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有哪些区别
婚姻自由选择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选择辩论辩题
正方,婚姻自由选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首先,婚姻是一个人生重要的选择,涉及到个人的幸福和人生轨迹,因此应该由个人自己来决定。
作为成年人,我们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是受到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同时,婚姻自由选择也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人们更加强调个性和自由,传统的包办婚姻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此外,婚姻自由选择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稳定,因为只有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成的婚姻才能够真正地持久和幸福。
反方,婚姻自由选择虽然是每个人的权利,但是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和家庭的利益。
首先,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还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关系,因此需要考虑到家庭的利益和传统。
有时候,家庭和社会的期望和安排可能会更好地满足个人的需求,因此不应该一味地强调个人的自由选择。
此外,婚姻自由选择也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和矛盾,因为个人的选择可能并不一定符合家庭的期望和价值观。
因此,应该在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不是一味地强调个人的自由选择。
名人名句,"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但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
" 这句话表达了婚姻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复杂关系,需要考虑到更多的因素。
经典案例,在传统社会,包办婚姻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强调婚姻自由选择的重要性。
比如,中国的"相亲角"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很多年轻人选择通过相亲来寻找自己的伴侣,而不是接受家庭的安排。
这表明了婚姻自由选择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婚姻自由的含义内容价值及实现方法探讨

婚姻自由的含义内容价值及实现方法探讨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在选择自己的伴侣、结婚对象以及婚姻方式上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在当今社会,婚姻自由已经成为了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推进婚姻自由的立法和保障措施,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婚姻问题上得到充分的自主权和平等的对待。
而要实现婚姻自由,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还需要社会文化的认可和个人意识的觉醒。
本文将就婚姻自由的含义、内容、价值及实现方法进行探讨。
婚姻自由的含义是什么?婚姻自由的含义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是自由选择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和结婚对象,而无论是父母还是社会都不应该对其进行干涉和限制。
其次是婚姻方式的自由。
不同的文化和宗教对于婚姻的方式有着不同的规定,而在婚姻自由的理念下,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方式,包括传统婚姻、同性婚姻、单身婚姻等。
最后是婚姻自由的选择权。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离婚或再婚,而婚姻自由也包含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合理的条件下选择结束婚姻或者再次尝试婚姻。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了自由的权利、平等的地位和尊重的态度。
首先是自由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和结婚方式,而其他人不应该对其进行强加的干涉。
其次是平等的地位,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不论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都应该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
最后是尊重的态度,每个人在婚姻问题上的选择都应该得到周围社会的尊重和理解,并且不受到不必要的歧视和攻击。
婚姻自由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自由的尊重。
每个人都应该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尊重,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涉和控制。
其次是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在婚姻自由的理念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去选择自己的伴侣和婚姻方式,而不受到性别、种族、性取向等因素的限制。
最后是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一个充满婚姻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心灵上的满足和幸福感,从而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婚姻自由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婚姻自由的实现能够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有利于个人幸福和社会稳定。
首先,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婚姻应当只在自由和完全的、基于平等的选择下结合。
”这说明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受到任何歧视或限制。
其次,婚姻自由的实现能够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不同种族、宗教、性别的人们都应该有平等的结婚权利,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多元化和包容性的社会。
再者,婚姻自由有利于个人幸福和社会稳定。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时,才能够真正实现个人的幸福,同时也能够减少社会中的不满和冲突,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反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虽然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也需要考虑到传统和文化的因素。
婚姻自由的过度放任可能导致家庭价值观念的混乱和社会道德风险。
首先,婚姻自由需要考虑传统和文化因素。
在一些传统社会中,婚姻是家庭和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事情。
如果过度放任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其次,婚姻自由的过度放任可能导致家庭价值观念的混乱和社会道德风险。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对社会的道德风险造成影响。
因此,尽管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也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限制,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婚姻是两个相爱的人共同走过一生的承诺,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某知名社会学家。
“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到任何歧视或限制。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婚姻自由的实现能够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有利于个人幸福和社会稳定。
”——某著名心理学家。
“婚姻自由需要考虑传统和文化因素,不能过度放任。
”——某著名社会学家。
电大-婚姻法考试复习题

婚姻法一、名词解释1、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2、离婚:是指配偶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3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
4、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5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6、计划生育原则:是指有计划地调解人口的发展速度,包括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以及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二、简述题1、结婚的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3)禁止结婚的疾病。
