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公司技术中心及其管理办法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技术中心及管理机构1、“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在“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创新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创新委员会”是“技术中心”的决策机构;“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创新专家委员会”是“技术中心”的项目评审机构。
2、创新委员会成员:张鸿恩、赵智、韩哲、马积福、杨劲松、侯敬平、张克难、李斌宇、孟秀生、张巧生、亢珍贤、王永强、安文平、宁政权、王宏明、任思亮、冯希宏3、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根据年度职称及学历晋级情况吸收高级工程师和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张鸿恩、赵智、马积福、杨劲松、侯敬平、张克难、李斌宇、王宏明、冯希宏、张巧生、廉建军、焦保国、韩建伟以及根据需要聘请的专家学者4、技术中心办公室设在技术中心技术中心内部机构组成由行政部和项目管理部组成,下设采矿技术研究组、机电运输研究组、通风安全研究组、信息监控研究组、水文地质研究组、煤矿机械研究组、节能环保研究组7个科研小组。
5、技术中心成员单位:生产技术科、机运科、机修厂、通风科、地测科、信息监控中心、生产调度、总工办、计量能源科、企管计划科、财务科、供应科、人劳科第二章主要职责1、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相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公司安全生产和技术进步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要求,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为公司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对公司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和发展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和论证,为领导决策提供技术支持;(2)负责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以及推广应用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3)检查界定和评价各单位及个人的创新项目工作业绩,通过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负责抓好技术研发人员的考核,技术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组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技术中心的认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淄博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三)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一)企业向市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市经信委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研发方向和目标,制定年度研发计划。
第八条技术中心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九条技术中心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鼓励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四章支持与激励第十条市经信委及相关部门应为技术中心提供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条对于技术创新成果显著、经济效益突出的技术中心,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定期向市经信委报告运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的企业,市经信委将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发改委2007第53号令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5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016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34号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年2月26日。
临沧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临沧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促进、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
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是在企业组建的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职能1、企业技术中心要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合理设臵。
2、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3、企业技术中心要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
4、企业技术中心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沟通与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5、企业技术中心要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程序。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选项原则,对研发项目进行市场分析、技术经济评估、投融资评估等,并整合企业内外资源,组织实施项目,定期组织项目评估。
第六条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第二章认定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依照认定条件,成熟一批认定一批。
第八条认定条件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在临沧市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企业技术中心运营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中心运营管理办法一、背景简介企业技术中心作为企业的核心研发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对企业产品的研发、改进以及前瞻性研究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规范和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系2.1 技术中心组织结构企业技术中心应根据业务需求和规模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组织结构应包括技术总监(或技术中心负责人)、技术部门和研发团队。
技术总监负责技术中心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工作,技术部门负责具体的技术开发和项目管理,研发团队根据项目需求进行具体的研发工作。
2.2 人员配备企业技术中心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研发人员。
技术总监应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技术部门应有一定数量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研发团队应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
2.3 项目管理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计划、项目执行和项目验收等环节。
项目管理人员要负责项目的进度控制和质量管理,并及时汇报项目进展和问题。
三、运营管理流程3.1 技术研发流程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流程应包含以下环节: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研发实施、测试验证和推广应用。
研发流程应注重阶段性的评审和验收,确保研发成果符合要求。
3.2 项目管理流程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管理流程应包含以下环节:项目立项、项目计划、资源分配、进度控制、问题解决和项目验收。
项目管理流程应注重项目风险的识别和控制,确保项目按时、质量高效地完成。
3.3 绩效评估流程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对技术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
绩效评估应包括项目完成情况、技术贡献、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评估指标,并与薪酬管理相结合,激励技术人员积极进取。
3.4 资源管理流程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源管理流程应包括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培训和离职等环节,物质资源管理包括设备采购、仓库管理和资产清查等环节。
