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市区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暂行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金市地税政﹝2000﹞261号【发文日期】2000-12-18【实施时间】2000-12-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根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依据国务院国发[2000]1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改征个人所得税,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市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比照《办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办法》中的"预征率"改为"征收率"。
三、对未在《办法》规定期限内向征管分局上报《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申请认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直接核定征收所得税。
四、对只因销售(营业)规模达不到《办法》规定,要求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经征管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可以实行"按征收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
五、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征收方式没有提出变更要求的,征管分局在以后年度应按原核定的征收率或定额征收所得税。
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时发生的亏损额不得弥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亏损额也不得在以后年度弥补。
七、各分局要充分重视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办法》的全面实施,切实把我市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文件金地税政〔2009〕24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落实意见,请予以贯彻执行。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办法〙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数据。
- 1 -二、各分局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工作。
(一)要求当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2008年度的,延期至2009年4月10日),提交一式二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同时报送当年的下列材料:1、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包括主表和附表)[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所属期1-12月)]注:财税[2009]69号文件废止本条第二款;2、上一年度12月、本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二)分局办税服务科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当场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材料移交给税源管理科(或综合科,下同),税源管理科要对纳税人申报的材料,与其电子申报的会计报表、市局信息中心整理下发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全员扣缴申报的人员信息数据进行比对,有疑问的,必须上门对其财务核算、员工人数等情况进一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分批汇总认定情况,报分管局长审批,并在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一份〘小型微- 2 -利企业认定申请表〙返还给纳税人,同时在〘TF2006系统〙中进行备案登记。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81d1b20b4c2e3f56276327.png)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下面是赠送的几篇网络励志文章需要的便宜可以好好阅读下,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出路出路,走出去才有路“出路出路,走出去才有路。
”这是我妈常说的一句话,每当我面临困难及有畏难情绪的时候,我妈就用这句话来鼓励我。
很多人有一样的困惑和吐槽,比如在自己的小家乡多么压抑,感觉自己的一生不甘心这样度过,自己的工作多么不满意,不知道该离开还是拔地而起去反击。
你问我,我也不知道你应该怎么选择,人生都是自己的,谁也无法代替你做怎样的选择。
有一个和我熟识的快递员,我之前与他合作了三年。
最开始合作的时候,他负责收件和送件,我搬家的时候,他帮我安排过两次公司的面包车,有时候他送件会顺路把我塞在他的三蹦子里当货物送回我家。
他时常跟我提起在老家农村种地的生活,以及进城之前父母的担忧及村里人为他描绘的可怕的城里人的世界。
那时候的他,工资不高、工作辛苦、老婆怀孕、孩子马上就要出生了,住在北京很郊区的地方。
一定有很多人想说:“这还在北京混个什么劲儿啊~”但他每天都乐呵呵的,就算把快递送错了也乐呵呵的。
某天,他突然递给我一堆其他公司的快递单跟我说:“我开了家快递公司,你看得上我就用我家的吧。
”我有点惊愕,有一种“哎呦喂,张老板好,今天还能三蹦子顺我吗”的感慨。
之后我却很少见他来,我以为是他孩子出生了休假去了。
再然后,我就只能见到单子见不到他了。
某天,我问起他们公司的快递员,小伙子说老板去上海了,在上海开了家新公司。
我很杞人忧天地问他:“那上海的市场不激烈吗,新快递怎么驻足啊~”小伙子嘿嘿一笑说:“我们老板肯定有办法呗~他都过去好几个月了,据说干得很不错呢~”“那老婆孩子呢,孩子不是刚生还很小吗,”“过去了,一起去上海了~”那个瞬间,我回头看了一眼办公室里坐着的各种愁眉苦脸的同事,并且举起手机黑屏幕照了一下我自己的脸,一股“人生已经如此的艰难,有些事情就不要拆穿”的气息冉冉升起。
2023年金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金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摘要:一、简介二、2023年金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三、缴费基数档次及金额四、注意事项正文:金华市社保局近日发布了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明确的缴费指导。
以下是2023年金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详细介绍。
一、简介根据金华市社保局发布的《关于明确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2023年金华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有所调整。
本次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2023年金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根据通知,2023年金华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分为三个档次:60%、100%和300%。
其中,60%档次对应的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的60%,即7625元/月的60% = 4575元/月;100%档次对应的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的100%,即7625元/月;300%档次对应的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的300%,即7625元/月的300% = 22875元/月。
三、缴费基数档次及金额1.60%档次:缴费金额为4575元/月的20%,即915元/月。
2.100%档次:缴费金额为7625元/月的20%,即1525元/月。
3.300%档次:缴费金额为22875元/月的20%,即4575元/月。
四、注意事项1.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缴费,确保社会保险缴费的合规性。
2.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但需确保缴费金额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
