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刑罚的折抵,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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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视居住几点问题的思考

关于监视居住几点问题的思考
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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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视居住几点问题的思考
席代 凡
( 中央纪委 监部 ,北京 1 0 0 0 5 3 )
【 摘 要】 2 0 1 2 年 出台的新 《 刑事诉讼 法 》 ( 以下 简称新 法 ) 对监视居住进 行 了一 系列修 改 ,甚至 可称 为制度重 塑,完 善 了我 国刑事强制措施 体 系。但监视 居住 的立法 目的与制度设 计还存在一 定程 度的偏差 ,指 定监视居住存在 几个需要解 决的
二 、关 于 监 视 居 住 不 足 ( 一 )立 法 目的 与 制 度 设 计 不 相 匹 配
被指定监视居住 者不具有离开被指定地 的权利 ,事实上 处 于完 全的羁押状态 ,这无异 于使新法 中严格 逮捕条件 、完 善批捕 程序的努力付之东流 , 并且新 法没有明确在指定监视 居住地讯 问的规 定 ,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可能 。
2 0 1 1 年 8月公布 的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 》规定 , 指 定监视居 住 的,应 当把 “ 监视 居住 的原 因和执行 的处所 ” 通 知被监视 居住人 的家属 。对 执行机关 通知 内容加 以明确 , 特别是对原 因的通知 ,使家属有机会 了解涉 嫌案件的基 本情 况 ,并为委 托辩 护 、寻求救济提供条件 ,有 利于保 障家属的 知情权 和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合法权 益。但新 法中将其删 除 ,说 明执 行机关在通知家属 时,可以不告 知指定监 视居住 的原 因和执行处所 ,虚化 了执行机关通 知义务 。 ( 三 )刑期 折抵 问题 新法规定 ,被判处管制或 拘役 的犯 罪分子 ,指定居所监 视居住 的期 限应 当折抵刑期 。管制 的 自由度非 常大。而被 指 定监视居住人被 完全剥夺 自由,对人身 自由的强 制程 度和管 制迥异 。如果进 行刑期折抵 ,建议改为 : 指定居所监 视居住 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被判处管制 的 ,监视居住一 日折抵 刑期二 日 ; 被判处拘 役 、有期徒刑 的,监视居住一 日折抵 刑 期 一 日。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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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刑诉法):1、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刑诉法第74条中监视居住可以判缓刑吗就监视居住是否折抵期限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般在住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就不能折抵刑期。

但如果是指定居所监事居住的话,这样的情况下除了要及时通知家属外,监视居住期间日后也是可能折抵刑期的,主要还是看日后所判的主刑是什么。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相关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我国法律关于监视居住条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之间为执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一项其他的选择,完善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监视居住的方法是将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相对隔绝,行动自由在公安机关监控之下,事实上,这样的监视居住与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无异,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被关押在专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看守所,而另一个则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看管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价值基础及完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价值基础及完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价值基础及完善作者:汪浩淼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

本文从立法背景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系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期待措施,将期限进行折抵刑期存在其价值基础。

提出下一步立法解释需要解决的调整立法体例、细化折抵刑期、引入赔偿机制方案的建议。

关键词:折抵刑期;价值基础;缺陷;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存在争议较大的一项,现以法条的形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体现其存在的价值基础,在法治轨道上显现了保障人权。

目前关于折抵刑期的规定上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一并探讨。

一、折抵刑期存在的价值基础(一)立法背景决定初衷此次刑事诉讼法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修法建议。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隶属于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系一种强制措施的细化,是严于取保候审、宽于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二)立法定位表明性质《刑事诉讼法》第 72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把“符合逮捕条件”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前置条件,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然符合逮捕的标准,必然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

从立法定位来讲,也是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减少刑事拘留的一种替代措施。

(三)审查程序同等对待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12条和《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来看,可以看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审查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本质一致,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羁押同等对待。

(四)自由限制诠释本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16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障,还是由人民检察院视情况决定,如不同意,则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境地与被刑事拘留无异。

从上述分析,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进行折抵刑期系立法应有之意,是司法实践之需要,有其存在的价值基础。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

The real tenacity should be thorough when we cry, openness when we laugh, fullness when we speak, and don'thesitate when we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为了更好地去处理案件,常常会在法律的允许下,对于相关案件有关联的人进行监视,以得到准确的案情相关信息。

在社会不断地发展下,国家对于这一法律条例也在做着完善,那么新的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呢。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1、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材料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为了更好地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 12条,侦查期间可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的范围包括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

3、监视居住的解除。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关于监视居住的几个问题

关于监视居住的几个问题

黄保轩(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00)摘要: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本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引起了较大争议,本文就本次修改监视居住法律定位、适用范围等问题和指定监视居住修改的重大意义做些解读,以期能够为准确把握刑诉法修正案关于调整监视居住措施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羁押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11-0023-03 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较早确立的一项制度。

