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之一,一经开立就构成银行对出口商凭规定的单据进行付款的承诺。
因而,出口商一旦与进口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进行支付,出口商便以为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便可以收到货款。
然而,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况下,对于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来说,存在的风险十分大,或者说,第二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受到的保护非常弱,与D/P并无多大差别。
以下,我们通过对一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重视。
案例1997年1月30日中国银行寄出某可转让信用证下14票单据,金额共USD1223499.12。
单寄新加坡某转证行,由新加坡的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将单转寄德国的原始开证行要求付款。
2月14日,中国银行收到新加坡银行转来的德国银行的拒付电。
拒付原因两点。
第一,动物健康证缺少名称;第二,正本提单弄混。
中国银行查信用证及单据留底,认为:1、信用证对动物健康证名称规定为英文名称,仅在括号内显示德文名称。
提交的单据未显示括号内的德文名称,但显示了括号外的英文名称。
因此,即使不符也是非实质上的不符,德国银行借此拒付理由不充分。
2、单据留底记录表明,提单提交新加坡银行时完整无缺,没有问题。
单据是否为新加坡银行搞混不得而知。
因此正本提单即使搞混也不是中国银行的责任。
据此,中国银行向新加坡银行发出反拒付电报,新加坡银行在回电中声明已将中国银行电文内容转达德国开证行听候回复,同时声明作为转证行本身对单据的拒付和最终的付款与否不负责任。
其后,中国银行通过新加坡银行再次发出反拒付的电文,要求开证行付款,但从新加坡银行得到的回电都说正在与德国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坚持不符点成立,拒绝付款。
鉴于通过新加坡银行无法解决问题,中国银行曾几次直接给德国开证行发电,催促付款。
但德国开证行在回电中声明,既然它的信用证是开给新加坡的转证行的,中国银行无权直接与开证行联系。
此后,中国银行也就无法与德国银行进行交涉。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一、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由于被指定的转让行没有转让的义务,若其拒绝办理转让,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的交易无法进行,UCP600中允许开证行作为转让行解决了被指定银行拒绝转让的问题。
然而第一受益人一旦选择开证行作为转让行,它将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众所周知,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货物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和最终买主即开证申请人的中间商,它之所以要求采用可转让信用证方式结算就是想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同时切断开证申请人与第二受益人之间的联系,赚取差价。
当指定转让行拒绝办理转让,第一受益人转而申请由开证行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必须将第二受益人、转让后信用证金额、货物单价等信息全部告知开证行,而开证行往往是与开证申请人即最终买主关系密切的往来银行,相关信息很容易泄露给最终买主,从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重大损失。
所以当指定行拒绝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仍应尽量说服该指定行办理转让,或者,要求修改信用证以指定其它银行作为转让行,尽量避免通过开证行办理转让。
二、转让行面临的风险分析1.寄单风险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果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尽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寄交开证行,并且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但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转让行的重要客户,有的甚至对转让行的利润贡献度很高,转让行若草率的直接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给开证行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利益受损,影响银企关系,甚至有丧失重要客户的风险。
所以转让行应谨慎对待UCP600第38条i款的.规定,尽量要求第一受益人完成换单或改单的工作。
若确信第一受益人不准备替换单据,可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直接寄交开证行;若第一受益人对于自己换单造成的不符点不再修改,转让行也应该谨慎衡量寄交第一受益人不符点单据和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两种情况所带来的后果,以求最小化自己的风险。
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对策

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对策(总14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安庆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系部经济贸易系专业国际贸易实务班级国贸班学生姓名刘菊学号14指导教师王厚义2014年4月10日目录一.绪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研究意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让行面临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寄单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信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7)三.当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政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开证申请人的风险防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让行的风险防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学生:鲁尹志指导老师:刘雁(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习惯,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
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根底,简化了支付程序。
鉴于此,本研究作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 GuardStudent:Lu YinzhiTutor:Liu Yan(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Abstract: 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 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Key words: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一、绪论〔一〕研究意义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局部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也就是出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力,此时原来信用证上的受益人为第一受益人,受让者为第二受益人。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提示知识分享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提示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而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