3.参保人员可关注金华市社保局官网或拨打咨询电话了解更多信息,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2023年金华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将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明确的缴费指导,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金政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精神,现就建立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建立与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基本原则。
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原则,让市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目标任务从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城乡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
同时,加快推进市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扩大覆盖面,力争到2011年,市区实现制度全覆盖。
三、主要政策(一)参保范围。
具有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金市财预执〔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市财预执〔2018〕94号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2018年5月17日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等。
参与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及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浙地税函[2007]249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方在社会保险缴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不统一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一)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8〕45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3日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覆盖全民、保障适度、城乡统筹、权责清晰、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全市统一、全域共享。
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市范围内就医报销和管理无异地,提高参保人医疗服务利用公平性。
(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基金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市、县(市)分级征收,分级核算,分级平衡,分级负责。
条件成熟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三)分档缴费、分类享受。
为保障参保人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缴费机制,参保人可按规定选择相应缴费档次,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不同医疗保险待遇。
(四)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下称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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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市区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金华市,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颁布单位】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5-01-19【实施时间】2015-01-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相关纳税(费)人: 为了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有关规定,结合《税友龙版》系统和近年来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的实际,现将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相关工作作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是指《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即市区年度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全征”办法的网上申报企业。
上年度新成立的企业,从年度申报税费月份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二、社会保险费结算的时间要求 (一)各纳税(费)人应在结算属期次年2月1日至5月31日止,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登录(网址:),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的相关内容, 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将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不通过数字证书(CA)认定方式申报的企业,在申报结束后,自行打印社会保险费结算纸质申报表,随综合申报表、其他结算表等征管资料一并装订成册后上报主管地税部门。
(二)对结算自行申报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各纳税(费)人在委托账户中存足应补缴的金额,对由于余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对年度内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纳税(费)人,在办理结算申报后,即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三、有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对已享受减征待遇的企业,在结算申报时应核实减征月度申报基数是否超过年度月平均额,对虚假提高减征月份缴费基数的,在结算时应进行基数调整,未进行调整的,由地税部门评估后取消减征待遇;对于误减征的企业,也一并调整申报;对于未申报、零申报的企业,取消减征待遇。
(二)关于3倍工资计算缴费基数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其单位缴费基数超过社保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的金额暂允许扣除,如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按每人126900元计算申报缴费基数(2014年6月前缴费基数上限为10020元,7月份调整后为11130元,缴费基数=10020*6+11130*6)。
具体请参阅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年度的缴费基数的通告。
四、注意事项 (一)在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时,应在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后,再填写《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
(二)在填写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中的调减项目时,依据金政发[2005]104号文件规定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各险种都应进行比对。
工伤保险费实行全覆盖征收不需填写(“超过省平工资三倍的扣除额”栏允许填写)。
