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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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指的是哪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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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三权分置指的是哪三权?导读:三权分置是指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一、三权分置指的是哪三权?三权分置是指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二、三权分置提出的意义是什么?1、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2、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3、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指的是将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分开,并进行统一确权和登记的制度安排。

在中国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农地“三权”分置被视为破解农村土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下文将从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和制度构建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对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进行分开管理和统一登记的制度安排。

承包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流转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权利,其期限为30年;经营权是指农民享有合法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经营和生产的权利;土地权利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 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确权登记,农民的承包权得到法律保护,避免土地闲置和大规模适度规模经营(合作社、公司等)对农民承包权的侵害,增强农民用地的长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促进农地的有效利用。

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强化农民在土地利用方面的主体地位,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投入动力,推动土地的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优化农业结构和提高农业生产力。

3. 改善土地经营秩序。

农地“三权”分置可以使农民承包权与经营权不再挂钩,农民有了实际经营权后,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流转经营等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和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4. 促进土地经济化。

通过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将承包权和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化的经营主体,推动土地经济化的发展,提升农村产业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

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是指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以保障农民承包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

下面将就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进行分析。

1. 完善法律法规。

要建立健全关于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的界定和关系,规范土地流转交易,保障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范文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范文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三权分置”政策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激活农村发展潜力。

本文基于“三权分置”模式的背景下,针对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提供参考。

一、引言“三权分置”政策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者分置。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和规模化经营。

然而,在农地经营权抵押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1. 政策背景及实施情况“三权分置”政策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流转逐渐活跃,农地经营权抵押作为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导致各地执行情况存在差异。

2. 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积极意义农地经营权抵押有助于农民融资,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同时,通过抵押贷款,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农业生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农地经营权抵押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监管机制,导致各地执行过程中出现混乱。

2. 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涉及土地价值评估、风险防控等问题。

由于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和风险防控机制,导致抵押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

3. 农民对政策认知度低部分农民对“三权分置”政策及农地经营权抵押的认知度较低,缺乏参与积极性。

四、解决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的路径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农地经营权抵押法律法规,明确操作规范和监管机制,为农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法律保障。

2.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专业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和风险防控机制,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管,降低风险。

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

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

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三权分置是指将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在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个方面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首先,在经济方面,三权分置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传统上,土地由政府垄断所有,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集中在政府手中,这种集中制度限制了土地的有效利用。

通过实行三权分置,可以使土地资源更加有效地配置,并为城市化进程提供更多的土地支持。

例如,经过三权分置后,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土地租赁给企业或个人进行经营,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此外,三权分置还可以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土地市场,增加土地的交易量,进一步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

其次,在社会方面,三权分置可以提高住房供应的多样性和质量。

在传统的土地使用制度下,由于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集中在政府手中,住房供应主要依靠政府的开发建设,导致住房类型单一,并且质量有限。

通过实行三权分置,可以鼓励民间投资者积极参与住房建设,增加住房的供给。

同时,土地所有者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进行住房开发,提供更多样化和高质量的住房选择。

这不仅可以满足居民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居住舒适度,还可以促进消费的增加,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此外,三权分置还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传统的土地使用制度下,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管理者,往往更加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

而通过实行三权分置,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管理土地,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例如,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转变土地的用途,从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推动绿色发展。

此外,三权分置还可以通过鼓励土地的多元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减少土地开垦,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

总之,三权分置在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住房供应的多样性和质量,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同时还可以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拆分出来,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这一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一是“三权”不可分割的独立权利。

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是相互关联的,但是每一个权利都是独立的,不可割裂的。

二是归属权利界定的概念清晰。

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不同归属使得土地被合理利用和保护,增加土地使用效益。

三是权利人明确。

通过对权利的明确界定,土地使用的主体变得清晰,政府、农民等不同主体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进行合作。

四是权利交易市场化。

将“三权”分置后,可以产生土地承包费、土地流转费等各种权利流转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有利于土地资源更加合理配置。

一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

制定土地流转规则、流转权益的交易方式和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性认证等机制,为土地流转提供合法可靠、交易自由的市场环境。

二是完善土地权属公示、登记和备案制度。

通过规范土地使用登记、权属公示和备案制度,可以保障权属明确,防止土地大规模非法流转。

三是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建立流转交易平台,简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审批手续,降低流转成本,推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健全农村产权保护制度。

针对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的情况,建立土地流转中的交易纠纷处理机制和产权保护机制。