资源管理流程应注重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三)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五)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包括:(一)企业申报;(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初审;(三)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四)公示;(五)认定。
第六条认定结果应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管理。
第八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考核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认定资格。
第五章支持政策第九条对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将给予以下支持:(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二)优先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三)优先获得科技创新资金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江西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企业应参照正式文件执行。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部署,现就加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
中心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放运行科研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成为创新资源富集地。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高点定位、机制创新、追求卓越、引领发展”原则,面向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我省重大技术需求,重点在引领产业发展、跃升产业链高端潜力强的技术领域科学布局,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履行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范职责,积极构建新型科研体制,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凝聚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用金服协同,开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熟化、产业化进程,提升全省重点产业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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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技术创新及应用,规范工作流程,为进一步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和科技政府部门的有关政策、公司有关文件和公司董事会章程及有关工作制度,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技术工作的有序管理,为试试科技兴企的发展战略,公司成立技术中心,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的科技开发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组织机构与职责、科技开发项目管理、科技开发经费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技术中心是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公司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旨在充分发挥公司科技、人才优势,利用和吸引社会各方面科技资源,加强产学研结合,以提高公司自主开发能力,为公司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持续发现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技术中心设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三个层次。
1、决策层为公司技术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规定、计划、技术决策及重大科技项目进行审查、决策、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审定技术中心的经费开支计划,审议技术中心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对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实绩进行评估,向公司提交评估意见。
2、管理层为公司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责任制,负责对技术中心的技术、资金、人力资源、技术开发创新项目统一规划、协调、归口管理,对中心决策层负责。
包括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实验测试和科技信息等四个管理项目。
3、执行层有技术中心综合办公室、钢结构及焊接技术研发室、市政路桥研发室、科技蹭过综合研发室、计量检测中心组成,负责实施技术开发创新、新产品、新技术研究与应用、技术引进消化以及二次创新工作。
第七条技术中心设专家委员会,由公司各专业技术带头人或具有丰富经验、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工程技术人员及集团外部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技术中心的开发方向、课题选项、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及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
第八条技术中心任务;1、负责国家、省、股份和集团公司有关科技开发政策的贯彻落实。
组织收集分析和公司有关的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技术发展动态,为公司的技术发展决策提供信息和服务。
2、参与制定和实施企业科技发展战略、负责编制企业技术开发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中长期及年度科技进步计划,确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3、负责企业科技研发体系的建立及运行,负责厅级、省级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于申报工作,一年内确保公司技术中心达到省级技术中心水平。
4、负责科技研究开发、推广与应用。
5、进行科技成果、施工工法、专利等总结与申报。
6、组织研究开发有市场应用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为公司的技术进步、产品更新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技术支持;针对工程施工中的技术难题,组织技术研究与攻关。
7、负责工法的开发与应用,积极组织省级、国家级工法的编制与申报工作,在近三年内完成国家级工法三项以上,以不断提高公司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8、负责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消化。
吸收和开发创新,形成具有综合实力的专业技术。
在近五年内完成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达到立即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9、负责科技示范工程的申报和推广。
10、参与申报与编写国家规范、行业技术标准和企业技术标准。
11、负责高新企业的申报、维护和业务管理。
12、建立有效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吸引高级技术人才以各种方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为公司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13、开展技术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评估、论证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评估、论证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公司内外的推广应用。
14、负责与企业外部大专院校和研究院监理广泛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共建公司技术中心,促进和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15、负责办理技术中心在科技开发中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的报批工作。
16、负责技术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计量检测中心、钢结构及焊接技术研发室、市政及路桥技术研发室、科技成果综合研发室的管理和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第九条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1、贯彻执行相关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指示。