调减项目“韩、德国籍员工工资”栏: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金办事机构的德国、韩国籍员工,根据《中韩互免养老保险临时措施协议》和《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规定,其在金的工资额,凭证明资料,允许从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调减项目“在金分支机构已在外参保工资”栏:是外地在金的企业及外地驻金的办事机构,对工资在金发放,而参保在总机构所在地的人员工资,可凭其总机构所在地社保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允许从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调减项目“总机构中已在外参保人员工资”栏:是用人单位总机构设在本市,对工资在金发放,而参保在外地分支机构的人员工资,可凭外地社保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允许从总机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本市的分支机构人员在总机构参保,工资在分支机构列支,凭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其在本市分支机构的已缴费工资额,允许从分支机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调减项目“已在外地参保人员工资”栏:是本市企业招用已在外地参保的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凭企业外地参保人员情况表、外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及其复印件、企业支付给外地参保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其工资总额允许从本市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
调减项目“超过省平工资三倍的扣除额”栏:是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其单位缴费基数超过社保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的金额暂允许扣除。
调减项目“70%征收的单位工资总额扣除额”栏:是按70%比例计算计费依据的企业,可填写为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0%。
调减项目“40%征收的单位工资总额扣除额”栏:是按40%比例计算计费依据的企业,可填写为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0%。
(三)主表中的“结算属期工资总额”栏应为年度内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口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径按《》(浙地税函[2007]249号)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企业自查申报面要求达到100%,对申报异常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二)确非缴费单位或非“五费全征”单位,请在结算申报前到主管地税部门重新办理社保费认定手续。
(三)结算期结束后,对未申报、零申报的缴费单位进行重点评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意见执行。
《关于开展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015/1/21 8:58:22 一、结算文件 为了规范年度结算工作,公平企业费负,明确相关事项,特制定了《关于开展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一方面,确保社保费结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
另一方面,依托《税友龙版》信息系统使之程序化、公式化和每年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后,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下发结算文件。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 3、《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
三、结算范围 市区社会保险费按“五费全征”办法征收的网上申报企业,新成立的企业,从年度申报税费月份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按所属月份进行申报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
四、结算时间 统一为结算属期次年2月1日至5月31日止。
五、申报途径 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网址:),先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后填写《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
六、结算退库 对年度内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纳税(费)人,在办理结算申报后,即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七、减征处理 结算属期内遇社保费减征政策时,须注意以下三方面: 1、对已享受减征待遇的企业,如虚假提高减征月份缴费基数的,在结算时应进行基数调整,未进行调整的,由地税部门评估后取消减征待遇; 2、对于误减征的企业,须自行调整一并申报; 3、对于符合减征条件而未申报、零申报的企业,取消减征待遇。
八、3倍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处理 1、政策依据 《》(浙地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发[2008]1号)文件。
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2、3倍工资确定 其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为社保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的上限,请查阅社保部门相关年度的缴费基数的通告。
3、举例计算 假定市区某单位2014年度现有平均职工人数100人,结算年度共发生工资总额为4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其中A某、B某、C某、D某、E某为单位高管人员,发生的工资总额分别为A某20万元、B某18万元、C某15万元、D某12万元、E某10万元,均在市区社保部门登记为在职缴费人且未离职,都按市区缴费基数的上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人员也在市区参保。
该单位为按70%比例计算计费依据的企业。
如何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中的调减项目? 经查社保部门的相关年度的缴费基数通告,2014年1-6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0020元,2014年7-12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1130元,那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为10020×;6+11130×;6=126900元。
该单位高管人员A某、B某、C某的工资总额均超过年度缴费基数上限,而D某、E某未达到年度缴费基数上限。
因此,根据文件精神,该单位高管人员A某、B某、C某的工资总额超过年度缴费基数上限(126900×;3=380700)的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的金额允许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超过部分的金额=200000+180000+150000-126900×;3=149300元。
在计算“70%征收的单位工资总额扣除额”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扣除A某、B某、C某的超过部分的金额,即为(4000000-149300)×;30%=1155210元。
1、在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中的调减项目“超过省平均工资三倍的扣除额”时,其中的“养老保险费”栏、“医疗保险费”栏、“失业保险费”栏、“生育保险费”栏填写“149300”。
而“工伤保险费”栏也填写“149300”。
2、在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中的调减项目“70%征收的单位工资总额扣除额”时,其中的“养老保险费”栏、“医疗保险费”栏、“失业保险费”栏、“生育保险费”栏填写“1155210(3850700×;30%)”。
而“工伤保险费”栏则填写“0”。
九、关于调减项目处理 1、韩、德国籍员工工资的调减 仅限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金办事机构的德国、韩国籍员工,其在市区的工资额,凭相关证明材料,允许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2、在金分支机构已在外参保工资的调减 外地在市区的企业及外地驻市区的办事机构,对工资在市区发放,而参保在总机构所在地的人员工资,可凭其总机构所在地社保部门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工资总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