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文件
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2 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 1(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2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1•【文号】广发纪字[2002]423号•【施行日期】200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2002]423号)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四)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六)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八)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政策文件:广电总局181号文件

日前,广电总局下发《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文件,正式将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即网络高清播放机终端产品,纳入互联网电视一体机的管理范围,此举将结束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盲目发展、无政策可寻的灰色时代,从而建立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的市场新格局。
此前,中国互联网电视终端市场的管理仍然存在不少缺失之处,其中,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一直被视为电视互联网视频业务的灰色地带。
由于广电总局对其的监管一直都处于暧昧的状态,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部分网络视频内容服务商正是借助这条灰色渠道切入互联网电视屏幕。
不过,181号文件对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中的内容提供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并再次重申了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内容监管细则,文件中声明“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只能接入到总局批准设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上”,同时,“内容服务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其意在肃整长久以来未经获批便通过各种终端向电视屏幕输送互联网视频内容的互联网视频内容提供商。
由于机顶盒终端成本低于现有的互联网电视一体机,同时能够通过网络视频链接向用户提供大量的互联网视频内容,深受家庭用户欢迎。
2010年开始,国内的机顶盒市场品牌数量大增,已经出现了金运、开博尔、等领军品牌,机顶盒终端的销量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对于用户而言,在线视频观看或直接下载视频库内容的功能是机顶盒的主要亮点。
而完全开放的互联网链接、缺少监管的内容输送恰恰是机顶盒的最大硬伤,这正是181号文件的重点整改要求之一。
文件明确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它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
”同时声明“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嵌入一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地址,终端产品与平台之间是完全绑定的关系,集成平台对终端产品的控制和管理具有唯一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10•【文号】〔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2017〕1号为适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发展需要,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的规定,我局对2010年3月17日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的业务分类)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7年3月10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第一部分目录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业务),业务分类如下: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系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二届“信仰的力量”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青年演讲比赛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二届“信仰的力量”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青年演讲比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23•【文号】广电办发〔2024〕216号•【施行日期】2024.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关于举办第二届“信仰的力量”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青年演讲比赛的通知广电办发〔2024〕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定于2024年7月—11月,举办第二届“信仰的力量”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青年演讲比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激励广电青年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强国有我的青春激情,聚焦广电“二三四”工作定位、三大工作方向和8项重点工作,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奋勇争先、建功立业,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贡献。
二、演讲主题信仰的力量。
三、演讲内容围绕信仰的力量,聚焦榜样的感召,结合工作实际、亲身经历,充分展现全国广电人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的自觉担当,生动讲述身边人寻梦、追梦、圆梦的奋斗故事和感人事迹,深刻诠释平凡铸就伟大、英雄来自人民的朴素真理,有力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充分展示广电视听影响力、中华文化感召力和中国形象亲和力。
四、参赛人员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40岁以下青年从业者(1984年1月1日后出生)。
五、组织机构本次比赛设置组委会,广电总局领导任组委会主任。
组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广电总局办公厅、人事司、机关党委,无线电台管理局、信息中心、中国广播艺术团、机关服务局。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电总局机关党委。
广电总局 特急文件

广电总局特急文件
2002年8月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家广电总局)对全国各级
广播电视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工作进行特急部署,提出了系列举措,要求全面加强宣传力度和结构,以深入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价
值观统一。
结合各地实际,要求地方广播电视台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配合国家统
一安排,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延伸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
的各个领域,把价值观的内容和观念深入基层,增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
积淀与影响力,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及精神的深化。
总台特别要求,要做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活动贯穿综艺、新闻、电影等内容,以关注聚焦的形式促进价值观传播,着力把宣传的深度和广
度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同时,加大宣传投入,重视宣传物料的编排、效果,开展更多社会实
践活动,扩大分发渠道,发挥广播电视的作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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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流程
∙法律依据
1.1、《电影管理条例》
2.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
号);
3.3、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
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
1.1、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或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
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申请材料
1.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
印;
3.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6.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
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
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
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
创人员名单。
∙办理程序
1.1、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
下同)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
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
作出决定并上报广电总局,待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由省级广电部门对持有《摄
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
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修改后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应说
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2.2、凡剧情主要内容和主要人物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
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
材),省级广电部门须将电影剧本征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备案。
3.3、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
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的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进行立
项审批。
4.4、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电影,将电影
剧本(梗概)直接送广电总局备案或立项审批。
5.5、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同意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情况及时报广
电总局,内容包括:影片名称、备案单位(联系人、电话)、编剧姓名(实名)、
故事摘要(300字左右)、备案意见等。
6.6、广电总局对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于每月上旬和下旬分两
次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布全国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结果。
未经备案公布或
立项批准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完成影片不予受理审查。
∙办理期限
∙1、对备案剧本(梗概)是否允许拍摄的答复期限:
(1)如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或回执单,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
拍摄;
(2)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3)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电影局电话告知制片单位,自合格剧本送达电影局时起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2、按备案单位的要求向允许拍摄备案电影剧本(梗概)的制片单位出具如下材料:
(1)《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2)到工商局办理增加电影制作(单片)经营范围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