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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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公司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化妆品公司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化妆品公司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化妆品作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产品,其质量安全对消费者的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所生产的化妆品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化妆品公司制定了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化妆品公司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工作,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检验管理体系1. 检验机构的设立(1)化妆品公司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验工作。

(2)检验机构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同时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技术。

2. 检验人员的要求(1)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化妆品产品知识和质量检验技能,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2)检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操作规范,保证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验标准的制定(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公司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

(2)及时更新检验标准,以确保与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

三、产品质量检验流程1. 产品样品准备(1)从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并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2)确保样品的储存和运输条件符合要求,避免对样品质量产生影响。

2. 检验项目的安排(1)根据不同的化妆品类别和产品特性,设置相应的检验项目。

(2)确保检验项目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覆盖产品的各个方面。

3. 检验方法的选择(1)选择适用的检验方法,包括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微生物污染等方面。

(2)确保检验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错误判定和误导消费者。

4. 检验结果的判定(1)根据检验项目和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

(2)对不合格样品进行分类,区分产品缺陷程度,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四、质量问题的处理与改进1.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1)严格按照公司的处理流程,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包括退货、返工、销毁等。

(2)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跟踪处理过程,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2. 数据分析与改进(1)根据检验结果和不合格产品的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

化妆品市场监督抽检管理制度

化妆品市场监督抽检管理制度

化妆品市场监督抽检管理制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化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商家的存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质量不合格、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抽检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讨论化妆品市场监督抽检管理制度,并探讨其意义和作用。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化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化妆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在市场上依然存在一些不法商家以次充好、冒牌伪劣的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风险。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纷纷推出了一系列化妆品市场监督抽检管理制度。

二、抽检管理制度的意义1.确保产品质量化妆品抽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针对性地筛查出不合格产品,并迅速进行处理,以确保化妆品产品的质量合格。

这对于维护化妆品市场的良性竞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至关重要。

2.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抽检制度,可以发现和排查存在质量问题的化妆品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只有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和效果,才能营造一个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

3.规范市场秩序抽检制度的实施可以降低市场上不合格产品的出现率,规范了市场秩序,遏制了一些违规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这将有助于打破一些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抽检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抽检对象范围抽检制度应该涵盖市场上销售的各类化妆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面部护肤品、彩妆、洗发水、沐浴露等。

抽检对象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随机性进行选择,以确保抽检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抽检标准和方法制定明确的抽检标准和方法是保证抽检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抽检标准可以参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的成分、效果、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抽检方法可以采用实验室检测、样品检验等方式,确保抽检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抽检结果处理对于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化妆品质检的操作规程

化妆品质检的操作规程

化妆品质检的操作规程一、前言化妆品质检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化妆品质检操作规程,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并保证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和权益。

二、质检设备和仪器1. 手持式电子鼻2. 紫外光谱仪3. 高效液相色谱仪4. 红外光谱仪5. 压力测试仪6. pH值测试仪7. 微生物检测仪器三、质检操作流程1. 原料检验- 对所采购的原料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无异味或异常现象;- 利用手持式电子鼻检测原料气味,排除有害气味;- 使用紫外光谱仪分析原料的纯度和杂质含量。

2. 成品检验- 对进入生产线的成品化妆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样;- 使用高效液相色谱仪分析成品中的活性成分含量;- 采用红外光谱仪检测成品的分子结构和化学成分。

3. 安全性检查- 通过压力测试仪检测成品容器的密封性和耐压性;- 使用pH值测试仪对产品pH值进行测定,确保符合相应标准; - 运用微生物检测仪器检测成品的微生物污染情况。

四、化妆品质检记录1. 原料检验记录- 记录原料的批号、生产日期、供应商等基本信息;- 记录外观检查结果、气味检测结果和化学分析结果;- 记录是否合格及不合格原料的处理措施。

2. 成品检验记录- 记录成品抽样的批次和数量;- 记录分析结果并对比相关标准;- 记录是否合格及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式。

3. 安全性检查记录- 记录压力测试仪、pH值测试仪和微生物检测仪的测定结果;- 建立安全性检查记录档案,包括容器密封性、耐压性、pH值及微生物污染情况等。

五、质检风险控制1. 建立质检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设备校准、操作标准和流程监控等;2. 定期对质检设备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 制定明确的操作标准,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防止人为误操作;4. 加强流程监控,确保质检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5. 建立异常处理机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和处理。

