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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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浅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浅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浅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将土地的承包、经营和流转权进行分置,并赋予农民相应的产权。

该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有利于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有利于农村产权的确权和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问题分析1.政策执行不到位在一些地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并不到位,相关部门对政策的执行不力,导致许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得不到保障。

2.农民权益受损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农民因信息不透明、合同不公平等原因,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导致其积极性受到影响。

3.土地资源浪费在一些地区,由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不够完善,导致土地资源被浪费和滥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

4.规划与管理不协调土地流转涉及到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一些地方的规划与管理不协调,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乱象。

5.风险防范不足土地流转涉及到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在风险防范的工作上存在疏漏,一旦出现问题,难以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

二、解决策略1.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政策宣传,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加大对政策执行的督促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健全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公开和合同公正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3.加强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和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和管理的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流转,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

5.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总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必须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健全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和支持。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指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置和确权。

这一政策的推行旨在加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流转,激发农村土地的市场活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在“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面临着创新与完善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探索和推行农村土地管控制度的创新。

需要创新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产权性质已经得到确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和流转机制的不健全问题。

可以考虑将土地承包权转变为有限期的使用权,使其更具有市场流通性。

要加强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防止其被侵权或违法转让。

需要创新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

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晰,导致土地资源无法有效配置和利用。

可以探索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相结合的制度,通过确权、登记和分配来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要强化土地所有权的保护,避免土地被非法侵占和滥用。

还需要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存在非农资本进入、农民土地集约化经营等问题。

可以建立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竞拍和公开拍卖等方式,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监管,防止滥用和非法转让。

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创新农村土地管控制度。

可以推行农村土地交易的电子登记制度,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可以加强对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监管,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可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其被侵犯。

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需要创新与完善。

这一制度的创新可以通过重塑农村土地承包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

这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权利的法律解读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权利的法律解读

42FA ZHI ZHENG FU“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权利的法律解读◎陈 榕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我国开始深化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改革。

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界定农地改革的“三权分置”方案,即“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2015年至2017年,国家继续以文件形式进一步阐明“三权分置”的内容,并在2016年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意见》”)。

政策文件的表达与法律用语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逻辑沟壑。

在官方政策和法律出台的过程中,学者对“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构建提出很多意见和建议。

作为一名法学硕士在读生,个人对“三权分置”的法律逻辑及立法建议谈些个人浅见。

一、“三权分置”政策提出的背景及内容1、三权分置”政策提出的背景改革开发后,我国农村地区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相应地,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则形成农民集体对本集体土地享有集体所有权及农民家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权利所构成的“二权分置”结构。

这在当时较好地适应了农村集体和农民的需求,显现出积极的制度效果1。

但同时也在客观上造成农村土地被细碎化分割和承包的局面。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传统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日渐限制对现代农业转型与发展。

加上近十年来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农村产业空心化、人口老龄化、家庭空巢化等结构性问题普遍出现在中国乡村,承包土地小户耕种难以维系。

客观上小农生产需要向大户生产过渡。

同时,为使农业增产增效,确保粮食安全和基本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多年来我国的农业政策目标。

因此,打破田垄,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已势在必行。

然而我国目前“二权分置”的农地权利制度恰恰对此构成最大阻碍。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推行的
重要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带来了农村国土资源的有效利用,也为农民增收提供了
新的契机。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农村土地管控制度
存在诸多短板,阻碍了“三权分置”政策的落地。

为了促进农村土地管控制度的创新,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具体来说,政府通过建立健全土地转让、承包、流转等机制,强化土地管理和保护,推进农村土地规划,打造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等方面,积极推动农村土地管控制度的创新。

首先,政府建立健全土地转让、承包、流转等机制是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的关键。

目前,土地流转是一种常见的土地利用方式,它对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并且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
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管理,完善地籍
信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续期、转让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

这样可以推进农
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新的机会。

其次,政府应该强化土地管理和保护。

通过建立农村土地权利确认制度、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证明等制度,加强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对农村土地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
保护,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浅谈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途径

浅谈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途径

浅谈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途径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改革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置,可以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激发农村的生产潜力,为农村振兴提供更多的动力。

如何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包括政策、法律、财政、组织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从政策、法律、财政和组织等角度浅谈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途径。

一、政策途径政策是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途径。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农民依法依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市场化,鼓励土地经营主体多元化,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产业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确保农民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增加农民的收入。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登记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减少流转中的风险,提高农民的流转意愿。

政府还可以逐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促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鼓励农民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三权”分置手续,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土地“三权”分置的市场化,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政府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的土地产权交易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土地经营主体多元化,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产业发展,为农村振兴提供更多的动力。

三、财政途径财政是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途径。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探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探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探究作者:王爱红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20年第02期作为主要的农业大国,我国对农业发展十分重视,而农村土地和农村经济建设、广大农民的经济收益密切关联。

为了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改革制度得以提出,旨在对广大农民的集体所有权加以科学构建,以便提高对农地资源市场管理的水平。

