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技术转移服务管理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科研院所参与,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主选择的原则,保障技术转移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坚持技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机密的原则,保障技术转移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加强自律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促进技术转移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相关的技术服务资质和条件,公开承接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第八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服务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技术动态,为技术转移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第十一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公开透明的收费程序和内容,严禁变相收费和强制交易。
第三章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开展和管理第十二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评估、合同管理、实施和服务监督等环节。
第十三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先进性。
第十四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依据科学、客观的标准,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
第十五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合同管理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合规、合理,确保双方利益平衡。
第十六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当有序进行,确保技术的稳定转移和有效应用,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
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速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或个人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向我市转移,特设立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
第二条嵊州市科技局为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具体从事下列合作形式的管理。
1、嵊州市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2、我市乡镇(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合作共建的技术服务创新平台。
3、从嵊州市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或个人引进到嵊州市境内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
第四条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的工作责职。
1、掌握全市科技合作信息,搜集市内外科技成果,了解科技发展动态。
2、定期征集企业技术难题和科技需求项目。
3、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展示和科技信息发布。
4、建立人才档案,协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和培育。
5、开展广泛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不定期召开产学研合作恳谈会。
6、制订和落实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考核和日常管理。
7、负责对科技合作项目的认定和奖励。
8、负责推荐申报上一级科技合作项目。
第五条申报技术合作项目条件。
1、在嵊州市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2、必须是嵊州市境外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转移到嵊州市境内。
3、建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必须签订规范的技术转移(转让)合作协议书,并支付相应的技术转让经费。
5、技术受让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项目负责人以及相配套的生产技术设施设备。
6、技术转让成果知识产权明晰。
7、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良好。
第六条为加强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对机构建设进行配套扶持,对具体的技术服务机构和合作项目进行奖励。
配套扶持经费主要包括机构的基础建设经费和正常的运作经费。
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模式与管理方法

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模式与管理方法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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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大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主要任务:(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对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推广;(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备案条件(一)在大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独立法人内设机构(由依托单位负责申报);(二)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运营模式或特色经营项目;(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设施;(四)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有成功的技术转移服务案例;(五)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3名及以上专职技术经纪人;(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备案需提供材料(一)《大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二)机构法人证书(内设机构同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三)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机构中技术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务合同复印件;(五)机构上年度典型技术转移案例证明材料复印件;(六)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一式壹份,A4纸正反面打印,按序装订成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济科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科发〔2023〕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3月13日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为落实《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9号),支持培育济南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市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或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应体现服务机构发挥的居间、经纪等中介作用,明确技术供方、需方、服务机构三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机构市内注册,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能力,居间、中介作用发挥明显,取得较好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
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2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5万元;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银行到账数据为准。
(三)信誉良好。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行为。
技术转移中心保障措施方案

技术转移中心保障措施方案技术转移中心保障措施方案为了保障技术转移中心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技术转移,我们提出以下保障措施方案:一、建立严格的组织管理体制。
成立技术转移中心的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技术转移的相关工作,确保技术转移活动的顺利进行。
委员会成员由相关科研人员、企业主管部门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确保技术转移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技术转移中心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对技术文档、数据和信息的保护和备份机制,确保技术转移过程中的数据和信息安全。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建立技术转移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技术转移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技术转移专家能够熟练掌握技术转移的相关知识和技巧。
四、建立技术转移项目管理制度。
技术转移中心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执行和结题的全过程管理,确保技术转移项目能够按时完成,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建立技术转移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
技术转移中心应建立技术转移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对技术转移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点和防范措施,以减少技术转移过程中的风险。
六、加强技术转移信息共享和推广。
技术转移中心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科研机构、企业和专业机构合作,开展技术转移信息共享和推广活动,提高技术转移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七、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培训和交流活动。
技术转移中心应定期组织技术转移培训和交流活动,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进行技术转移经验的分享和交流,提高技术转移团队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总之,建立技术转移中心保障措施方案,可以有效提高技术转移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同时,这也需要各相关方和利益相关者的齐心合力和共同努力,共同营造良好的技术转移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0〕1号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促进全区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于本办法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网络平台、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和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服务;(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服务;(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技术应用与推广服务;(五)中试试验、工程化设计和技术标准、测试分析等服务;(六)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七)技术交易网络信息服务;(八)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九)其它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认定,各盟市科技行政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审核推荐。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制度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依法规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中心广大职工和各服务中心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中心下属各部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工作。
三、定义科技成果:指中心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中心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中心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四、组织机构管理与职责研究院实行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协调小组提名,办公会议研究、中心负责人聘;副组长、各研究中心负责人由个人申请、部门(二级学院)推荐、组长提名、中心负责人聘;其他兼职人员由个人申请、副组长推荐、人事处备案、院长聘。
研究院设专职人员2人(专职副组长、办公室文员各1人);董事会由中心负责人、副中心负责人和组长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中心负责人及成果转化部负责起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定期由成果转化部负责组织中心下属各部门对该制度进行修订。
综合管理部:及时向外部发布技术合作需求、中心取得的技术成果信息。
加强与合作合办的沟通,及时反馈客户需求。
并根据各个项目的需要,招聘符合项目需要的人员,促进项目推进。
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审核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审核付款,把控项目的财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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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速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或个人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向我市转移,特设立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
第二条嵊州市科技局为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具体从事下列合作形式的管理。
1、嵊州市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2、我市乡镇(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合作共建的技术服务创新平台。
3、从嵊州市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或个人引进到嵊州市境内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
第四条嵊州市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中心的工作责职。
1、掌握全市科技合作信息,搜集市内外科技成果,了解科技发展动态。
2、定期征集企业技术难题和科技需求项目。
3、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展示和科技信息发布。
4、建立人才档案,协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和培育。
5、开展广泛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不定期召开产学研合作恳谈会。
6、制订和落实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考核和日常管理。
7、负责对科技合作项目的认定和奖励。
8、负责推荐申报上一级科技合作项目。
第五条申报技术合作项目条件。
1、在嵊州市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2、必须是嵊州市境外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专利产品转移到嵊州市境内。
3、建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必须签订规范的技术转移(转让)合作协议书,并支付相应的技术转让经费。
5、技术受让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项目负责人以及相配套的生产技术设施设备。
6、技术转让成果知识产权明晰。
7、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良好。
第六条为加强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对机构建设进行配套扶持,对具体的技术服务机构和合作项目进行奖励。
配套扶持经费主要包括机构的基础建设经费和正常的运作经费。
奖励经费主要是对共建技术服务机构的奖励以及对各单位从嵊州市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
大型企业或个人引进新技术项目和国内外专利技术等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申报技术合作项目和申请技术服务机构合作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证明复印件。
2、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3、支付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请合作专项资金的,技术合作转让费必须在10万元及以上。
第八条附则
1、本办法由嵊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