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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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皖政办明电[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2〕45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立了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安排,逐级抓好落实。

要将《条例》作为“六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管局要会同省法制办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机关事务管理队伍业务素质,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能力。

二、抓紧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和标准省管局要会同省法制办,研究拟定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实化《条例》各项规定。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配套办法,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资产使用管理、后勤服务、公务用车以及公务接待管理等专项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物业服务和后勤服务标准等。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第一部分绪论一、为了规范机关事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日常管理制度。

二、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是依据《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可行性和执行性。

三、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关事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和业务活动。

四、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组织架构和职责一、机关事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二、主任负责机关事务中心的全面管理和领导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三、机关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办理公文传递和文件管理,协助机关领导开展日常工作等。

四、各个岗位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一、接待来访人员1. 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当礼貌待人,细心倾听,及时解决对方提出的问题。

2. 对于重要来访人员,应当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保障其来访期间的工作顺利进行。

3. 对于不明来访人员,应当核实身份并登记备案,确保安全。

二、公文传递和文件管理1. 公文传递应当及时、准确、保密。

2. 文件管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障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3. 对于机关内部的公文和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传递和管理。

三、协助机关领导开展日常工作1. 协助机关领导做好会议和活动的准备工作,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机关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其他1. 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能力。

2. 机关事务中心应当积极开展工作创新,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3. 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纪律,对于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部分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一、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由主任负责执行。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是指机关单位为规范和管理日常事务运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

其目的是确保机关单位的日常事务顺利进行,内部管理规范化、高效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通常涵盖以下方面:1. 内部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明确机关单位的组织结构和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确保各项事务能够得到有效地处理和管理。

2. 文件和资料管理:规定文件和资料的起草、审批、归档等流程和要求,保证文件和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方便查阅。

3. 会议管理: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题安排和会议纪要记录等事项,确保会议的高效、有序进行。

4. 请假和出差管理:明确请假和出差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员工的请假和出差行为符合规定,并便于管理和统计。

5. 设备和物资管理:规定设备和物资的购置、使用、保管和报废等事项,确保设备和物资的安全、有效地利用。

6. 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工作,加强管理和激励。

7. 安全与保密管理:规定机关单位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机关单位的信息和资产的安全和保密。

8. 日常办公秩序管理:规范员工的日常办公行为,包括考勤管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纪律等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全员参与,通过制度化的管理和监督,能够优化机关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机关单位的顺利运行。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顺利进行,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机关事务管理的范围第二条机关事务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设置、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事务、文件管理、会议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方面。

第三章机关事务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机关事务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等。

具体职责为:1. 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2. 组织机关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事务、文件管理、会议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3. 监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4. 组织开展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培训工作,提高机关事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权限,为了规范机关事务管理行为,保证工作效率和效益,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机关内部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机关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机关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决策程序和决策程序:规定机关内部决策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决策的程序、权限、决策会议的召集和决策结果的执行等。

3. 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机关内部人事招聘、岗位设置、薪资福利、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机关人员的规范管理和合理配置。

4. 财务管理制度:机关内部财务收支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申请和使用、财务审计等,确保机关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5. 办公用品和设备管理制度:规范机关办公用品和设备的采购、使用和管理,确保办公用品和设备的合理使用和保管。

6.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机关文件和档案的署名、保管、归档和借阅等管理程序,确保文件和档案管理的规范和有序。

7. 外部事务管理制度:规定机关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合作和联系管理程序,确保外部事务管理的规范和合理性。

以上仅为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式还需要根据机关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具体制定。

同时,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不同时期和情况下的工作需求。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构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并按主办部门编号。

报送登记时,须同时提交备案报告和说明、已经制定机关负责人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正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年份、登记流水号三部分组成,由省法制办另行规定。

三、统一发布的形式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和政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公布主体、公布时间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省级部门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程序和方式,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函〔2010〕96号)有关规定。

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的程序和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专设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并建立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为本级政府部门提供标准化的检索入口,为公众查询提供统一的检索途径。

对外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按照有关规定标注统一编号和有效状况。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衔接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明确政府办公室(厅)与政府法制机构、部门办文机构与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

要高度重视工作机制建设,切实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大力创新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政府办公室(厅)和法制机构文件管理工作人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题库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题库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知识试题一、单选题第1题《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施行时间是( )。

A.2012年6月30日B.2012年10月1日C.2012年7月1日D.2012年9月30日第2题《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是( )。

A.仅各级人民政府B.仅各级人民政府部门C.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D.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第3题《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所称的机关运行经费是指( )。

A.用于机关事务运行购买货物的资金B.用于机关事务运行购买服务的资金C.两者都是D.两者都不是第4题有权制定机关事务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的是()。

A.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B.市政府财政局C.市政府法制办公室D.市政府审计局第5题负责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的是( )。

A.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B.市政府财政局C.市政府法制办公室D.市政府审计局第6题某市地税局欲采购2辆公务轿车,其不得采取的行为是( )。

A.采购经济适用型轿车B.采购高档豪华型轿车C.采购符合标准的服务项目D.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第7题关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采购项目可以随意增减B.有关部门可以绕开政府集中采购而自行购买C.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购买高档办公家具D.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第8题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价格( )。

A.不得过分高于市场平均价格B.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C.应当等同与市场平均价格D.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决定第9题从机关资产管理关系角度而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局的关系是( )。

A.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不受任何部门监督B.机关事务管理局未征得财政局同意不得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C.财政局负责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D.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接受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第10题某局有一台闲置多年的复印机,现因迁移办公地点需要处理,其正确做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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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1号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
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
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
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

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

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

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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