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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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一、煤矿地质条件。

煤矿地质条件是煤矿安全的基础,主要包括煤层、顶板、底板等地质条件。

煤层的倾向和倾角、煤层中的构造构造和构造构造等地质条件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确保煤矿地质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二、煤矿设备设施。

煤矿设备设施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煤矿设备设施包括采煤机、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

这些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环节。

煤矿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这些安全管理措施的完善和执行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煤矿作业人员。

煤矿作业人员是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

煤矿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煤矿安全监测。

煤矿安全监测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手段。

煤矿安全监测包括瓦斯监测、地质监测、地下水监测等。

这些监测手段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测提出具体要求,确保监测手段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总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全矿的安全生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制订制度。

第二条每月3号前由安全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排查要认真全面,分工要细、责任明确。

第三条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各业务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全面负责。

第四条矿井重大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皆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岩柱的;
(五)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六)其它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第五条技术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措施),并做到项目、时间、措施、资金、责任人落实到位。

第六条安监部负责监督重大隐患排查制订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制订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将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报办事处备案。

第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或排查出未采取措施治理的,要逐级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摘要:本文通过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总结出了常见的隐患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判定标准,旨在防范煤矿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煤矿事故的原因煤矿事故是一种十分危险的事故,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人为操作失误。

由于职工教育培训水平不高,工作疲劳、精神压力大等原因,导致操作失误。

2.设备老化或故障。

煤矿设备使用时间长,经常发生故障,而一些企业没有及时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更换,导致设备老化,出现事故。

3.管理不规范。

煤矿管理不规范,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不及时、不充分,导致事故频发。

常见的隐患情况通过对煤矿事故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常见的隐患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1.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包括设备缺陷、设备老化等。

2.作业区域缺乏安全保障措施,如防爆、隔爆、防火等措施不到位。

3.安全标识缺失或不规范,包括警示标识、安全标记、禁止标志等。

4.物资库房管理不规范,如堆放不规范、库房布局不合理、物资储存不当等。

5.非法作业或管理不当,如违规生产、违规加工、吸烟、饮食等。

隐患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防范煤矿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我们提出如下隐患判定标准:1.煤矿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1)设备是否维修齐全、运行稳定、升级设备是否更新及时。

(2)试车记录是否齐全,设备是否检查履行保障职责策略。

(3)配有诸如自动故障诊断及故障记忆功能的高级检测方法,具备远程监控的技术。

2.作业区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1)地质环境复杂、缺乏安全保障措施的作业区域。

(2)是否实时监控作业人员及设备位置,防范作业在不当地点及时报警刹车。

(3)是否落实防爆、隔爆、防火等措施,特别是设备站区域是否落实堵洞、防火帷幕、防爆门窗等措施。

3.安全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1)主干道路、重要机房和隧道等处,是否立有相应的标识和标牌;(2)业务场所、设备站、矿井散部、人员出入口、机车库房等,是否标识存放清晰;(3)访问路线、载物车路径等区域,是否标识设置密度过低导致的防护效果显著偏低。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机电专家解读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机电专家解读
【评分办法】 查现场和资料。1台不完好不得分
有一关、条款设备与指标(15分)
(四)小型电器(分) 小型电器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
【评分办法】 查现场和资料。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分
有一关、条款设备与指标(15分)
(五)矿灯(分) 在用矿灯完好率100%,使用合格的双光源
矿灯。完好矿灯总数应多出常用矿灯人数的10% 以上 【评分办法】
查现场和资料。井下发现1盏红灯扣分,1 盏灭灯、不合格灯不得分,完好矿灯总数未满 足要求不得分 【专家解读】 1.抽查井下作业人员使用的矿灯,查使用时间、 亮度。 2.对照入井考勤检查煤矿在用矿灯完好总数。 3.查发出和在架矿灯完好状态。
有一关、条款设备与指标(15分)
(六)机电事故率(1分) 机电事故率不高于1%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本部分重大事故隐患: (1)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 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2)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或者防爆等级和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3)单回路供电的(对于边远地区煤矿另有 规定的除外)。 (4)矿井供电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 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5)没有配备分管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机 电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评分方法
1.按表8-1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所检查 存在的问题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2. 项目内容中有缺项时按式(1)进行折算:
式中: A——实得分数; B——缺项标准分数; C——检查得分数。
有一关、条款设备与指标(15分)
(一)设备证标(4分) 1.机电设备有产品合格证; 2.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使用地点符合规定; 3.防爆设备有防爆合格证 【评分办法】 查现场和资料。1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专家解读】 1.对照机电设备台账查产品合格证和防爆合格 证是否齐全。 2.现场查煤矿矿用产品是否有安全标志。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生产是我国能源产业中重要的一环,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针对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标准,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首先,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应包括从生产设备、操作流程、员工素质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对于生产设备,需要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包括煤矿的通风系统、运输设备、爆破设备等。

对于操作流程,需要审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失误和安全漏洞,比如作业规程是否规范、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等。

对于员工素质,需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应有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其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强。

要求隐患判定标准明确、量化,有助于对隐患进行准确的识别,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

严格的隐患判定标准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比如,针对煤矿通风系统,可以制定具体的通风系统检查标准,包括风量、风压、风速等参数。

最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应与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相结合。

在煤矿生产实践中,不仅需要判定隐患,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对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
的安全隐患。

总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煤矿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隐患判定标准和加强隐患管理,才能有效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一般隐患与重大隐患如何区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源理上的缺陷。

百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度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的定义是什么?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较大事故隐患介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之间,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发现后不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扩展资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管理创新成果材料化创新成果材料编号:国家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应用课题组负责人姓名:颜世斌研制单位: 唐口煤业安监处成果完成时间: 20__年11月20日国家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应用李纯爱吕宝峰宁永陈光荣王建胜颜世斌第一部分前言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今年初,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新制定了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从20__年7月1日起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矿迎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核定级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__﹞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__〕116号)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二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的建立成果背景分析20__年12月1日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重大风险判定标准

重大风险判定标准

郑新XX(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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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部分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二、通风部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突出防治重大事故隐患: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6)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5.瓦斯抽采重大事故隐患: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2)突出矿井未装备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6.安全监控重大事故隐患:
(1)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3)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7.防灭火重大事故隐患: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8.井下爆破重大事故隐患: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9.基础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没有配备矿总工程师,以及负责通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部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未配备地质测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2.煤矿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3)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4)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5)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3.煤矿防治冲击地压重大事故隐患:
(1)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3)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的。

四、采煤部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4)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5)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6)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8)图纸作假、隐瞒采煤工作面的;
(9)未配备分管生产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掘进部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本部分重大事故隐患:
1.图纸作假,隐瞒掘进工作面的;
2.未配备负责掘进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六、机电部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本部分重大事故隐患:
(1)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2)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3)单回路供电的(对于边远地区煤矿另有规定的除外);
(4)矿井供电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5)没有配备分管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机电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运输部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本部分重大事故隐患: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2.未配备负责运输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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