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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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为了有效应对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制度。

二、预案目的和原则1. 目的:- 最大程度减少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 确保水上交通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 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 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 依法处置,科学救援。

- 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组织机构:- 成立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职责:- 领导小组:-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的全面领导。

- 研究决定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

-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 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程序1. 事故报告:-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或当事人应立即向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2. 事故调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事故调查。

- 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等。

3. 事故处置:-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事故处置方案。

- 处置方案包括:人员伤亡救治、财产损失赔偿、事故责任追究等。

4. 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处置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 善后处理内容包括:事故责任追究、赔偿兑现、经验教训总结等。

五、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 建立一支专业的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队伍,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 加强水上交通事故处置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水上车辆或船只在交通中发生事故,并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肇事人未及时停车、未救援伤者或未向交警部门报案,而选择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把事故处理好,同时也导致了更加严重的后果,所以应该得到规范和处理。

为了处理这样的逃逸事件,法律部门制定了一些规定,下面我们来谈一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定义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水上交通中,因肇事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并且肇事人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行为的情况。

二、处理标准1.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逃逸事件,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确保伤者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

2. 肇事人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救援伤者,并及时向交警部门提交事故报告。

3. 对于恶性逃逸事件,警方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肇事人逃脱。

4. 违反导致逃逸的法律、规定的处罚应该十分严厉。

三、逃逸案件的处理流程1. 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流程,处理肇事现场。

2. 搜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

3. 肇事人应立即到交警部门报案,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4. 警方必须及时跟进案件,追查肇事人的下落,并查清肇事原因。

5. 对于肇事人的处罚应该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

四、未遵守规定的处罚对于未遵守规定的肇事人,根据案情轻重情况,可以进行罚款、吊销驾照等处罚,并终生禁驾。

同时也应该公开处理此类逃逸事件,加大处罚力度,借此警示他人。

总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通常会比肇事本身更加严重。

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处罚。

只有意识到恶性逃逸的严重性,才有可能对其实施有效的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1990年3月3日第14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一)碰撞、触碰或浪损;(二)触礁或搁浅;(三)火灾或爆炸;(四)沉没;(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48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24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程序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资料收集、调查分析、调查结论、报批和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保存有关事故的物证、证人证言和痕迹等相关信息。

(二)调查资料收集调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有关资料,包括事故发生前的交通管制、航行指引等,事故发生时和事故后的通讯记录、监控录像等,以及与事故有关联的执法人员出动记录、救援组织情况等。

(三)调查分析根据收集的资料,调查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责任方,并综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反复模拟和验证,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调查结论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形成调查结论,并按照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报请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五)报批和公示调查结论应当报请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进行公示,以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实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由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调查组组织实施,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应当遵守调查组织程序和规定。

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并限期完成调查工作。

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和评估。

调查组应当完善调查记录和报告,确保调查结论的完整和准确。

四、水上交通事故结案管理水上交通事故结案管理应当坚持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处理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与公共利益。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有关事故,主动认定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公正、严格地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维护全社会的交通安全和公共信誉。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及结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在水上交通运输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及结案管理应遵从公正、客观、科学、精准、适时、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组建第五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刻组建调查组进行调查,承当调查组组长责任的机构应当做出明确的组建指示。

第六条调查组应当由经过培训、符合要求、具有调查本领的人员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

第七条调查组应当依据事故性质和实际情况可以征询相关专家看法。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公开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见证人等的陈述和看法,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始调查,对现场的人员、船舶、货物等进行调查记录。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前完成事故现场勘测,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进行剖析。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中收集现场证据、相关获救人员和证人的证言、当事人和船东供给的相关文件材料和数据、航海图表和气象资料等,并尽快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在完成调查后两周内,向明确的管理机构提出初步调查报告。

第四章结案管理第十三条受理初步调查报告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十天内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对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适当补充和指示,对不符合调查组门负责情况的问题予以追责。

第十四条审核结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对调查结果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全部结论。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评估调查组的工作情况,做出相关决议,并向调查组报告。

第十六条调查结果的结论应当得出合理的认定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侧重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合理的赔偿措施。

第十七条结案后,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发出行政惩罚决议书,并对船舶责任险、船舶赔偿基金、当事人保险公司等向其赔偿损失。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效率和质量,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机构事故调查处理的管理,污染事故的调查结案除外。

第三条调查结论是指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须申请),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章交割管辖权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执行,实行“谁调查、谁结案”原则。

第五条分支海事局(处)和基层海事处调查处理的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应报上一级海事机构申请结案,小事故自行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调查的事故,应当自行关闭。

第六条上级海事部门指定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被指定的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

同级海事机构委托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委托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机构根据本规定,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范围,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实施措施,并报上级海事机构备案。

第三章交割程序第八条自海事机构获悉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申请事故调查结案。

因涉及沉船打捞、事故损失确定和其他影响事故原因调查或事故等级确定的因素,经上级海事机构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难以查明事故原因或确定事故等级,按可能的原因分析及估计的事故损失上报申请结案。

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损失确定后要重新申请结案。

第九条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申请关闭时应当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必要的其他附件。

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第十条上级海事机构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描述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判定等进行审查,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关闭审批表》(见附件2)。

如认为事实清楚,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准确的,批复同意结案;不同意结案的,要说明原因,要求修改后再次申请结案。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716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航运企业单位、船员派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有效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现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安监字〔1998〕2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预案方案

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预案方案

一、目的为有效应对水上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机构1. 成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设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原则1. 生命至上,以人为本。

2.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3. 科学决策,有序处置。

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五、应急处置流程1. 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 事故现场处置(1)现场救援1)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2)对事故船舶进行固定,防止事故扩大。

3)对事故水域进行清理,确保航行安全。

(2)事故调查1)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

2)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3. 事故善后处理(1)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

(3)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六、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1)加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能力。

(2)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 物资保障(1)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

(2)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如药品、食品、帐篷等。

3. 资金保障(1)设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

(2)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七、附则1. 本预案由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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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不仅在陆地上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在水上也是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如船舶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情清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那么,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
(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二)评估简易程序适用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用简易程序,应书面(见附件2)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五)制作结论书。

询问、记录完毕,相关文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见附件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属内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代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结案以事故当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签字为准,不适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海安全[2007]324号)。

第六条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第七条执行简易程序的事故调查应在接到各当事方递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海事调查人员经评估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或在执行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故超过小事故等级或具备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应终止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事故当事人。

第九条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海事调查人员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执行调解结果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海事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对海事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海事安全管理建议。

第十一条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事故当事人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海事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事故,各海事局应做好其报告、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处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步骤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如果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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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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