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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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xx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部分)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仪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不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斩;(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汇报及责任追究制度第—条为了监督和保证校长和总务主任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治理职责,强化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治理,爱护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治理责任的责任人按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条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判和行政处分。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在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中毒人数30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和与中毒事故直接有关的责任人的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X 食品卫生治理人员的;〔二〕未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治理制度或治理制度不落实的;〔三〕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五〕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六〕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或拒绝卫生监督的;〔七〕发生食物中毒后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操纵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态扩大的;〔八〕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存现场的。

第六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教育局通报批判,并提请教育局、镇人民政府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治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考核的;〔二〕未制定学校食堂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方案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三〕食物中毒发生后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和汇报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的。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大全)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大全)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大全)第一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金山张堰镇留溪佳园小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六)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七)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八)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九)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十)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十一)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四条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监管是行政一把手负总责。

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张堰镇食品安全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化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技中心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生产服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张堰工商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张堰镇食品药品专管员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张堰镇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其他部门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文(3篇)

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文(3篇)

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文一、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预防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责任,认真履行、互相协作。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人员及部门的责任1、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整改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2、未制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3、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了。

4、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5、未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文(2)一、背景食堂是企事业单位重要的配套设施之一,为员工提供饮食保障。

然而,由于食堂涉及到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对企事业单位的形象和声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的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明确食堂责任事故的追究程序和责任分工,保障员工的饮食安全,唤起企事业单位对食堂管理的重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堂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内的食堂,包括自办餐厅和外包餐厅。

四、定义1. 食堂责任事故:指在食堂内发生的由于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员工伤害、食物中毒、火灾等事故。

2. 监管部门:指企事业单位内设置的负责食堂管理监管的部门,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

3. 食堂管理员:指负责食堂日常管理和操作的责任人员。

4. 食堂员工:指食堂内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等。

五、食堂责任事故追究程序1. 事故发现和报告当食堂责任事故发生时,食堂管理员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和救援,确保员工的安全。

2. 事故调查监管部门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食堂责任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责任人,并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2023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模板三篇)

2023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模板三篇)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食堂食品安全,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食品安全负总责。

食品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校长负领导责任。

按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依法追究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主管校长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学校食品安全发生较大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法追究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三)、食堂办公室主任是食堂食品安全的具体责任人,食堂食品安全发生事故,都负有管理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楼层经理是所负责楼层的全面负责人,本楼层发生各类事故,都负有管理责任,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业主及员工是直接进行食品采购、加工、销售的人员,本业户经营范围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都要负完全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刑事责任等。

如果是食品原料本身的问题,由业主负责查找销售人员,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六)、如果是人为制造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并追究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责任。

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为切实做好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在伙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特订食堂卫生安全制度如下:一、定期组织食堂员工学习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机关对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文件精神,组织员工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定要求,结合学校食堂实际情况,备齐各功能用房,配全相关设施,并将设施的管理、使用分工到人,落实责任,切实发挥其作用。

三、食堂工作人员须戴工作帽、穿工作服、佩戴上岗证上岗,并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手,不戴戒指和手链,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在食品加工场所吸烟。

四、各卫生区域、各库房、各加工操作间、各硬件设施等的卫生责任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打扫、擦抹,及时清理杂物等。

五、严把采购、储存食品卫生关。

杜绝采购腐烂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蔬菜等,杜绝用腐烂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该制度通过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以预防和惩治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法律责任1.1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要求,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1.2 食品销售者的责任:食品销售者应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1.3 食品监管部门的责任: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追究责任的方式2.1 行政处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2 刑事责任:对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刑罚和罚金。

2.3 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三、监管机制3.1 食品安全监测: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对食品进行定期抽检,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2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

3.3 食品追溯制度:建立食品追溯制度,追踪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快速准确地查找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和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意义4.1 维护消费者权益: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信心。

4.2 预防食物中毒事件: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迫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管理和控制风险。

4.3 促进食品行业发展: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食品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

五、改进建议5.1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效果。

5.2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食物中毒是指人体摄入了被污染或变质的食物后引起的身体不适或疾病。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各国都建立了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中的责任人进行追责,以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生产环节的责任追究1.1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1.2 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合法、安全。

1.3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二、食品加工环节的责任追究2.1 加工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确保加工过程卫生安全。

2.2 加工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2.3 加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三、食品销售环节的责任追究3.1 销售商应加强食品储存和陈列管理,确保食品质量不受影响。

3.2 销售商应定期清理和消毒销售场所,确保销售环境卫生安全。

3.3 销售商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拒绝销售过期或变质产品。

四、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4.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4.2 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系统,及时通报食品安全事件。

4.3 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五、消费者的责任追究5.1 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避免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

5.2 消费者应注意食品的保存和烹饪方式,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5.3 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各个环节的责任人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起一个安全可靠的食品供应链,让人们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食物中毒事件是一种常见的公共卫生事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健康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我国建立了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能够承担起食物安全的责任。

以下是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标准格式文本:一、背景介绍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如果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导致消费者中毒,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制度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责任主体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责任主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责任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

三、责任追究原则1.法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事故责任:对于因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3.过错责任: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或扩大,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程序1.接报和立案:当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接到报告并立案,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2.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件的发生原因、责任主体和损害程度等。

3.责任认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相关部门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责任。

4.处罚和赔偿:对于存在过错责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5.监督和整改:相关部门将对责任追究结果进行监督,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加强对其日常监管。

五、法律依据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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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食堂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三、学校的食堂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四、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
生食物中毒事故。

五、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
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六、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八、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
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九、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责任,分别追究学校食堂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十、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了卫生许可证;
2.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3.未按规定时间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4.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6.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7.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实物中毒报告的。

十一、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2.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3.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培训的;
4.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的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6.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十二、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三、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
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十四、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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