通过此项举措的落实,一方面,实现了对农民集体土地产权法律的有效完善,让农民不再受到土地的约束;另一方面,也为市场经济制度在农村地区的进一步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基于此,系统思考与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构建的有效策略显得尤为必要,拥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1、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说明现阶段,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可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自结构体系,完成了对农村土地运营模式的改革创新。

一般而言,土地的使用权被赋予到广大农户身上,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则无法自行应用,仅可以借助集体民主的形式,制定出土地承包的具体方案。

并且,依据有关法律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实现转让和互换、出租与转包以及股份合作等不同的形式流转,同时针对上述行径明确了相关的流程与要求。

实际上,以物权立法的视角而言,第一,物的归属与应用属于面临的首要难题。

从《物权法》中获悉集体所有权归属的具体情况。

赋予我国集体所有权相应的公有制特征,并实现了对集体所有权利的主体与权利的客体予以合理区分,从客观角度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将相关的民法物权理论作为有效参考,以此优化绝对所有权,将其作为重要前提,同时以权能分离理论当作依据,完成对农地权利制度的建立。

第二,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主要将家庭承包运营模式为主,对双层运营体系予以清晰划分。

第三,从立法结构的角度来说,依据《物权法》,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下所设定的相应用益物权,科学约束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在此过程当中,易于导致形成分户承包、分散运营的形式。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经营权进行分置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出现,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等因素进行有效分离,使得农地在承包期限内可以进行流转和交易,为土地经营主体提供了更多的市场选择,增强了农民土地的流动性和灵活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经营动力。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在于解放生产力,实现农地的有效利用。

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下,农民可以将自己拥有的承包土地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这样可以将土地资源通过市场的方式配置到最具竞争力的经营主体手中,从而实现土地的最佳利用。

这一制度构建可以更好地激发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等要素的流动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在于打破了土地经营的限制,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

传统农地承包制度下的土地流转受到诸多限制,农民的土地资源利用率较低,流转市场不活跃,土地流转价格被严重扭曲。

而农地“三权”分置机制的出现,可以让农民通过流转承包权和经营权,将土地转交给专业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出更高的土地效益,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化,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带动了农业的产业升级和农民的增收致富。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在于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完善了农地流转的市场化机制,激发了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打通了农村劳动力与资金流动的渠道,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市场化,提高了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保障水平,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针对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我国在制度构建上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政策创新与完善。

需要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登记和监管制度,保障农民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要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通过指导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交易方式,构建起有效的土地流转交易机制。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拆分出来,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这一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一是“三权”不可分割的独立权利。

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是相互关联的,但是每一个权利都是独立的,不可割裂的。

二是归属权利界定的概念清晰。

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不同归属使得土地被合理利用和保护,增加土地使用效益。

三是权利人明确。

通过对权利的明确界定,土地使用的主体变得清晰,政府、农民等不同主体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进行合作。

四是权利交易市场化。

将“三权”分置后,可以产生土地承包费、土地流转费等各种权利流转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有利于土地资源更加合理配置。

一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

制定土地流转规则、流转权益的交易方式和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性认证等机制,为土地流转提供合法可靠、交易自由的市场环境。

二是完善土地权属公示、登记和备案制度。

通过规范土地使用登记、权属公示和备案制度,可以保障权属明确,防止土地大规模非法流转。

三是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建立流转交易平台,简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审批手续,降低流转成本,推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健全农村产权保护制度。

针对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的情况,建立土地流转中的交易纠纷处理机制和产权保护机制。

五是加强政府造林、退耕还林等土地整治工作,增加可用农地资源。

加快农业产业化,培育大农业经营者,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总之,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能够促进农村土地产权清晰、交易自由、流转市场化,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土地“三权分置”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张雯迪
1 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 概述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即在坚持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使承包权 与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 权“三权分置”的格局,这是我国农村土地 制度改革的又一伟大创新。随着农业科技 的发展,农业经济形式也需要不断与时俱 进。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土地主要 是分散经营,这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大 型机械化作业的需要;而且现代农村中的 大部分劳动力已选择进城务工,他们更愿 意将土地交予他人耕种经营,自己只是每 年收取一定租金。在这种状况下,土地承 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既能释放农业发展的 活力,又赋予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多的 土地经营权,从而加快建设农业现代化的 步伐。
大有可为。反之如果两种机器都不能在现 有基础上有所突破,随着日新月异的科技 发展,终将会有更好的采收机械代替它 们,为色素辣椒收获事业增光添彩。
参考文献: [1]胡爽吉.梳齿式辣椒采摘装置的设 计研究[R].石河子大学,2012. [2]王国华.辣椒机械收获注意问题探 讨[J].农村科技,2014(5):65~65.
实行土地“三权分置”的核心就是落 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 地经营权。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是随着社 会主义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必须坚持不 动摇。村集体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 下可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本村的农民,部分 农民如果不愿经营承包土地,就可以将自 己手中土地的经营权转出,每年只获取一
定数额的固定收益,而将土地交给有经营 能力的农户规模化经营,使土地集中化, 不断打造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促进适度规 模经营发展。
的结构,其在收获直径较大的辣椒时优势 较为明显,而且色素辣椒绝大多数直径较 大,因此螺旋辊式的色素辣椒机可收获的 辣椒品种更多、范围更广,适应性更好。目 前这种结构的割台较为适合收获铁皮板 椒、红龙系列、金塔系列、北京红等系列的 色素辣椒。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分析与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分析与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和流转三项权利分离,由政府负责土地的承包权,农民负责土地的经营权,实现土地流转的自由。

