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一、设备设施隐患设备设施隐患主要指的是企业内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辅助设施等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包括但不限于老旧设备的超期服役、安全装置失效、设施缺失或损坏、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等。
二、生产工艺隐患生产工艺隐患是指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缺陷或不合理操作,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
例如工艺流程设计不合理、关键操作控制不严格、温度压力等参数控制不当、反应釜等设备操作失误等。
三、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管理隐患主要涉及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
如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缺失或不合理、安全检查走过场、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等。
四、防静电防火防雷隐患涉及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静电、防火、防雷措施不到位,如未安装或失效的防静电装置、防火间距不足、防雷设施失效等。
五、违规私搭乱建隐患企业内未经批准私自搭建的建筑或设施,如违章建筑、私拉乱接电线、非法占用消防通道等。
六、围墙分区设置隐患生产区域、仓储区域等未设置有效隔离或围墙设置不规范,导致安全风险难以控制。
七、涉药机械设备隐患涉及药品生产、存储、运输的机械设备存在缺陷或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可能导致药品安全事故。
八、储存能力与设计不符仓库或储罐的储存能力超出设计标准,或存储布局不合理,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未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或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视不足。
十、许可证管理隐患未取得或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范围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更换等。
十一、超许可范围生产企业超出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进行生产活动。
十二、分包转包生产线隐患企业将生产线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增加。
十三、一证多厂或多股东隐患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覆盖多个生产场所或多个股东,但未能确保每个场所或每个股东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十四、停产停业期间生产隐患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违规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因维护不足、设备老化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重大隐患判定标准1. 引言隐患在各种工作场所中都存在,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对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严重伤害。
,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止事故的发生,有必要制定一套判定重大隐患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重大隐患的定义以及判定标准。
2. 重大隐患的定义重大隐患是指在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可能严重危害生命安全或工作人员健康的隐患。
根据国际安全管理标准,重大隐患具有以下特征:- 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可能造成大规模事故,影响生产和工作环境的稳定性;- 需要采取紧急和立即的控制措施来消除隐患。
3.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为了判定一个隐患是否属于重大隐患,可以参考以下标准:3.1 人身安全风险- 隐患是否有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死亡或永久性伤残;- 隐患的潜在伤害范围是否广泛,是否影响到多个工作人员;- 隐患是否存在紧急的应对需求,是否需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3.2 财产安全风险- 隐患是否会导致重大的财产损失,如设备故障引起的大规模停产、生产线或工厂严重损坏等;- 隐患是否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导致财产损失。
3.3 环境安全风险- 隐患是否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破坏或其他不可逆的影响;- 隐患是否有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涉及大面积的土壤、水源或空气污染。
3.4 法规要求- 隐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安全要求;- 隐患是否涉及到重大安全风险,是否涉及到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行为。
4. 重大隐患处理措施一旦判定一个隐患为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来消除隐患并预防事故的发生。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 关停或停用相关设备或设施;- 进行紧急维护和修复工作;- 增加监测和检查频率;- 提供更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操作培训;- 安装更强大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
5. 结论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是确保工作场所安全的重要依据。
通过科学的判定和及时的处理措施,可以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安全问题,其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能性。
重大隐患的可能性是指某一安全隐患发生的概率。
可能性的判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隐患的性质、环境条件、人为因素等。
一般来说,如果某一安全隐患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就应当将其判定为重大隐患。
二、影响程度。
重大隐患的影响程度是指一旦该隐患发生,可能造成的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程度。
影响程度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隐患的性质、可能的后果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等因素。
如果某一安全隐患的发生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就应当将其判定为重大隐患。
三、控制难度。
重大隐患的控制难度是指对该隐患进行控制或消除的难易程度。
控制难度的判定需要考虑到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因素。
如果
某一安全隐患的控制难度较大,就应当将其判定为重大隐患。
四、法律法规要求。
重大隐患的判定还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如果某一
安全隐患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当将其判定为重大隐患。
综上所述,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包括可能性、影响程度、控制
难度以及法律法规要求。
只有当某一安全隐患在这几个方面都达到
了一定的标准,才能被判定为重大隐患。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可能
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以确保人身
安全和财产安全。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五)对于按照规定应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第五条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高切坡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重大隐患 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灾难或严重损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或系统缺陷。
为了确保安全和有效管理,制定判定重大隐患的标准至关重要。
下面是相关的参考内容,以帮助组织制定相应的判定标准。
1. 威胁程度:- 潜在风险的严重性:判断该隐患是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重大影响。
- 风险范围:确定该隐患可能对哪些人、设备、环境或财产产生危害。
2. 暴露程度:- 潜在暴露人数:评估该隐患可能影响的人数,包括工作人员、访客、居民等。
- 暴露环境:考虑该隐患可能出现的时间、场所和持续周期,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的恶劣环境条件。
3. 防范措施:- 确定已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有效性。
- 评估未采取的必要措施是否存在,并鉴定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4. 风险概率:- 重大隐患的发生概率:根据历史数据、经验或潜在风险情况等,评估该隐患的发生概率。
- 事件的生命周期:考虑该隐患可能存在的时间持续周期,并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和逐渐恶化的趋势。
5. 管理能力:- 组织的技术能力和资源:评估组织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包括技术和人力资源。
- 管理系统的健全性:评估组织的管理系统和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够识别、评估、记录和控制重大隐患。
6. 相关法律和标准:- 法律和法规要求:根据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判断该隐患是否违反相关要求。
- 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参考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评估该隐患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存在更好的解决方案。
7. 影响范围:- 可能的连锁反应:评估该隐患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和多重风险,包括对其他系统、过程或环境的影响。
- 影响的可及程度:考虑该隐患可能对组织整体运营和声誉产生的影响。
8. 专家意见:- 专业意见: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该隐患进行评估和判定。
- 外部监管:参考外部监管机构的意见和指导,以确保判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制定判定重大隐患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的因素,并根据具体的行业和组织特点进行调整。
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

