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全市化妆品监管及监督抽检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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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范文

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范文

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范文一、介绍化妆品是指用于改善皮肤、美化外貌、调整气味或保持清洁卫生的制品,包括皮肤护理产品、彩妆产品、头发护理产品、口腔护理产品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美丽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化妆品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是,一些不法商家不惜使用禁用成分或掺假掺杂,销售劣质产品以谋取暴利,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风险。

因此,加强化妆品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化妆品安全水平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

二、化妆品监管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对化妆品监管工作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

各级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化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但是,由于监管工作的复杂性以及一些地方监管力度不足,一些不法商家还是能够钻法律的空子,滥用添加剂、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三、化妆品监管工作目标为了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化妆品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1. 提升监管力度。

通过加强监管部门人员培训,提高他们对化妆品监管工作的认识和能力,确保监管能力的提升。

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违规销售的商家,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2. 完善监管体系。

建立全国统一的化妆品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全国范围内的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信息化监管。

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化妆品产品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工作,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3. 加强对化妆品从业者的监管。

对于化妆品从业者的资格要求,要严格执行,从源头上杜绝无资质、无质量保证的供应商。

并对化妆品从业者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4. 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

建立便捷的消费者投诉渠道和快速处理机制,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对于违法的产品要立即下架并通知消费者进行退换货。

四、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1、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化妆品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化妆品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化妆品市场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对化妆品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市场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合格、假冒伪劣的化妆品,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为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本专项治理方案。

二、治理范围1.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2. 化妆品网络销售平台;3. 化妆品检测机构。

三、治理目标1.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违法行为;2. 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3. 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知识的知晓率和维权意识。

四、治理措施(一)加强监管,严格执法1.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2. 加强对化妆品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 对化妆品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1. 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化妆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的关注;2. 加强与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维权活动;3. 通过举办化妆品安全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1. 针对化妆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如:假冒伪劣化妆品、过期化妆品、不合格化妆品等;2.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 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1. 完善化妆品市场监管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和执法依据;2. 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化妆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监管;3. 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五、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化妆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加大投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四)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成效,及时调整工作措施。

化妆品监督实施细则

化妆品监督实施细则

化妆品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与目的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的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特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各项要求,指导监督部门有效实施监管,并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所有涉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储存运输、销售等,均应遵守本细则。

三、监督部门职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许可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检和风险评估;处理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化妆品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

四、生产者条件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符合要求的生产场地、设施和设备;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五、原料与质量控制化妆品生产者应当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并建立原料验收制度;禁止使用禁用原料和限用原料超出规定范围;化妆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配方和工艺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生产过程中应当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六、生产记录与跟踪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完整的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生产记录应当真实、可追溯,并至少保存两年;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召回并处理。

七、许可证申请与审核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督部门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八、许可证管理与监督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并按规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许可证信息;监督部门应当对持证生产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生产条件和质量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生产者,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许可证。

生活美容场所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计划1

生活美容场所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计划1

生活美容场所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本次生活美容场所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美容场所使用的化妆品安全、合法,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提升行业形象。

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促进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本次检查范围涵盖所有生活美容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美容院、美发店、美甲店等。

三、检查时间检查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相关场所。

四、检查内容1.化妆品来源合法性:检查美容场所所使用的化妆品是否来自合法渠道,是否有相应的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

2.化妆品标签标识:检查化妆品的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如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是否清晰、准确。

3.化妆品质量:对美容场所使用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化妆品广告宣传:检查美容场所的广告宣传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

5.化妆品储存管理:检查美容场所的化妆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如温度、湿度、避光等条件是否适宜。

五、检查方法1.现场检查:对美容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看化妆品的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标签标识等。

2.抽检:对美容场所使用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询问:向美容场所的经营者、员工等了解化妆品的来源、使用情况等。

六、检查要求1.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2.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3.检查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结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后续处理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美容场所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2.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美容场所,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3.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促进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八、总结与反馈本次生活美容场所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检查结果和经验教训,形成工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四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章监督检验第七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定期监督检验和不定期监督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验制度。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并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样品、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监督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收集、分析、报告化妆品安全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化妆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2. 强化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

