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我国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如何解决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分析

如何解决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分析张晓涵【摘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如何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成为人类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产生是治理环境问题,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环境污染责任险能够有效的分散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而且能够促进企业环保生产,有效的保护环境.但是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我国实施的历程比较短,环境污染责任险推行存在诸多的困境,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其推行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期刊名称】《当代经济》【年(卷),期】2016(000)018【总页数】2页(P111-112)【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险;困境;对策;保险法【作者】张晓涵【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山东济南250000【正文语种】中文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环境污染问题是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十分巨大,一些制造类的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容易产生污染,而一旦被确认需要承担污染责任,则会带来巨大的负担。
因此如何有效的分散企业的责任风险,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的损失,让环境污染受害者得到有效的赔偿成为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内容。
环境污染责任险是环境侵权行为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或者治理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形式。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分散企业活动的风险,在污染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不仅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能够让受害者得到有效的救济。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类型,是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免去被保险人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需要支付巨额的赔偿金,能够有效的保障被保险人的生产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可以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得及时的赔偿,通过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可以节约成本且减少纠纷,有利于环境污染事件的解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式的探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式的探讨近些年来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也损害了自然生态,给国家发展带来了诸多阻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就应运而生。
作为一种新型的环保措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为环保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下文中将从实施的方式、机制和效果三个方面分析这一保险制度。
一、实施方式为了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在多方面着手。
首先,需要加强环境污染责任的目录和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为保险的赔偿和责任划分提供明确的依据。
其次,需制定明确的保险机制和程序,并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其长期有效性和持续稳定的金融支持。
此外,还需要建立起专业的保险评估机构,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监测,为保险公司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资料和数据,以提高保险的精准度和可靠性。
二、实施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制包括,保险赔付机制和保险监管机制两部分。
在保险赔偿机制方面,应该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企业环保责任的重要补充,为企业提供在环境事故发生后的快速赔付支持,减轻企业的环保压力,降低企业的风险成本,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因环保责任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对企业的抵触情绪。
同时在保险监管机制方面,政府应该加大环保监管力度,明确划分保险公司和企业的责任与义务,提高保险公司规范性,加强保险赔偿的监管和控制。
保险公司在行使赔偿职责时,还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核赔体系,严格按照赔付标准和程序来进行赔付管理,这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做好环保工作,降低环境污染和环境事故的发生率。
三、实施效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企业因环保问题而产生的苦恼和压力,推动企业加强环保工作,从源头上降低环境污染和环境事故的发生率,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此外,保险公司在赔付企业的损失时,也可以通过在污染企业的风险管理、事故预防和环保技术、管理咨询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为企业进一步化解环保压力提供相应的辅助帮助。
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现状及案例分析: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险企除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外,也为投保企业提供附加服务,形成“保险+服务+科技”的模式: 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服务贯穿于投保、承保、日常风险监测、理赔管理等全流程 服 务。险企通过运用互联网平台,引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投保企业提供事前风险评估、事 中隐 患排查、事后损害鉴定等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初步实现“保险+服务+科技”的 联 动 。如中国平安运 用 KYR,对风险事件进行提前预警;人保财险应用“ 天 智 平 台 ” 、“ P I C C 电梯卫士”等 实 现 风 险筛 查,2018 年为近 1400 家企业提供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服务,发现约 9600 个风险隐患、 并提 出 约 14000 条改善建议。
注 :数据截至 2008 年,此后无此项数 据
➢ 1.2发展现状
从投资端来看,近年来保险资金基金主动参与绿色投资,为绿色经济提供融资支持。根据《中国绿 色金融研究报告(2020)》,截至 2018 年 11 月底,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形式进行绿色投资的产 品 注 册 规 模 达 7317 亿元。
2021 年 2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 “ 《指导意见》” ),明确强调发展绿色保险,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具体来看,发展绿色保险 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进行: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189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 005〕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现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因此,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是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迫切要求,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
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及试点示范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
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下原则,逐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损失,各国纷纷出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
辽宁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经济重镇,环境污染问题也备受关注。
