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淡化
会计经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账务如何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账务如何处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账务如何处理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全流通。
会计上争议最多的是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是计入费用还是资产,以及相关账务如何处理的问题。
归纳起来大体有五种处理方法。
方法一: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损益表上反映。
将支付对价作为一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方法二:不计入损益,也不计入资产,而是绕过损益表,从资产负债表右边走,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
这种方法下,根据金额大小,依次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科目。
方法三:不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左边走。
这其中又有三种方式:一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差额)科目,并按准则规定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办法逐年摊销;二是计入递延资产-股权分置对价支出科目,不进行摊销,等到以后股权转让时,对该科目按比例部分或全额结转,作为股权转让成本的一部分,股权全部转让后,该科目余额结转为零;三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摊销完毕,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与长期投资分开列示。
方法四:方法二和三结合使用。
即先冲减上市公司发行流通股时非流通股股东账面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足冲减的差额则计入资产负债表左边,按方法三处理。
方法五:不做账务处理,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该方法对送现金不适用,仅适用于送股或送权证。
到底上述哪种方法最为合理呢?笔者认为,要理清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性质,并考虑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制度背景和投资会计准则的演变。
首先,我国股权分置制度使得上市公司流通股发行价相对较高,但可以自由流通,而非流通股认购价格相对较低,但不具有流通权。
在股权分置讨论中,经常有让利或补偿等提法,这些提法给人感觉非流通股送现金或送股是经济资源的白白流出。
正是基于这种思想,有人主张将送现金或送股一次记入损益,减少当期利润。
【税会实务】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的处理

【税会实务】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的处理【问题】首次执行日, 企业原确认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如何处理?【解答】(一)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的处理首次执行日,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 属于与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 以及与仍处于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相关的, 应当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除此之外, 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相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划分, 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 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其中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调整了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后, 应同时将该差额自留存收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应当计入与其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 关键是思路, 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 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 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 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 每一笔业务发生后, 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 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想不明白, 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 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浅析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会计处理

权 证 方 式 ()直 接 送 出认 购 权 证 。采用 送 权 证 1 的方 式 支 付 对 价 时 ,也 因 当 时没 有 实 际 的 资 金流 动 ,无需 做 账 务 处 理 ,只需 在 备 查 簿 中说 明 即可 。 但 由于 权 证 中的 承 诺 ,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隐 性 成 本 相 应 增
红 利 或 资 本 利得 ,而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收到
的 现 金 、 送 股 或 权 证 以 及 缩 胶 时 得 到 补 投 资差 额 混 淆 ,则 不 便 于 以后 对 其 进 行 调 偿 ,显 然均 不 是 一 种 股 利 ,流 通 股 股 东通 整 ,影 响 了 会计 分 析 与 评 价 ,不符 合 明 晰 过 股 权 分置 改 革 能 否 获 益 以及 获 益 多 少 ,
股 东和 上 市 公 司 这 三 个 不 同的 会 计 处 理 问题 发 表 意 见。
【 关键词】 股权 分置改革 ;对价 ;权 证;上市公 司
一
引言
股 权 分 置 是 指在 我 国 的 A股 市场 上 存 在 的 一 部分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一 部 分股 份 暂 不上市流通 的情况。股权被 分置 的状况 由 来 已久 ,是 我 国特 殊 国情 和 特殊 背 景 下 的 产 物 , 由于 众 多 历 史 原 因 ,国 有 企业 股 份 制 改 造 产生 的 国有 股 处 于 暂 不 上 市 流通 的 状 态 ,其 他 公开 发 行 前 的 社 会法 人股 、 自 然 人股 等 非 国有 股 份 也 被 作 出 暂 不 流通 的 安 排 ,逐渐 形 成 了股 权 分 置 的格 局 。研 究 股 权 分 置改 革 的会 计 问题 , 目的 是 当 前在 中 国进 行股 改 的过 程 中 ,为 了 使 股 票 市场 乃 至 中 国宏 观 经 济 平 稳 健 康 发展 , 会计 作 为通 用 的商业语 言必 须 与市场 形势相 一 致 ,根 据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的 需 要及 时研 究 调 整 会 计 方法 ,以便 适 合 并 且 促 进 股 改 的顺 利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与保护