3. 加强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

4. 完善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三、工作措施1. 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1)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企业资质合法、产品合格。

(2)加大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化妆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 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1)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开展常态化风险监测。

(2)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及时发布风险警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3)加强对高风险化妆品的抽检力度,确保抽检覆盖率和合格率。

3. 加强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1)开展化妆品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

(2)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3)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

4. 加强化妆品安全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3)对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准确、有效的处置。

四、工作要求1. 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协作。

2.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 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安全意识,合理消费,依法维权。

4. 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实施期限本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六、总结通过实施本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进一步提高化妆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为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美容美发行业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美容美发行业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美容美发行业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整顿和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秩序,不断提升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局有关通知精神,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美容美发行业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对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重点环节要求,提高美容美发机构的法律意识、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秩序。

二、检查重点(一)重点单位:大、中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市、县(区)主要商业区美容美发机构、集镇美容美发店。

(二)重点品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两年公告的不合格烫发、染发类以及面膜类(祛斑、祛痘)化妆品。

(三)重点内容:1.检查化妆品资质情况。

国产化妆品是否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备案凭证;2.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

化妆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等相关规定;国产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示,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是否存在经营使用过期化妆品行为;是否标示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是否标注质量合格标记;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的说明书上是否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3.检查是否经营使用来源不明的化妆品。

4.检查是否存在自制化妆品行为等。

三、检查方法随机抽取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的化妆品2-3个,核查其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情况,查验化妆品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情况。

四、时间安排本次专项检查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化妆品抽检机构管理制度

化妆品抽检机构管理制度

化妆品抽检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化妆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化妆品抽检机构是指依法开展对化妆品产品进行抽检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及时开展抽检工作。

第四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对抽检工作负责,确保抽检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保守商业秘密,谨慎处理抽检信息,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七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抽检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八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自查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抽检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在化妆品抽检机构开展抽检工作时,应当遵守抽检程序和抽检规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机构设置,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领导班子,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职能部门,明确职责,有效控制各个环节。

第十五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技术支持部门,保障抽检设备和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严格抽检程序和质量监控。

第十七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信息管理部门,做好抽检数据和信息的管理。

第十八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设立事务管理部门,做好行政后勤工作。

第三章抽检程序第二十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依法对化妆品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合格。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抽检工作,确保抽检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化妆品抽检机构应当依法严格抽检标准,确保抽检结果的客观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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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市化妆品监管及监督抽检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印发<x年全区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药监发〔x〕x号)要求,为全面落实化妆品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技术监督,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全市化妆品质量安全,现结合辖区化妆品市场监管实际,就做好x年全市化妆品监管及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主体监管
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普查,进一步掌握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状况,完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档案、日常监管档案,建立数据库。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分局)
二、强化日常监管
确定检查频次,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市、县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企业巡回监督检查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单位巡回监督检查1次,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责任单位:市局保化科,各县(市)局、分局)
三、开展专项整治
加强化妆品监督检查,开展化妆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化妆品经营企业违反标签标识、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经营化妆品和化妆品非法添加及经营假冒伪劣化妆品等违法行为。

积极探索开展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局保化科,各县(市)
局、分局)
四、强化哨点建设
切实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x区分局建立2家,x市局建立1家,x县局建立1家,其他县、分局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

积极指导哨点医院开展工作,确保x年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达到35份/百万人口的规定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分局)
五、开展技术监督
(一)突出重点
加大对既往发现问题较多的场所或产品的抽检力度,增加对既往抽检不合格企业或产品的抽检频次,减少近年来不合格产品检出较少场所或产品的抽检批数。

同时兼顾区域和场所,既要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也要覆盖集散市场、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场所和网络销售等经菅单位。

(二)抽检品种及数量
1.国抽。

x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涉及x市的为宣称祛痘/抗粉刺类、防晒类、面膜类、烫发脱/毛类、爽身粉类等5类产品。