五是加强政府造林、退耕还林等土地整治工作,增加可用农地资源。

加快农业产业化,培育大农业经营者,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总之,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能够促进农村土地产权清晰、交易自由、流转市场化,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土地“三权分置”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张雯迪
1 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 概述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即在坚持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使承包权 与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 权“三权分置”的格局,这是我国农村土地 制度改革的又一伟大创新。随着农业科技 的发展,农业经济形式也需要不断与时俱 进。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土地主要 是分散经营,这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大 型机械化作业的需要;而且现代农村中的 大部分劳动力已选择进城务工,他们更愿 意将土地交予他人耕种经营,自己只是每 年收取一定租金。在这种状况下,土地承 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既能释放农业发展的 活力,又赋予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多的 土地经营权,从而加快建设农业现代化的 步伐。
大有可为。反之如果两种机器都不能在现 有基础上有所突破,随着日新月异的科技 发展,终将会有更好的采收机械代替它 们,为色素辣椒收获事业增光添彩。
参考文献: [1]胡爽吉.梳齿式辣椒采摘装置的设 计研究[R].石河子大学,2012. [2]王国华.辣椒机械收获注意问题探 讨[J].农村科技,2014(5):65~65.
实行土地“三权分置”的核心就是落 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 地经营权。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是随着社 会主义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必须坚持不 动摇。村集体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 下可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本村的农民,部分 农民如果不愿经营承包土地,就可以将自 己手中土地的经营权转出,每年只获取一
定数额的固定收益,而将土地交给有经营 能力的农户规模化经营,使土地集中化, 不断打造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促进适度规 模经营发展。
的结构,其在收获直径较大的辣椒时优势 较为明显,而且色素辣椒绝大多数直径较 大,因此螺旋辊式的色素辣椒机可收获的 辣椒品种更多、范围更广,适应性更好。目 前这种结构的割台较为适合收获铁皮板 椒、红龙系列、金塔系列、北京红等系列的 色素辣椒。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分开,分别归于农民、集体和农户,实现三者之间的权利分置和流转。

这一制度的推行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地“三权”分置是国家对土地权属、使用、收益等问题的重大调整。

在过去的土地制度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强制分割,导致农民在土地实际使用中面临着诸多难题。

而现在,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行,可以确立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关系,以推动农业生产向现代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其次,农地“三权”分置可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因为农民在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能够获得经营权和收益权,使他们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参与权。

对于习惯了缺乏自由和权利的农民来说,这是不可小觑的一大进步,它激发了他们的创新思维和自主经营意识,提高了他们的农业生产和收益能力。

第三,农地“三权”分置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通过实现三权分置,可以鼓励流转土地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进而增强农村产业的发展活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同时也进一步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合理发展。

最后,农地“三权”分置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法规,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建立制度能够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和流程,提高政府、农民和集体的协调程度,从而实现三者的利益平衡和社会与经济的双赢。

同时,也应建立健全的农地流转机制和土地性质转换机制,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和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农地“三权”分置是一项具有广泛代表性和重要意义的改革措施,它不仅能够促进农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也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而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个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法规和机制,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为农村和农民带来更多的福祉。

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总结5篇

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总结5篇

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总结5篇篇1一、引言三权分置改革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部分,分别归属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所有。

这一改革旨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本文将对我市三权分置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改革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改革背景与目标我市作为农业大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土地承包经营权过度集中,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失,土地闲置现象严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活力,发展动力不足。

在此背景下,我市决定开展三权分置改革,旨在明确产权关系,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三、改革措施与成效1. 明确产权关系通过三权分置改革,我市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归属关系。

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权益;承包农户则拥有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进行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则获得土地经营权,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用途和经营方式。

这种产权关系的明确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 推动土地流转改革实施以来,我市积极推动土地流转,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通过土地流转,承包农户可以将土地出租给有意愿和能力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农业企业或种植大户,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利用。

同时,也带动了农业产业链的完善和延伸,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发展。

3. 激发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三权分置改革激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

通过明确产权关系和推动土地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和利益空间。

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社会资本和人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改革配套政策不完善目前,我市三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还不够完善。

例如,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和服务体系尚未健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处理机制也不够成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的推进效果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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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三权分置的意义 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一)“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拓展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宪法明确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改革开放初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了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目标。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从而使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相对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丰富和细分,新的制度安排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顺应了土地要素合理流转、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效益和竞争力的需要。 “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上翻开了新的一页。

(二)“三权分置”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内涵,展现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既维护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又赋予了承包农户相对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利,通过农村土地的“两权分离”,促进了集体统一经营、农户承包经营“统和分”两个层次的形成。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迁移,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局面发生变化,催生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了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享有承包权、新型主体行使经营权的新格局,实现了“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逐步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转变。在新格局下,“统”的层次从过去单一的集体经济,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转变;“分”的层次从单一的传统承包农户,向普通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多元经营主体共存转变,两方面共同构成了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注入了更加持久的活力。

(三)“三权分置”顺应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为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开辟了新路径。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可能,而且发展要求迫切;另一方面,承包地的就业保障功能虽有所弱化但仍发挥着重要的托底作用。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既要考虑农业问题,也要考虑农民问题,要着眼于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实行“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权能,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这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开辟了新的路径。