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
一、事故严重程度
1.一般隐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隐患,如轻伤、轻
微财产损失等。
2.重大隐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如多人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
二、事故概率
1.一般隐患:发生概率较低,但有可能发生的一般事故。
2.重大隐患:发生概率较高,且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事故。
三、现场安全管理
1.一般隐患:现场安全管理存在一般性问题,如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等。
2.重大隐患:现场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如无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严重不
规范等。
四、整改难度
1.一般隐患:整改难度较小,所需整改措施较为简单,且整改周期较短。
2.重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所需整改措施较为复杂,且整改周期较长。
五、社会影响
1.一般隐患:社会影响较小,仅限于企业内部或局部地区。
2.重大隐患: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反响的事故。
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标准(新版)

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标准(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663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标准(新版)第一条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建筑安全重大隐患的判别标准

建筑安全重大隐患的判别标准1. 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别标准。
2. 重大隐患的定义重大隐患是指在建筑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安全隐患。
3. 判别标准3.1 人员伤亡风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别为重大隐患:- 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安全事故;- 可能导致10人以上轻伤的安全事故;- 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3.2 结构安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别为重大隐患:- 结构承载能力不足,可能导致结构破坏、坍塌的安全事故;- 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或者损伤,可能导致结构失效的安全事故;- 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可能导致结构安全问题的安全事故。
3.3 火灾隐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别为重大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蔓延、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关键设施或者设备失效;-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3.4 施工安全隐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别为重大隐患:- 可能导致人员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安全事故;- 施工方案不合理或者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判定程序4.1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4.2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判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4.3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判定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5. 法律责任违反本判别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本判别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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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年)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末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13控制室或机柜面具有爆炸、火灾危险装置一侧,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216.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26.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75%236.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246.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256.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266.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76.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286.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296.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306.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综合判定5.3.3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31a)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和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下同)32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7.1.1、7.1.3、7.4.5和7.4.6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33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34d)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35综合判定要素:7.1总平面布置7.1.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7.1.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1.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的规定7.1.4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7.2防火分隔7.2.1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7.2.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7.2.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7.3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7.3.1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7.3.2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3.3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7.3.4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7.3.5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7.3.6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7.3.7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7.3.8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7.3.9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7.3.10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7.3.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7.3.12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7.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7.4.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7.4.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7.4.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4.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7.4.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7.5防烟排烟设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行7.6消防供电7.6.1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7.6.2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7.6.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換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7.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7.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7.7.3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7.8消防安全管理7.8.1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7.8.2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7.9其他7.9.1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7.9.2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7.9.3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7.9.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7.9.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专项类重大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6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37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83.千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39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40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41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42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43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44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45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46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47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48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49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