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立法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家所有,分级代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等原则,肯定和确认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国资委系统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中的主体地位,规范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关系等。
特别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健全了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规范了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以及与关联方的交易等特别事项的管理,构建了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体系,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纵观《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背景和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懈奋斗,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
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到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已分别达到35.48万亿元和14.8万亿元。
这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强国富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物质基础。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和下达指令性计划等行政手段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没有制定国有资产法的现实要求。
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的做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需要。
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国有资产法,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28•【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节资产评估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简介: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规范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法对于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加强资产管理、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内容和要点。
第一章国有资产的基本规定国家委托经营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称为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市场化运营企业国有资产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营,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增值。
企业应遵循市场规则,合理制定经营决策,充分利用资产进行投资和融资。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值增值是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目标,既要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又要追求资产的增值收益。
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是确保资产安全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定期监督,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运营状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风险防控。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企业国有资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流转和处置,包括资产交易市场、拍卖、出资和转让等形式。
资产流转和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最大化利益。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重要措施。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企业的资产管理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结语: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促进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企业应按照法律要求,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国家应持续加强资产监督和审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资产的良性流转和合理处置。
通过法制建设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将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它对于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理解和应用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解释和实用指南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一些指导。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目标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投资兴办、国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企业所持有的资产。
其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保值增值、有效利用、科学经营和增加国家财富。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公平公正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严禁滥用职权、纵容腐败等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2. 集中统一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应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资产管理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3. 市场化运作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以市场化原则为导向,注重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风险抵御能力。
4. 监管协调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平稳运行。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准则和制度1. 资产评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公正、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
2. 资产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资产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核查、监督和审计,规范资产管理行为。
3. 资产增值制度: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等方式增加资产价值,提高企业竞争力。
4. 资产处置制度:对于存在严重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的企业,应及时采取合理处置措施,防止资产流失。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案1.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2. 加强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决策和监督能力。
3. 建立国有资产负债表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防范能力。
4. 推进企业国有资产证券化,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流转,提高配置效率和流动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应当以保值增值为目标,通过有效的管理和运营手段,提高国有资产的价值。
2. 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享有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但不得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独立性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公开透明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1. 国有资产评估: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权。
2. 国有资产监督: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和增值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
3. 国有资产经营: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4. 国有资产处置:对再也不需要或者无效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5. 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对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和职责1. 国务院:负责制定和颁布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统一领导和管理国有资产。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包括资产评估、监督、经营和处置等职责。
3. 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主体,负责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经营管理。
4.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权。
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责任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2.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一章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背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有:(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二)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迫切需要。
(三)贯彻执行物权法,要求我们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
(五)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第二节国有企业立法的历史沿革(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列(三)公司法(四)企业国有资产法(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三节、颁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总体思路。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三)《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职责(四)《企业国有资产法》界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五)《企业国有资产法》严格了国有资产的监督第四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作用(一)明确国资委的出资人地位。
(二)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三)规定国企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四)对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未作具体规定第五节、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之演变国有资产监管经历了20多年的探索,大致分成以下二个阶段:(一)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探索阶段1988-2002年,中央和地方分别寻找国有资产管理的新途径,出现了较典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1、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