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 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由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
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
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 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为目的。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的机会。
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
信用证通知及转让证风险及防范

转载条款及添加条款
遵循惯例,添加条款,保护第一受益 人和第二受益人的权利 第二受益人单据必须交给转让行 声明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和汇票 第一受益人是否及或在何种情况 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 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方
41
转让方式
全额 转让 换单转让 不换单转让 差额 转让
部分无 差额转 让
转让 方式
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处收到的银行 信开证/信转来证应同时邮寄退回
13
保兑信用证
确定是否是指定银行
通知行
如决定不加具保兑应毫不延迟地 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
14
保兑信用证
占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加保 保兑行 扣划开证行保证金加保 国际金融组织担保项下加保
15
实务操作中的 风险及控制
16
保兑的延展及操作风险
转让证的操作原则 转让证的操作风险及防范 单据处理的风险及防范
34
转让信用证的概念 及相关操作原则
35
转让信用证的概念
出口信用证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作为 被开证行授权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 行,按照受益人请求,将信用证全 部或部分执行权利转让给一个或数 个第二受益人使用的行为。
36
信用证转让的前提条件
可以不将保兑延展至修改,但应毫不 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通知受益人。
如决定延展保兑,应在系统中进行延 展保兑处理并相应延展额度试用期。 收取因保兑延展产生的费用。 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项下新来修改, 系统不能提示,在修改上机时应注意 辨别。
17
18
修改及来报处理中存在的操作风险
核对报文与系统的信用证 号是否一致
出口信用证通知及转让信用证 风险及防范
Oct. 2011
出口信用证通知
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_周英芬

PRACTICE I N
S
A ND
TRADE
外贸业务探讨
下第一受益人的责任, 包括申请 转开信用证的责任和换单的责 任。 要求第一受益人申请转让行 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时除必要的更 改条款外严格按照原证内容转 载, 不得遗漏和删减。要求第一 受益人按时换单, 换符合原证要 如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晓买方开 来的是转让的信用证, 出口商可 以在收到该证后对原合同进行条 款补充, 写明因合同买方申请转 开信用证不当和换单不当导致原 证开证行拒付, 责任应由买方承 担, 买方保证支付卖方的货款加 上迟付利息。 第三,约束转让行严格履行 转开信用证的责任。 转让行如何正确开立转让的 信用证条款呢? 根据 UCP600 第 38 条 g 款规 定: (1) 已转让信用证 (transferred credit) 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 包括 保兑 (如果有的话) , 下列项目除 外: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 价、 截止日、 交单期限或最迟发运 日或发运期间。 以上任何一项或 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 (2)必须 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 以达 到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 金额。 (3)可用第一受益人的名 称替代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 称。 (4)如果原证特别要求开证 申请人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任 何单据中出现时, 已转让信用证 必须反映该项要求。 也就是说除上述规定的可变 更的内容外, 转让行必须按照原 证转载。因此, 前文案例转让行 擅自删减原证条款不符合 UCP600 规定, 理应承担第二受益人交单 不相符的责任。事实上, 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转让行侵犯了 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信 用证项下的收款等合法权益, 判 决其承担偿付责任, 并判令支付 利息。 (二) 认真审查第一受益人和 险, 争取转让行承付或议付 如前文分析,一般情况下转 让的信用证往往列有转让行“先 收后支” 条款, 因此, 第一受益人 是否正确换单, 开证行是否如期 第一受益人和开证行的资信至关 重要。 假如发现二者资信不良或 存在经营风险, 应争取转让行对 转让的信用证承付或议付, 这样 做符合 UCP600 规定 (见前文所述 UCP600 第 38 条 j 款) ,只是我国 绝大多数银行作为转让行时不愿 承担风险, 不愿承担承付或议付 责任。 此外,一旦第一受益人交单 不相符, 可以要求转让行直接把 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寄给开证行。 UCP600 第 38 条 i 款规定: “如果 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 和汇票 (如果有的话) , 但未能在 第一次要求时照办, 或第一受益 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 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 而 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 转 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 的单据照交开证行, 并不再对第 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 UCP600 这 一 条 款 规 定 旨 在 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 转 让行有权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 单据给开证行。 这项规定保护了 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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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学生:鲁尹志指导老师:刘雁(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习惯,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
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
