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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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指哪三权?

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指哪三权?

ignore those who try to discourage you.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指哪三权?
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指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这三权。

它不同于承包地"三权分置"既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指哪三权
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指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这三权
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农民如何收益
宅基地三权分置以后,所有权基本就没什么意义了,因为新申请宅基地,大部分省市农村都没有指标了。

建设用地指标这么紧张,城市发展都不够用,怎么会给农村用。

亲儿子还饿着呢,干儿子就更别提了。

除了新申请,所有权在宅基地的流转、使用中,完全没有用武之地,就是摆设。

适度放活使用权好理解,现在的使用权是可以村内流转,将来最起码得突破村集体的范围吧,那么到底是镇域、县域、省域内可以流转,是不是要突破户籍限制,允许城市户籍获取宅基地
使用权?是否允许城市户籍获得使用权后盖房?估计后期又是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措施。

这次透露的信息似乎显示,禁止城里人下乡购买宅基地这一立场似乎有所松动,只强调“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

这给人的联想是,如果城里人下乡购地建设一般住房、“小别墅”,似乎还是可以的。

国家效仿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暨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民、经营权可以流转,将农村土地也实行了三权分立。

这一举措对于农民及国家来江都是一项重大的突破,实质是在于想要切合实际的提高农民朋友的收益,将土地分配最大化的进行合理的分配。

三权分置指的是哪三权-

三权分置指的是哪三权-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三权分置指的是哪三权?导读:三权分置是指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一、三权分置指的是哪三权?三权分置是指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二、三权分置提出的意义是什么?1、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2、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3、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指的是将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分开,并进行统一确权和登记的制度安排。

在中国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农地“三权”分置被视为破解农村土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下文将从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和制度构建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对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进行分开管理和统一登记的制度安排。

承包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流转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权利,其期限为30年;经营权是指农民享有合法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经营和生产的权利;土地权利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 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确权登记,农民的承包权得到法律保护,避免土地闲置和大规模适度规模经营(合作社、公司等)对农民承包权的侵害,增强农民用地的长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促进农地的有效利用。

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强化农民在土地利用方面的主体地位,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投入动力,推动土地的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优化农业结构和提高农业生产力。

3. 改善土地经营秩序。

农地“三权”分置可以使农民承包权与经营权不再挂钩,农民有了实际经营权后,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流转经营等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和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4. 促进土地经济化。

通过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将承包权和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化的经营主体,推动土地经济化的发展,提升农村产业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

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是指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以保障农民承包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

下面将就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进行分析。

1. 完善法律法规。

要建立健全关于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的界定和关系,规范土地流转交易,保障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经营权进行分置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出现,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等因素进行有效分离,使得农地在承包期限内可以进行流转和交易,为土地经营主体提供了更多的市场选择,增强了农民土地的流动性和灵活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经营动力。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在于解放生产力,实现农地的有效利用。

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下,农民可以将自己拥有的承包土地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这样可以将土地资源通过市场的方式配置到最具竞争力的经营主体手中,从而实现土地的最佳利用。

这一制度构建可以更好地激发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等要素的流动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在于打破了土地经营的限制,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

传统农地承包制度下的土地流转受到诸多限制,农民的土地资源利用率较低,流转市场不活跃,土地流转价格被严重扭曲。

而农地“三权”分置机制的出现,可以让农民通过流转承包权和经营权,将土地转交给专业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出更高的土地效益,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化,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带动了农业的产业升级和农民的增收致富。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在于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完善了农地流转的市场化机制,激发了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打通了农村劳动力与资金流动的渠道,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市场化,提高了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保障水平,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针对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我国在制度构建上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政策创新与完善。

需要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登记和监管制度,保障农民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要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通过指导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交易方式,构建起有效的土地流转交易机制。

中国农地制度之纷争:“三权分置”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中国农地制度之纷争:“三权分置”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中国农地制度之纷争:“三权分置”的权利关系法理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一、“三权分置”的权利关系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国家代表行使。

这意味着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流转和收回具有最终决定权,体现了国家在土地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2.承包权:承包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由农民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

承包权的转让和退出需要依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并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控。

3.经营权:经营权是指农民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耕种、养殖和经营的权利,包括农作物的种植、养殖业的开展等。

上述“三权分置”构成了中国农地制度中的权利关系,从而形成了一种复杂的法理冲突。

二、法理冲突1.权利责任不清:在“三权分置”体系下,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了权利的责任不清。

农民在土地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不同部门的管理,使得他们的权利受到限制,同时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2.权利保障不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与土地承包期限并不完全一致,这就导致了承包期限届满后,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面临着不确定性,缺乏有效的权利保障。

3.土地流转纠纷:在“三权分置”体系下,农民的承包地流转给他人进行经营,但由于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纠纷,使农民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受到影响。

