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人社部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制定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2018年3月6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社会工作师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高级级别,英文译为Senior Social Worker。
第三条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第四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相关政策、评价标准,以及考试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国管高评委〔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国管高评委〔2024〕2号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管理在京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职称评审制度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局高评委〔2011〕1号)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国管高评委〔2021〕1号)进行了整合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印发你们。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2024年5月6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会计职称评价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包括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评审范围为国管局会计事务工作范围内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三条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评审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为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赣人社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会计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1〕36号)精神,我省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并从2017年起开展相关的资格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条件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赣人社发〔2017〕8号)执行。
二、评审组织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申报、评审、审批等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字〔2011〕37号)执行。
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时间安排与全省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同步。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实行材料评议和面试答辩等相结合的方式。
三、有关要求(一)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是拓宽会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加强宣传,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人员积极申报,又严格审核把关,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部门要加强评委库建设,调整和充实评委库成员,提升评委层次。
评审委员会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平、公正,要不断探索科学的评价方式,提高评审质量。
浙江省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材料技术不断发展,加强材料行业高层次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材料技术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促进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材料专业特点和我省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材料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材料及相关行业产品与技术研发、产品生产与检测、技术推广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材料及其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思想道德条件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材料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在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三)原取得非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材料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各地、各部门不要自行颁布专业人员职称条例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各地、各部门不要自行颁布专业人员职称条例的通知正文:----------------------------------------------------------------------------------------------------------------------------------------------------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各地、各部门不要自行颁布专业人员职称条例的通知(1993年6月13日)近来,有的部门和地方,不经国务院及其职称统管部门批准,自行规定职称条例、规定下发,有的还在报纸上宣传,以致引起了思想上和工作上的某些混乱。
目前,中央正在责成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统一研究有关职称工作的方针政策。
在中央尚未作出统一决定以前,一切部门、一切单位都不要自行制定和颁发专业人员职称条例、规定:不经国务院及其职称统管部门批准,也不要组织试点。
今年以来由部门和地方下发的新的职称条例和规定:如关于海关专业干部职称、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职称、关于卫生宣教人员病案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关于各级党校、干校教学研究人员职称等,均暂缓执行,并将这些条例和规定抄送劳动人事部。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上述条例、规定评定了职称的,留待以后处理。
关于政治工作干部评定业务职称问题,按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三年四月联合发出的通知(组通字[83]30号,中宣发字[1983]23号,劳人科[1983]65号)执行。
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正式颁发施行的各种职称条例,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评定。
请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好思想工作,督促检查,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并将情况及时反映给我们。
——结束——。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豫人社办〔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则第三章附则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正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现从事工程技术专业的在岗在职人员申报、评审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四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
2023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统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统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按照《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案件要通过()程序,快认快结。
A、调查B、认证C、简易D、公开正确答案:C解析:《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案件要通过简易程序,快认快结。
故选C。
2.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小微型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A、必须B、不得C、可以D、应当解析: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故选C。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对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要求是()。
A、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B、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去产能企业,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C、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D、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正确答案:B解析:《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去产能企业,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故选B。
4.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时,岗位条件可设置为相应专业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A、理论老师B、生产实习指导老师C、一体化老师D、双师型教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技工院校公开招聘生产实习指导老师时,岗位条件可设置为相应专业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沪人社规〔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1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特别是“上海制造”品牌,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深化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形成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协调、服务全面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使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资格名称自2018年起,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原本市评审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继续有效。
(二)评审机构组建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工业生产类)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建设交通类)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相关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另外,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评委和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评委也承担相应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以上评审机构简称为“高评委”。
(三)申报范围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已评聘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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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列和名称
(一)增设正高级的11个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农业系列增设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
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船舶系列增设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正高级引航员,民用航空飞行系列增设正高级飞行员、正高级领航员、正高级飞行通信员、正高级飞行机械员。
(二)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基本标准条件
(三)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
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2、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5、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6、国家对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照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基本标准条件的具体评价标准。
三、评审组织
(五)各地、各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
各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
各地以及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备案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核准备案,不得自行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七)创新正高级职称评审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可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综合评议等多种形式,提高正高级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八)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
为导向,严格掌握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切实发挥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
(九)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正高级职称数量进行宏观调控。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
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也要严把评审质量,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十)本通知实施前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职称,要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衔接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另行制定。
四、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监督作用。
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正高级职称的评审办法、具体评价标准在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时一并上报,并向社会公开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
(十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
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正高级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增设正高级职称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抓紧制定各系列实施方案,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做好衔接过渡,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正确对待和积极参与改革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出台后,按照改革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
有职称系列整合或取消的,有关正高级职称问题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