鉴于此,本研究作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GuardStudent:Lu YinzhiTutor:Liu Yan(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Abstract: 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Key words: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一、绪论(一)研究意义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也就是出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力,此时原来信用证上的受益人为第一受益人,受让者为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一般是与进口商签订合同的中间商,而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转让信用证是一项很好的国际结算手段,既可以像背对背信用证那样切断供求双方,又不必占用中间商的资金和额度,达到扩大成交的目的。
可转让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 在贸易中灵活性比较大,但面临的风险极大。
产生风险后,依照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很困难。
为了保障权利,基于对可转让信用证及其法律关系的分析,对实际中其利弊及风险的防范做出分析。
(二)国内研究现状1、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研究谭姝, 孙翠侠(1997)在《》中提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原证申请人收到的货物,不是与他签订合约的第一受益人而是第二受益人所提供的。
这一来,进口商对第二受益人的资信情况无从把握,因而货物的质量也就无法得到保证,相应地存在一定的风险。
所以,企业在从事进口贸易时应谨慎使用可转让信用证[1]。
马丽(2000)在《转让信用证操作问题》中提出:(1)由于转让行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经审核后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换单后所有的单据该银行还要根据原证重新审单,确认无误后才将其邮寄原证的开证行。
为此,转让行的某些业务人员认为既然原开证行收到的是换单后的单据,所以只要认真审核换单后的单证即可,因而不重视在第一时间对第二受益人递交的原始单据进行审核,有的甚至放弃了这一环节的审单程序,作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
(2)作为转让行审单后,若发现单中存在不符点,不管该不符点是否最终会被第一受益人所接受,均应于第一时间先电告第二受益人改单,只有在第二受益人未能在给定时间内改单时再通知第一受益人,由其决定退单或凭其担保出单。
(3)尽管转让信用证上列有“先收后支”条款,但这并不代表转让行可以对第二受益人不尽其应尽的责任,即便失职,犯错也可以此为挡箭牌而心安理得地不承担责任,应该说没有一项条款的设置是为允许某人或某方犯错而制订的[2]。
王专英, 袁文胜(2000)在《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之我见》中提到:信用证的流通性和信用证的欺诈是孪生兄弟,对信用证流通性的过度强调会导致欺诈风险的增加。
不法商人正是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炮制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假单据向开证行交单以获得兑付,而不管自己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否得到履行。
而开证行一旦兑付,就丧失了追索权。
从银行的角度按照业务操作的先后顺序探讨在各个环节对信用证欺诈的风险防范措施[3]。
慕德升(2004)在《跟单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提到:受益人将信用证的项下全套单据直接交付于收货人,而直接由收货人来付款于受益人是可以被接受的。
此种观点广泛的在实际商业习惯中是可以得到实现的。
信用证过去是一种支付的手段,而现在的信用证更接近于担保概念,不但是一种支付手段,而是一种保证的手段来实现支付的辅助功能,加强承兑的可靠性。
应对交易方的信誉和资信有所掌握或者通过出口保险制度来回避降低风险,而且更要加强对信用证项下货物的质量和相关单据,严格遵照合同履行的同时,严格的执行“严格相符原则”来交付信用证单据[4]。
胡天行(2005)在《》中提出:转让行对转让证条款的风险,转让行在进行信用证转让时可以进行改变的内容。
在实务当中,第一受益人可能会提出一些貌似合理但却超出UCP500规定的要求,对此,转让行一定要慎重处理,不能随意接受客户的要求,否则转让行可能面临处理不当的风险。
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只在特殊情况下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障;一般得不到转让行的付款保障;面临第一受益人换单后不可控制的风险[5]。
孙光锐(2005)在《》中提到:第二受益人所受的主要风险:(1)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可能不佳;(2)可转让信用证内的“软条款”;(3)信用证被转让后部分条款的变化;(4)第一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可能联手欺诈;(5)第二受益人向开证行主张支付的权利无充分保障;(6)第一受益人保留拒绝转让行将原可转让信用证的修改内容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7)第一受益人把第二受益人的交单时间、有效期规定得过短;(8)转让行所加列的“先收后支”条款;(9)第二受益人难以得到出口地银行的资金融通[6]。
余桂霞(2006)在《》中提到:(1)第二受益人的风险: 在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第二受益人的承担的风险往往最大。
因为正常情况下,向开证行交单所偿的直接当事人是第一受益人而不是第二受益人,银行的付款承诺在金额和时间上都受到银行对第一受益人履行付款的约束。
(2)第一受益人的风险:中间商在贸易中承担了向买方交付货物和向卖方付款的双重责任,因此无论是买方拒付货款,还是卖方没有交货,中间商都需对受害方承担违约责任;延迟换单的风险[7]。
徐晓莉(2006)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防范》中提到:(1)单证不符遭到拒付的风险;(2)尴尬的法律地位带来的风险;(3)信用证转让中出现差错带来的风险;(4)第一受益人置换单据带来的风险;(5)转让行处理单据不慎带来的风险;(6)难以得到出口地银行融资的风险;(7)第一受益蓄意制造骗局的风险[8]。
柴晔(2006)在《》中提到:1、第一受益人在换单时,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疏忽使单据出现了不符点,造成开证行拒付。
2、第一受益人利用与开征申请人之间的客户关系和换单的机会,故意将正点单据换成不符点给开证行提供拒付的机会,然后提出降价等不合理要求迫使第二受益人妥协,最终获得一定的好处。
因此,国内公司在运作转口贸易时,如果对中间商的资信没有把握的话,操作转让信用证时一定要慎之又慎[9]。
林孝成(2005)在《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法律关系分析》中提到:(1)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也就是可转让信用证第二程业务不是银行信用,其实质是一种商业信用。
这使得第二受益人必须承担第一受益人单据中有不符点(如前述案例)、转让行寄丢单据、开证行过于挑剔、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开证行拖延付款甚至拒付货款的风险。
所以第二受益人不得不为许多自己不能控制的、并不是自己错误引起的风险和失误承担损失。
(2)从资金融通方面来看,也对第二受益人造成困难,使其难以得到出口地银行的资金融通[10]。
2、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对策的研究孙光锐(2005)在《》中提到:第二受益人的风险规避措施:充分了解开证行和第一受益人的资信状况;仔细审核可转让信用证中是否包含软条款;争取增加转让行的责任;要求第一受益人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实际供货商可对中间商进行劝说,要求进口商将信用证直接开给供货商;第二受益人应根据信用证条款严格制作单据;第二受益人在接受可转让信用证的同时,可通过中间商要求第一受益人汇付部分定金,以作为定单顺利成交的保障[6]。
余桂霞(2006)在《》中提到:(1)出口方的防范措施:1)通过合同和信用证条款维护自身利益;2)充分发挥中间商的积极作用;3)减少单证不符。
(2)进口方的防范措施:1)审慎选择开证行;2)争取订立FOB贸易合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