4.权利保障和保障责任问题:由于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等导致了法理冲突,在农地制度改革进程中,权利保障和保障责任问题一直是亟待解决的矛盾。

三、解决途径1.规范权力行使: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权力行使的规范,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2.明确权利保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障体系,明确农民的权利范围,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退出程序,保障农民的承包和经营权益。

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规制度,明确农民的承包地流转、退出和转让的程序和条件,加强对农地流转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4.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加强农民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土地三权分立指哪三权

土地三权分立指哪三权

⼟地三权分⽴指哪三权
⼟地对于⼀个国有来说是⾮常重要的,⽽依据我国⼟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地分为国有⼟地和集体⼟地两类,国有⼟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对集体⼟地进⾏征收,那么⼟地三权分⽴指哪三权?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地三权分⽴是怎样的
我国农村⼟地“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在坚持农村⼟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深化农村⼟地制度改⾰⼀个是稳定承包权,⼀个是放活经营权。

三权分置:
坚守⼟地流转的底线。

要坚持农村⼟地集体所有,坚持依法⾃愿有偿,保护农民承包权益,不能搞强迫命令。

要确保流转⼟地⽤于农业⽣产;
⿎励创新⼟地流转形式。

⿎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励通过互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稳步推进⼟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
严格规范⼟地流转⾏为。

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流转,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地三权分⽴是怎样的”问题进⾏的解答,我国农村⼟地“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在坚持农村⼟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一图读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一图读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有 权
人 股
益, 流 转
有 权 依 规 属 、 经 营
撩 和 建 配 处 设 奁 必 设 置 产 要 施 品 的 , 并 农 t 1 获 、 主 I k 得 纰 牛 收 户 织 益 : 、 产 附 I , 、 , . — ’ - — , 、 J
{ i f 流 转 地 经 什 权 或 依 法 定 抵 押 , 须 经 承 包 农 民 或 代理 人 书面 意 ,, { 向农 书面 备案
摘 自新 华 网
2 0 1 6 1 2 R 15
“ 三权分置”格局是什么样?
所有权 :农民集体 所有 始终不变
占有 、使 用 收 益 和处 分 集 体 土地 权 依 法 发 包 集 土 地 ,任 何 组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干 预
发包 、 调整 、 监督 、 收 回 承 包 地
有 权 因 自 然 灾 害 严 重 毁 损 等 特 殊 情 形 依 法 调 整 承包 地
其 具 体 内含 有 哪 些 ? 现 刊 登 罔 表 帮 你 渎懂 。
什 么 叫 三权 分 置
… 龅 权 现 阶 段
改 革 开 放 之初 家 庭 联 产 承包 责 任 制 所 有 权 归集 体 承包 经 营 权 归农 户
现 阶段 “ j权 分 置 ” 所 有 权 归 集体 承 包权 归 农 户 经 营权 归 土地 经 营 权人
农 民 集 体
有权对承包农 户和经营主体使f } j 承 包地 进 行 监 督 , 并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和 纠 正 长 期 抛 荒 、毁 损 土 地 、 非 法 改 变 土地 用 途 等 行 为
承包农户想转让土地承包权 . 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 , 并 经 农 民 集 体 同 意 集 体 土 地 被 征 收 农 民集 体 有 权 就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等 提 意 见许 依 法 获 得 补 偿

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包括哪些

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包括哪些

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包括哪些1.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产权制度是指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划分,并确立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在过去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被集体所有,个体农民只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

而三权分置将土地所有权划归给农民,使其有法定的土地所有权,增强了农民的信心和积极性,激发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潜力。

2.承包权转让和流转3.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经营权确权和流转是指农民可以将其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民、农村合作社、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通过经营权的流转,可以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的资本和技术投入到农村经济中,带动农村产业的发展,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

4.土地确权登记土地确权登记是指对农村土地进行界定、登记和颁证,确保土地所有权和权属关系的明确和稳定。

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可以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争议频发等问题,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和稳定,为农村土地制度提供保障。

5.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指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建立起有序、规范和透明的土地流转市场,以促进土地资源在农村经济中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通过土地流转市场,可以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农村产业的升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之,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全面的重要内容,通过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致富。

这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地区差异、农民需求和社会变革等因素,并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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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三权分置的意义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一)“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拓展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宪法明确的基本经济制度。

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

改革开放初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了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目标。

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从而使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相对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丰富和细分,新的制度安排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顺应了土地要素合理流转、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效益和竞争力的需要。

“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上翻开了新的一页。

(二)“三权分置”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内涵,展现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既维护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又赋予了承包农户相对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利,通过农村土地的“两权分离”,促进了集体统一经营、农户承包经营“统和分”两个层次的形成。

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迁移,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局面发生变化,催生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了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享有承包权、新型主体行使经营权的新格局,实现了“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逐步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转变。