2、执行上级下达的技术创新工作计划,编制本单位的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积极组织和参加重点项目攻关。
3、组织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引进推广转化新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
4、编制技术创新及科技发展计划,并上报技术中心及决策层审批。
5、组织科技成果申报、鉴定或评审、兑现奖励和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6、组织开展科技情报工作,交流并传递内外科技信息。
7、定期检查、分析总结本单位的技术创新工作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报送技术创新工作计划,总结及统计表报。
第三章技术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第十条技术中心各科室按照职能划分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的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单位的施工、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应用技术的开发工作。
以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示范工程为载体,开展新技术的推广、“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创新工作。
计量检测中心对公司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工作提供实验、检测和科技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在技术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组织编写公司的中、长期技术发展和年度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公司各分公司、项目部每年应对本单位的年度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总结,并同时提出下一年的技术创新工作计划(设想),于当年12月15日前前书面呈报公司技术中心。
在此基础上,有公司技术中心完成全公司科技创新工作年段总结和下一年科技创新工作计划(设想)(包括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责任单位、计划进度与经费计划等),经批准后与生产经营计划一起下达。
第十三条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施工、生产任务,编制实施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下达,并上报公司技术中心备案。
计划包括项目类型、项目内容,关键技术、预期成果、结合工程情况、经费计划、进度计划、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研究起止时间等。
第十四条计划执行与检查1、计划下达后、项目负责单位及时会同参加单位知道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较大的项目必须成立项目攻关组。
2、负责单位组织任务的实施、协调、检查,并对项目的完成负主要责任。
当一个项目有两个以上负责单位时,应由列在第一位的单位负主要责任,参加单位根据协作分工、承担具体任务。
3、各级主管部分要经常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半年、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并写出书面总结,对科技项目完成情况逐级上报。
分公司半年总结于6月10日前、年终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公司。
第十五条考核由公司主管部门部分根据平时对各单位的检查、抽查结果和各单位技术创新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科技开发项目管理第十六条一般科技开发项目由技术中心项目组成或分公司、项目部自行立项和管理,立项情况想公司技术中心备案,一遍了解情况和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结合重点工程实施的项目或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可随时申请立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向技术中心申请立项:1、申请列入国家或省、市、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超前性和关键性技术的研究项目;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可能形成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4、具有技术创新点,有可能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5、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公司技术中心科技开发研究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也可引进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企业外部有关专家联合开发的方式。
公司技术中心科技开发研究项目在立项前,由技术掌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立项后,在实施过程中负责定期检查、监督。
各分公司及项目部自行投入的科技开发研究项目应在充分论证后确定。
第十九条经批准,公司投入或自主的科技开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公司鉴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中心办公室办理)根据合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技术中心科技开发成果与知识产权,归成果完成单位所有。
多单位投入或合作开发所形成的成果按照投入比例和贡献大小确定权属分配,并应在鉴定科技开发合作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五章科技开发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技术中心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与支持,经费来源主要有:1、公司和各分公司、项目部筹措的科技开发经费;2、在施工程用于攻克项目技术难题和技术开发的工程成本费用;3、申请市科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科技合同项目所获得的科技开发资金。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公司对经批准立项的、有重大意义的共性项目和中长期项目进行科技投入或资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批准单位的有关规定,接收有关部分的财务监督与审计。
属于公司拨付科技费用的项目,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技术中心技术开发经费的支出范围与统计口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订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试制失败损失。
统计范围不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科研用设备固定资产的支出,但包括科研用一起设备的折扣。
第六章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完成后,有负责单位向公司上报有关鉴定或验收技术文件,资料及申请鉴定报告和鉴定证书(初稿)。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公司及时向省(部)科技厅等有关部分提出申请组织鉴定,做出正确的评价和结论,作为生产或推广使用和报奖的依据。
技术鉴定科技项目要上报下列材料,以备请专家审定文件。
1、项目基本情况:包含立项来源文本(声部立项批复文件或合同书)2、项目简介: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推广情况。
3、该项目创新技术详细内容创新应用报告:○1立项背景(相关科学技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总体思路、技术方案、实施效果及创造点);○3该项目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包括存在问题、改进措施);○4应用、推广及论文引用情况(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和作用影响及预期前景);○5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4、本项目曾荣获科技奖励情况5、项目安全,优质环保施工组织和管理文件6、各种检测、实验报告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评价8、立项项目查新咨询报告9、立项项目创新技术照片展板及技术创新录像光盘(15分钟)10、项目技术鉴定申请书和鉴定证书(草稿)及成果登记表。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技成果的鉴定条件,可参照执行。
重要技术创新成果,需经试验、使用考核。
对其技术性能先进,经济效益显著、能适应施工、生产需要,有推广使用价值并具备必要的图纸技术资料的项目,方可鉴定。
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需评审验收和技术鉴定,在施工生产中取得显著技术经济效益或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由负责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会审并组织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