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浅谈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

浅谈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这个制度不但是《婚姻法》总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明文规定的,也是我国自古以来传统观念中婚姻家庭的基石。
而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频频出现使得这一制度名存实亡。
有的学者认为“第三者”问题应当由道德去调整。
若法律对道德过度干预,就会偏离法治的精神,法律不应过度干涉人的自由。
对此,不敢苟同,本文认为,“第三者”不仅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而且其行为也严重违背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惩罚。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阐述,引起相关人的重视,并尽快通过立法,完善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标签:第三者侵害婚姻;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侵权责任一、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概述第三者侵害婚姻不仅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更涉及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老人的关心照料。
正是因为我国既没有对第三者侵害婚姻的行为进行详尽的规定,也没有对第三者侵害婚姻所产生的后果释明。
所以每当受害配偶依据现行法律起诉到法院以求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法院都显得力不从心。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来办事,有关第三者侵害婚姻的问题上,我国只有少量的没有可操作性的法条,他们并不能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二、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责任(一)、法律责任与道德谴责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出自国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道德与法律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两者不能泾渭分明,法律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很多规范是根据道德标准来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一定的强制作用,约束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违反了法律要受到制裁;而道德是人们对于是非善恶的准则,没有强制拘束力,每个人都有一套自己的是非标准,它只能约束人们的内在心里,违法了道德将忍受内心的谴责和周遭的负面评价。
第三者实施侵害婚姻的行为,在现实中有一定的程度问题,依据不同的行为类型,也将承担不同的责任。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摘要】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紧密关系极易导致夫妻一方的行为造成对另一方的侵害。
我国有关的婚姻法律规定请求夫妻间的损害赔偿应以离婚为前提,这对于保护被侵权方利益是极其不利的,应该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财产制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概述婚内侵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以此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1]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了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把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和离婚结合起来,简言之,就是不离婚无赔偿。
这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被侵权一方要求婚内损害赔偿设置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肯定被侵权方不离婚亦可得到赔偿,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并没有说明在特定条件下的免责义务。
所以,无论侵权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不管是否与受害人有夫妻关系,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该赔偿。
我国的法律没有具体关于婚内侵权可以豁免的规定,追究侵害方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救济则无权利”。
如果侵犯婚内权益的行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不到制裁,等于法律对行为人蔑视法律的默认,可能会造成鼓励违法的作用。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婚姻关系也越发复杂,婚内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尚未涉及,这就使得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救济。
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完善婚姻立法体系,维护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此尝试着进行初步研究,正文分为以下六个章节:第一章是绪论,主要写了选题的来源、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步骤和方法。
第二章是学界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观点,通过当前学界对于婚内侵权的不同理解,进行总结归纳,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
第三章是婚内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根据婚内侵权行为的客体不同,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和侵害配偶财产权的行为。
第四章是婚姻关系存续以及婚姻财产制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影响,主要通过我国目前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阐述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两方面障碍。
第五章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的基础,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两方面阐述。
第六章是提出关于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关系存续;婚姻财产制AbstractIn r 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change of people's life c oncept,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is more complicated and the marital tort happens. However, at present, the law of our country only stipulates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of divorce, and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infringement in marriage has not b een involved, which mak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spouses of the injured party c an not be remedied in time and full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indemnity in marital tor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maintain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pe rfecting the system of marriage legislation, maintaining family harmony and maintain ing social stability. This article tries to carry out a preliminary study and the text is di 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six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an introduction, which mainl y writes about the origin of the topic,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research, and the resear ch movement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study, the research steps and methods.