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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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重大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越来越大。

因此,及早发现和判定事故隐患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并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一、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方法1. 事故隐患排查法事故隐患排查法是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基本方法之一。

该方法通过系统地检查工作场所、设备、工艺及人员行为等方面的问题,识别各类潜在的事故隐患。

在排查过程中,可以借鉴历史事故案例,整理归纳常见的事故隐患,提高判定的准确性。

2. 专家评估法由专门的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评估团队,通过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综合运用,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评估,判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专家评估法在判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类因素的综合影响,减少因判断过程中主观性和误判的可能。

3. 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法是基于历史事故数据的方法,通过分析历史事故发生的原因、类型、频率等指标,将相似性高的事故案例进行分类,找出普遍存在的隐患因素,并将其作为判定标准。

然而,统计分析法的可靠性取决于数据质量和数据的完整性。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1. 风险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之一是风险评估。

根据现有的安全标准和法规,对潜在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程度。

一般而言,影响范围广、后果严重的隐患风险较高。

2. 合规性评估合规性评估是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另一重要标准。

基于已有的安全法规和规范,对工作场所、设备和操作行为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其作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判断依据。

3. 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根据相关领域的专家意见,评估与该领域相关的各种可能的事故隐患,服务于判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相关建议1. 加强事故隐患判定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判定水平,有必要加强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培训,工作人员可以学习到判定方法和标准,提高对事故隐患的敏感性和判定的准确性。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判定标准:
1. 风险评估: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条件、物质性质等方面的风险。

如果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缺陷,包括相关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等。

如果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3. 安全设施设备:生产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如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如果存在严重的安全设施设备缺陷,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4. 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风险评估,是否存在严重的工艺安全隐患。

如果工艺流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5. 物质储存与使用:对危险物质的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了专门的储罐、储存区域,是否采取了合适的防护措施等。

如果储存和使用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
患。

总体来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主要是根据风险评估、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以及物质储存与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来判断的。

如果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或者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条件。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和确认。

下面将介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

一、事故发生可能性。

首先,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之一是事故发生可能性。

需要考虑隐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行状态、环境条件、人员操作等因素。

如果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潜在风险,即使尚未发生具体事故,也应当将其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

其次,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还包括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需要考虑隐患发生事故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

如果事故后果严重程度较高,即使发生可能性较小,也应当将其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隐患控制能力。

另外,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还需考虑隐患的控制能力。

需要评估隐患发生后的控制和应对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预案、设备安全保障、人员应急处置等。

如果隐患发生后的控制能力较弱,即使可能性和后果较小,也应当将其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管理措施合规性。

最后,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还需要考虑管理措施的合规性。

需要评估隐患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法规、行业标准、企业管理制度等。

如果隐患存在违规行为或管理缺陷,即使可能性和后果较小,也应当将其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综上所述,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包括事故发生可能性、事故后果严重程度、隐患控制能力和管理措施合规性。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对潜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评定和确认,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人身财产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文章标题:深度剖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在进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的深度剖析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和其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潜在危险或存在的安全隐患。

其判定标准通常包括对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事故应急预案。

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则是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的工具,能够帮助我们及时发现潜在危险,从而防患于未然。

接下来,我将按照从简到繁的方式,深入探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的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全面评估。

1.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1 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是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潜在危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主要包括工艺、设备、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危险源。

- 在工艺方面,应重点检查可能存在的化学反应、高温高压等危险因素;- 在设备方面,应重点检查设备的老化、磨损、损坏等情况;- 在环境方面,应重点检查可能的气体、液体泄漏,粉尘爆炸等危险情况;- 在管理方面,应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情况。

1.2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对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一般可以采用风险矩阵、风险图等方法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

- 风险矩阵中一般包括对可能性和后果的评估,从而确定风险等级; - 风险图一般用于定性评估,将危险源的可能性和后果进行描述和分析。

1.3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对已识别的危险源进行风险防控和管理,主要包括危险源的隔离、减轻、消除等措施。

- 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源进行隔离和控制,包括封闭、隔离、防护等方式;- 减轻危险源带来的风险,包括采用技术装置、使用保护设备等措施;- 消除危险源,尽可能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源。

2. 重点检查事项清单2.1 设备情况检查:对设备的完好性、运行状态、维护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设备外观、上下游管道、橡胶软接头、阀门等情况。

2.2 工艺检查:对工艺流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安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生产工艺、工艺参数、操作规程等情况。

特殊作业五大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特殊作业五大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特殊作业五大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特殊作业五大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如下:
1. 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

2.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

3. 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
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

4. 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

5. 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为您解答。

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对于在安全生产行业内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一套标准。

以下是该标准的详细描述:一、目的和意义制定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为了准确辨识和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可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判定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行业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

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危险物质和能量控制不当:存在危险物质和能量失控的情况,如化学品泄漏、压力容器超压等。

2.设备和设施缺陷:设备、设施存在设计、制造、安装等缺陷,如安全附件失效、紧急切断阀失灵等。

3.作业环境和条件不良:作业环境和条件不良,如通风不良、照明不足、作业场所狭窄等。

4.人员和管理问题:人员技能不足、安全意识淡薄,或安全管理不到位,如无证上岗、违章指挥等。

5.其他问题:如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判定程序和方法1.收集信息:通过检查、检测、评估等方式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包括设备状况、作业环境、人员状况等。

2.风险评估: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

3.判定标准应用:将评估结果与本标准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4.治理措施制定:针对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5.监督和检查:对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6.复查与更新: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复查,及时发现新的问题,并更新判定标准。

五、责任与执行1.企业是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和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2.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一、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或危险源。

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事故隐患可分为两类: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等级
事故隐患等级是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进行划分的。

一般事故隐患分为三级,即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判定方法
1.直观判定法:根据经验和直观判断,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判定。

2.系统分析法:通过对系统各组成部分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可能
导致事故的因素或危险源,从而判定事故隐患等级。

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隐患;
2.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
3.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隐患,且后果严重;
4.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隐患,且频率较高;
5.其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隐患。

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求
1.制定治理方案: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
标、措施、时间表和责任人。

2.加强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严密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事
态扩大。

3.停产整治:在治理期间,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应停止生产,确保人员
安全。

4.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治理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确保隐患
得到彻底消除,方可恢复生产。

5.建立档案: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过程应建立档案,以便于追溯和复查。

总之,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

通过深入理解和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可以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潜在性:评估隐患是否存在引发重大事故的潜在性,包括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程度。

2. 事故发生频率:评估隐患发生的频率以及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可能引发事故的概率。

3. 暴露程度:评估隐患对人员、财产或环境的暴露程度,包括可能受到威胁的人数、财产价值或环境敏感性。

4. 风险管理措施:评估现有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足够有效,包括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等。

5. 事故后果:评估隐患引发事故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包括对人员健康、财产价值和环境的损害程度。

6. 法律法规要求:评估隐患是否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罚款的程度。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评估,可以判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控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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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国家制定的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5.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8.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0.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1.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2.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2.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3.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4.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5.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6.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7.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9.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10.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11.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2.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3.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1.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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