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及内涵要义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影响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影响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政府一直以来关注的问题之一。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逐步开展了土地制度改革,推出了一系列有益的政策和措施。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影响。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和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中国政府推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改革的背景是中国农村的土地问题严峻,农村人口增长迅速,土地资源相对匮乏,土地产权不清,利益分配不公。
改革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的土地制度,实现“三权分置”,即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开,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加农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就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通过推出一系列有益的政策和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一方面,农民的承包权得到了保障,土地使用权得到了扩大,劳动力得到了充分利用。
另一方面,通过承包期限的延长和承包权的继承等手段,改善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条件。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但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土地在中国是国家所有,农民只能承包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流转权依然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市场不够成熟,流转种植的农业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缓慢,土地利用效益有限。
此外,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和流转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误区和法律意识不足的问题。
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未来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国政府要继续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完善政策法规,拓宽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展等。
同时,要增强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和流转权的法律意识,普及土地流转合同、流转规则和土地交易等基础知识。
总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条件,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推进农村扶贫和发展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

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摘要:一、引言二、三权分置的定义和背景三、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1.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2.农业现代化的推动3.农民收入的增加4.农村经济的繁荣5.农村社会稳定的维护四、我国三权分置的实践与成效五、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六、展望三权分置的未来发展七、结语正文:一、引言三权分置,这个在过去几十年里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概念,如今已经深入人心。
它所带来的不仅是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是农业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推手。
本文将详细阐述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并对我国三权分置的实践与成效进行分析。
二、三权分置的定义和背景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分开,使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流转土地的经营权,获取土地的收益权。
这一制度改革源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对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的优化。
三、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1.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三权分置使土地资源得以充分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农民可以将土地流转给有经营意愿和能力的农户,实现土地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2.农业现代化的推动:三权分置促进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
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3.农民收入的增加:三权分置使农民可以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租金收入,同时也可以通过参与农业产业链的分工获得工资性收入。
这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4.农村经济的繁荣:三权分置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多元化经济,拓宽收入来源,助力农村经济发展。
5.农村社会稳定的维护:三权分置改革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减少了土地纠纷,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农民在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可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浅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所带来的影响

浅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所带来的影响【摘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进行有效划分和明确,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三权分置的实施带来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
三权分置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推动力量,有助于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三权分置政策,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为了更好地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建议政府应加大对农业技术创新和农民培训的支持力度,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升级,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通过持续推进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可以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更多有力支撑。
【关键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效率提升、农民收入、社会稳定、乡村振兴、环境保护、积极影响、未来发展方向、农村经济。
1. 引言1.1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概念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让农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解放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土地的流转和经营管理的市场化。
这一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传统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下,农民只拥有土地的承包权,无法实现土地的有效流转和集约化经营。
而三权分置后,农民可以通过土地的流转,选择更适合自己条件和需要的经营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
三权分置也有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有利于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出台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为农民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未来的发展中,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三权分置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2 三权分置的背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权分开,实现农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所有权之间的有机分离,从而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会丧失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包括哪些

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包括哪些1.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产权制度是指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划分,并确立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在过去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被集体所有,个体农民只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
而三权分置将土地所有权划归给农民,使其有法定的土地所有权,增强了农民的信心和积极性,激发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潜力。
2.承包权转让和流转3.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经营权确权和流转是指农民可以将其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民、农村合作社、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通过经营权的流转,可以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的资本和技术投入到农村经济中,带动农村产业的发展,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
4.土地确权登记土地确权登记是指对农村土地进行界定、登记和颁证,确保土地所有权和权属关系的明确和稳定。
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可以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争议频发等问题,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和稳定,为农村土地制度提供保障。
5.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指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建立起有序、规范和透明的土地流转市场,以促进土地资源在农村经济中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通过土地流转市场,可以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农村产业的升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之,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全面的重要内容,通过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致富。
这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地区差异、农民需求和社会变革等因素,并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范文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为农村土地利用和农民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
本文旨在探讨在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概述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分别归属不同的主体。
其中,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资格权归农户所有,使用权则可以流转。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农户资格权的内涵与现状农户资格权是指农户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置的权利。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成为独立的一项权利,是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
然而,当前农户资格权的保障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利界定不清、保护不力等。
四、农户资格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1 权利界定不清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调整,宅基地的权属关系较为复杂,导致农户资格权的界定不清。
这使得农户在行使资格权时面临诸多困难。
4.2 保护不力尽管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了多次改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农户资格权的保护仍存在不足。
