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1征求意见稿)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基建项目的立项与报建,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结合学校及学科专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必须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建设项目意见、学校总体规划和5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条学校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省、市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基建项目立项和报建由基建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地点、投资估算和筹资方式递交拟建项目申请报告,经审核后,编写项目建议书,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立项和报建工作。
第四条学校基建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建设规模和拟建地点;需求分析和初步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和筹资方式;功能规划和效益分析;结论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凡申请市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校授权发展规划处代表学校办理基建项目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报建工作,并接受邯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发展规划处按照邯郸市有关规定组织报建工作并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1.规划(建筑)方案审查2.规划许可3.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评审和报批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5.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报批6.人防审批7.消防审核8.防雷审批9.抗震设防审查10.施工图审查11.施工许可第八条基建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或筹建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学校发展规划处应及时到原报建单位进行补充登记。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教育部2015年11月一、使用说明 0(一)结构说明 (2)(二)标示说明 (2)(三)应用说明 (3)二、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总流程图 (4)三、各工作内容流程图、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5)(一)立项审批 (5)(二)勘察设计 (7)(三)项目报建 (9)(四)工程招标 (10)(五)合同管理 (13)(六)质量控制 (15)(七)安全管理 (17)(八)工期控制 (19)(九)变更控制 (21)(十)资金管理 (23)(十一)竣工验收 (25)(十二)决算审计 (27)(十三)资产交付 (29)前言近年来,教育部按照中央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保障和服务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导向,大力推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颁布实施了《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文件,并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参考模型》,构建了项目评估、过程监督、验收评价等相对完备又体现高等学校特色的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实践证明,推进制度创新,规范权力运行,加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力度,是加强腐败源头治理和工程建设廉政工作的关键。
为进一步强化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规范管理,织密扎紧制度牢笼,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推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领域的防控重点和关键环节,并以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为主线,对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进行逐一梳理,明确提出每个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和责任主体,编印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以下简称《防控手册》)。
《防控手册》的编印,是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制度管用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创新举措,对促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推动基本建设立项审批、勘察设计、项目报建、工程招标、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工期控制、变更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产交付等规范化管理,推进基本建设全过程信息公开,不断强化校内外监督,以制度约束权力,用程序规范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一、2011计划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出自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答记者问)1998年5月4日,时任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大会上宣布:“为了实现现代化,中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由此,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实施了“985工程”。
2011年4月2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积极推动协同创新,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项目引导,鼓励高校同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协同创新的战略联盟,促进资源共享,联合开展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果”。
刘延东国务委员多次指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书记讲话精神,抓紧提出落实方案。
教育部、财政部高度重视,决定启动实施“2011计划”。
经反复研讨,不断梳理思路,多次修改细化方案,并先后听取了教育部直属高校第21次咨询会议代表、地方教育部门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人社部、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基金委、中国科协等11个部委和单位的意见。
教育部多次召开部党组会、部长专题办公会审议文稿。
2011年12月27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对“2011计划(送审稿)”进行了审议,原则通过,建议尽快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启动实施。
2012年3月22日,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上,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
5月4日,又联合印发了《“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7号)。
5月7日,两部委联合召开“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工作部署视频会议,“2011计划”正式进入实施操作阶段。
二、2011计划的主要内容“2011计划”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地归纳为“1148”,即一个根本出发点、一项核心任务、四类协同创新模式的探索和推进八个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
教政法〔2011〕4号-附件2.教育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国家教委师范司 (89)教师司字027号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国际合 作司 国家教委国际合 作司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人事司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89)教社科字003号 教基[1990]018号 教师〔1990〕001号 教外来〔1990〕018号 教外司来〔1990〕055号 教外司际〔1990〕495号 教外来〔1990〕563号 教考厅[1990]001号 教计[1991]224号 教基[1991]11号 教基[1991]12号 教基[1991]22号 教外办〔1991〕463号 教人司[1992]497号 教计[1992]37号 教基[1992]3号 教基[1992]4号 教基[1992]24号
23 关于转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4 关于参加国际组织交纳会费的函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内地十九省、市为西藏办学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在校外举办干部专修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干部专修课招生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申禁止举办教职工子女专科班或本科班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 知 关于高等学校利用国内外资金修建宾馆、学术交流中心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等师范学校艺体科教学设备配备目录(试行草案)》的通知 中等师范学校培养目标(初稿) 关于1987年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试点工作的几点 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1987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工 作的通知 关于建立1987年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值班制度的 通知 关于重申按规定期限申办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护照签证的函 在普通高等学校中普及艺术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公开,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三)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高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六条高校财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一)编制基本建设财务预算,执行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
(二)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偿还等进行管理。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核算、审计和监督。
(四)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基本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第八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一)资金筹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安排,依法筹集基本建设资金。
(二)资金支付: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合同,合理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三)资金结算:建立健全资金结算制度,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四)资金监督: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九条高校应当编制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包括:(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需求。
(二)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
(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措施。
第十条高校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教育部2015年11月一、使用说明 (1)(一)结构说明 (3)(二)标示说明 (4)(三)应用说明 (4)二、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总流程图 (6)三、各工作内容流程图、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7)(一)立项审批 (7)(二)勘察设计 (9)(三)项目报建 (11)(四)工程招标 (12)(五)合同管理 (15)(六)质量控制 (18)(七)安全管理 (20)(八)工期控制 (22)(九)变更控制 (25)(十)资金管理 (27)(十一)竣工验收 (29)(十二)决算审计 (31)(十三)资产交付 (34)前言近年来,教育部按照中央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保障和服务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导向,大力推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颁布实施了《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文件,并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参考模型》,构建了项目评估、过程监督、验收评价等相对完备又体现高等学校特色的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实践证明,推进制度创新,规范权力运行,加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力度,是加强腐败源头治理和工程建设廉政工作的关键。
为进一步强化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规范管理,织密扎紧制度牢笼,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推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领域的防控重点和关键环节,并以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为主线,对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进行逐一梳理,明确提出每个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和责任主体,编印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以下简称《防控手册》)。