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basic viewpoint of the academic circle s about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marital tort. Through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marital tort in the current academic circles, it is summed up, di vided into negative and affirmative two. The third chapter is the basic type of the ma rriage infringement rights, and the object is not the object of the infringement in mar riage. In the same way, the infringement of marital tort is divided into the behavior o f infringing the right of the spouse and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spouse. The fourth chapter is the influence of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and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It mainly through the p resent situation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in our c ountry, and expounds the two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the infri 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The fifth chapter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indemnity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marital infringement, and expound s the theoretical and legal ba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the infri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The sixth chapter is the suggestion on the const ruction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marital tort. Keywords: marital tort; damages; marital relationship; marital property system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目录 IV第1章绪论 1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及意义 11.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 11.1.2选题的意义 11.2国内外研究动态 11.2.1国内研究动态 11.2.2国外研究动态 21.3研究的主要内容 31.4研究步骤和方法 31.4.1研究步骤 31.4.2研究方法 3第2章学界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观点 42.1 否定说 42.2肯定说 42.3本章小结 5第3章婚内侵权的基本类型 63.1侵害配偶人身权的行为 63.2侵害配偶财产权的行为 73.3本章小结 7第4章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障碍 84.1婚姻关系存续的制约 8第5章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基础 105.1理论基础 105.1.1夫妻间人格独立 105.1.2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115.1.3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115.2法律基础 115.2.1我国立法不排斥婚内侵权 115.2.2我国现行婚姻法设立了约定财产制 125.3本章小结 12第6章关于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建议 146.1完善夫妻财产制 146.2完善相关立法 146.3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156.4本章小结 16结论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第1章绪论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及意义1.1.1 选题的来源和背景近年来,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生活观念也发生了改变。
侵害婚姻关系对第三人的反射性损害之侵权责任

1 案 情简 介 …
20 0 3年 4月 , 先 生应 商 场 要 求 正在 整 理 商 周
品样 品时 , 头顶 上通 风管道 处 突然 掉 下 一根 铁棒 , 正好砸在 其头部 , 将他 打倒 在 地 , 院委 托专 业 鉴 法 定 机构检 查发 现 , 周先 生 属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阴 茎 勃起 功 能严 重
人 因 自己所 爱 的人经 受 的痛苦 而 遭受 的精 神上 的 震撼 也 是具 有 可 赔 偿 性 的 , 且 承 认 这 种 情 况 下 而 第 三人精 神 损 害 可 赔 偿 性 的 国家 一 般 也 认 定 , 不 仅本 人且 受 害人 的配偶 也 能 因无 法 和 对 方有 性 生
权 不 以第 一受 害人 死 亡 为前 提 , 常 情 况 下 第 三 通
整 的夫妻生 活 , 于是 也将 商场告 上法 庭 。
法 院经审 理 认 为 , 先 生 与 商 场 之 间是 一 种 周
雇 佣关 系 , 因此 应 由商 场 承担 雇 主责 任 , 偿 周 先 赔
生医疗 费 、 工 费 、 疾 生 活 补 助 费 、 疾赔 偿 金 误 残 残
文献 标识 码 :A 中 图分 类号 :D 5 F52
在侵 权 行 为法 上 , 权 行 为 直 接 侵 害 受 害 人 侵 的人身权 益或财 产权 益而 间接 地侵 害第 三人 的 财 产权益或 人 身权 益 所 造 成 的损 害 , 里 称 之 为 反 这 射性损 害 , 是基 于侵 权 行 为 人 对 第 一受 害人 侵 它 害的基础 上间接 性的 、 射 性 的对第 三 人 ( 称 为 反 或 第 二受害人 ) 的利 益的损 害 。损 害包 括 两个 方 面 : 财产损 害 和非财产 性损 害 。
对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问题的分析

对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问题的分析作者:王珂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10期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关于第三者的界定,然后分析了我国立法上对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问题的不足之处,之后探讨了其他国家对“第三者”侵权责任问题的规定,最后从在法律中设置配偶权、建立婚内的赔偿机制、使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和赔偿精神抚慰金这四方面提出了对于“第三者”侵权责任的建议。
希望通过对于“第三者”侵权责任问题的分析促进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责任;婚姻法引言: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受到法律肯定的,夫妻之间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不允许受到侵害的。
但是在真实社会中,第三者插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作为一项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
