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七锁八停、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合集下载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关注的重点领域。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提升煤矿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下面是详细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条红线: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二条红线: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其落实到位。

第三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煤矿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条红线:加强煤矿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煤矿应加大对安全生产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升现代化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人为操作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第五条红线:强化煤矿生产设备管理煤矿应科学合理规划、设计和布局矿井的生产设备,加强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红线:严格煤矿通风安全管理煤矿应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运行,有效控制瓦斯和煤尘等有害气体的生成和积聚。

第七条红线:加强煤矿水文地质条件管理煤矿应建立科学的水文地质条件管理制度,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确保矿井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红线:严格煤矿火灾防治工作煤矿应加强火灾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火灾预防、探测和扑救的制度,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红线: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煤矿要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违规作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红线: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煤矿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要加强管理,确保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防止因承包工程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煤矿应加强对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动态,为安全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加强对矿井、矿区的安全监控,及时预警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隐患。

推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推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一.严禁超层越界违法非法开采,杜绝工作面未经安全准入擅自组织开采。

二.严禁图纸不实,使用假图欺骗检查。

三.严禁使用无编制、非正规队伍组织生产,外委队组必须纳入矿井统一管理。

四.严禁工作面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隐患情况不停产、不撤人、不汇报,继续盲目组织生产。

五.严禁一巷多头作业、以掘代采作业、使用淘汰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六.严禁水患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

七.严禁瓦斯检查空班、漏班、假检,坚决杜绝瓦斯超限不撤人、不断电、不采取措施冒险强行作业,绝不准防灭火措施不到位、CO超限冒险作业。

八.严禁人料混运、辅助运输设施不达标、“封闭”管理不到位、使用非防爆胶轮车进行运输作业。

九.严禁超控顶距作业、支护失效作业。

十.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设备失爆组织生产。

如违反上述禁令,将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煤矿七锁八停、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煤矿七锁八停、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煤矿七锁八停、十条红线、十条禁令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模版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模版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模版煤矿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领域,确保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二十条红线模版可以帮助确保煤矿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份____字的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模版,供参考。

第一条红线:严禁超员作业煤矿作业场所严格按照规定的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作业,避免人员密集引发事故。

第二条红线:严禁违章挖掘严禁煤矿违规挖掘煤矿资源,确保矿山的合法开采。

第三条红线: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矿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杜绝操作失误引发事故。

第四条红线:严禁盗窃矿石和设备严禁盗窃矿石和煤矿设备,保护煤矿财产和设备完好。

第五条红线:严禁吸烟严禁在煤矿作业区域吸烟,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第六条红线:严禁无证上岗严禁无证矿工上岗作业,确保煤矿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证书。

第七条红线: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和爆炸物品严禁煤矿违规使用易燃和爆炸物品,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红线:严禁私自改变工艺和设备严禁私自改变煤矿生产工艺和设备,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红线:严禁违规接电严禁违规接电,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红线:严禁违反防火规定严禁违反煤矿防火规定,确保防火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红线:严禁矿井内乱堆杂物严禁在矿井内乱堆杂物,保持通道畅通,防止堵塞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红线:严禁擅自停工或恢复生产严禁煤矿擅自停工或恢复生产,确保工作计划的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红线:严禁违反煤尘控制规定严禁违反煤尘控制规定,确保煤尘控制的有效性,防止煤尘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红线:严禁违反通风规定严禁煤矿违反通风规定,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矿井的安全通风。

第十五条红线:严禁高温作业煤矿作业场所严禁高温作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红线:严禁违反爆破规定严禁违反煤矿爆破规定,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和环保。

第十七条红线:严禁乱堆矿石堆严禁乱堆矿石堆,确保作业面秩序,防止滑坡和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作业十条禁令

安全生产作业十条禁令

安全生产作业十条禁令
1. 禁令一: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解释:避免因错误指令导致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2. 禁令二:严禁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解释:确保员工具备所需的技能和知识,降低事故风险。

3. 禁令三:严禁擅自操作非本岗位设备。

解释:减少误操作和不熟悉设备带来的安全隐患。

4. 禁令四:严禁触摸或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解释:防止身体受伤。

5. 禁令五: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使用明火。

解释:降低火灾风险。

6. 禁令六:严禁擅自拆除或停用安全防护设施。

解释: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7. 禁令七: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解释:避免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8. 禁令八:严禁酒后进入作业现场。

解释:保持员工清醒,提高反应能力。

9. 禁令九:严禁在作业过程中嬉戏打闹。

解释:防止分心导致意外发生。

10. 禁令十:严禁瞒报、谎报事故。

解释:确保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是指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的一系列严格要求和禁止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其中“十严格”的主要内容包括:1. 严格管理制度: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2. 严格安全守则:煤矿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3. 严格安全措施:煤矿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如安全监测、通风防尘、灭火设施等。

4. 严格保护措施:煤矿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完善的防护设备和防护装置。

5. 严格职责制度:煤矿中相关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任何人不得逃避和推卸职责。

6. 严格安全教育:煤矿必须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严格应急准备:煤矿必须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能够迅速应对突发事件。

8. 严格安全检查:煤矿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9. 严格隐患治理:煤矿必须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10. 严格违章制度:严禁任何违反安全规定和冒险行为,对违章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同时,“十严禁”的主要内容包括:1. 禁止盲目扩大煤矿规模和生产能力。