2、离婚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4、婚姻自由的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3)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5、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
(2)离婚自由。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为一体,缺一不可的。
6、我国婚姻法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的理由:(1)男女平等是人类本身的自然要求。
(2)男女平等是人类公认的基本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
(3)男女平等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
(4)男女平等是建立和维护平等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7、男女平等的内容:(1)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大全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大全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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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有的人对婚姻自由的理解仅局限于结婚自由。
实际上,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
《婚姻法》对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这样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有个别的父母认为儿女是自己生的,婚姻当然应该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种思想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仍为一种通行的观念。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
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一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危害程序虽不如买卖婚姻的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它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
大量的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2篇)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____曾经说过。
“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
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
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心得体会 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培训心得体会
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培训心得体会社工万人培训心得体会xx年6月份我参加了在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举办的社工万人培训班,经过这次培训,我对社区工作、社区工作方法、社区工作价值观等都有了深刻的认识,下面我简单谈谈几点心得体会。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感受最多的是老师将我们以往学习的内容进行了梳理,系统地将知识分块整理后传授给我们。
例如根据介入方法分为小组与个案两个专题,又根据服务对象分专题讨论。
这种“专题”式的授课模式让我们更专注于各个不同领所域呈现出来的问题及针对的技巧,在归纳与分析中加深了对不同技巧的认识与运用,可谓是“温故”。
同时,在课堂上通过分小组讨论让同学积极表达自己的看法与观念,是让同学们积极投身到知识创新与分享上来的一种良好方式,既活跃了课堂的气氛又增加了与老师的互动,可谓是“知新”、一举多得。
我本人非常喜欢课堂上这种讨论的环节,觉得在讨论过程中在表达自己的观点的同时能听取其他人的观念与思想是互相促进与提升的一种良好方式。
并且在展示小组成果时,展示的是智慧也是分享的喜悦。
我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应该在内心构建起社区工作者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其有两方面:即从社区使命看,强调“扶弱济贫”,以解决社区问题、满足社区需求为己任,维护社区稳定,促进社区公平正义。
从专业使命看,强调“助人自助”,所谓“助人”是在个人、家庭、群体、社区出现困难时,社区工作者向其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所谓“自助”是通过社区工作的专业服务,来整合社区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困难人群走向“自救、自立、自助和自强”。
近年来,社区工作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工作领域的扩大从传统的弱势群体到各种有需要的人士,从对弱势人群的服务到关注公共问题;工作思路的拓展-从救济、救助到发展性的服务,从治疗到预防;工作方法的发展-直接社区工作方法-个案、小组、社区,间接社区工作方法-社区行政、社区工作研究;助人价值观的变化-从施舍到服务,从帮助到协助,从自上而下到平等合作,专业主义与文化敏感性。
婚姻法和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
婚姻法和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婚姻是个人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决策,涉及到个体的权益和自由选择。
婚姻法作为法律规范婚姻关系的法规,保障了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的保障,以及其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一、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婚姻自由选择权是指个体在选择婚姻对象和形式上享有的自由权利。
这一权利在婚姻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
根据《婚姻法》,任何婚姻关系的建立都应基于自愿和相互的意愿,双方应自主选择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以及与谁结婚。
这些规定确保了个体在选择伴侣时的自主权,避免了婚姻被他人强制安排的情况。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和早婚的情况。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青少年和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了他们因外界原因而被迫结婚,保障了他们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权。
二、婚姻法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婚姻法对家庭和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婚姻自主权的保障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家庭关系。
当个体能够自主地选择配偶时,有更大的可能性找到与自己相互尊重、理解和支持的伴侣。
这有助于形成和谐的家庭关系,增加夫妻之间的共识和信任,提升家庭的幸福指数。
其次,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的保障也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当个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关系时,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对方和解决问题,从而减少了婚姻危机和离婚率。
相反,如果婚姻被强制或不自主地选择,则个体可能在婚姻关系中感到不满和不幸,进而导致不稳定的家庭和社会问题。
此外,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的保障还对个体的人权和自由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每个人都有权力追求个人的幸福和自由,在婚姻自由选择上的权利能够让个人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
这对于个体的自我实现和满足感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的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这些保障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家庭关系,减少婚姻危机和离婚率,促进个体的自我实现和社会的进步。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婚姻法的意义,并积极推动婚姻自由选择权和自主权的实践。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
首先,婚姻自由是个人自主权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无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都不应该成为限制婚姻自由的理由。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所言,“婚姻是关于个体尊严和自由的权利,不应该因为性取向而受到歧视。