虽然辽宁省已经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探讨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保障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问题意识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规模的扩大,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为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险形式。
在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购买率较低,企业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对环境责任的认知和承担。
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的经验和技术还不够成熟,很难提供有效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监管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2. 正文2.1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1.保险产品不足:目前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供应数量有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需求并不充分。
部分行业或企业可能无法购买到适合自身情况的保险产品,导致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无法完全得到覆盖。
2.赔付标准不明确: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方面,存在赔付标准不明确、操作不便利等问题。
一些企业在申请赔付时面临审批困难、赔付过程冗长等情况,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后的经济损失无法及时得到补偿。
3.信息不对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部分企业对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了解不足,导致购买保险时存在盲目性,无法最大程度地发挥保险的作用。
4.监管不严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存在一些非法经营、不规范操作的现象。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及启示——以湖州为例

Theory&Practice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及启示----以湖^中|为例牛凯丽田宇飞贾惠雯新疆大学本文所属基金项目:新疆大学2020年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平安专题”项目S H A N G H A 二N S U R A N C EM O N T H LY •M A R—、弓I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风险也逐渐升高,这不仅给社会公众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政府的行政成本,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体系成为必不可少的因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行打破了“企业引起环境污染事故,社会公众和政府来承担损失”的局面,它不仅有效地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降低了政府负担,而且还维护了公众的社会权益和生态环境稳定。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从初生萌芽到逐渐成长已经长达二十余年,在试点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和赔付机制不够完善、污染企业投保意愿不高、承保机构(保险公司)较少和缺少第三方服务体系保障等困境。
但随着国内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实践中也逐渐实现了突破和完善。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内试点的发展进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
李爱华、樊守林(2009)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投保企业)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社会公众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
(一)环责险萌芽期陈冬梅(2016)在其研究中提及,1991年10月,我国辽宁省大连市开展了环责险相关业务,大连市成为我国首个出现环责险相关业务的地方。
随后大连周围的吉林市、沈阳市等也相继开展环责险业务。
但从实施环责险的效果来看,其发展并不乐观,由于保险规模不大且投保企业较少,在业务开展后的几年中,参与环责险的企业数量逐渐降低,甚至有些城市因为投保企业为零而导致环责险的业务活动处于停滞状态。
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

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摘要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的不断进步,企业面临的环境污染赔偿问题日渐突出。
为分散企业环境事故发生时所面临的巨大风险,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及对西方各国发展现状的分析,找寻对我国的借鉴,并根据我国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借鉴一、环境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定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环境问题日渐突出,尤其是工业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开始对我们的生活显现出许多负面影响。
比如前苏联切耳诺贝利核电站泄漏、印度博帕尔农药事件、瑞士巴塞尔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等,这些都是十分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例。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增长,而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
据统计,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几乎相当于每两个工作日一起,我国已进入环境事故的高发期。
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环境事故时,要向政府交纳罚金,对受害者给予赔偿。
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高额的罚金都可能会将企业推向破产倒闭,企业迫切需要将这种风险分散,环境责任保险营运而生。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它是商业保险制度与环境侵权责任制度高度结合的产物。
环境责任保险对于社会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企业通过购买保险,能够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当环境事故发生时,不至于因为罚金和赔偿责任而造成资金运作紧张,影响其正常生产甚至造成倒闭。
其次,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
若企业无力对受害者进行赔偿,那么环境治理和赔偿的责任就全部集中到政府,为政府带来财政上的压力。
而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将风险有效的分摊于整个社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第三,由于风险被有效分摊,受害者的损失由信誉较高的保险公司负责,因此,受害者的权益将会得到及时而充分的保障。
最后,对整个社会来说,实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手段。
试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状与对策

关键词: 环境污染; 环境侵权 ; 责任保险; 制度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3 . X8 07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7 2(0 0 1. 0 70 1 7 - 9 . 1)2 0 3 .4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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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 污染 责任 保险概 述 环境 污染 责任保 险 是 以企 业发 生污染 事故对 第 三者 造成 的损 害依法 应承担 的赔 偿责 任为 标的 的保 险。当前 , 国正处于 环境 污染 事故 的高 发期 , 些 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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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我国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作者:许婕颖
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03期
摘要通过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国际发展经验、我国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探讨如何在我国较好地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以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缴纳相应保险费,来转嫁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当排污单位发生保险事故并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第三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