早在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中即已规定了监视居住,1979年刑事诉讼法继承了之前几稿中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但其中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且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作同质化适用。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变更等内容,但并未改变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同质化的问题。

针对监视居住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的重中之重,基本上是重塑了监视居住制度。

一、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1.明确指定监视居住主要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的法律定位、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

由于监视手段的匮乏以及监视手段的落后,在实践中,监视居住主要是采用派人看管、监视的方式。

如要对在自己的住处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实施有效监控,执行机关需24小时派人在其家里或者其家的附近对其予以监视,这需要有人轮班,甚至需要两人同时进行监视。

但由于这种监视所能发挥的效果一般,而且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因此,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侦查机关是不会采取这种监视居住方式的,在实践中不经常使用。

一般在此种情况下的监视居住往往是无奈之举。

在许多情况下此种监视只是一种形式,有时执行机关就根本就不会派人监视。

监视居住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法学界、司法界对监视居住的“去留”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废除论”和“改造论。

”“废除论”认为,既然监视居住存在那么多的问题,适用成本高昂,适用率不高,又容易变相羁押嫌疑人从而侵犯人权,已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不如干脆将监视居住制度予以废除。

工作心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

工作心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

工作心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对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条件、场所、方式等方面作了全面的修正,首次明确规定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规定了指定监视居住制度。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特别规定,不仅进一步健全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制度,而且还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

但是,对于如何界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方式,准确理解与适用条文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不一,尤其对反贪办案来说,更着实令人担忧。

因此,有必要在立足法律意图和司法实际的前提下,秉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理念,对其进行公正化改造和完善。

自1979刑诉法确立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至1996年刑诉法修改以来,这一制度在学界和实务界均引发不小的争论,由于脱离司法实际和操作性不强,导致监视居住在实践中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要么极少适用,要么将其功能异化为比逮捕更严厉的羁押措施。

因此,不少学者主张废除监视居住制度,另一部分学者则建议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修改。

新刑诉法接受了修改的建议,对监视居住制度作了一个全新的定位,欲使之真正成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外,还增加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

立足于基本涵义与属性,通过探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提出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措施。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述(一)概念及属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顾名思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符合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或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羁押期限折抵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羁押期限折抵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The future competition of enterprises is the competition of detail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羁押期限折抵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导读:刑事羁押期限折抵标准在刑法中的规定是:管制刑期按照羁押一日折抵两日刑期、拘役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等,对于刑事羁押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羁押的种类来区别。

一、刑事羁押期限折抵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刑事羁押期限折抵刑期规定是羁押期限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折抵刑期。

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羁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么拘留期间或者逮捕期间的时间,在判刑之后也是会计算在刑期内。

根据有关规定,以下的刑罚拘留期间的时间都计算在刑期内:1、《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罪犯被私放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首先,私放罪犯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9条的规定,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书,才能办理释放手续,看守所无权自行释放罪犯。

看守所的管教人员擅自释放罪犯,发给释放证明书,这是一种越权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被私放的罪犯,其被私放在家的时间不能计入服刑期。

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必须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执行刑罚。

只有三种情况,其在狱外的时间可计算服刑期:一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即经过批准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假释的;三是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表现突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批准离监探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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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刑罚的折抵,监视居住能否
折抵刑期
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大家知道实践中该如何进行刑罚的折抵吗?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刑之前先行被羁押的话,那么可以根据日后具体适用的刑罚,而做出适当的折抵。

究竟这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如何进行刑罚的折抵
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可予折抵
刑期,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1、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的羁押,属于判决前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和逮捕措施中的剥夺自由的暂时性强制
措施。

也就是说,对羁押应作狭义理解,与监禁刑的收监执行不同。

2、罪犯没有自证其罪的责任,判决轻重是法院的事情,与罪犯无关,尽管犯罪行为是罪犯实施的,但如何认定、如何判处,都由司法机关负责。

司法机关裁判有误不能成为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的依据。

3、对犯罪人一边执行原判决,一边因无罪羁押九个月进行国家赔偿,无论从刑罚的效用还是法律的严肃性来看都是不可取的。

解决这一矛盾,可以考虑赋予犯罪人如案例二中的王某以选择权。

4、针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应出台新法律,如刑事执行法,全面建立刑罚执行的制度体系,确保司法裁判得以切实有效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并保障犯罪人权利,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安全防卫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

二、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

但是2013.1.1生效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在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执行,另一种是在指定居所执行。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的,不能折抵刑期。

因为,在被告人住处执行的没有完全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自由,没有严重影响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

新刑诉法之所以规定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主要是考虑到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则基本是一种变相的羁押,对被监视居住人的限制程度加重。

以上就是对刑罚的折抵的介绍,其中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但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只能折抵一日。

同时,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也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此时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
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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