六、质检结果处理根据质检结果,将合格的产品进行包装和储存,同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和记录。

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实施方案

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实施方案

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个人形象的重视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由于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增长和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一些低质量和假冒伪劣产品开始泛滥,给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就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科学、准确的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体系,通过抽验化妆品产品,评估其质量和安全性,及时发现和排查质量安全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二、工作内容与流程1.制定化妆品抽验计划根据化妆品市场情况、举报投诉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化妆品抽验计划。

计划应包括抽验时间、地点、范围和抽样量等。

2.抽样过程根据抽样计划,在化妆品销售渠道中抽取样品。

抽样过程应遵循一定的采样原则和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随机性。

同时,应确保样品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检测与分析将抽取的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与分析。

实验室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够准确评估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检测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成分含量、微生物污染、重金属含量、有效成分的稳定性等。

4.结果评估与处理基于检测结果,对样品进行质量评估。

对于合格样品,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相关企业,并对合格样品进行备案。

对于不合格样品,通知相关企业,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进行追溯和排查原因。

对于涉及假冒伪劣等严重问题的,移交给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5.监督抽检结果统计与分析定期对抽验结果进行统计与分析,评估化妆品市场的整体质量水平,发现潜在质量安全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三、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1.质量监督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抽验计划和监督抽验结果的评估与处理。

2.抽验组织负责具体的抽样工作,包括抽样计划的制定、抽样过程的管理和样品的送检。

3.检测实验室负责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与分析,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化妆品检验规章制度

化妆品检验规章制度

化妆品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检验工作,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品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化妆品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勤奋细致的原则。

第四条化妆品检验工作应当加强标准化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检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化妆品检验机构第六条化妆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检验资质和能力,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化妆品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保持人员素质和技能的持续提升。

第十条化妆品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评审和外部审核,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化妆品检验标准第十一条化妆品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化妆品检验标准应当包括产品成分、质量指标、安全性等内容。

第十三条化妆品检验标准应当定期修订和更新,与国际标准接轨,保持与行业发展的同步性。

第四章化妆品检验流程第十四条化妆品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或省略检验环节。

第十五条化妆品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执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化妆品检验样品应当来自合法渠道,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化妆品检验报告应当清晰准确,包括检验结果、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等内容。

第五章化妆品检验记录和维护第十八条化妆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检验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九条化妆品检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五年,便于追溯和审核。

第二十条化妆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设备和仪器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检验质量。

第六章化妆品检验质量评价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对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建立评价标准和体系。

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一、背景介绍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南,明确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方法,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检查对象和检查范围1.检查对象2.检查范围(1)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2)化妆品生产、贮存、运输设施及仪器设备;(3)原辅材料的采购和贮存管理;(4)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控制;(6)经销环节的销售记录和产品溯源。

三、检查准备1.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风险等级,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标和方法。

2.调查取证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收集关于企业的线索和举报材料,为后续现场检查提供参考。

3.准备检查工具和器材四、现场检查流程1.登记和准备到达现场后,与企业负责人进行登记和沟通,明确本次检查的目的和方法,并说明检查的权益和义务。

2.检查证照检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核实证照的有效期和相关信息。

3.检查设施和设备检查化妆品的生产、贮存、运输设施和仪器设备,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4.检查原辅材料管理5.检查生产过程检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卫生控制和消毒措施等,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7.检查销售记录和溯源检查企业的销售记录、销售区域和经销情况,核实产品的溯源信息和销售凭证。

五、记录和报告1.记录检查过程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详细记录检查的每个环节、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确保记录准确、全面。

2.编写检查报告根据检查记录和发现的问题,编写检查报告,明确问题的性质、程度和整改要求,并提出整改期限。

3.发送检查报告将检查报告发送给企业负责人,要求其对问题进行整改,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六、问题整改和复查1.问题整改企业负责人接到检查报告后,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2.复查在整改期限届满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复查,核实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是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其安全性和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为了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生产、质量控制、销售等方面,详细介绍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一、生产过程规范1. 原料采购与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料采购与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原料质量。

规定采购渠道,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在采购环节中,要对原料进行可靠的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关档案,方便追溯与管理。

