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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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指南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指南

执⾏异议之诉审理指南执⾏异议之诉,是指当事⼈和案外⼈对执⾏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法院解决争议⽽引起的诉讼。

执⾏异议之诉是执⾏救济的重要途径之⼀。

今天,店铺⼩编为你带来执⾏异议之诉审理指南相关内容。

执⾏异议之诉审理指南1、受理执⾏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第⼆百⼆⼗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执⾏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过程中,即在执⾏程序开始后、针对执⾏标的的强制执⾏程序终结前提起。

(⼆)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法院已经作出执⾏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或申请执⾏⼈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异议之诉。

(三)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执⾏或继续执⾏。

案外⼈提起执⾏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不能同时提出对执⾏标的进⾏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不是针对执⾏⾏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申请执⾏⼈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依据的⽣效裁判⽆关,即执⾏标的物与作为执⾏依据的⽣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标的物。

(七)执⾏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申请执⾏⼈应当⾃执⾏异议裁定送达之⽇起⼗五⽇内提起执⾏异议之诉。

案外⼈或申请执⾏⼈提起的执⾏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执⾏异议之诉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执⾏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由执⾏法院管辖。

对于提级执⾏、指定执⾏、委托执⾏的案件,案外⼈或申请执⾏⼈对执⾏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异议之诉的,应当由作出中⽌执⾏或驳回异议裁定的⼈民法院管辖。

执行异议之诉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中止执行

执⾏异议之诉中⽌执⾏很多程序或者诉讼,当事⼈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执⾏,⽬的是为了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不被不利侵害,当当事⼈发现⾃⼰的权益被不当侵害的时候,就可以申请中⽌执⾏。

那么执⾏异议之诉中⽌执⾏是如何,之后的程序⼜是如何的,和店铺⼩编往下⾯看看吧,希望可以解惑。

执⾏异议之诉中⽌执⾏第⼆百⼆⼗五条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利害关系⼈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百五⼗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执⾏:(⼀)申请⼈表⽰可以延期执⾏的;(⼆)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当事⼈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当事⼈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五)⼈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执⾏的其他情形。

中⽌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

综合这两条规定,在民事执⾏程序中,当事⼈(被执⾏⼈)与利害关系⼈(案外⼈)可以提出书⾯异议。

但第⼆百五⼗六条应当裁定中⽌执⾏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被执⾏⼈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执⾏。

执⾏异议之诉,是指当事⼈和案外⼈对执⾏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法院解决争议⽽引起的诉讼。

执⾏异议之诉是执⾏救济的重要途径之⼀。

执⾏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

案外⼈异议之诉作为⼀种执⾏救济,是执⾏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执⾏异议,是指当事⼈或利害关系⼈认为执⾏程序、执⾏措施⽅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执⾏异议的事由:对于执⾏命令不服;对于执⾏的措施⽅法不服;执⾏⾏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重磅山东高院民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观点综述

重磅山东高院民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观点综述

重磅山东高院民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观点综述执行异议之诉是2007年民诉法修改后创设的一项诉讼制度。

近几年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审理思路、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有待加以总结和规范。

2017年下半年,山东高院开展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专题调研,召开了由全省部分法院民事审判业务骨干参加的疑难问题研讨会。

现将前述调研和研讨中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1. 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基本原则观点: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生存权益优先保障原则,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等基本生存权益;(二)利益优化平衡原则,避免机械适用法律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原则,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四)证据审查从严原则,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执行人认可案外人的主张,不能因此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五)依法调查取证原则,如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核实相关事实。

2.诉讼主体及诉讼地位观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明确其意见的,应当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内容列明诉讼地位。

原告未予明确的,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3.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观点:申请执行人未对中止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被执行人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的权属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告知其另行起诉。

4.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间观点:当事人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由第三人受让的,案外人应当在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5.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处理观点: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撤回起诉,原告不同意撤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六个实务观点(李用华律师)

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六个实务观点(李用华律师)

一、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不得执行或者准予执行的判决,是否应判决撤销执行裁定?答:执行异议案件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判决不得执行特定执行标的,则应该终结执行程序、解除执行措施,此时就需要处理执行法院先前作出的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

同理,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则需要处理执行法院先前作岀的中止执行裁定。

对这两种情形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异议裁定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或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执行标的执行的,相当于推翻了执行异议裁定,否定了执行异议裁定的效力,因此,在判决中应一并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支持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已经否认了执行异议裁定的效力,没有必要在判决中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可见,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判决结果和执行异议的裁定结果相反的情况下,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中无须另行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二、案外人针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确权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答:案外人针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确权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根本目的在于否定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本身,这种情形应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解决。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可被撤销的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八条 【房地产挂靠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 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 人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实施强 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存在房地产开发资质借用 关系的案外人,以其系该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 权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 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以不动产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执 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等不 动产实施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存在以该不动 产抵偿债务关系的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的 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请求停止执行的,提起执 行异议之诉,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以不动产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 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七条 【为套取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的出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 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之间系 为套取银行贷款而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 卖合同的案外人,以其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 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该房屋停止执 行的,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 诉,请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 产实施强制执行,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 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支持,但申请执行人对该 不动产依法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买受人已基于购买不动产之 目的与出卖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
第十五条 【预告登记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对于被查封前已经办理了受让房屋或者其他不
动产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应予支持。

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汇编

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汇编

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汇编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已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提出异议,请求重新审判或者重新调解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

