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皖政办明电[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2〕45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立了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安排,逐级抓好落实。
要将《条例》作为“六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管局要会同省法制办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机关事务管理队伍业务素质,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能力。
二、抓紧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和标准省管局要会同省法制办,研究拟定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实化《条例》各项规定。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配套办法,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资产使用管理、后勤服务、公务用车以及公务接待管理等专项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物业服务和后勤服务标准等。
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等。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三)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下设事务管理科、后勤保障科、财务管理科等科室。
第五条事务管理科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计划;(二)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三)负责机关办公场所、设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四)负责机关内部安全、消防、保卫等工作;(五)负责机关内部车辆、交通、通讯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后勤保障科职责:(一)负责机关食堂、宿舍、会议室等后勤保障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二)负责机关内部清洁、绿化、维修等后勤服务工作;(三)负责机关内部物资采购、调配、报废等工作;(四)负责机关内部职工福利、保健等工作。
第七条财务管理科职责:(一)负责机关财务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二)负责机关资产、设备、物资的核算和管理工作;(三)负责机关内部审计、监督等工作;(四)负责机关内部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发放工作。
第三章办公室管理第八条办公室应保持整洁、有序,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
第九条办公室物品的采购、领用、报废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到节约、合理、高效。
第十条办公室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办公室安全、消防、保卫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机关内部安全。
第四章后勤保障第十二条后勤保障科应负责机关食堂、宿舍、会议室等后勤保障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十三条后勤保障科应负责机关内部清洁、绿化、维修等后勤服务工作,保持机关内部环境整洁、优美。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机关事务管理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规定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一、工作制度(一)行政领导负责制。
实行主任、科长分级负责制。
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扶贫领导小组负责;科长在主任领导下主持科内工作并对主任负责,科室职员在科长领导下工作并对科长负责。
(二)实行民主决策制。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办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均在全体职工讨论的基础上,采纳多数人且正确意见,形成工作决定。
(三)坚持调研工作制。
凡办公室干部,年度力争三分之一时间深入基层调研,收集信息,掌握实情和工作主动权,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一份或与简报二期以上。
(四)实施目标管理制。
年初制定办公室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量化科室和个人工作责任。
办领导负责总目标实施,科长负责科室目标落实,科室各责任人负责工作到位。
实施民主评定,半年考核小结,年终全面考核总结。
(五)建立奖惩激励制。
强化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既要建立职工实绩档案,又要与个人分配挂钩,兑现奖惩。
二、学习制度(一)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每月第一、第三周星期五下午为办公室学习时间。
政治学习由办领导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安排;业务学习由综合科列出计划,统一安排、实施;党员学习,按党支部统一安排进行。
党员、干部、职工在集中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缺席。
工作人员要自觉、认真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不断充实、提高自己。
(二)政治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现代科技知识等。
(三)业务学习内容:重点学习本职业务知识,也要学习其它相关知识,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不断强化自身,增强本领。
三、会议制度(一)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决定办公室重要工作。
(二)办公会议:由办领导主持,每月上旬或下旬召开一次,传达和学习上级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开展形势教育,听取和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决定办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安排工作。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承市政办字〔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5〕8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4日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承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市各级财政资金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要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称统一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市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并全面指导县(区)的机关事务工作。
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管理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并全面指导乡镇(街道)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各机关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机关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标准,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降低服务成本,并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及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川办函[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13]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降低行政成本、创建节约型机关、深化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机关事务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在全面总结机关事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制度和改革方向,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专题学习,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把学习《条例》纳入机关“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要求,增强依法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法制、公务接待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情况、研究问题、推进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和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推进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逐步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
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职责,加强机关事务管理队伍建设,未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地方,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做到人员力量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机关事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机关事务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事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会议场所、车辆使用等。
第三条机关领导班子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维护机关事务工作安全。
第四条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全面掌握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机关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机关事务工作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六条机关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排查和状况分析,及时发现、解决和预防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机关事务工作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法规政策,确保机关事务工作的安全生产符合国家、地方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机关各级领导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保障机关事务工作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机关员工要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机关设立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五条机关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机关事务工作的安全生产水平。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附属机构。
第二条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机关事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进行。
2.公开透明:机关事务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公开和可查阅。
3.服务为先:机关事务管理应注重服务宗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4.信息化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推动信息技术在机关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创新发展:机关事务管理应积极推动创新,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二章机关事务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的范围机关事务管理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硬件设备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依法规范行政管理流程,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决策和执行。
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人员安排、会议组织、文件管理、信息报送等。
第五条人事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依法进行人事管理,包括招聘、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
要注重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人事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财务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要加强监督和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合法。
第七条档案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要保护机关档案的完整性、可查阅性和安全性,确保档案的有效运用和管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注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机关工作环境、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保护,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硬件设备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加强对硬件设备的管理,包括购置、维护、更新等。
要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效能。
第十条信息化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推动信息化管理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促进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郑政办文[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1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于2012年6月28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抓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保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首部行政法规,对于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学习贯彻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进一步推动我市机关事务工作规范高效运转和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进一步加强机关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升机关形象和公信力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发挥机关事务管理职能、服务和保障郑州都市区建设大局的迫切需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安排,切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一)搞好动员部署。
9月底前,市、县(市、区)分别召开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动员部署会,对此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安排,进行思想动员,提出相关要求。
(二)抓好学习培训。
一是市直机关各单位和各县(市、区)组织本单位和本级机关干部学习《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重点领会掌握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内容和要求。
二是市事管局9月份组织郑州市机关事务工作协会会员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三是市政府法制办年底前对全市机关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考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8月31日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外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机关运行经费公开。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及时调整。
第八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执行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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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
关键词:机关 张为臻 事务管理 条例 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
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
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
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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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