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通知及部分解答
2011年汇缴政策解读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 [2009]72号 2010年度已到期 2011年政策是否 年度已到期,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2010年度已到期,2011年政策是否 延续? 延续? • 财税[2009]72号文件已经失效,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广告费和业务宣 财税[2009]72号文件已经失效,在总局另有规定前, [2009]72号文件已经失效 传费的税前扣除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传费的税前扣除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9]72号文2008年 号文2008 日至2010 12月31日止适用),就特殊行业 2010年 日止适用), [2009]72号文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适用),就特殊行业 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做了如下规定: 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做了如下规定: • (一)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 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 30%的部分准予 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 扣除。 扣除。 • (二)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 • 1.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30%的部分准予扣除 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 费用,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 (5)、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 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 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 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 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 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 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上述规定自2011 2011年 日起施行。 上述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 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 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 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 理不一致的, 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 纳税所得额的, 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 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1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各分局、稽查局,各纳税人: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切实做好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现就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有关政策和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结算范围我市境内所有申报企业均应纳入结算。
行业统筹企业包括视同行业统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办经济合作社(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按原办法征收的其他缴费单位暂不列入结算范围。
二、结算方式和表式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采取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
企业先填报相关纸质申报资料[注:《富阳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结算表》(企业可登录后,选择税收管理-规费管理-社保费管理中《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文件,点击附件1、附件2下载相关表式及填表说明)],纸质结算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才可进入因特网办税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的操作(注:企业可登录后,选择税收管理-规费管理-社保费管理中《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文件,点击附件4下载网税系统社保费结算的注意事项)。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实行企业自主结算和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结算相结合。
三、结算政策(一)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实行一户一结算。
对两户及两户以上独立核算缴费企业以一个企业名义参保的,企业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拆分后,使缴费企业和参保企业主体一致,以独立核算缴费企业作为结算主体。
对不按规定拆分的,从2012年起对本市外单位参保人员工资不得再在缴费企业工资总额中扣除。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纳入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并结算。
(二)2011年度单位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12%,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6%(建个人帐户的费率为8%),失业保险费率为2%,工伤保险费率为1%,生育保险费率为0.5%。
(三)企业单位部分缴费基数规定。
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累计实际发放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全市所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0%,工伤保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计算申报单位部分缴费基数,但不得小于个人部分缴费基数。
社保清缴通知

各缴费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和《关于调整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政发〔2011〕48号)规定,请各缴费单位于2012年5月31日前在海宁财税网(网址:/)和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中对2011年度五项社会保险缴费进行年度结算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费结算范围、费种、所属期限海宁市范围内实行“五费合征”自行申报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七人以上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自谋职业者和社保部门核定缴费数额导入征收单位除外)均纳入社会保险费结算范围。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费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结算内容为以上各险种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作结算。
社会保险费结算费款所属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社会保险费结算政策和计算方法2011年我市社会保险费结算的总体原则为:按各企业实际工资、规定的打折比例和我市各险种最低参保比例直接结算。
具体结算政策详见海政发〔2011〕48号和《2011年社保征收结算政策解释》(已在2011年7月份挂在地税申报网上)。
企业必须以每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进行申报,如人均月工资额低于市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市个人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市最低缴费基数按海政发〔2011〕48号、海政发〔2010〕51号规定执行。
有补缴上年度、以前年度或补足以后年度缴费年限的应在系统中如实填写申报。
当年度有社会保险漏申报月份的,应先将漏报月份补缴入库,再进行结算。
适用市政府海政办发[2006]178号第二十三条结算的企业,结算时必须分清省内、省外,省外人员参加五险其中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四险已缴纳数必须按实际予以填写。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实行按工资总额自行申报,如未100%全额自行申报的,年度结算后一般不予退费。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通知

奉劳社[2011]34号奉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宁波市有关规定,按照宁波市全部职工上年在岗月平均工资2808元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标准,现就我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参加2011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一)各类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中参加外来务工险人员,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在1685元至2246元之间的,其养老缴费基数按2247元确定。