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与约束,这都不利维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下面就对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侵权问题进行分析。
一、第三者的界定从人类理解的普遍意义上来讲,第三者就是属于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人,但是我国法律对其并没有清楚的界定,笔者通过各种学术界探讨和相关词语的解释总结得出,第三者是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前提下,依然与对方发生婚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对他人婚姻生活造成干扰的行为[1]。
实际上,人们对第三者的界定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可以从主体方面进行判定,第三者所干扰的必须是法律认证的夫妻关系,如果对方并没有实质婚姻或者是婚姻无效,则不能被判定为第三者,所以第三者侵害对象必须为已婚人士。
第二,如果对方是已婚人士,却隐瞒已结婚的事实,那么介入其婚姻中的责任人也是受到欺骗的一方,其也算作受害者,不能算作第三者。
如果第三者起初不知情,在得知对方婚姻关系后主动断绝联系,也不应该被划分到第三者的界定范围内。
对于一夜情、嫖娼事件的行为人,因为其并没有破坏他们婚姻,所以也不属于第三者。
另外,还可以从客观因果关系方面判定第三者的定义,例如,没有主动干扰婚姻或者是有想法但没有落实行动的人也不算为第三者。
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经济学思考

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一、配偶权的涵义所谓夫妻配偶权,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它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性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是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为。
”第三者”插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一行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权。
其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①”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②”第三者”插足行为造成了损害。
其直接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利益,由此进而使得他人精神痛苦,造成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破裂;③插足行为与婚姻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就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才导致了婚姻当事人一方有上述损害;④”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者”是在明知他人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状况下,而与婚姻关系一方发生婚姻外两性行为。
所以说,”第三者”插足行为系侵权行为。
这一侵权行为还属共同侵权行为,即”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构成了共同侵权。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权利就有救济。
”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三种救济方法。
首先,规定刑事制度;其次,规定民事的救济制度;最后是私法自治赔偿制度。
我国采用民事的救济制度,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的法律救济
然而法 律却 只规定 了一个主 体的责任 , 对另一 侵权主 体采取 了放
第三者 问题单纯靠道 德手段 J 以规 范 已显得 过于苍 白, J u 事实 任的 态度 , 不符 合法律 的逻辑 性 , 大大 降低 了法律规 制的实 这 也
也证 明, 德调 整并 未使第 三者现 象有 所缓和 , 道 甚至许 多第三 者
规范婚 姻关系 中第 三者侵 权行 为 的权利交 给 了道德 。 但 法律具有 指 引作用 , 过法 律 的指引 作用 , 通 会对社 会主 体
偶方主 张侵 权损 害赔偿 的权 利 。
《 婚姻法 》 第四 十五条 规定 : 重婚 的, 实施 家庭暴 力或虐 对 对
的民事行 为起到 规 范的 作用 。 若法律 不加 以制止 , 通常就 是可 以 待 、 弃家 庭 成员构 成犯罪 的 , 法追 究刑事 责任 。受害 人可 以 遗 依 向人 民法 院 自诉 : 公安机 关应 当依 做 的行 为, 或会 被一 些人认 为是鼓 励 的事情 。 法律 加 以禁 止性规 依 照刑事 诉讼 法 的有关规 定 , 范至 少会使行 为人 认识到违 法的成本 , 会遏制 其感情甚至 是一 时 法 侦查 , 民检察 院应 当依法提 起 公诉 。 条规 定 了夫 妻 一方 重 人 此
目前 我 国法 律并未确 立婚姻 关系 中第三者侵 权责任制度 , 只
离 婚制度就是 法律对 婚姻及 爱情 的保 护, 第三 者完全可 以通过法 是规 定 了婚 姻关 系中违 反 夫妻忠 实义 务一方 的法 律责任 。婚姻 律认 可 的方 式追 求 自己的 爱情 , 在法 律保障 下获得 爱情 , 不应 关系 中的过 错方侵 权实 际上 是过错 方与第三 者的共 同侵权行 为, 而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前言: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正文: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关于小三插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女,30岁,某公司职员。
王某,男,35岁,李某的丈夫,某公司经理。
赵某,女,28岁,王某的情人。
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2018年,李某发现王某与赵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心生怨恨,遂将王某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并要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焦点:1. 王某与赵某是否存在婚外情关系?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3. 赵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王某与赵某是否存在婚外情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赵某于2016年开始交往,两人经常在王某的办公室及家中幽会。
赵某在王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与王某有较多工作上的接触。
王某在赵某面前承诺离婚后与赵某结婚,并曾向赵某支付过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补偿。
李某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王某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照片等,证明两人存在婚外情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王某与赵某存在婚外情关系的事实基本可以认定。
二、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李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赵某存在婚外情关系,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婚姻家庭权益,给李某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
法院认为,李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
三、赵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在与王某交往过程中,明知王某已婚,却故意介入王某的婚姻家庭,对李某的婚姻家庭权益造成损害,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
法院认为,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1. 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2. 赵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3. 王某与赵某相互之间解除婚外情关系,不得再行交往。
论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论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作者:赵飞寒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赵飞寒(1972-),女,辽宁丹东人,中共丹东市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配偶权制度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规范、约束配偶间的行为,保障婚姻生活健康、稳定地发展。
