驶车牌为川L25366的 奥拓车,在广汉西康路顺滨西路证券公司处将原告陶某撞伤。 事发后,陶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医生诊断:“车祸造成上唇 裂伤,全身软组织挫伤、门牙折,脑震荡。”当月14日,广 汉市公安局交警队认定吴某系酒后驾车,故负此次事故的全 部责任。陶后经四川省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 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的心理医生告诉陶女士:嘴唇是性器 官之一,嘴唇受损肯定会产生心理障碍,如果不消除此障碍, 她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于是,陶女士诉至法院,称吴某的行 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请求该 法院判令吴某赔偿其损失3.9万元。(其中侵害亲吻权精神 损害赔偿1万元) 问: 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亲吻权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