一些地方政策对农户资格权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农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3 流转市场不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完善的法规和政策支持,使得农户在流转资格权时面临诸多困难和风险。
五、完善农户资格权的措施与建议5.1 明确权利界定应进一步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关系,将农户资格权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2 加强保护力度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对农户资格权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农户行使资格权提供法律保障。
5.3 完善流转市场应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为农户提供更多的流转渠道和机会。
同时,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确保流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三权分置名词解释

三权分置名词解释
三权分置是一个农业政策的名词,指的是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
其中,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权属于农户家庭所有,经营权则可以流转给其他人使用。
三权分置的目的是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和合理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的收入。
具体来说,三权分置的实施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土地确权: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为三权分置的实施奠定基础。
2. 土地流转:鼓励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企业或个人,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
3. 土地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实现农村土地的合法买卖和抵押,为三权分置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在三权分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不被非法转让和侵犯。
同时,也需要加强土地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土地滥用和破坏,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并赋予农村土地承包者经营权的一种土地制度。
该制度的实行,可以有效地调动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土地的利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然而,目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需要改革和完善。
首先,现行制度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诸多限制,使得农民的土地经营规模无法达到最优状态。
这主要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流转对象、性质以及流转的方式、条件有关。
因此,面对现状,我们需要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的方向,尽量简化流转手续,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各种主体广泛参与,特别是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加强规模经营,增强农村产业发展和竞争力。
其次,现行制度下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界定不明确,容易导致纠纷和争议。
大量的未界定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土地缺乏法律保障,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困扰。
因此,需要确立土地所有权的产权认定和登记机制,完善土地及其权益的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避免产权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再者,现行制度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保护不足,对想要享受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大量外来人口造成不便。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们应该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建立可持续的土地承包经营机制,对土地承包人进行社保和法制教育,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最后,现行制度下农村土地承包租金收益不足,导致农民缺乏土地承包的积极性。
因此,需要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税费制度,降低土地承包租金的负担,提高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收益,鼓励农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土地承包经营。
总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需要在市场化方向上加强各种主体的参与,确立土地所有权和产权登记机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税费制度,提高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收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农村土地如何“三权分置”-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农村土地如何“三权分置”?导读:宅基地“三权分置”要在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前提下,稳步、有序盘活沉睡或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增强经营权或租赁使用权的稳定性、流通性,发挥其担保融资功能。
一、“三权”的名称和性质◆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农户资格权是新创设的权利种类,与农户土地承包权类似,均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地或宅基地的分配取得权。
◆宅基地“三权分置”要在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前提下,稳步、有序盘活沉睡或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增强经营权或租赁使用权的稳定性、流通性,发挥其担保融资功能。
按照中央文件表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的“三权”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即将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三权”是指宅基地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从形式上看,农户资格权是新创设的权利种类。
不过,就其实质而言,农户资格权和农户承包权类似,均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地或宅基地的分配取得权。
农户资格权和承包权本身是否可以作为一项权利与其他两项权利并列,以及如果可以并存,在“三权分置”的框架内是否妥当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与之相应的是,作为第三项权利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定性?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目前仍未有定论,作为“三权分置”第三项权利的“宅基地使用权”似属用益物权。
但如果农户资格权的地位不确定,必然影响第三项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位。
可以说,“三权分置”中,没有争议的只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明晰“三权分置”中各权利的名称和性质,需要回到“三权分置”改革设想的初衷。
“三权分置”提出之前,承包地和宅基地均存在基于承包经营权人出租转包,或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而形成的另一种权利——租赁人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红利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红利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将土地的使用
权赋予农民,实现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化经营。
这一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激发农村经济的活力,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产业的发展。
在实施“三权分置”制度之后,农村土地资源
不再是一种固定的生产要素,而是可以流动的经济资源,为农民创造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
经济效益。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为农民提供了经济发展的机会。
根据土地流转的
需要,农民可以租赁或出售自己的土地,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使得农民不再依赖于土
地这一传统产业,可以将注意力转向其他产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过去,农村土
地的种植结构单一,主要以小麦、水稻等传统粮食作物为主。
而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可以
将自己的土地租给专业的农业企业,实现种植结构的多样化。
一方面,可以种植一些高效
益的经济作物,如水果、蔬菜等,增加农民收入。
可以引进新的农业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农村人口流动的问题。
以往,农村人
口在城市就业的机会较少,大多数农民只能依靠务农维持生计。
而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可
以将土地流转给城市居民或企业,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增加就业机会。
这不仅可以减少
农民的经济压力,也有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城乡经济的有机结合。
农地“三权分置”
6时事/关注理财Money 农地“三权分置”李 慧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族作出新部署。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近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对“三权分置”进行了解读。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部曲”“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环环相扣、循序渐进,就像一个‘三部曲’。
”韩长赋指出,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实行“两权分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产权制度要求,中央又开展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向农民“确实权、颁铁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现在顺应农民要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又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格局。
韩长赋说,“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中央关于农村土地问题出台的又一重大政策。
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是改革主线韩长赋指出:“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
”为处理好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关系,《意见》明确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严格保护承包权,强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
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又赋予承包农户在抵押担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权能。
二是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新型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经营预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坚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底线韩长赋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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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蓝图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 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 土地托管、股份合作等方式,推动实现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 经营。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并支持引导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扶持发展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高 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三、“三权分置”要解决的问题及意义
• (一)“谁来种地”、“地怎么种好”? • (二)如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 • (三)如何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 (四)三权之间的边界及相互关系
(一)“谁来种地”、“地怎么种好”?