(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四)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范围和费率同企业职工。
二、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和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医保[2010]241号)等有关规定,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目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本年度须统一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各用人单位请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进行申报。
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10年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用人单位缴费以该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和确定。
四、申报方式为更好地服务用人单位,向参保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条件,提高申报率,本年度缴费基数主要采用网上在线申报和窗口申报两种方式。
(一)网上在线申报各参保单位可登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在线申报,网址:。
(二)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外,其他情形由本人按企业参保人员的方法自主申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会议讨论稿)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会议讨论稿)第一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会议讨论稿)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会议讨论稿)一、关于内资企业在国外发生的业务费用(如佣金、代理费等)税前扣除原始凭证的确认问题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内资企业支付给境外的业务费用税前扣除原始凭证应根据上述规定确认。
二、关于企业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合法有效凭证的确认问题答:企业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属于对农民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支出,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结合相关证明材料和农户的收款收据等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税前扣除。
三、关于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薪酬。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判定依据应是企业与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因此,企业支付给不符合任职或者受雇条件的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应属于劳务费性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企业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实物以及支付定额医药费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离退休人员不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范围内,企业在社保统筹外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实物以及支付定额医药费补贴,不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必要的和正常的支出,也不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2011年汇算清缴业务操作手册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操作手册(一)什么是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年度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二)企业的纳税年度正常情况: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汇算清缴的时间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1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四)汇算清缴的对象汇算清缴的对象有两个: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五)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1、汇算。
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
2、申报.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缴纳。
(六)汇算清缴的特点1、汇算清缴的主体是企业。
企业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风险自担。
2、全年汇总计算。
3、一年一清。
多退少补.(七)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八)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利用税收政策扶持小型企业发展的需要,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了20%的照顾性税率。
2010年、2011年对小型微利企业更加优惠。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关于开展市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金地税规…2012‟8号关于开展市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各纳税(费)人:现将2011年社会保险费结算相关政策和时间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是指《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即市区2011年度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全征”办法的网上申报企业。
2011年度新成立企业,从当年度申报税费月份起至12月31日止。
二、社会保险费结算的时间要求(一)各纳税(费)人应在2012年2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互联网络(金华财税网)电子申报-网税- 1 -龙版申报系统,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的相关内容, 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将列入如重点检查范围。
不通过数字证书(CA)认定方式申报的企业,在申报结束后,自行打印社会保险费结算纸质申报表,随税收征管档案一并装订成册后上报主管地税部门。
(二)对结算自行申报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各纳税(费)人在委托帐户中存足应补缴的金额,对由于余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对年度内多交社会保险费的纳税(费)人,在办理结算申报后,即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三、有关政策问题(一)关于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实施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文件的通知》(金人社…2011‟39号)规定,为支持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2011年继续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对部分企业实施集中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1个月的单位统筹缴纳部分,集中减征工作在2011年12月份统一操作。
对已享受减征待遇的企业,在结算申报时应计算减征月度申报基数是否超过年度月平均额,对虚假提高减征月份缴费基数的,在结算时应进行基数调整,未进行调整的,由地税部门评估后取消减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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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通知及部分解答作者:单言的小屋标签:财经2012-03-28 09:21 星期三晴各缴费单位: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已经开始,现将有关结算扣除政策及结算填表说明通知如下:一、结算申报表表式2011年度结算申报由《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以下简称“结算表”)和《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调整表”)组成。
各缴费单位可在互联网地税申报系统中下载表式进行填制(也可从本通知后附件中下载),确认无误后在网上进行申报。
二、2011年度结算范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事业)缴纳部分应进行结算申报。
事业单位中既有事业性质参保,也有企业性质参保的,则需要分别进行结算申报。
按企业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缴纳部分也需进行年度结算申报。
医疗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结算。
三、工资总额的确定2011年结算申报的工资总额,应包括单位财务账簿中“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和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而在“管理费用”等科目直接列支的属于工资性质的支出。
