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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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Xx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Xx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堂工作人员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杜绝中毒事故的发生。

对于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事故,将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食堂厨师负责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筛选,要杜绝变质腐烂、过期或感官形状异常的原材料进入食堂;按规程对原材料进行清洗加工,注意卫生;不得允许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堂,防止他人恶意投毒或搞破坏;每餐要留样备查,并做好食品的保存保鲜。

如因违反而造成中毒或其他事故的,食堂工作人员将负主要责任。

二、负责就餐值班的教职工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分餐工作,从取餐到分餐结束都要认真负责,如因此环节的失误引发中毒事故,有关教师要负主要责任。

三、食堂管理员在采购原材料时要把好卫生质量第一关;管好食堂一班人,做好食堂的卫生管理,注意对食堂工作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保障生活质量。

如因采购原材料出现问题,将追究其主要责任;其他环节如因管理不当出现问题,将追究其管理责任。

四、分管食堂工作的有关领导要切实做到了解食堂状况,协助食堂管理做好食堂管理工作,要不定期对食堂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安全。

如因管理不善出现问题,将追究其管理责任。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汇报及责任追究制度第—条为了监督和保证校长和总务主任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治理职责,强化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治理,爱护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治理责任的责任人按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条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判和行政处分。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在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中毒人数30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和与中毒事故直接有关的责任人的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X 食品卫生治理人员的;〔二〕未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治理制度或治理制度不落实的;〔三〕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五〕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六〕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或拒绝卫生监督的;〔七〕发生食物中毒后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操纵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态扩大的;〔八〕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存现场的。

第六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教育局通报批判,并提请教育局、镇人民政府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治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考核的;〔二〕未制定学校食堂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方案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三〕食物中毒发生后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和汇报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的。

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精选5篇)

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精选5篇)

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精选5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1为了更好地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食品在采购、验收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工作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食品在运输、存储、制作加工、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也适用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三、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食堂管理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学校负总责、食堂具体负责、从业人员自我管理”的原则。

二、责任划分1.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 学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食堂经营者是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者,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4.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三、责任追究1. 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食堂经营者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堂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食堂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得力的学校,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6. 对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食品安全管理1.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2. 食堂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3. 食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4. 食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查验不合格食品情况等内容。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非常重要。

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学校制定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内设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分管校长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校长、分管校长对食品安全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管理,并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时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安全隐患,
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同时,加大对食堂检查力度。

3.检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三、对责任人的追究
1.如果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
事故,责令分别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
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台帐记录查找货源和供货人,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
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责任学校的追究
1.学校要限期整改或由区卫监所按法定程序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学校要责令销毁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相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处理。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
为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食品卫生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

学校法人代表是食品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务副校长具体负责人,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责任明确。

二、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灭“四害”工作,环境随时保持整洁、卫生。

四、建立食品卫生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告制度。

五、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一)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除一定的奖金或工资。

(二)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滑县新区英民学校初中部
为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校特制订本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学校一把手要亲自抓好落实,确定各级责任人,分解管理责任。

要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严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学校师生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

学校食品卫生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卫生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卫生事故的
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深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不断提升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学校应对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责任制:
学校第一责任人:李景辉(校长)
学校分管责任人:张英豪(副校长)
学校一般责任人:各班班主任
一、学校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时,首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应对处理。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启动、应急处理小组,开展非常规工作。

3、全力救治病人。

4、保护现场。

5、配合调查。

6、控制事态。

7、保险介入。

8、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部门。

二、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行政追究分管责任人的责任。

1、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的。

2、不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的。

3、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夯实管理责任,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卫生法》,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学校实施具体的监督、检查,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第三条:师生食堂承包经营者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担负着食堂环境卫生、食物采购、贮存、加工的卫生责任,须履行如下责任:(1)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中相关职责要求。

必须遵守国家《食品卫生法》及有关学校食品卫生、学生集体用餐等法律法规。

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县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监督、检查。

(2)食堂内外要干净、整洁、防蝇、防尘、防鼠防盗、防投毒及消除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措施得力有效,餐饮用具要按要求定期消毒,并专柜存放,标记明显,符合卫生标准。

(3)食品采购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规定进行索证,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物,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有害的食品。

(4)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向师生出售。

生、熟及半成品应分柜存放,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要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干净。

(5)炊事人员应定期接受县防疫部门的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接受防疫部门专业培训,须掌握一定的健康知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履行炊事人员职责,工作期间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学校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监督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主管副校长,组员:三处主任和食品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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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学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中学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食堂用餐,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确保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的控制学校食源性疾病及其他食物中毒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红桥区教育局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1、对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食品卫生经营过程中不符和卫生和规定的要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学校食堂、小卖部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从而从事食品卫生经营的,或者对患者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

3、学校食堂、小卖部经营者使用不符和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使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4、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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