在新格局下,“统”的层次从过去单一的集体经济,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转变;“分”的层次从单一的传统承包农户,向普通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多元经营主体共存转变,两方面共同构成了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注入了更加持久的活力。

(三)“三权分置”顺应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为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开辟了新路径。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可能,而且发展要求迫切;另一方面,承包地的就业保障功能虽有所弱化但仍发挥着重要的托底作用。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既要考虑农业问题,也要考虑农民问题,要着眼于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实行“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权能,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这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开辟了新的路径。

(四)“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三农”理论的重大创新,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性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断探索其有效实现形式,就是为了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农民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

“三权分置”继承了“两权分离”制度安排的精髓,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也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新型城镇化,实现城乡、工农、区域协调发展,因而是充满智慧的制度安排、内涵丰富的理论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权分置”极大地丰富了党的“三农”理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和理论魅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三农”领域新的理论与制度基础。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合理性分析(原因)(一)顺应土地关系变革的现实需要土地关系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上人们在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土地制度、土地政策、土地改革、土地金融和土地税等问题的概述。

土地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关系依赖于土地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而土地关系也反过来对土地生产力起作用。

当土地关系适合土地生产力的性质时,它就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当土地关系不适合土地生产力的性质时,它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关系已经难以实现。

因此,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对土地生产力发展的土地关系的变革,将对土地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符合产权激励作用的内在要求产权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通过明确经济利益的收益分配制度实现对权利主体的激励功能。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土地产权的激励作用,需要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进行合理化调整,对产权的各个权利主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进行明确划分,并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予以肯定,使其获得产权最大程度的激励,从而有效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落实到不同的权利主体当中,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的有效调整,能够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作用,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适应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需要,促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经济效益,防止土地过度开垦以及耕地抛荒造成的资源浪费,促进经济的长足发展。

(三)遵循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之后的制度选择。

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情况,遵循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我国的土地产权关系在所有权上实现了从地主所有到农民所有再到集体所有,在经营权上实现了从农民分散经营到集体经营再到家庭经营的巨大变革。

从历次变革所确立的土地产权关系可以看出,每一阶段的土地产权制度都是对前一阶段制度的既否定又继承,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性。

这种路径依赖,导致实行农地产权国有化存在着较高的制度转换成本;并且由于意识形态的限制,农地私有化在我国行不通。

因而,在当前社会条件下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仍然是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以此为基础进行探索。

“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既坚持了农地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性质,同时又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化落实,对当前农地产权制度既有继承又有创新,能够更好地向着产权明晰的方向发展。

(四)充分考虑制度变迁中非正式规则的影响在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时,要充分考虑农村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因为非正式制度构成了农地产权制度合法性基础,影响着农地产权制度的执行成本,制约着农地产权制度执行效率和变革方式。

当前,非正式制度中的公有观念、家庭本位观念、平均思想和恋土情结,对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具有重要影响。

“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可接受性,使“三权分置”制度作为正式规则的改革与现有的农村非正式规则充分结合,采用温和的渐进方式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能够避免震荡式的社会变革所造成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障碍因素分析(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现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作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新模式,其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所产生的农地产权主体不清晰、产权权能残缺、权责不明确、利益主体模糊等问题,释放巨大的土地红利,引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然而,“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存在制度和法律方面的桎梏,也面临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主体的博弈造成三权的利益关系失衡的风险,以及由于配套机制不健全限制经营权权能实现等障碍性因素。

(一)经济性因素:权利主体的市场化博弈导致利益关系失衡与农地用途变更“三权分置”制度设计的实施,必将与权利的市场化交易紧密结合。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三权的权利主体将从各自利益角度出发,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博弈。

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中,能够进行市场化流转和交易且产生经济效益的,只有农地经营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主体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更加重视经营权的权利实现,从而忽视所有权与承包权,容易造成经营权对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吞噬,威胁所有权与承包权主体的地位。

经营权的流转能够将细碎分散的土地集中,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化经营,随着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放开,受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将不断上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成本,缩小了规模经营的利润空间,影响三权分置制度的实现效果。

同时由于工商资本的强势,使得原本拥有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农民难以与之相抗衡,可能导致农民应得利益被工商资本抢占。

再者由于种植经济作物的收益往往大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收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业经营主体极有可能选择大规模生产经营经济作物,从而降低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造成农地的“非粮化”;同时也不排除有部分经营主体在利益驱使下改变农地用途,造成农地的“非农化”,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

(二)制度性因素:“三权分置”存在立法短板,缺乏政策协调“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虽然在政策层面上已经予以确定,在理论上进行了探索,但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跟进,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没有将政策性的制度落实为规范性的法律。

在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涉及到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中,均未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进行界定,也未对其权能边界进行明确划分。

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在法律体系上存在上位法律的空白; 而关于经营权实现的法律规定,也只停留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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