不进行“应付工资”核算的单位则以各科目中“工资”明细发生额的累计数,加上通讯费补贴和其它直接列支属于工资性质的支出。
四、“结算表”和“调整表”的填制1、“结算表”的填制。
第三列“结算属期”各栏应填写:2011-01-01至2011-12-31第四列“结算属期工资总额”各栏应填写:按第三条确定的工资总额数。
该栏数额不得小于本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中的申报数,否则系统不认可该工资总额。
最后一栏“结算属期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根据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填报。
“结算表”中的其它数字:在“调整表”填制完成后自动产生。
2、“调整表”的填制。
“调减项目”共有7项:①“外资外籍员工工资”:不在当地参保的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工资,分别填入养老保险—企业缴纳、失业保险—企业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企业单位缴纳等各列进行调减。
(下列各项的调减填写与此相同)。
②“外地参保人员工资”应填:当年度在外地参保人员的工资(不包括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工资)。
③“双缴双保人员工资”应填:原国有、大集体企业下岗分流享受“双缴双保”的人员重新就业的工资(在重新就业企业又参保者除外)及兼职人员(在其他兼职单位已参保)的工资。
④“退休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资”应填:已退休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资(未达缴费年限,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者除外)。
⑤“其他扣除01”应填:年度人员平均月工资低于60%(1533元)的,其低于部分用负数在此项进行调增;年度人员平均月工资高于300%(7662元)的,其高于部分可在此项进行调减;全员参保的单位,个别人员平均月工资高于300%的,其高于部分也可在此项进行调减。
⑥“其他扣除02”应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减的其它工资项目。
⑦“其它”应填:根据结算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扣除的工资。
2011年度的缴费比例与2010年一致。
结算属期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个人缴费基数。
五、注意事项及要求1、2011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的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533元。
凡采用最低缴费基数申报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在年度结算申报时,2011年1—4月份少申报的缴费基数,需要调整增加人均基数159×4=636元/人(1533-1374=159)。
2、相关调减项目的印证证明材料必须在结算清缴时准备齐全;无印证证明材料的,不得在结算申报时进行调减。
3、“结算表”和“调整表”及相关项目调减印证证明材料,根据年度征管资料报送时间,随同年度征管资料一并报送我局。
4、结算清缴结束后,我局将根据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对各缴费单位进行结算清缴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无调减印证证明材料的调减项目,一律取消此调减项目;对不符合结算政策的调减一律不予认可。
并对相关责任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5、如您对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政策仍需进一步了解的,我局将于2012年3月19 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山西路地税大楼三楼会议室,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政策的辅导。
请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单位准时参加;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的单位,我局将与国税局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及社会保险费结算政策辅导,辅导时间请密切关注国税局的通知。
6、参加辅导人员要求: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管理结算的人员,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
政策咨询电话:82753860、82753861(综合业务科)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相关政策的解释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的申报填写三、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例题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相关政策的解释(一)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费种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工伤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生育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部分)注:医疗保险费与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部分不需结算。
(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指标1、参保率实际缴费基数/应缴费基数×100%参保率非按参保人数计算。
参保率的确定:不得低于45%(2004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企业)、55%(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企业)、本企业上年度缴费比例、本企业本年度已缴费比例。
即在四者中取最高比例。
劳务派遣、劳动事务代理公司参保率的确定:劳务派遣员工100%参保(与营业税差额缴税相匹配);本单位员工参保比例确定同上。
2、应缴费基数结算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可扣减项目金额3、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函[2007]248号)《浙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口径计算。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4、可扣减项目金额外资外籍员工工资(需提供外籍人员护照原件、复印件)外地及外单位参保人员工资(需提供相关参保证明)双缴双保人员工资(嘉兴自2010年7月1日起已无此项)退休及超过法定退休(男子60周岁,女子50周岁)人员工资(需提供身份证或退休证原件、复印件)已汇总缴纳行业统筹人员工资(需提供相关证明)单位全员参保情况下,高于省职工平均工资300%部分(即7665元/月)低于省职工平均工资60%部分(即1533元/月)以负数表示注:本地和外地自由职业者与灵活就业者自行缴纳社保费的,都不得作为调减项目扣除;新农保新农和参保人员工资也不得扣除。
5、其他企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个人缴费基数。
社保费退费:社保费年度结算一般情况下不退费,除非企业参保率达到100%。
基数差问题:由于嘉兴社保局需根据每年4月底发布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本年度最低参保基数标准,因此在单位达到参保比例的前提下,也要在每年社保结算时将结算期当年1-4月的最低基数与新最低基数之间的差额(1533-1374=159)部分进行补交。
事业单位的社保费缴费基数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社保费缴费基数缴纳。
但有个别事业单位,在申报中兼有企业缴纳部分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在计算中要分开进行核算。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除特殊情况下在原则上是数据一致的,个别企业年中发生养老金补交的,在结算时,相应的失业、工伤、生育也要进行相应补交。
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的申报填写(一)2011年度社保结算申报程序首先根据说明如实计算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
根据汇总表中相关数据计算填写《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
申报表申报完成后,打印出纸质报表,并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外籍人员护照、退休证、身份证、当地和外地参保等证明材料),一并上交税务机关窗口。
(二)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其他扣除01”栏:低于省职工平均工资60%部分(即1533元/月)以负数表示;单位全员参保情况下,高于省职工平均工资300%部分(即7665元/月)以正数表示。
“其他扣除02”栏:其它特殊情况(如实习员工工资、兼职员工工资等)。
“其他”栏:在达到参保率的条件下,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工资中(即:应缴费基数)企业参保比例外的未参保人员的工资部分,即:[工资总额-(外资外籍员工工资+ 外地参保人员工资+双保双缴人员工资+退休人员工资+其他扣除01+其他扣除02)]×(1-符合要求的参保率)。
小计:为调减项目七项金额之和,系统自动核算。
可扣减项目金额:为调减项目七项金额之和,系统自动核算。
(三)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填写说明结算属期工资总额:此工资总额包括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金额、管理费用中列支的货币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未通过应付工资在管理费用等科目直接列支的工资等。
此工资总额不得小于本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中的申报数,否则系统不认可该工资总额。
可扣减项目金额:此金额就是《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中的可扣减项目金额,申报系统会自动将汇总表中的金额写入申报表中相应表格内,企业不必手工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