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一、概述技术转移是指将技术、技术资产、技术成果等有形无形的技术要素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技术转移事务,确保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并最大化地利用技术资源,制定和实施技术转移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二、目的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保护和利用技术资源,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适用范围技术转移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技术转移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部门。
四、管理流程1. 技术转移需求确认在技术转移开始前,需明确转移双方的技术需求和转移目标。
双方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确定技术转移的内容和范围。
2. 技术评估和选择对技术进行全面评估和选择,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可转移性、风险等因素。
技术转移双方需明确技术的具体参数和要求,确保技术符合转移方的需求。
3. 签订技术转移协议进一步详细制定技术转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并签订技术转移协议。
技术转移协议应明确技术转移的方式、时间、费用、责任等各方面的内容,并约定技术转移期限和保密协议。
4. 技术转移实施根据技术转移协议的约定,进行技术转移的具体实施。
包括技术交底、培训、设备调试等环节,确保技术的成功转移。
5. 技术转移验收在技术转移实施结束后,进行技术转移验收。
双方通过技术转移验收评估技术转移的结果和效果是否符合预期要求,评估转移后的技术应用情况。
6. 技术转移管理与监督建立技术转移管理与监督机制,确保技术转移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技术转移结果的落地。
包括技术转移的追踪和监督,技术转移成果的评价和利用等。
五、保密措施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
为了保护技术转移的双方的利益,需建立和执行保密协议,包括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保密责任、义务和约束。
六、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技术转移管理制度需不断进行改进与完善,随着技术和管理的发展,及时对技术转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以确保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技术转移服务管理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科研院所参与,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主选择的原则,保障技术转移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坚持技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机密的原则,保障技术转移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加强自律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促进技术转移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相关的技术服务资质和条件,公开承接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第八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服务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技术动态,为技术转移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第十一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公开透明的收费程序和内容,严禁变相收费和强制交易。
第三章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开展和管理第十二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评估、合同管理、实施和服务监督等环节。
第十三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先进性。
第十四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依据科学、客观的标准,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
第十五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合同管理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合规、合理,确保双方利益平衡。
第十六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当有序进行,确保技术的稳定转移和有效应用,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
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模式与管理方法

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模式与管理方法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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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和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综合效益,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引进和转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是企业内部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促进企业内外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应用。
根据企业规模和需求,适当设置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确保技术转移工作的全面展开。
三、组织机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领导班子、综合业务部门、技术评估部门、业务拓展部门、信息服务部门等。
领导班子由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机构的决策和领导工作。
综合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订发展规划、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协调各部门协作等。
技术评估部门主要负责对科技成果的技术评估工作,评估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和市场潜力。
业务拓展部门主要负责技术转移业务的对外协调和合作。
信息服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和整理技术信息,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人员管理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的人员管理主要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等。
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建立健全人员激励机制,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机构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业务流程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申报、技术评估、合作洽谈、合同签订、技术转移和应用推广等环节。
机构应根据业务需求,建立健全业务流程,确保各环节的无缝衔接和高效运行。
机构应加强对技术成果的推介和宣传,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参与技术转移工作。
六、质量管理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技术转移工作的规范进行。
机构应加强对科技成果的技术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业务流程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信息化建设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业务流程的自动化和信息的共享化。
公司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技术转移业务的管理,提高技术转移效率,保护公司及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涉及技术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技术成果转化、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
第三条公司技术转移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技术转移活动合法合规;(二)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实现利益最大化;(三)保密原则:对技术转移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严格保密;(四)效益原则: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实现技术转移的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技术转移管理部门,负责技术转移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技术转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技术转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技术转移项目的评估、论证和决策;(三)协调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各项事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四)对技术转移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规、高效;(五)收集、整理技术转移相关信息,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技术转移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技术转移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技术转移项目管理第七条技术转移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二)具有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三)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四)技术转移方案合理可行。
第八条技术转移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申请: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技术转移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二)项目评估:技术转移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三)项目论证:技术转移管理部门召开论证会,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四)项目决策:公司领导层对项目进行决策;(五)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部门按照批准的技术转移方案组织实施;(六)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技术转移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九条技术转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开展技术转移示范工作,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科技部研究制订了《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二OO七年九月十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速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或个人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向我市转移,特设立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
第二条嵊州市科技局为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具体从事下列合作形式的管理。
1、嵊州市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2、我市乡镇(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合作共建的技术服务创新平台。
3、从嵊州市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或个人引进到嵊州市境内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
第四条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的工作责职。
1、掌握全市科技合作信息,搜集市内外科技成果,了解科技发展动态。
2、定期征集企业技术难题和科技需求项目。
3、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展示和科技信息发布。
4、建立人才档案,协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和培育。
5、开展广泛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不定期召开产学研合作恳谈会。
6、制订和落实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考核和日常管理。
7、负责对科技合作项目的认定和奖励。
8、负责推荐申报上一级科技合作项目。
第五条申报技术合作项目条件。
1、在嵊州市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2、必须是嵊州市境外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转移到嵊州市境内。
3、建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必须签订规范的技术转移(转让)合作协议书,并支付相应的技术转让经费。
5、技术受让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项目负责人以及相配套的生产技术设施设备。
6、技术转让成果知识产权明晰。
7、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良好。
第六条为加强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对机构建设进行配套扶持,对具体的技术服务机构和合作项目进行奖励。
配套扶持经费主要包括机构的基础建设经费和正常的运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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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速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或个人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向我市转移,特设立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
第二条嵊州市科技局为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具体从事下列合作形式的管理。
1、嵊州市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2、我市乡镇(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合作共建的技术服务创新平台。
3、从嵊州市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或个人引进到嵊州市境内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
第四条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的工作责职。
1、掌握全市科技合作信息,搜集市内外科技成果,了解科技发展动态。
2、定期征集企业技术难题和科技需求项目。
3、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展示和科技信息发布。
4、建立人才档案,协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和培育。
5、开展广泛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不定期召开产学研合作恳谈会。
6、制订和落实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考核和日常管理。
7、负责对科技合作项目的认定和奖励。
8、负责推荐申报上一级科技合作项目。
第五条申报技术合作项目条件。
1、在嵊州市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2、必须是嵊州市境外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转移到嵊州市境内。
3、建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必须签订规范的技术转移(转让)合作协议书,并支付相应的技术转让经费。
5、技术受让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项目负责人以及相配套的生产技术设施设备。
6、技术转让成果知识产权明晰。
7、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良好。
第六条为加强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对机构建设进行配套扶持,对具体的技术服务机构和合作项目进行奖励。
配套扶持经费主要包括机构的基础建设经费和正常的运作经费。
奖励经费主要是对共建技术服务机构的奖励以及对各单位从嵊州市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或个人引进新技术项目和国内外专利技术等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申报技术合作项目和申请技术服务机构合作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证明复印件。
2、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3、支付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请合作专项资金的,技术合作转让费必须在10万元及以上。
第八条附则
1、本办法由嵊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