(四)“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三农”理论的重大创新,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断探索其有效实现形式,就是为了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农民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三权分置”继承了“两权分离”制度安排的精髓,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也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新型城镇化,实现城乡、工农、区域协调发展,因而是充满智慧的制度安排、内涵丰富的理论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三权分置”极大地丰富了党的“三农”理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和理论魅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三农”领域新的理论与制度基础。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合理性分析(原因) (一)顺应土地关系变革的现实需要 土地关系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上人们在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土地制度、土地政策、土地改革、土地金融和土地税等问题的概述。土地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关系依赖于土地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而土地关系也反过来对土地生产力起作用。当土地关系适合土地生产力的性质时,它就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当土地关系不适合土地生产力的性质时,它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关系已经难以实现。因此,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对土地生产力发展的土地关系的变革,将对土地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符合产权激励作用的内在要求 产权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通过明确经济利益的收益分配制度实现对权利主体的激励功能。为了充分发挥农村土地产权的激励作用,需要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进行合理化调整,对产权的各个权利主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进行明确划分,并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予以肯定,使其获得产权最大程度的激励,从而有效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落实到不同的权利主体当中,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的有效调整,能够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作用,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适应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需要,促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经济效益,防止土地过度开垦以及耕地抛荒造成的资源浪费,促进经济的长足发展。 (三)遵循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 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之后的制度选择。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情况,遵循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我国的土地产权关系在所有权上实现了从地主所有到农民所有再到集体所有,在经营权上实现了从农民分散经营到集体经营再到家庭经营的巨大变革。从历次变革所确立的土地产权关系可以看出,每一阶段的土地产权制度都是对前一阶段制度的既否定又继承,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性。这种路径依赖,导致实行农地产权国有化存在着较高的制度转换成本;并且由于意识形态的限制,农地私有化在我国行不通。因而,在当前社会条件下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仍然是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以此为基础进行探索。“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既坚持了农地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性质,同时又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化落实,对当前农地产权制度既有继承又有创新,能够更好地向着产权明晰的方向发展。 (四)充分考虑制度变迁中非正式规则的影响 在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时,要充分考虑农村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因为非正式制度构成了农地产权制度合法性基础,影响着农地产权制度的执行成本,制约着农地产权制度执行效率和变革方式。当前,非正式制度中的公有观念、家庭本位观念、平均思想和恋土情结,对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具有重要影响。“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可接受性,使“三权分置”制度作为正式规则的改革与现有的农村非正式规则充分结合,采用温和的渐进方式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能够避免震荡式的社会变革所造成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障碍因素分析(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现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作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新模式,其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所产生的农地产权主体不清晰、产权权能残缺、权责不明确、利益主体模糊等问题,释放巨大的土地红利,引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存在制度和法律方面的桎梏,也面临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主体的博弈造成三权的利益关系失衡的风险,以及由于配套机制不健全限制经营权权能实现等障碍性因素。 (一)经济性因素:权利主体的市场化博弈导致利益关系失衡与农地用途变更 “三权分置”制度设计的实施,必将与权利的市场化交易紧密结合。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三权的权利主体将从各自利益角度出发,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博弈。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中,能够进行市场化流转和交易且产生经济效益的,只有农地经营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主体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更加重视经营权的权利实现,从而忽视所有权与承包权,容易造成经营权对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吞噬,威胁所有权与承包权主体的地位。经营权的流转能够将细碎分散的土地集中,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化经营,随着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放开,受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将不断上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成本,缩小了规模经营的利润空间,影响三权分置制度的实现效果。同时由于工商资本的强势,使得原本拥有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农民难以与之相抗衡,可能导致农民应得利益被工商资本抢占。再者由于种植经济作物的收益往往大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收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业经营主体极有可能选择大规模生产经营经济作物,从而降低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造成农地的“非粮化”;同时也不排除有部分经营主体在利益驱使下改变农地用途,造成农地的“非农化”,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 (二)制度性因素:“三权分置”存在立法短板,缺乏政策协调 “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虽然在政策层面上已经予以确定,在理论上进行了探索,但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跟进,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没有将政策性的制度落实为规范性的法律。在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涉及到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中,均未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进行界定,也未对其权能边界进行明确划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在法律体系上存在上位法律的空白; 而关于经营权实现的法律规定,也只停留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层面上。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无法建立与经营权的流转和抵押相关的各项体系,导致其权利的实现困难重重。 在政策体系方面,虽然已经确定将“三权分置”作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改革的新模式,但旧有的政策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与“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不相适应。如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补贴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激发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但在“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下,农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将越来越多,接受补贴的主体并未明确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还是实际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主体,可能会出现补贴没有真正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的现象,其激励作用难以实现,该补贴政策也就失去了意义。 (三)机制性因素:配套机制不健全造成经营权的权能实现受限 三权分置后经营权的权利实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营权流转机制不健全。虽然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进行多年,但在机制建立和完善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土地流转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当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之后,现有的体系能否继续运行,还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等问题亟待解决。二是经营权的确权行动滞后。当前主要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权进行了确权颁证,还没有对经营权进行确权,由于经营权的确权滞后,在市场交易和流转中极有可能出现权属不清、权责模糊的问题,重蹈两权分置时期的覆辙。三是经营权抵押缺乏相应的支撑体系。国家在提出“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时,明确表示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诸多困难,比如没有专业的机构和手段对经营权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缺乏经营权抵押的社会化机构为其提供信息咨询、纠纷处理、交易指导等服务,经营权的变现困难等。总体来看,经营权的实现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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