《防控手册》的编印,是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制度管用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创新举措,对促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推动基本建设立项审批、勘察设计、项目报建、工程招标、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工期控制、变更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产交付等规范化管理,推进基本建设全过程信息公开,不断强化校内外监督,以制度约束权力,用程序规范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为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2月29日由教育部以教发〔2012〕1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校园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实施、建设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价、附则8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教育部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教育部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第八章附则展开教育部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时间:2016-11-25近几年来,高校所办企业不断改革创新,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增大,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服务高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显著。
同时,所办企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经营效益低下等问题,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所办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的任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办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定位1.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有利于支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带动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高校所办企业作为产学研用相结合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运作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位。
2.高校作为校办企业的直接出资人,要在明确所办企业定位的基础上,制定校办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与所投资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
遵循“分级监管、民主决策、服务高校、控制风险、追踪问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民主决策机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高校监管企业的工作机制,促进高校和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
3.高校应完善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调整企业投资领域,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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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22日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和新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校园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
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报、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不得未批先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校园建设规划第六条校园规划是指导直属高校科学开展基本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校园规划应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力求做到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校园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设施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利用率。
第九条校园规划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新建校园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校园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条校园规划的新编和修订应进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鼓励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鼓励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及建立总规划师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学校师生员工的作用。
校园规划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前,必须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核认可。
校园规划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直属高校应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五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未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章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获得教育部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项目审批的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三条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可向教育部报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批申请文件;(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三)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批申请文件;(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三)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六)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八)资金筹措证明;(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总论;(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三)场址选择;(四)建筑方案选择;(五)节能节水措施;(六)环境影响评价;(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九)项目实施进度;(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十二)财务评价;(十三)社会评价;(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尽早委托编制,并与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事先沟通,所有材料及报告内容符合要求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报送,逾期本年度不再受理。
教育部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按《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限,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原则上评估时间为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在开工建设前,其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5年,逾期未开工,其文件作废。
第十九条直属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批申请文件;(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调整第二十一条直属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优先安排影响稳定和安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建设项目,重点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度倾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三条建议计划必须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于6月底前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据此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教育部再据此意见确认各直属高校建议计划。
建议计划编制原则:(一)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预测下一年度投资额度;(二)新建项目原则上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三)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参考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四)中央预算内投资只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年初计划必须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3月底前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调整计划必须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11月底前报教育部审批。
调整计划编制原则:(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确须发生重大变化的,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调整;(二)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整;(三)一般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直属高校应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
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二十七条直属高校应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
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廉政建设。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属高校应依法选择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代建单位。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依法实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建设监理必须依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相关合同实施。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确保不突破批复的总投资。
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应不断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重大变更必须经集体决策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贯彻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应尊重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和登记手续。
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资金应多渠道筹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严格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
第三十七条直属高校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
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应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七章监督与评价第四十条直属高校应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的反腐倡廉建设,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反腐责任落实到位,把反腐工作融入到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四十一条直属高校应按照“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程序规范、运行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落实《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项目管理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直属高校应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
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直属高校应自觉接受各方的监督,拓展项目监督形式。
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投诉方式,受理举报项目建设中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四条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教育部将选择使用中央预算内资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金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或其它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