2. 禁止无证或超范围开采。

3. 禁止违规设置、临时停用或拆除安全设施。

4. 禁止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违章作业。

5. 禁止安全工程建设不达标或不按规定使用。

6. 禁止违法强制加班和违章堵煤。

7. 禁止无证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在矿井工作。

8. 禁止擅自改变或损坏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9. 禁止强行强迫职工进入危险作业区域。

10. 禁止违规违章行为和违法操作。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1、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是什么一、严格执行“两票”制度。

严禁无票工作、无票操作和擅自更改“两票”的工作内容;严禁在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及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技术措施。

严禁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擅自改变安全防护措施、扩大工作范围的工作。

三、严格执行工作“四措”和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的工作要求。

严禁在无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或标准程序作业卡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四、严格执行防高空坠落安全防护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有关规定。

严禁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失去保护;严禁不按规定正确着装、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五、严格执行带电作业工作规定。

严禁无工作方案或采用未经审定的工作方案进行带电作业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器具开展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六、严格执行感应电压防护规定。

严禁在无可靠接地的带感应电设备上工作。

七、严格执行带电跨(穿)越施工架线的工作规定。

严禁无跨越架和无安全、可靠措施的带电跨(穿)越工作。

八、严格执行在SF6电气设备上工作的规定。

严禁事先未进行通风就进入SF6配电室和在无防毒措施的情况下开展SF6设备的事故抢修及日常检修工作。

九、严格执行防火防爆的安全工作规定。

严禁开展违反消防、爆破、高压气瓶管理要求的工作。

十、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严禁酒后进入生产、作业区域;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

(1)煤矿安全生产十条扩展资料第一道防线:高速、准确地切除故障元件的继电保护和反应被保护设备运行异常的保护不损失负荷,快速隔离故障;第二道防线: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允许损失少量负荷,避免元件过载、电网失稳;第三道防线:失步解列与频率、电压控制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避免电网崩溃。

简单点说,三道防线分别是:继电保护、过载切机切负荷稳控装置、低频低压失步解列装置。

城市配电网的供电安全采用N-1准则,即:(1)高压变电所中失去任何一回进线或一组降压变压器时,必须保证向下一级配电网供电;(2)高压配电网中一条架空线、或一条电缆,或变电所中一组降压变电器发生故障停运时;a.在正常情况下,除故障段外不停电,并不得发生电压过低和设备不允许的过负荷;b。

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

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

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十严禁一、严格落实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严禁违规使用明火、吸烟、不按规定着装、班前饮酒者及无人带领的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职责不清、多头管理、业务保安不到位、安全管理漏项。

四、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不办理票证或未按照票证要求落实措施、违反操作规范组织检修作业。

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严禁随意拆卸或解除安全附件、联锁、报警信号,严禁重要工艺监测仪器仪表缺失、失效、拆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六、严格执行工艺控制指标,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温度、超压力组织生产。

七、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工艺、设备、现场,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

八、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未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九、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严禁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充装、运输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销售、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

十必须一、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特别是在停电、特殊检修、突发事故处理、开停车等特殊时期,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要带班在现场,否则禁止作业。

二、必须依法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消防合格审批批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

三、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进行保存、发放和使用。

四、必须编制完善的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参加检修人员组织开展“五想五不干”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郑煤集团公司兼并重组矿井安全检查特别规定
(七锁八停)
兼并重组矿井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并实行主井锁井。

1、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传感器未实现0.8%断电的。

2、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超1%的。

3、总回风巷通风断面小于6m2、矿井风量不足的。

4、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故意切断远程瓦斯监控传输的。

5、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6、突出矿井未执行区域、局部防突措施以及未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

7、未制定和执行打消突钻孔施工挂牌留名制,打假钻孔、填假数据、报假资料等。

兼并重组矿井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采掘工作面作业。

1、瓦斯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置、标校或误差超过规定的。

2、采煤工作面两巷高度低于1.6米、断面不足4m2、长度超过5米的。

3、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

4、局部通风机未执行双风机、双电源,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不能正常使用的。

5、采掘工作面未通过“三评价一评定”的。

6、老塘悬顶面积超过10m2,支架连续5棚歪旋,没有加固的。

7、采面倾角大于25度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8、没有制定探放水专项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郑煤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十条红线)
1、采掘工作面无设计、未评价或未通过集团公司(或子公司)评价而私自施工的;
2、突出煤层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不达标,或采掘工作面超采、超掘的;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进尺的,打钻顶钻、喷孔、地质异常变化等异常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4、擅自提高瓦斯超限报警、断电值或断电控制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故意破坏监测监控设施的,监测上传数据进行筛选传输或故意中断监控网络传输的;
5、瓦斯超限作业的;
6、未按规定执行煤体注水等控制顶板措施作业的;
7、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
8、提人系统安全保护不齐全、不可靠而投入使用的;
9、“三评价一评定”纳入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重点监控的隐患,而矿井未纳入监控的;10、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对存在第3、4、5、6、10款情况之一属于个人严重违章行为的,给予责任职工、班组长解除劳动合同、跟班区队长撤职处分;
对存在第1、2、4、7、8、9、10款情况之一属管理责任的,给予责任科长记大过、安全科长警告处分。

对存在十条红线情况之一的,直管矿主管业务副矿长、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长到集团公司做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