本文从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进行分析,并提出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配偶权;民事责任;构成;特殊性;责任承担近些年在我国由于通奸、姘居等违反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行为日益增多,社会各界要求完善配偶权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侵犯该项权利的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在2001年修订以后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但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有一定完善的空间。
一、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夫妻间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民事责任是其中最主要的类型,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可以界定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配偶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消极或者是积极的方式实施了侵犯配偶另一方权利的行为,并使另一方人身、财产等方面受到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四个要件:即要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与主观过错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配偶间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符合这四个要件:(一)违法行为此种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指夫妻一方违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了侵害另一方的违法行为,比如配偶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同居义务;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生病的配偶;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随意处置共有财产;对配偶另一方进行虐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
(二)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事实主要涉及到人身和财产。
此种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利益的损失,也包括人身利益的损害,这其中当然包含精神损害。
(三)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方的侵权使配偶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一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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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即使是关于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案件,也仅仅在《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即配偶权)的侵权案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于本案不宜以侵害婚姻关系的性质处理,就是按照侵害健康权的性质认定并确定赔偿责任即可,对于受害人配偶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配偶关于伤害其丈夫的行为侵害了其性权利,是有道理的,尽管性权利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但是这种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尽管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或者侵害性权利的行为,但是对于这种损害事实应当考虑。可以在确定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中,考虑其配偶的正当请求,增加赔偿数额,以体现对受害人及其配偶的人文关怀。
第三种意见认为,加害人的行为,既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又造成了受害人配偶的性权利的损害,构成了两个侵权行为的赔偿法律关系,法律应当保护。因此,应当判决加害人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也要承担侵害受害人配偶的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
作者的观点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做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作者认为,雨花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只有一点问题值得研究,即“性权利”的认定问题。
一、立法例参考
作者认为,本案的性质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在美国,这种案件被称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明确规定,干扰家庭关系侵权案件包括直接干扰婚姻关系、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和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四种。其中,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类似于大陆法系的侵害配偶权案件,如离间夫妻感情、导致夫妻一方与他方分居或导致一方拒绝回复与他方共同生活、与夫妻一方有犯罪的性交往行为(通奸),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如果实施这些行为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的父母建议、受害配偶同意、宽恕,以及有正当的离婚理由的,则不构成该种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693条规定,间接干扰婚姻关系侵权案件,是指受害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受伤害而提起诉讼,被告的这种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造成性能力的丧失,则必须对该受伤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另一方配偶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交能力的损害,对受害人的配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其责任范围是,受害人的健康损害以及受害人的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此外,向有吸毒习惯的配偶售药,也是一种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对于干扰婚前双方的关系,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二、审理这种案件的基本思路
雨花台区法院审理的本案,正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了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审理这种侵权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