股权分置改革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与保护股权分置改革是指将国有股权与法人股权进行分离,确立股东权益的细则与保护机制。
该改革方案通过明确股东的权益和责任,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股权分置改革也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一些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1. 股东身份转变:股权分置改革将国有股权与法人股权进行分离,使得原来的国有股份变为流通股份。
这意味着原有的股东身份发生了变化,国有股权转为法人股权。
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享有更大的自主权,能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决策。
2. 股东权益重新界定:股权分置改革将国有股东与法人股东的权益重新划分。
国有股权分离后,法人股东的权益得到加强,包括股东表决权、收益权等。
国有股权持有者则更多地关注其股权转让后的股价表现,重视自身财富的增值。
3. 市场化竞争增强:股权分置改革促进了企业的市场化竞争。
经过改革后,股东的权益更加明确,使得企业管理更加高效,市场竞争力得到增强。
在改革的推动下,企业更加注重提升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技术创新,以满足股东对企业价值的期望。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1.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至关重要。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股东的权益和责任,保障股东的投票权、知情权和收益权。
2.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关键之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事项的信息,以保证股东对公司的了解和监督。
3. 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股东权益的保护需要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并设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及时解决股东的权益纠纷。
4. 强化股东参与权: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东的参与权得到增强。
公司应鼓励股东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并提供有效的投票机制,确保股东的表决权得到充分发挥。
5. 加强股东教育与培训:为了提高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公司应加强股东教育与培训。
股权分置改革的得与失

2 股 权分 置改革 之“ 得”
由于 同时存在 流通 股与非流通股 ,且非流通股 占 2 / 3的份 额, 因此缺少话语 权的流通 股股东 的利益不断被侵 占, 股权 的集 中便 出现 了控制权 的集 中与僵化 ,进而公司的结构 治理机制无 法得到 良好 的改善 ,并最终导致我国资本 市场发挥不 了相应 的 功能 。上述一系列问题的存在 , 让人们深刻地认识 到股权分置这 畸形产物对 中国资本市场 的不利影响 ,也从侧 面反 映了股改 的必要性 。 那么 , 显而易见的是 , 根除这些不利影响 , 便成 了股改
同价 、 同股 同利 ” 的有效的市场运行 机制 , 才能使资本市 场回归 本源 , 成为投资与融资 的平台。正如中国证监会研究 中心 主任祁 斌所说 : 后股权分置时代 , 我国资本市场 的优胜劣汰机制将得到 进一步强化 , 更多地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 股改的顺 利完成 , 使得全体股东确立 了共 同的利益基础 , 初步形成 了市场 定 价机制 , 从 理论上根除 了操纵股 价的可能性。这一本质上 的变 化, 加速 了我 国公司结构治理 的进程 。后股权分置时代的今 天 , 收购兼并活动表现 出蓬勃生机 ,并购的实施代表 了市场本身 的 自我调节机制以及资源配置的功 能作 为一股强大 的力量开始发 挥作用 , 并且高效地运行着 。进入后股改时代 , 国有 资产能够依
科 学 之 友
F r i e n d o f S c i e n c e A r r l a t e u r s
2 0 1 3 年0 7 月
股 权分 置 改革 的得 与失
杨 美 萍
( 中国人民银行晋 中市中心支行 ,山西 晋中 0 3 0 6 0 0 )
摘 要 :股权分置是 中国内地市场所特有 的一种经济现 象, 包括 流通股和 非流通股 。通 过对 中国股权改革历 史的追溯 ,分析这种 因不同股不 同权而造成的恶性 圈钱 、市盈率过 高、 股票市场定位模糊 、 不能有 效与 国际接轨 等一 系列 问题 , 表明股权改革的必要性 。 详细 论 述 了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的 得 与 失 , 对 于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的 失 败 , 从股改让“ 圈钱 ” 行为加重 、 对 股 改对价公平的质疑等方 面作 了详 细的论述 , 表 明股改还存在众 多未尽之处 , 希望改革能 进一 步深入 。 为中国股市的健康有序发展作 出努 力。 关键 词 : 股权 改革 ; 中 国股 市 ; 影 响 中 图分 类 号 :F 4 2 1 . 3 6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0 — 8 1 3 6 ( 2 0 1 3 ) 1 4 — 0 0 9 2 — 0 2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
前者为流通股,大多为社会公众股——个人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在我国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其中个人股与国家股,法人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为了不让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从而导致了股权分置问题。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在持股成本和流通权方面有着巨大差异,造成了两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股权分置问题直接损害的是持有公众股的分散股东,即在二级市场交易的普通百姓,更深一层它也严重损害着中国证券市场。
股权分置的重大弊端1.使上市公司的股东之间产生利益冲突。
一般企业的大股东持有大量非流通股,而且在企业成立初期购买,成本很低。
而那些流通股则大都是分散股,由广大股民持有,且大都是溢价购得(购买成本高)。
一些大股东从分散的小股东身上谋取利益。
他们不专注于公司盈利能力,提升竞争力上,而是想在股权分置的基础上,通过一些手段让股价上涨从而获得利益。
而股价下跌,损失最为直接和惨痛的则为小股东。
可以说,股权分置让大股东从小股东身上牟利,而小股东承担损失与风险。
2.控制权僵化,不能形成好的激励机制,阻碍了企业的长久发展。
股权分置意味着大股东的非流通股不交易,那么也就没有人能够动摇他们大股东的地位。
由于他们一开始持股成本低,所以他们对股价不关心的态度直接导致了无效的激励机制,他们对公司治理控制的僵化,不会创新改革,公司无法提高竞争力良好好发展。
而那些有实力能够使企业更好发展的人无法成为大股东。
即市场上不再有优胜劣汰,“任人唯贤”只有根深蒂固的“世袭”。
3.增加了投机性,损害了资本市场定价功能。
定价功能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之一。
在健康的市场中,公司资产市值是考核这个企业的核心指标,可以通过股价来反映。