其目的在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自“三权分置”以来,积极推动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通过解决土地承包期限问题,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了土地使用率和土地效益。

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新的致富途径,鼓励农民增加耕地面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

在实施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了一些措施,如设立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信息公示等,为土地流转提供了保障。

同时,也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农民权益,避免土地流转中的纠纷。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土地流转难度较大,土地资源集中,小农户面积较小,导致土地流转需求不强烈。

其次是土地流转市场良莠不齐,存在着扰乱市场秩序,恶意炒作等问题。

另外,农民对于土地承包权的产权意识较为薄弱,对土地的流转和经营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内蒙古自治区应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质量,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

加强对农民的产权教育,增加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法律保护力度。

同时,应该严格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并完善流转监管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加强统筹规划和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推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内蒙古自治区应继续探索农村土地利用的新机制,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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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之解读
当前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经营方式发生巨变。

对此,2016年中央适时地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确定了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方案。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5年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现已进入修订程序。

对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地产与基础设施团队将着重对三权分置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对三权分置法律逻辑关系加以探讨,以抛砖引玉,共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走向成熟。

一、何为三权
三权分置中的三权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称之为两权分离。

现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形成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

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
集体所有。

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

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

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这种权利结构为三权分置的实行提供了现实基础,一般情况下,若农村人口流动性低、土地不流转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主体往往融为一体,统一发挥作用,但是现阶段承包农民不经营自己的土地现象越来越突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趋于成熟。

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

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二、三权的权能分置及相互关系
三权分置的核心在于合理界定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
后的权能范围和权利内容,特别是厘清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能界限。

这也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法律层面上规范该制度时的关键所在。

第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表现为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

具体而言:(1)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3)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4)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5)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由于农民土地以农民集体意志为基础,故就农民集体意志的组成、表达与决策形成机制建立或完善至关重要,在这过程中应充分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二,土地承包人的权能包括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具体包括:(1)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
户的土地承包权;(2)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3)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4)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5)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6)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三,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三权分置的主要要求是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经营权能,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其权能具体表现为:(1)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2)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3)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4)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入股和抵押的权利。

当然,土地经营权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与集体成员享有承包权为前提,故土地经营权最终不得背离土地的生产资料价值,因此,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书面备案。

在上述权能设置中,因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通过农民享有承包权来保证,故集体土地流转的只是经营权,承包权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受影响,且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维持原状,在不违反承包合同的前提下,承包人可将一定期限的经营权让渡与他人,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又可收回经营权,在此前提下,放活经营权即将经营权进行抵押、入股,承包权作为物权并不允许抵押,农民若届时未能履行抵押的主债务,则失去的为土地经营权,并不会威胁到土地承包权。

三、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
三权分置涉及到土地承包、管理、抵押等多方面的内容,为使上述三种权利形成层次分明、合理配合的机制,须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面的具体办法,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

第一,目前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尚属于政策范畴,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因此,对二者的权能范围和权利内
容进行明确且合理的界定应当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中之重。

第二,在法律层面上为分离后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流转分别设置流转规则。

针对承包权的流转,其要义在于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故而其流转对象仍限定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流转方式为互换、转让、赠与、继承等,不包括抵押、担保和入股,流转程序只需报发包人备案即可,无需经发包人同意;针对经营权的流转,由于土地经营权担负的是培养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因而流转方式应当包括转包、入股、抵押、担保、赠与、继承等,流转对象包括农户以及非农户主体,流转条件为要求流入方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且严格限制农地农用,流转程序为报发包人备案而无需发包人同意。

第三,为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提供法律依据。

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是三权分置的核心之一,有助于为土地经营和农业发展的融资问题提供解决路径,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当明确:(1)抵押客体为土地经营权;(2)经营权的抵押期限应当限制在承包期内;(3)抵押程序上须经承包权人同意,同时报发包人备案即可;(4)抵押权的实现上,承包权人应当有优先购买权。

总之,农村土地制度是一项复杂、多变的法律制度,往往与多项法律制度相衔接配合,其中涉及不同权利的本质属性界定、权利流转形式、权利行使保障与救济等诸多问题,故新修订的《农
村土地承包法》应一方面以充分发挥三权分置功能作用为价值目标,另一方面须有效防范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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