这种案件是一种附带在别的案件之中侵权案件,不是独立的侵权案件。这就是说,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的时候,侵害了两个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产生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其中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另一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是侵害配偶权,产生的是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前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后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次要的法律关系,是依附于主要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在这两个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上,是重合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竞合的法律关系。因此,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侵害健康权的双方当事人,而从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则是健康权受害人的配偶一方和加害人。这两个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重合关系不能搞错,同时,这两个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也不能搞错。雨花台区法院在认定这个重合的侵权法律关系上,意见是完全正确的。
第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是作为(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的行为,具备的违法性要件,应当是违背法定义务,直接违反的是不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不作为义务(或者某些情况下的作为义务)。应当注意的是,这种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实际上与侵害直接受害人健康权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只是在违法性上,具有双重属性,通俗地说,就是具有两个违法性而已,并不是两个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的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的既是健康权,也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即配偶相互之间的性利益。在这个要件上,是要注意的,就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损害事实一定是要独立的,是单独的损害事实,而不是像违法行为要件一样,仅仅是一个行为,而一定要是一个独立的损害事实。这个损害事实的表现是,受害人的配偶之间性利益受到的损害。在配偶权当中,相互之间的同居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的关系,是男女之间之所以成为夫妻、配偶的基本利益所在。配偶一方因为侵权行为损害健康,致使另一方配偶的这种利益受到损害,就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作者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件,侵权人将石灰块塞入一位妇女的阴道,造成阴道粘连,丧失性功能,使对方配偶无法与其同居,损失了夫妻间的性利益,就是这种损害事实的表现形式。本案的情况也是这样。
因果关系的要件,则是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在与受害人配偶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性利益的损害事实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必须具备这样两个因果关系,才能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最后,主观过错的要件,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构成侵权责任,过失同样构成侵权责任。就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由于无过错造成的侵权,间接侵害了婚姻关系,也构成这种侵权责任。可以说,过错的考察不在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这一部分,而在于侵害健康权行为的部分。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
处理这类侵权案件应当注意的是,确定侵权责任主要的是要确定主侵权责任的构成,在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基础上,再研究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这就要确定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构成是否成立。对后者的考察,则重点在于损害事实上。
雨花台区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在认定侵权责任构成中,基本上是正确的,只是在认定侵权行为间接侵害的客体的时候,有所不当,就是应当认定侵害了受害配偶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损害的是配偶之间的性利益,而不是性权利。
第三,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跟随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责任性质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而定。如果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如果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责任构成上,就不再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同样如此,如果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推定过错责任,其主观过错的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那么,跟随主侵权行为的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的构成同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直接推定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如果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自己举证证明其主张,证明成立者,免除自己的责任。本案的案情是被告在倒车的时候造成的人身损害,侵权性质应当是过错责任,法院判决确认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正确的。如果损害是在高度危险作业中所致,那就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行为人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同时又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责任,就应当判决侵权人在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再承担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赔偿数额要适当,不能过低。本案判决此项赔偿为1万元,似嫌过低,可以赔偿的更多一些。
三、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有人怀疑,对于这种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法律没有明文做出规定,法院是不是就可以像雨花台区法院这样判决?我认为,对于这种侵权案件,关键的是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主侵权行为。侵权人的主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就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法院应当保护这种赔偿请求权得到实现。至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主要的还是一个认识问题。只要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健康的损害,而且由于这种损害导致了受害人性功能障碍,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就应当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法的应有之意,不必一定要规定明文,法院自可直接认定为侵权行为,做出肯定的判决。
在具体适用法律的依据上,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关于其他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内容是:“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侵害配偶权当中的性利益的,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是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适用这一规定,受理案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