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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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xx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部分)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仪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不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斩;(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学校安全管理知识测试题3

学校安全管理知识测试题3

学校安全管理知识测试题一、填空题 (共 28 题)1.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 ( ) ,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 )。

3.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 )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4.每年 11 月 9 日所在周为( )。

5.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 ( ) 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6.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 ( ) 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7.全省中小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每月至少安排 ( ) 课时安全教育,并将安全知识纳入日常考试内容。

8.公共安全教育的形式在小学以游戏和模拟为主,初中以 ( ) 和( )为主;高中以( )和( )为主。

9.学生人数不足 ( ) 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10.学校要保证公共安全教育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学段的课程方案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采用 ( ) 和 ( ) 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完成指导纲要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并要安排必要的时间,开展自救自护和逃生实践演练活动。

11.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

12.小学、初级中学每学年应布置 ( ) 次由学生与家长共同完成的消防安全家庭作业。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活动应不少于( )小时。

13.学校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图像回放质量要清晰,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 ( 死角。

昆山市实施《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效果分析

昆山市实施《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效果分析
关键 词: 昆山市; 学校食 堂; 食品卫 生
中图分类号 :4 8 G 7. 5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6 1 14 ( 0 80 - 12 0 17 — 2 62 0 )1 0 3— 2
食品卫生在学校卫生工作 中占重要地 位,它关系到每位学
根据卫生部《 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昆山市学 食 《 校食堂食品卫 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及昆山市 实 施《 学校食物 中毒事 故行政 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 效果分析项 目
22 宣传培 训 阶 段 .
昆山市城区 6 4所大、 小学及托幼机构的集体食堂。 中、
1 标 准 与方 法 . 2
的重要原因。 同时, 调查显示脂肪肝患病 率逐年上升 , 说明随着
生活水平的提高 , 人们生活习惯 、 饮食结构发生改变 , 导致脂肪 肝这一“ 富裕病 ” 增加 , 引起重视。 应
设计方案 的有关要求 , 主要对食堂 的卫 生管理 、 建筑布局 和卫 生设施 、 品采 购和储存 、 食 专间特殊 要求 、 餐具消毒保洁 、 品 食
加工过程 的 6方面卫生进行 审查评定 。 2 实施步骤
21 调 查摸 底 阶 段 .
生 的饮食安全和健康成长, 近年来 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 为
格率 9 . %, 品加工过程卫生合格率 8 . %; 35 食 7 1 5 实施后分别为 9 . %、53%、75 %、68%、59 %、3 5 9 .8 2 3 5 9 -1 8 . 7 O 9. 8 8. 4 9 . %、 6 %、 7 8
9. % 9. %。结论 通过实施《 8 4 、3 5 4 7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

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

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

实验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一)实验目的通过具体调查相关食物中毒的报道,了解食物中毒的概念,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掌握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二)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根据和要求问题1:我国对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基本内容和原则有哪些要求?卫生部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31号、食物中毒调查处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 14938-94),以及有关法规、条例和地方性有关规定等实施。

主要是明确情况、作出正确的诊断、处置病人、调查原因、处理食物,对肇事人员(法人)进行或协助进行卫生的、行政的和法制的善后处理。

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原则要求一是提高工作方法的科学性,即一切结论、结果都是翔实的,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的;二是工作合法性,即一切调查处理工作都是有法律根据的,即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之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三是工作的有效性,即切实解决必须回答的问题。

(三)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案例讨论2009年11月7日上午8点,某疾控中心接卫生监督电话,乡和县井下镇马家庄村马万才家举行满月酒宴后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我中心结报告后立即与卫生监督部门一起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流行病调查、临床症状分析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证实,这是一起由食用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所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

问题2:疾控中心如何建立食物中毒的报告系统?怎样做到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能立即出动?(1)组织机构的构建:依照中心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中心办公室副主任xxx兼任。

下设卫生防疫队、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毒处理组、样品检验采样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咨询宣传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群体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群体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群体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吉政办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群体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2003年1月24日吉政办发[2003]3号)第一条为了预防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明确单位和个人在群体食物中毒事故中的责任,查处渎职、失职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群体食物中毒事故是指集体就餐场所一次食物(含生活饮用水)中毒有死亡或中毒人员超过30人以上的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集体就餐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集体食堂、学生供餐单位、建筑工地临时就餐点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当履行食品卫生工作职责。

对因未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后,经有关部门调查,由监察部门对渎职、失职的直接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肇事者责任。

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查明原因后,肇事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管理人员责任。

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对食品卫生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未尽管理责任造成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由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主管部门责任。

建筑工地临时就餐点、集体食堂、学生供餐单位、宾馆、饭店、酒店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未进行食品卫生管理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由主管部门承担间接领导责任。

卫生监督机构在食物中毒调查处理中的角色与责任

卫生监督机构在食物中毒调查处理中的角色与责任


• 1.定义 • 定义1(《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 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 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 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 定义2(《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 定》) 本规定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生物 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 性食源性疾患。 • 定义3(《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 则》) 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 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 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 性、亚急性疾病。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 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 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 《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四 条:
• 县级(包括广州、深圳区级,下同)以上卫 生监督机构对接报的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情 况记录、核实。 • 这就是一些卫生监督员经常对为什么不是由 疾控机构负责接报感到疑惑的问题的答案。
2006年4月12日下午18:00,广州市所接 报,19:50(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初步核实 后立即电话报告市卫生局,晚上12点前,向市 卫生局发出《初次报告》,由于属较大食物中 毒事件,应由市级部门督导处理,所以,13日 上班后,广州市所向市卫生局发出较完整的《 初步调查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范,初步调查报告属进程 报告,由于事件为较大食物中毒,最好每天发出进程报告, 至少最初几日。
现场调查、取证
1、学校基本情况 2、食堂卫生学调查