”其次,婚姻自由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婚姻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传统的婚姻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因此,应该让每个人都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婚姻形式,这样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包容和多元化的社会。
反方辩手观点:尽管婚姻自由是重要的,但是也需要考虑到一些现实的问题。
首先,婚姻自由可能会对传统家庭价值观产生冲击。
传统的家庭观念认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之间的关系,而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这一观念的淡化,从而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其次,婚姻自由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研究表明,稳定的家庭关系对子女的成长至关重要,而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因此,我们需要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和反方都有各自的观点和论据。
正方强调了婚姻自由作为个人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引用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的观点,以及社会进步的理念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而反方则从传统家庭价值观和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对婚姻自由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论述。
在这个辩题中,双方都需要充分考虑对方的观点,并提出合理的反驳,以期达到更好的辩论效果。
婚姻家庭纠纷诉讼指引
婚姻家庭纠纷诉讼指引重庆法律援助中心盛红斌律师原创第一类:婚约财产纠纷1.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
2.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
3.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一是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双方离婚时,但是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双方离婚时,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类:离婚纠纷1.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2.离婚有二种方式,一是自愿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3.自愿离婚,即登记离婚,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同时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如果查明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对子女、财产、债务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即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诉讼二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一是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的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二是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原为一方无过错起诉离婚,另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无悔改,或是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批评教育或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是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五是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原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六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以前司法解释归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是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的,二是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三是一方被判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四是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五是受夫妻对方虐待,或是虐待对方亲属或是遭受对方亲属虐待,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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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婚姻自主权是事实的权利,婚姻自由是一种立法价值取向。
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
即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具备结婚和离婚的申请权,是人的一种权利。
同时,婚姻自主权又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
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
其次,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则更具道德伦理属性。
恩*斯在考察了家庭的起源得出的结论是:依蒙昧时代的群婚制到野蛮时代的对偶婚制,发展到文明时代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的顺序,其最明显的特征就在于“妇女愈来愈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
由于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所处的经济地位以及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当的家庭责任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使追求婚姻自由也总是受桎于诸多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使婚姻自主权常常无法落到实处,故需以法律予以明示。
而婚姻自由常常是一种伦理价值选择,在实际的结婚、离婚中往往被观念、传统击得粉碎。
如针对第三者插足现象,经常成为舆论谴责的中心,法庭判决的依据,这实际是对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一种错误评价。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勃兴的已经得到确认的无过错离婚主义原则则是对一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理性评判。
所以,婚姻自主权不应成为婚姻自由的绊脚石,更不应成为阻止离婚自由的法宝。
婚姻自主权宽容度的增长必然会有力的或恰当地增加婚姻自由的限度。
再次,婚姻自主权必须以真实的合意为基础,婚姻自由却不尽然。
婚姻是一种契约,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亦称婚姻的预约。
婚约的成立称定婚或订婚。
婚姻是否为契约,取决于婚姻是否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
契约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契约主体必须为二人以上。
其次,必须达成意-思表示之合意,即未形成合意,也就形不成协议。
再次,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最后,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将婚姻视为一种契约性法律行为,这是一种共识。
因此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则必须遵从契约的有关规则,婚姻自主权必须是在双方真实的合意基础上的婚姻自主权,否则就不能体现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
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的行使并不都是出于真实的合意,如欺诈性协议离婚,回避法律的追诉。
所以婚姻自主权是以民法的规范予以规制并以双方真实合意作保障。
婚姻自由却总是以一方的自主权的行使来体现,不似婚姻自主权需双方的真实合意。
这一点在离婚自由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即是无合意的离婚自由的表现。
不过,蒙昧时代的群婚制中的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属于每个女子的婚姻形式当然不是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婚姻自由的内涵。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
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
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