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消防规划2014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连政办发〔2018〕181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5日连云港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可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障等。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或者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fire control planning
4、公共消防 设施
4.1 消防站与消防装备
4.1.7 水上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上消防站应靠近港区、码头,避开港区、码头的作业区,避开水电站、大 坝和水流不稳定水域。内河水上消防站宜设置在主要港区、码头的上游位置; 2、 水上消防站辖区内有危险品码头或沿岸有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水上消防站 及其陆上基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小于200m; 3 、水上消防站趸船与陆上基地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且不得跨越高速公路 、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fire control planning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4、公共消防设施
1、总则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fire control planning
1.0.1 为规范城市消防规划,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预防火灾和减 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1.0.3 城市消防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遵循 科学合理、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规划原则。 1.0.5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城市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状况进行 分析评估。按照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 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等编制原则,合理确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优 化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制定管制和实施措施。 1.0.6 城市消防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区域等相关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公共消防设施可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防灾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但应符 合消防安全要求,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城市供水、道路 等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89)公(消)字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批转赴山西省检查组关于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引进采煤机组被烧毁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6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连云港市城市规划(2008-2030)官方总体方案

连云港市城市规划(2008-2030)官方总体方案2008-2030年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分为市域、都市发展区、中心城区及南翼三大层次。
从城市规模来看,2012年城市人口总规模控制在13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70平方公里以内。
2030年城市人口总规模控制在2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40平方公里以内,平均每年约增加5平方公里。
此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为我国沿海中部沟通东西、连接南北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国际性的港口工业城市,现代化的滨海旅游城市。
城市职能为沟通东西、连接南北的重要节点与区域中心城市;我国中部沿海的国际性干线大港;江苏省乃至国家级临港产业基地;山海相拥、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海滨城市;开放创新、和谐发展的生态宜居城市。
未来港城将逐渐建立“一体两翼、一心三极”的空间结构。
“一体”即连云港中心城区,是全市的行政、文化、商贸及交通中心,“两翼”即连云港中心城区南、北两侧的产业发展及综合配套区。
“一心”即滨海新城,“三极”分别为新海城区、南翼新城和赣榆新城。
一、规划区范围规划范围分为市域、都市发展区、中心城区三大层次。
市域:即连云港地市行政辖区,包括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含开发区),以及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和灌南县,总面积7500(前三岛和大部分海域面积未计入)平方公里。
都市发展区:主要由连云港市区(含新浦、海州、连云以及南翼地区)和赣榆县东部滨海地区(含赣榆新城、海头、柘汪等地区)组成,总面积为1806.32平方公里。
本次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包括中心城区在内的连云港市区行政辖区(含2007 年底行政区划调整后纳入市区的浦南镇和岗埠农场),以及灌云县善后河以北地区、白塔埠机场控制区和市区东部近海部分浅海域。
总面积约为1644 平方公里。
二、规划年限规划期限为2008-2030。
其中,近期为2008-2012 年,远期为2013-2030 年,远景展望2030 年以后。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连云港机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连云港机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连政办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连云港机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连政办发〔2012〕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连云港机场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连云港机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董春科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华市政府副秘书长,连云港民航站站长、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杜宇平市政府副秘书长程广宇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马忠标市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成员:董建华市发改委委员、市沿海办副主任蒋林市公安局副局长周文玲市基层财政管理局局长王孟年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陆华市规划局副局长张志峰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岳均伟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崔万平市口岸委副主任黄宜鹤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张鹏程市水利局总工程师周贤成市地震局副局长崔恩山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冯还岭市气象局纪检组长贾建国连云港海关副关长徐贵业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杜斌空军连云港场站站长吴洋灌云县政府副县长顾建华海州区政府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新机场建设工作组、空港开放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王华任办公室主任,程广宇、崔万平、岳均伟、XXX益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连云港机场建设发展的日常工作。
新机场建设组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岳均伟同志兼任组长,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口岸委、水利局、环保局、地震局、民航站、消防支队、气象局、空军连云港场站、灌云县政府、海州区政府等单位参与,主要负责新机场选址、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空港开放组工作由市口岸委牵头负责,崔万平同志兼任组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民航站、边防检查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等单位参与,主要负责民航机场对外开放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空港开放的各项申报审批准备,协调各查验单位做好口岸开放前各项准备、航线航班报批和运行保障工作,组织口岸开放的预验收和正式验收工作。
连云港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连云港市实施《xx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xx规划,实现xx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城乡规划条例》、《xxxx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连云港市xx规划区内进行xx规划编制和xx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xx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连云港市xx规划区范围按《连云港市xx总体规划(2008~2030)》内容确定,旧区包括:xxxx范围为xxxx、xxxx、解放xx、xxxx、人民路以及xxxx相围合的区域,面积约2.2平方公里;xxxx范围为玉带xx以南、xx以东、东风路以北、花园路以西的区域,以及玉带xx以北、xxxx以南、幸福路以西至铁路东侧的区域,面积约3.9平方公里;xxxx范围为xxxx以南、xx以东、xx以北、海棠路以西的区域,面积约1.5平方公里。
xx是指xx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xx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xx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xx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xx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与xx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xx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连云港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的批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1.10
•【字号】连政复〔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城市排水
(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的批复
连政复〔2017〕1号
市城乡建设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请求批准<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的请示》(连建发〔2016〕49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该规划确定的范围为连云港市中心城区,包括海州城区、连云城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徐圩新区的商务配套功能区。
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范围内涝水风险点划分以及排水、防涝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规划。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是我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范围内各项排水防涝建设活动必须依据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违反、更改规划。
四、你局要会同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市发改、国土、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等单位和部门,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规划控制和管理,确保规划要求得到落实。
此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连政发〔2015〕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连政发〔20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2日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乡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一、市规委会的工作职责市规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各类城乡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议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市规委会的机构设置(一)工作机构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专题审议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市规委会全体委员参加;主任专题审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依据会议研究内容确定。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审查组。
1.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审查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整理、收集和归档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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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消防规划2014年
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4]33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1
【实施日期】2014.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消防规划2014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4〕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城市消防规划2014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连云港市城市消防规划2014年度实施计划
为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
见》(国发〔2011〕46号)要求,针对当前经济发展特点和消防保障需要,有效提升全市火灾防控能力,根据连云港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特制订2014年度城市消防实施计划。
一、实施内容
主要包括消防站建设、消防水源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通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等方面内容。
(一)消防站建设
1.连云港灭火救援应急中心二期建设。
协调落实专项建设资金,推动连云港灭火救援应急中心二期建设和模拟训练设施项目建设。
2.推进赣榆县、东海县、灌南县第二消防站选址和规划设计,并落实专项资金,力争年内进驻。
(二)城市消防水源
1.加快新建城区市政消防用水管网建设,在城市建成区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结合新建城区建设,完成新海新区花果山大道支路、连云新城新建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
2.增建维修老城区消火栓。
针对城市市政消火栓缺口较大的实际,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对新建道路、拓宽道路按规范要求增建消火栓。
加强对已建成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