2024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_19

2024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_19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化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我校制定的以下有关食品卫生、食堂加工相关的管理制度:一、食物中毒预防和报告制度1.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

2.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科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3.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工作责任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4.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

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

食堂管理人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5.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出售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6.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7.不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8.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学校食堂高危食品定点采购制度1.为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确保食品原材料安全,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校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校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校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及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人,学校各级校园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堂各岗位管理责任人均需遵守本制度。

二、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发生以下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逐层逐级追究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2.实行食堂服务外包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3.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4.学校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6.对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7.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8.未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三、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各岗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发生以下行为,产生重大隐患的,追究岗位管理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采购变质、劣质食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采购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等商家的食品的;2.操作间管理不严,操作流程违反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食品加工不符合标准的;3.操作人员穿戴不合格,未经培训、取证、晨检上岗的;4.未做到菜肉分区、生熟分开的,烹饪时饭菜中心温度不合格、无记录或无试吃的;5.餐饮具使用前后未消毒洗净,各操作区域未日清日洁,无工作记录的;6.食品未按规定留样的;7.未做好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管理与清运工作的;8.未做好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的;9.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库房、冷库管理及盘点制度,及时发现和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原料,并作相应记录的;10.校园配餐未按时间要求进行烹饪、分餐的,未按规定时间、温度储存运输的;11.未做好防虫防鼠防蝇措施的;12.未做到定期自查与整改,对于上级的相关检查,不能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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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一、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食堂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三、学校的食堂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四、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1 / 22五、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六、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八、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管---------------------------------------------------------------范文最新推荐------------------------------------------------------ 理人员的;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3 / 22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九、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责任,分别追究学校食堂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十、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了卫生许可证;2.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3.未按规定时间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4.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范文最新推荐------------------------------------------------------ 5.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6.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7.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实物中毒报告的。

十一、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1.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2.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3.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培训的;5 / 224.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的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6.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十二、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三、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十四、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范文最新推荐------------------------------------------------------一、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1. 非本园教职员工进入校园内,应主动向门卫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 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校园内。

3. 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幼儿园并做好解释工作。

4. 在上课期间,家长确因特殊情况接幼儿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门卫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

二、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1. 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必须在校园门卫处进行登记,经过与有关成员内线电话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原则上在门卫处会客。

7 / 222. 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会客制度1. 幼儿园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处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原则上在门卫处会客。

2. 幼儿家长到园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幼儿情况时,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处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原则上在门卫处会客。

四、车辆准入放行制度1. 幼儿园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校内。

2. 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内的车辆,需经园区负责人同意后,在门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范文最新推荐------------------------------------------------------五、物品出入查验制度1. 门卫人员对进出幼儿园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进入校园。

2. 门卫人员对带出校园的大宗物品,要请示园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3. 门卫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幼儿园的可疑物品的盘查,确保校园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食品卫生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制订单位日常卫生制度,有专人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并每年进行复验。

9 / 22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持有效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上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卫生要求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

食品原料、成品仓库必须专用保持通风、干燥,货物隔墙离地分类堆放。

5.严禁生产加工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按规定标注出品名、厂名、生产日期、批号、配方、保存日期等,对生熟食品实行加工人员用具及存放实行“三分开”原则,并有明显的标志,严防交叉污染。

6.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必须配备专用的有足够容量的密闭垃圾容器,阴沟畅通无污水,无蚊子苍蝇孕生地,有防蝇、防尘、防鼠措施,勤灭“四害”。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餐具、工具、容器、管道和卫生间等地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必须配备有效的物理消毒设备(消毒柜、蒸汽等)和化学消毒药物(二氧化氯)。

二、食品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卫生岗位制度---------------------------------------------------------------范文最新推荐------------------------------------------------------1.不得购进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不采购腐败、霉变、有异味、虫蛀等变质食品。

2.不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粮、油、肉等大宗食品应在供应点统一采购,且必须索取三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检验合格证)备查,保管员有权拒绝变质食品和三无产品进库。

3.食品入库应有验收、登记制度,需储存的食品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做到摆放整齐,挂牌存放,建立台账制度。

4.保管员负责仓库的日常卫生工作,使仓库清洁、干燥、通风、库房无蝇、无鼠、无蟑螂,严禁存放有毒物品。

三、员工卫生岗位制度1.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上岗时着清洁工作衣帽。

2.售货前双手用肥皂洗净,必要时应消毒双手,不留长指甲,工作11 / 22期间严禁吸烟、随地吐痰等不良卫生习惯。

销售无包装食品不得用手直接抓食物,货款要分开。

3.不销售过期、三无、变质及无卫生部门批准文号和标志的保健食品。

4.搞好店内外环境卫生,做好防蝇防尘工作,垃圾废物用加盖容器存放,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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