2. 生产工艺与设备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要建立标准化的生产流程和作业规范,确保每一个环节的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并记录相关操作。

3. 生产环境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保持生产车间的清洁与卫生。

要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清理、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确保化妆品生产的卫生安全。

二、质量控制规范1. 质量检验与监测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与监测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要对化妆品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全面、系统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要根据产品的特性确定适当的检测方法,并建立相应的检测标准。

2. 不良品处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不良品处理的规范与流程,建立完善的不良品记录与管理系统。

对于不合格的化妆品产品,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处理,如退货、报废等。

并要对不良品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3. 安全警示与标签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同时,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警示,如敏感肌肤慎用、仅限外用等。

三、销售与售后服务规范1. 销售环境与设施化妆品销售企业应提供整洁、卫生的销售环境。

要对商品陈列进行分类、规范,方便顾客选购。

销售环境要保持适当的温湿度,防止产品受潮或变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节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节选)
食 品药 品监管 总局办公厅 印发
《 化妆品监督抽裣工作规范》 ( 苇选பைடு நூலகம்
监 督 检 查
由受 理 复 检 申请 的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部 门 在公 布 的 复 检 机 构 名 录 中随 机 确 定 复 检 机 构 。复 检 机 构 与 初 检 机 构 不 得 为 同一 机 构 。逾 期 未 提 出复 检 申请 的 ,视 为 认 可 检 验
f ] 转第 7 3页)
《 轻工 标 准 与质 量 》 2 0 1 7车 第 4期 ・5 ・
门和抽 样 单位 。抽 样 单位 应 当在 收 到检 验报 告 后 5个 工作
⑥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食 品药 品监督管理 总局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6 . 组 织 监 督 抽 检 的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复 检 的 ,应 当用 留存 的样 品进 行 复 检 。复 检 申请 人 应 当在 作
量 安 全 问 题 的 下 列 化 妆 品 ,可 采 取 针 对 性 抽 样 :
复 检 机 构 名 录 由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发 布 。复 检 机 构 与 复 检 申 请 人 存 在 日常 检 验 业 务 委 托 等 利 害 关 系
的,不得接受复检 申请。 4 . 复检 申请人 在 申请 复检 时应 当提交 以下材料 ,并
3 . 可 疑 变 质 、受 污染 的 化妆 品 ; 4 . 产 品 标 签标 识 与许 可批 件 ( 备 案 凭 证 )内 容 不 相
处理企业提 出的异议 .并在 收到复检 申请之 日起 7个 工
作 日内 作 出是 否 予 以 复 检 的 决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1 . 可疑 使 用 化 妆 品禁 用原 料 、未 经 批 准 的 化 妆 品新 原料 或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 ; 2 . 可 疑使 用不 符合 国 家法 规 或标 准 的 原 料 、辅 料 以 及 直 接 接 触 化 妆 品 的容 器 和 包 装 材 料 生 产 的化 妆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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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1 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和部署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置。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1.3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利益回避的原则。

1.4承担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1.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4.2具有与承检任务中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拥有良好实验室管理体系;1.4.3具有与承检任务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1.4.4无重大检验差错的记录,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能够参与相关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2 抽检方案制定2.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或专项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2化妆品监督抽检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目的、依据、品种、数量、抽样点分布及确定原则、抽样单位、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承担检验的单位、抽样检验时限、结果报送等内容。

2.3监督抽检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

2.4检验项目应当有针对性,根据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成分,选择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容易出现问题的指标。

2.5抽样点的设置应当涵盖本行政区域的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2.6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应当采用化妆品卫生规范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或规定。

3 监督检查3.1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先行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3.2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2.1所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核实其有效性及与所经营产品是否相符;3.2.2产品标签标识与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内容是否相符,有无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3.2.3索证索票情况。

3.3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抽样检验计划外的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下列化妆品,可采取针对性抽样:3.3.1可疑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或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3.3.2可疑使用不符合国家法规或标准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的化妆品;3.3.3可疑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3.3.4产品标签标识与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内容不相符,标签标识存在明显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等情形的化妆品;3.3.5不能开展出厂检验工作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3.3.6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需要针对性抽样检验的情形。

4 抽样4.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完成抽样工作,也可指定或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样工作。