下面是一些典型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例汇编。

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并获得法院判决,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甲公司认为法院判决存在错误,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重新审判该案件,以便改变原判决结果。

2. 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纠纷,张某起诉李某并获得法院判决,要求李某支付工资差额。

李某对判决结果不满,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重新审判该案件,以便确认工资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 小明与小红之间存在财产纠纷,小明起诉小红并获得法院判决,要求小红归还借款。

小红对判决结果不满,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重新审判该案件,以便确认借款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

4. 某市政府与某企业之间存在土地征收纠纷,某企业起诉某市政府并获得法院判决,要求某市政府支付土地补偿款。

某市政府对判决结果不满,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重新审判该案件,以便确认土地补偿款的计算是否正确。

5. 甲人与乙人之间存在损害赔偿纠纷,甲人起诉乙人并获得法院判决,要求乙人赔偿损失。

乙人对判决结果不满,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重新审判该案件,以便改变原判决结果。

6. 某公司与某银行之间存在贷款纠纷,某公司起诉某银行并获得法院判决,要求某银行退还过高的利息。

某银行对判决结果不满,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重新审判该案件,以便确认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7. 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纠纷,张某起诉王某并获得法院判决,要求王某支付购房款。

王某对判决结果不满,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重新审判该案件,以便确认购房款是否存在争议。

8. 甲人与乙人之间存在继承纠纷,甲人起诉乙人并获得法院判决,要求乙人归还继承财产。

乙人对判决结果不满,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重新审判该案件,以便确认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11]254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总第277次)会议于2011年7月18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向法院提起的下列诉讼,应当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具体包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驳回其异议的执行裁定不服,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而提起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诉讼;(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案外人异议作出的中止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裁定不服,请求对该标的物许可执行而提起的诉讼。

第二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本市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最终执行的法院管辖;商事案件就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受理前款案件后,由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民商事审判庭依照诉讼程序审理;执行依据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法院并非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一审法院的,应当根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由各归口民商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房屋执行异议之诉诉状

房屋执行异议之诉诉状

房屋执行异议之诉诉状摘要:一、引言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义和适用情况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典型案例六、结语正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现象。

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交异议书,并要求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重新审查。

本文将结合房屋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例,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义和适用情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重新审查的诉讼行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权益,认为执行可能损害其权益;2.案外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提出异议,认为执行标的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房屋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通常会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停止执行涉案房屋,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2.请求法院确认案外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益;3.请求法院审查执行标的的权属,确认执行标的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事实和理由部分,案外人需要详细陈述与执行标的有关的事实,以及为什么执行可能损害其权益。

例如,案外人可能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房屋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案外人对房屋享有权益的文件;2.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房屋交易关系的文件;3.付款凭证或其他证明案外人已支付购房款的文件。

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判决结果方面,法院会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和执行标的的实际情况,对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如果法院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权益,可能会作出停止执行或变更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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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处理】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 的请求表明意见的,列为共同被告。
第六条 【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否另行提起 确权之诉】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 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意见: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 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 回其异议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既可以在提起执 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 请求;也可以单独提起确权之诉。
(二)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 之诉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
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 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 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 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 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
(三)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
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 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 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 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 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 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案件特点
• • •

(一)从数量上看,案件呈不稳定增长态势 (二)从案由上看,主要集中在案外人执行异 议之诉上 (三)从执行标的物类型上看,案涉商品房占 比最大 (四)从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类型上看, 所有权居各项实体权利之首 (五)从结案方式上看,体现“撤少不调”的 特点 (六)从裁判结果看,原告诉请大多不能得到 支持
第九条 【中止审理】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 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被提起再审的,执行异议 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理期间执行程序终结的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执行程序终结的,人 民法院应当向案外人释明撤回起诉;案外人不同意 撤回起诉的,裁定终结诉讼。案外人如果要求对执 行标的确认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 可另行提起诉讼。


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产生的原因
• (一)经济层面,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 •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引爆点是案外人和被执行人 •

针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冲突 市场经济发展尚未达到交易双方在平等、诚信的 环境中达成交易的程度 导致同一标的物负载多个权利
• (二)监管层面,登记备案制度发育不良 • 登记备案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其目的是为了保护

(一)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 案外人有权提起两类执行异议:一是根据
22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 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提出书面异议。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 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 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


当事人基于对登记备案内容的信赖而为的法律行 为。 1、登记备案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经常会出现登 记备案记载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 2、法律没有强行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采 用登记备案方法公示权利的做法寥寥无几。比如 租赁
(三)法律层面,作为新类型诉讼的执行异议之诉 制度仍需不断完善 (四)社会层面,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廉价的救济手 段被滥用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内容
• 《民诉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
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 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 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 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 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起给付诉求的 处理】 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要求被执行 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或支付违约金等给付 之诉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案外人可 以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第八条 【举证责任】 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 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它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 、交付的实体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 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的,不能免除 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申请人异议之诉案件,被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请 求的,不能免除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第三条 【对诉讼保全措施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案外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 • 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对轮候查封行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实施的轮候查封行为有异议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当针对法院的正 式查封行为主张权利。
四、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性问题
• 第一条 【管辖及分工】 •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案件被
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由负责该案 件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 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的,仍由原执行 法院管辖。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的 实体权利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由相应的审判庭进 行审理。行依据】 案外人、当事人可以依据以下文书提起执行异议之 诉: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 解书; (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 (四)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 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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