用资产交易法解决股权分置改革的会计难题

【 关键词 】 股权分王改革
会计核算 资产交 易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和上市 时,非流通股股东明确表示其持有
股 份 暂 不 流 通 , 施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后 , 流通 股 股 东 取 得 上 市 实 非 流通 权 , 实 际 上 构 成 了对 流 通 股 股 东 的违 约行 为 , 以 向 流 这 应
质 , 股 权分 置 改 革 过 程 中 面 临 的难 题 。 文 对 目前 会 计 理 论 是 本
界提 出 的各 种解 决方 法 进 行 了汇 总 和评 述 , 过 分 析 股 权 分 通
操 作。 而且 , 费用 化法 忽略 了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 获得的利益 ,资产和利润的双 重下 降将 直接影响公司在股权
送 股 、 现 金 、 股外 , 赠 、 持 承诺 、 股权 等 混 合 型 的 创 送 缩 转 增 认
通股 股东支付对 价的方式 支付违约金 。 然而 , 由于在具体赔偿
对 象 和 赔偿 金额 问题 上 纠 缠不 清 。违 约 赔 偿 观 在 实 际 中 难 以
新 方案 也层 出不穷 。 在流通股 股东 、 管层及 社会公 众 审视 监 方 案的公平 性之余 , 会计 上如何核算股权 分置改革有关 的经 济业务 ,如何 正确地披 露不 同股权分 置改 革方案 的经济 实
在 经历 了试 点 及 全 面 推 进 的发 展 阶段 后 ,我 国 的股 权 分 置改 革 正 以循 序 渐进 的态 势 向纵 深 化 方 向发 展 。 至 2 0 截 0 5年
1月 2 1 0日, 已有 2 1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各 自的股权分置改革 8 方案 , 中的部分方案 已经 实施 。 其 在这些 方案 中。 除了常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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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

简述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股权分置改革是指将国有企业股权分为法人股和流通股,使国有企业的股权更加灵活流动和市场化。
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在于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首先,股权分置改革可以优化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传统的国有企业往往采取集权管理,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创新能力不足。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国有企业引入了民营股东和战略投资者,加强了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了决策效率和透明度。
这种改革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其次,股权分置改革可以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
在改革之前,我国的股市规模相对较小且不活跃,股权分置改革使得更多的国有企业进入股市,并且引入了外部投资者,为股市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这使得我国股市变得更加活跃,市场规模扩大,资本市场功能发挥更加充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的发展。
再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创新和转型升级。
股权分置改革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企业在面临市场竞争时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国有企业通过引入民营股东和战略投资者,可以借鉴外部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适应性。
这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最后,股权分置改革可以加强股东权益保护。
在传统的国有企业中,政府往往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股东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而股权分置改革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股东手中,使得股东之间有更大的话语权和监督权,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股权分置改革对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以及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和加强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深入理解和研究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和意义,为其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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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将淡出
[] 2007-02-02 03:45
【字体:大中小】【论坛】【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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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日前成立了由相关部委人员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将针对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昨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首次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全文见本报今日封七版),回答了“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10个热点问题。
本报今日将就其中两个上市公司普遍关注的问题———“股权分置流通权何去何从”以及“大股东以股抵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本报记者初一
一年多前还是全新会计科目的“股权分置流通权”,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将淡出人们的视野。
根据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1月1日以后实施股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的现金股改对价,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此前已形成的余额,也将按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全部进行结转。
2005年11月,财政部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以核算其通过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流通权。