抽样单位应当具备完好保存样品和及时送达指定检验机构的能力,并具备足够的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具有抽样检验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规、标准和工作程序,能准确把握监督抽检方案要点,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4.2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抽样工作要求做好抽样准备工作:一是做好培训工作,保证抽样人员能充分掌握抽样方案的具体要求;二是做好组织分工、任务分配、时间安排;三是做好抽样文书、工具、容器等准备工作。

4.3抽样人员在实施抽样工作时应当出示执法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委托抽样的应当出示委托书)和组织监督抽检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检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4.4监督抽样时应当有被抽样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人员现场配合抽样并予确认。

4.5监督抽样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生产经营者的成品存放处或经营场所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4.6抽样单位要采取措施,避免重复抽样。

使用化妆品抽样信息管理系统的,应当实时记录已完成抽样的信息供抽样人员查询,确保所抽样品的唯一性。

4.7工具与容器应当保持清洁干燥,需要作微生物检验的,应当按照无菌操作方法处理。

4.8所抽产品应当包装完整、标识齐全,抽样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检和确认的需要。

4.9抽样人员应当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查询并认真核对所抽样品是否已审批或备案、标称生产(委托)企业或代理商地址和许可证号是否真实有效。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下列情况的化妆品,要依法查处或及时报送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抽样品不再进行检验。

4.9.1未经许可生产的化妆品;4.9.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4.9.3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4.9.4未注明生产日期或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妆品;4.9.5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4.9.6其他不需检验即可判定产品不合格或违法的情形。

4.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抽样:4.10.1生产企业专用于出口;4.10.2生产企业中,产品标有“试制”“待销毁”“样品”“待检”等字样的;4.10.3样品包装破损或受污染的;4.10.4样品剩余有效期小于六个月的(特殊情况或针对性抽样除外)。

4.11抽样完毕后,抽样人员应当现场进行签封和编号,在样品包装上或者容器接口处进行签封。

检验、复检和确认样品应当分别封样。

封样时要注意保留标签的完整性,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4.12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据实详细填写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被抽样生产经营者陪同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生产经营者的公章。

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无法加盖公章的,可签字并加按指模。

被抽样生产经营者系个人的,由被抽样个人签字并加按指模。

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拒绝盖章、签字、加按指模的,应当做好记录,采集相关证据,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检部门。

4.13抽样文书的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和组织监督抽检部门。

5 样品送达5.1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后,应当及时将所抽样品移交指定检验机构。

在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前,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所抽样品要求的储存条件保管样品。

5.2抽样单位应当编制抽样信息汇总表,与抽样文书随样品一并送至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凭此汇总表或抽样文书签收。

5.3送检的样品应当保证包装完整、无破损,避免样品交叉污染、损坏、变质等。

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要求,确保样品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5.4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数量、外观、包装完好状态、签封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送达样品信息与抽样文书记录是否一致,相关资料是否清晰完整。

对检验和复检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不符合接收要求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拒收并出具书面说明,及时向组织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 检验6.1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6.2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

6.3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原始记录,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确认。

6.4必要时,检验机构应当采取加标回收试验、比对试验、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并做好记录。

6.5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检验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6抽样检验的样品必须按规定留样。

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好保存;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3个月内完好保存。

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超过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6.7检验机构未经组织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化妆品监督抽检任务。

6.8对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应当做到检出一批,报送一批。

检验过程中发现某一检验项目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有可能出现安全事件等重大事项的,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向组织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9经检验合格的样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二份,寄送抽样单位一份,检验机构留存一份;经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不少于五份,寄送至组织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抽样单位三份,检验机构留存一份。

7 结果告知与异议复检7.1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寄送组织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抽样单位。

抽样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抽检结论和被抽检生产经营者的法定权利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和被抽样生产经营者。

在向被抽检生产经营者发送检验报告前,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检生产经营者。

7.2标称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产品确认,向组织抽样检验的部门提交确认书,并提供相关证据。

7.3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符合复检条件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检验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复检。

复检机构名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7.4复检申请人在申请复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7.4.1加盖申请复检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7.4.2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7.4.3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供办理复检申请相关事宜的授权书(原件)。

7.5接受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7.5.1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7.5.2留样超过保质期的;7.5.3已进行过复检的;7.5.4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7.5.5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7.5.6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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