环责险在发达国家出现较早,是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公众环保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保险公司业务水平的提高,通过多年实践,才逐步发展到了较为完善的阶段。
概括来讲,美国、德国、瑞典等国家对企业实行立法强制投保环责险制度,而法国、英国等国家对企业则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环责险制度。
美国将环责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该险种而未投保的,均不能获得工程合同。
还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实行强制保险。
此外,法规还要求土地填埋设施的管理者、地面贮存和土地处理单位的管理者应当为非突发或非事故性事件购买保险。
德国最初采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后来开始强制实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在1990年颁布的《环境责任法》中明确要求列入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设施名录的经营者必须投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如未投保,主管机构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并可对违规经营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
依据瑞典《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依本法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审批的活动的人或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定的价目表按年度缴纳一定数额的环境损害保险费。
缴纳保险费的通知发出30天后,义务人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该情况报告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可以责令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并处以罚款。
对于监督机构的命令,义务人不得起诉。
法国采用渐进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
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环责险,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
例如,将油污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写入了1998年的《法国环境法》。
英国与法国相同,也是采用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方式。
法律要求强制投保环责险的行业包括:油污损害责任、核反应堆事故责任等。
我国的环责险正处于起步阶段。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
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江苏等地首次启动了环责险试点。
2013年初,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要求,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启动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14年5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更是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经过几年的试点,环责险发展初见成效。
一是试点地区不断扩大。
截至2014年底,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文并开展了试点工作。
二是保险产品不断增加。
已有35家财险公司推出了涵盖重金属、石油化工、船舶油污等风险的102个环境污染相关保险产品供市场选择。
三是保障能力逐步增强。
2012年,投保环责险的企业达2000多家,提供风险保障近200亿元。
四是防灾防损效果初显。
例如,人保财险公司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平台,为企业提供事前风险排查,事中风险控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为企业提出相应整改建议。
五是社会效益初现。
一些投保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迅速介入事故应急处置,及时对受害者予以赔偿,有效避免了因环境污染事故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得到了公众的认可与好评。
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实行环责险有利于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更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仍然遇到了很多问题,导致环责险的功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一是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持,同时缺乏具体可执行的行政措施,导致环责险在地方试点过程中受到很大制约。
二是政策支持不足,环责险的推行缺乏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推广难度较大。
三是对于污染企业造成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对于污染企业的责任追究也仅限于行政处罚,导致企业侥幸心理严重,控制和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强。
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着力推动环责险又快又好发展: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从发达国家环责险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法律的完善对于环责险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因此,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与环责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高危行业应投保环责险,鼓励其他工业企业自愿投保,逐步在我国建立强制性污染责任保险为主、自愿性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
《指导意见》虽然明确了强制环责险试点的行业,但并未对具体的承保方案、保障程度、要求购买的最低保险金额、风险评估、理赔服务等进行详细规定,难以具体实施推进。
建议进一步制定配套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对于已经明确为强制试点的行业,应制定明确的试点工作时间表。
例如,国有大型涉重金属企业,应在2015年底实现100%的参保率。
另外,建议应将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企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单位等其他环境污染高风险行业,逐步纳入强制试点范围。
第二,优化财税政策,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建议由政府财政出资,对投保企业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或允许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企业作为投保费用,以调动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同时,对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或减免,提高保险公司的参与度。
第三,完善配套技术标准,培育专业评估机构。
相比其他险种,环责险专业性强,风险识别与量化难度大,行业与企业间个性化差异较大,需要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污染损害认定、赔偿标准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技术标准的构建和支持。
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评估机构体系,缺乏专业的企业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专业技术人员。
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环责险发展的桎梏。
因此,完善环境风险评估配套技术标准、培育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专业评估机构与专业技术人员,是发展我国环责险的当务之急。
第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激励与处罚措施。
建议加强“谁污染、谁负责”的追究机制,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让企业充分意识到其面临的环境污染法律责任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从而激发企业产生购买保险的自发性需求,改变全部由政府为环境污染事故买单的“痼疾”。
建议对于已明确列为强制试点行业的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建委、发改局等行政审批部门,应将其是否投保环责险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竣工及环保验收、排污证核发等环节的重要依据。
对于已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等激励手段;对于未按规定投保的,应予以延迟批复、限期整改等相应处罚措施。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许婕颖(1982—),女,四川人,硕士,研究方向: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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