进口化妆品抽检数量不少于抽检总数的15%,安排全市监督抽检任务为100批次(具体品种、项目及抽样任务分配见附1和附2)。

2.省抽。

x年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涉及x市的为洗发液(膏)类产品,安排抽检10批次(具体品种、项目及抽样任务分配见附件3)
(三)抽样要求
1.x年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由市局和各县(市)局、分局共同完成。

各抽样单位要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药监办药化监〔x〕10x号)(以下简称抽检规范)要求进行,规范抽样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开展抽样工作,并积极探索“双随机、一公开”抽检工作模式。

2.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先行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监督检查应当包括: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核实其有效性及与所经营产品是否相符;产品标签标识与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内容是否相符,有无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索证索票情况。

3.抽样人员应当通过国家局网站查询并认真核对所抽样品是否已审批或备案、标称生产(委托)企业或代理商地址和许可证号是否真实有效,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未注明生产日期或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已被责令下架的化妆品;确定为假冒伪劣化妆品产品的;要依法查处或及时报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进行抽样和检验。

4.国抽在化妆品经营环节,包括:集散市场、药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场所、网络经营点、商场和超市等。

原则上应避免重复抽取同
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样品。

商场和超市的抽样比例应不超过40%
5.省抽以市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或委托生产的产品为主,洗发液(膏)类产品在各类宾馆或酒店抽样,努力实现地产产品全覆盖。

抽检工作应当纳入“x药品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抽样信息的录入上传、核查处置的办理等环节实行系统在线管理。

6.所抽产品应当包装完整、标识齐全,每个产品的抽样量原则上应满足3倍检验用量和样品确认工作的需要,由抽样单位保存确认样。

抽取样品的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7.抽样单位应按照附件1-3中规定的时限的要求完成各类样品的抽样,并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

国抽在完成抽样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信息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报送;省抽在完成抽样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统计表报送至自治区局稽查局。

8.《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要求。

国抽由字母GC加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GC为国家抽样检验缩写“国抽”的拼音首字母,第1至2位为年份,第3至4位为省份编号,第5至8位为流水号,我区为“GC1964+四位流水号”。

省抽编号方式参照国抽编号规则,采用“SC19Nx+四位流水号”。

9.抽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抽检方案内容事先告知被抽样生产经营者。

抽样人员与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10.抽样单位应按照规定和时限将样品寄送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名称、地址、检测样品及寄送要求等待承检机构确定以后另行通知)(四)结果告知与异议复检
1.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结果告知与异议复检工作。

2.抽样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化妆品监督抽验检验结果告知书》,将不合格产品的抽检结论和被抽检生产经营者的法定权x知被抽样生产经营者。

3.标称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产品确认,向自治区局稽查局或抽样单位提交确认书,并提供相关证据。

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局稽查局申请复检。

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4.国家局确定x市药品检验所、x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x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x市食品药品检验所、x 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x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x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广东省药品检验所、x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和x市药品检验硏究院等12家检验机构作为复检机构。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5.经审查符合复检条件并同意复检的,由自治区局稽査局在以上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6.复检机构应在出具检验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送达复检申请人、原承检机构和组织监督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中检院。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积极开展化妆品监管和监督抽检工作。

各局要在组织开展各项检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抽检任务完成时限和抽检工作规范的要求,保质保量保时完成抽检任务。

同时,依托技术抽检,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大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认真开展不合格化妆品的核查处置,探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模式,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便捷联系制度,避免差错延误。

各局要指派专人加入市局的“x市保化工作群”微信群,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抽检情况进行及时沟通,避免重复抽取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样品。

同时,将抽样情况及时录入相关系统,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和一致。

(三)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执行。

各抽样单位应将抽样、送达和产品控制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局稽查局。

不合格报告和问题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按照谁抽样谁处置原则进行,没有特殊
情况要在三个月内完成。

核查处置结果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局稽查局和市局保化科。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抽样单位在开展监管和抽检工作中,发现重大或区域性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报送要求进行上报,并于10月底前将抽样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局稽查局和市局保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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