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办法一、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一)客运列车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繁忙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h、双线行车中断满2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2.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h、双线中断行车满3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或延误本列满6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其他列车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繁忙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h、双线行车中断满3h。
(3)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2.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h、双线行车中断满4h。
(3)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8h。
(3)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调车作业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h、双线中断满3h;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h、双线行车中断满4h;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h。
《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070831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办[2007]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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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为加强行车设备故障管理,依据原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结合榆横铁路公司运营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1、铜川铁运公司榆横运营公司(以下简称铜川铁运公司)做为设备维修养护单位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和调查分析的主体,发生设备故障时,必须迅速组织抢修恢复,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内部考核处理意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类故障重复发生。
2、铜川铁运公司是行车设备故障日常管理主体,按照合同细则,负责对设备故障应急抢修、调查分析和设备故障情况下的行车应急组织进行核实审定。
榆横公司进行指导考核,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3、榆横铁路公司安全监察室是行车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主体,应准确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督促铜川铁运公司加强设备故障的原因分析、定性定责、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工作。
二、行车设备故障信息传递及调查、处理程序1、管内各车站发生设备故障及路外伤亡信息,相关车站值班员要了解设备故障及路外伤亡情况及时上报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在30分钟以内将设备故障及路外伤亡情况公司通知相关业务部室及安全监察室。
2、安监室接到通知后,在了解故障基本概况的同时,设备故障超过1小时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安监室和相关业务部室要赶到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进行指挥。
3、现场作业人员和设备维修养护单位人员必须如实向列车调度员汇报情况,列车调度员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迅速查清故障情况和影响范围,立即如实填写安监报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5),并及时报送公司安全监察室,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4、有关业务部室接到公司安全生产指挥中心的通知后,要及时了解情况,责任业务部室组织相关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分析报告送交安全监察室。
5、各业务部室办理设备故障外转手续,原则上在一周内办结。
车辆故障必须在 15 天内办结。
铁道部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部168号文)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施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必要时,可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G10.供水设备故障。
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概要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或者在铁路行车相关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铁路正常行车达到一定程度的,均构成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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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
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G10.供水设备故障。
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
G12.列尾装置故障。
G13.监测、监控设备故障。
G14.线路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破损。
G15.水害、塌方、落石、倒树。
G16.其他设备故障。
第三章设备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第十条设备故障发生后,司机、车站值班员等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和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一条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应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及时传送铁路局相关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和调查处理工作,铁路局专业部门应及时报告铁道部专业部门。
第十三条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应督促有关专业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跟踪了解设备故障修复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设备故障涉及其他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时,发生局专业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安监报1”分别传送相关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的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涉及外单位(系指非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工厂、工程等单位,下同)的设备故障,由发生局专业部门5日内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由铁路局专业部门或指定基层单位负责。
设备故障涉及本局、外局或外单位两个及以上单位时,由发生局该设备的主管专业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设备故障调查的处理,应通过检查检测故障设备,查阅有关作业记录、台账资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组织认真分析,确定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定责意见不一致时,由发生局安全监察部门裁决。
必要时另行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设备管理单位在故障发生后7日内,向铁路局专业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报送《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设备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知有关单位的,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定责不准确时,安全监察部门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属于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由发生局公安部门查处。
第四章设备故障责任判定第二十二条设备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
发生设备故障应件件定责。
设备故障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按铁道部规定制定或自行发布的文电,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导致设备故障,列发文电部门(单位)主要责任,同时追究会签部门(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备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故障,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验收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
未按规定采用行政许可、强制认证、定点厂生产的产品,或采购不合格、不达标的产品,造成设备故障时,定采购、采用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营业线施工中因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或在结合部发生的设备故障,不能判定主要原因时,定相关单位同等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备故障发生单位隐瞒或查不清原因的,定该单位责任;协同隐瞒的单位追究同等责任。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违章违纪或养护维修质量不良等,造成监测、检测设备系统故障或漏检、漏传信息,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定他局、外单位责任的设备故障,发生局专业部门应填写《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经本局安全监察部门会签后,在故障发生后20日内向责任单位发出。
未按时转出定发生单位责任。
责任单位在接到《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后,应在5日内向发出《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的专业部门给予回执。
第三十条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发生故障,定租(借)用单位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办理。
第三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经公安部门查明,确系破坏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五章设备故障考核及赔偿第三十二条铁道部专业部门应建立设备故障考核制度,确定本部门的设备故障率、故障延时、故障件数等控制指标,并根据行车设备技术条件和运用条件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根据铁道部设备故障考核制度和控制指标,铁路局对专业部门、专业部门对本系统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按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基层单位应制定设备故障考核的实施细则,保证考核标准、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四条设备故障的考核内容及标准:(一)按月、季、年对设备故障率进行考核。
(二)按线路等级、耽误列车数量对故障延时、故障平均延时进行定期考核。
(三)对隐瞒的设备故障,一经查实,加倍考核。
第三十五条铁路局、基层单位应在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上对设备故障的考核做出决定,考核结果以文件公布。
第三十六条设备故障考核结果应与责任单位、部门的奖金分配和有关人员经济收入挂钩,并作为安全评估、评比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设备故障的损失费用,由设备受损单位列出明细表,经铁路局专业部门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支付。
有异议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做出裁决。
第三十八条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分别承担设备故障损失费用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相同比例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设备故障统计、分析及总结第三十九条按照专业管理、系统负责的原则,各专业部门、基层单位负责行车设备故障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规范设备故障管理。
第四十条设备故障统计应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按设备故障类别、原因、责任等项目分别统计。
第四十一条设备故障统计范围:(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设备故障。
(二)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设备故障。
第四十二条每日设备故障件数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
填报故障发生时间时,以实际时间为准,从0改变日期。
第四十三条责任设备故障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和部门,非责任设备故障及待定责的设备故障统计在发生单位和部门。
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的,在总数中不重复统计件数。
第四十四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基层单位应按照铁道部专业部门统一制定的《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行车设备故障分析记录簿》的内容及格式如实填记,长期保存。
第四十五条铁路局专业部门对本系统设备故障定责、处理情况,于旬、月、季、年末向铁路局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抄送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
第四十六条铁道部专业部门、铁路局及基层单位应将设备故障分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分析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做出考核决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2.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4.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附件1:安监报1(保管3年)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值班调度员年月日时分附件2: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附件3: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年月日次列车在我局线至区间(站)因发生行车设备故障,按照《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列你单位责任,特转你单位处理。
附:行车设备故障调查资料一份局处年月日局安全监察室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