2、一体两翼模式。
3、“五龙治水”模式。
通过多种模式探索,2002年国务院决定重建新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国有资产法

❖ 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认为,1984年成立的益康公司 属于海军,后归中国北方公司,都属于中央系统的国有 资产。地方政府国资办无权直接对中央系统的企业产权 性质作出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权限。批复是涉及 数亿资产的重大行为,作出前竟然没有听取一方当事人 的意见,也未作认真调查,作出后也不通知当事人,违 背了正当程序的起码要求,且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和 提起诉讼的权利,程序上严重违法,应属于无效行政行 为。法院根据无效行政行为作出的判决,显然也是错误 的判决。
❖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企的 改革和国企治理超越企业层面,与国有资本、国 有财产体系相衔接,步入了更高的阶段。国有经 济和国企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关键,在于从观念 和实践两方面遵从国家所有权和法治的要求,按 照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财 产所有权人职能分开、代表国家所有权的国资监 管职能与国资委具体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政 府学会像私人老板一样为人民当好国资和国企的 老板。
❖ 上海百事可乐公司,中外合资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 权,此次判决前上海闵联公司占中方股权的百分之九十 二,上海烟糖公司占中方股权的百分之八。
❖ 判决后上海百事可乐公司中方股权比例变更为:陈秋芳 家族百分之五十六,上海闵联公司为百分之三十六,上 海烟糖酒公司百分之八,从而使属于国有企业的上海闵 联公司失去中方大股东地位。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在判决 前曾表示,无论如何均不会同意上海闵联公司向三名原 告转让股权,甚至不惜终止合作。
❖ 其三,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产权界定)。在物权立 法中,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就引起激烈的争议。《物 权法》是基础,旨在对财产进行一般性确认和保护,国资 法则是对国有财产投资经营进行规制的专门的、特殊的立 法,对《物权法》不能具体规定和调整的相关国有物权关 系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
它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有效保护国有资产、规范企业的运作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该法律中,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以及国家持有的股权、无形资产等。
这些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组织的所有。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国有资产的评估、转让、处置等具体事项,为国有资产的合理运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该法律还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定职责、合法权益和运营机制等具体内容。
国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律,促进企业的效益增长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国有企业的稳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对于相关领域从业人员或者相关人员来说,需要了解并遵循该法律的规定,不仅能够满足国家法律的要求,还能够促进自身的事业发展。
为此,相关人员需要不断学习、熟悉和运用该法律,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为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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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总则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治理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讲 总则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09年5月1日起 施行。
(2)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就是国家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如果不以 “企业”加以修饰的话,更多地是指国有财产,即“国 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 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这里的国有资产包括:其一,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 投资及收益等经营性资产;其二,国家向行政、事业单 位拨款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其三,国家依法拥有的土 地、森林、河流、矿藏等资源性资产。
(一)本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 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 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 济,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至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 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 别达到35.48万亿元和14.8万亿元。截至2007年, 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 仅中央企业一级,除国资委监管的146户外,还有 财政部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 管的其他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这个数字还仅仅是 国有资产总数的一小部分。
二、国家所有权和国有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 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 所形成的权益。 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 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1.国有资产的概念
(1)资产的概念
在严格意义上,“资产”和“财产”不是同一概念。财产 和财产权是一般法律概念,资产主要是会计上的概念。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 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 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 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不形成资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 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 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 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本法 第2条所界定的,正是这样的资产概念。但在实际生活和法 律中,“资产”和“财产”往往不能严格区分,比如在不 严格适用本法第2条界定的场合,一般而言“国有资产法” 中所指的“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的含义相同,“国有 资产法”就是国有财产法。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 产。 资本,与资产是不同的概念,是指能够通过不断运动而实 现利润或增值的财产。
3.重点解决需要规范的突出问题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本法着重 于社会普遍关注、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实践经 验也比较成熟的关键问题和突出问题,以维护国有资 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 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为重点,构建相应的法律制 度;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对改革过程中正在探索尚 需总结经验的、当前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仅止于观 点和概念而在法律上难以清楚界定的,暂不作规定或 只作原则性规定,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有余地。对 于应当由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 构调整等问题,本法也不作规定;对于《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诸如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等,主要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在本法中只作衔接性的规定。
(二)立法的的总体思路
1.坚持国有财产投资经营体制改革方向
国有资产立法必须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遵循 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国有经济的巩 固和发展,从法律上保障和维护国有资本的权益。
十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 脉络,是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大背 景下,始终围绕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这个核心,推进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促进国有财产投资经营各环节的 角色定位科学、明晰,在此基础上力求老板到位、监管 得力、企业得以依《公司法》面向市场有效地运作,从 而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奠定了体制基础。因此,本法就 是在延续以上精神的前提下,着重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将其制度法律化的尝试。
2.体现与《宪法》和《物权法》相衔接的原则
《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 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 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保护国有财产 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与《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相辅相成 的,《物权法》是基础,旨在对财产进行一般 性确认和保护,国资法则是对国有财产投资经 营进行规制的专门的、特殊的立法,对《物权 法》不能具体规定和调整的相关国有物权关系 进行调整。
截至2007年末,中央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总额 1.2万亿元,占全部实收资本的80%以上,管理的 资产总额已逾40万亿元。
2.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尽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但由于我国以前对国有财产投资经营酌规律不甚明了, 实践中缺少章法,制度性缺漏较多,基本上是“头痛医 头、脚痛医脚”,体制不够完善。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 和经济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 件层出不穷,如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 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 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化公为私。因而维护国资权益, 保障国资安全,防止国资流失,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焦 点。如何从法律角度切实维护国资权益,防止国资流失, 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是国有资产立法的一个重要 的推动力。只有科学地确立并完善国有财产投资经营的 原则、方式,将其制度化、法治化,才能真正实现国有 资产权益的保护,发挥国家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的主导作用,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