• 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动下,大部分农民向城市转移,导致 农村“空心化”,耕地抛荒,产量下降,土地产出效益锐减;
• 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 体看到了农村广阔的市场和耕地的价值投身农业生产。各种 社会化服务组织也应运而生,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 种、联管联营等新型服务方式让“地怎么种好”的问题迎刃 而解。
(二)如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
• 一是明确严格保护承包权,强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 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 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 土地。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 度的“魂”。
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 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
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 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 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6
(三)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由之路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 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 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对于培育新型经营主 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 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 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
育。
稳定、灵活、有效
农户经营权
经营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
权利。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而来。
权属性质是难点:现阶段,债权属性更加明显;长远看,
物权化保护是方向。
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依流转合同取得、融资担保、继续承包
经营、入股
经营权的具体内容:
依合同取得的,经承包 农户同意,可改良土壤、 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 产、附属、配套设施;
法律赋予的,包括为发展农 业生产所应该具备的基本权 能内容;还包括具备物权性 质的权能,例如允许融资担 保;到期后优先续租。
•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 土地的经营权这“三权”分置并行。
• 在这个框架下,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是土地 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又派生 出经营权,集体所有权是根本,农户承包权是基础,土地经 营权是关键,这三者统一于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农户承包权
过去,承包农户就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出占有、使 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现在,承包农户发生分化,对流转、抵押(担保融资)、 继承等权能提出要求,要求强化其财产属性。
可能导致城镇化 速度减缓,兼业 农户长期存在, 规模经营难以发
可能出现大量“不在地 主”增加乡村治理及农 业生产成本。
问题也来了:进城农户的地如何办?留下的地谁来种、以什么形式经营?
不同主体的不同需求
农民集体
集体经济薄弱、公共服务能力不足;
承包农户
一部分转移到二三产业,需要体现土地作为财产性资
产属性;
经营主体
稳定经营预期,保护投资;
如何回应这些需求
所有权 如何做“实”(强化管理、监督及最终处分,是否允许
收回)
承包权 注重公平(起点、分配、调整、退出)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承 包地“三权分置”的背景
及内涵要义
一、“三权分置”办法出台背景
(一)我们所处的时代——城镇化中后期
• 我们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 从传统的乡村来(以宗族聚居,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少小离家老大 回,落叶归根、告老还乡,数千年的轮回) • 到哪里去:到城镇去,2015年底农民工总量超过2.6亿。 • 熊培云《一个村庄里的中国》:谁人故乡不沦陷? •十年砍柴《进城走了十八年》:离乡路上的那些风景,是永远消逝的耕 读文明。只有记忆依旧年轻,在钢筋水泥丛林里绽放。
(一)我们所处的时代——城镇化中后期
农村人才的流动:青壮年走了,2亿多农户变“老”了(2015年城镇化率 56%,按2008年以来每年2个百分点计算,2023年将超过70%.)
农村土地的流动:大量的农田变为建设用地了,大量的承包地粗放经营, 爱土惜土的农民终于愿意流出承包地(2015年底流转比例33%,按2008年 以来每年3.4个百分点计算,2023年将超过60%)
经营权 提升效率(提升地力、改良土壤,建设配套、附属等设施)
(二)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 主线
在小岗村大包干等农业生产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以家庭承 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们党农村政 策的基石。
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 关系。
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 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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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权分置”的内涵要义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部分:所有权是所有制的具体体现, 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基本属性。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即集体成员所有,其具体实现形式,即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占有、使用承包地 并获得收益。(排除集体以外人员) 问题:一方面,是要避免成为部分村内强势力量的“私产”, 必须健全民主议事程序;一方面,又要避免虚置,给与一定 自主权,加强监督、管理,赋予适度调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