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不会因为支付对价而造成所持股权的账面损失,支付对价本身也不会影响其当期业绩。
而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1月1日以后,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计入与其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
这一处理方法也是将现金对价“资本化”,不影响当期业绩,这和当初设计科目的初衷是一致的。
对于送股这种比较常见的对价方式,在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处理,专家工作组意见中尚未提及。
业内专家指出,以送股方式支付对价,造成持股数量的减少和单位持股成本的上升,但不影响整笔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因此也可不用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
已实施股改的上市公司股权,相当一部分已经实现了增值,但在计算增值几何时,如果忽略了已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也就忽略了一块投资成本。
因此,有必要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进行结转。
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属于与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以及与仍处于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相关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应在首次执行日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相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进行划分,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新会计准则实施“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将淡出
2007-2-2 9:50上海证券报【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按语: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日前成立了由相关部委人员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将针对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昨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首次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回答了”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10个热点问题。
本报今日将就其中两个上市公司普遍关注的问题———”股权分置流通权何去何从“以及”大股东以股抵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年多前还是全新会计科目的“股权分置流通权”,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将淡出人们的视野。
根据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1月1日以后实施股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的现金股改对价,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此前已形成的余额,也将按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全部进行结转。
2005年11月,财政部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以核算其通过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流通权。
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不会因为支付对价而造成所持股权的账面损失,支付对价本身也不会影响其当期业绩。
而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1月1日以后,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计入与其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
这一处理方法也是将现金对价“资本化”,不影响当期业绩,这和当初设计科目的初衷是一致的。
对于送股这种比较常见的对价方式,在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处理,专家工作组意见中尚未提及。
业内专家指出,以送股方式支付对价,造成持股数量的减少和单位持股成本的上升,但不影响整笔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因此也可不用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
已实施股改的上市公司股权,相当一部分已经实现了增值,但在计算增值几何时,如果忽略了已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也就忽略了一块投资成本。
因此,有必要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进行结转。
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属于与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以及与仍处于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相关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应在首次执行日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相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进行划分,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以股抵债影响资本公积无关利润
大股东以股抵债,会不会对上市公司净利润造成影响呢?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其会计处理引起的是资本公积的变动,并不影响当期净利润。
专家工作组意见第5个问题所指“上市公司在清欠过程中,控股股东通过放弃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作为减资的”,就是以股抵债的情形。
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在办理有关的减资手续后,应当按照减资比例减少股本,所清偿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减少的股本之间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当冲减留存收益。
例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以2亿股股权,按每股单价2.00元,抵偿4亿元债务;上市公司已对应收大股东款项按5%计提坏账准备0.2亿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3.8亿元。
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为,股本减少2亿元,坏账准备转回0.2亿元,资本公积减少1.8亿元,其他应收款减少4亿元。
上述处理自然不影响当期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