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进项不能抵扣,5大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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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2019年第10期(总第226期)财税探讨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吴晓燕(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凯里556000)摘要: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本文结合税收法律规定,通过举例分别从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借款利息费用化的税会差异分析及处理进行研究。

关键词:借款利息支出;涉税处理一、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的涉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现举例说明如下:例题1,A企业为扩建厂房向B企业拆借资金1500万元,年利率10%,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9%。

厂房扩建工程于12个月后完工。

会计上应计入厂房扩建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10%=1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先将借款费用15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完工时转入“固定资产”。

而在税法处理上计入厂房扩建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6.9%=103.5(万元)。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150-103.5=46.5(万元),需在影响损益的期间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在备查簿中登记两者之差46.5万元。

在资产使用期间,会计上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税收上按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对会计折旧额与计税折旧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例题2,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建造商品房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1500万元,年利率10%,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9%。

开发项目于12个月完工。

会计上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10%=1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先将借款费用100万元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然后分配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转入“开发产品”。

在税收上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6.9%=103.5(万元)。

企业借款利息抵扣规定汇总

企业借款利息抵扣规定汇总

企业借款利息抵扣规定汇总企业借款利息抵扣规定是企业在借款利息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借款利息抵扣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其支付的借款利息作为费用加以抵扣,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以下是对企业借款利息抵扣规定进行汇总的详细介绍:1.适用范围借款利息抵扣适用于所有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计算方法借款利息抵扣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两种,即按实际利息发生额抵扣和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抵扣。

按实际利息发生额抵扣是指企业可以将其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作为费用加以抵扣。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文件作为依据,税务机关将按照企业提供的实际支付利息的凭证进行抵扣。

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抵扣是指企业可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进行利息抵扣。

具体的利率可根据市场利率、银行利率等进行确定,企业无需提供实际支付利息的凭证。

3.借款利息抵扣限额借款利息抵扣的限额一般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其支付的借款利息按一定比例进行抵扣。

具体的借款利息抵扣限额可以根据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进行调整。

4.借款利息抵扣时限借款利息抵扣的时限一般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其支付的借款利息进行抵扣的时间范围。

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抵扣时限为借款利息发生后的一定期限,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5.借款利息抵扣条件6.纳税申报企业在享受借款利息抵扣政策时,需要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需在每年的纳税申报时,将借款利息抵扣情况列入所得项目,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凭证。

以上是对企业借款利息抵扣规定进行汇总的相关内容。

企业借款利息抵扣是一项有助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合理利用该政策,提升财务效益。

同时,企业在享受借款利息抵扣政策时,也需遵守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前边我们说了哪些进项税不得抵扣,今天说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处理方法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这类是最常见的一类,举个例子,比如端午节临近,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入一批粽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 元,增值税1300 元,则该公司不得抵扣该进项税额。

由于现在增值税发票都通过勾选认证,发票开出后,公司报税系统就能看到这张发票,如果不认证,税务机关会追溯,公司可以先将1300 元计入增值税进项税,以和税务系统吻合。

再作进项税转出,将进项税计入采购成本,以体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原则。

会计处理后,该批粽子的采购成本为11300 元。

第二类,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有四种常见的转出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比例计算转出法和净值折算转出法。

(1) 直接计算转出法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例如某商贸公司购入一批存货啤酒,将其中100元的啤酒用于对外招待,这个时候就要把这100元啤酒对应的13元进项税作转出处理。

(2) 还原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例如某公司由于管理不善,外购的一批账面成本为9100元的免税农产品霉烂变质,这时就要还原计算已抵扣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9100÷(1-9%)×9%=900(元)。

(3)比例计算转出法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例如某食品加工厂,由于库存管理不力,导致一批成本为100000元的食品过期无法销售,该批产品中外购材料成本为70%,这时需要转出的进项税为100000*70%*13%=9100(元)。

(4)净值折算转出法净值折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在经济活动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

然而,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借款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个人或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面临税务法律风险。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之间的借款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如果个人之间的借款是无偿的,且没有取得任何利息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借款行为通常不涉及税务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种无偿借款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并且企业的股东与企业之间存在这种无偿借款,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会按照市场公允的利率来核定利息收入,并要求企业股东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之间的借款是有偿的,即取得了利息收入,那么出借方就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

这个税款一般由支付利息的一方代扣代缴。

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情况则相对复杂一些。

如果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并且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利息,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所谓独立交易原则,就是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如同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一样,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和条件进行。

如果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并且收取了合理的利息,那么取得利息收入的一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的征收率,在疫情期间可能会有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贷款服务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企业所在地的不同,税率有所区别,市区为7%,县城和镇为 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 1%。

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为 2%。

企业所得税方面,利息收入应当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其利息支出一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的借款利息如何开票

一般纳税人的借款利息如何开票

一般纳税人的借款利息如何开票企业间发生了借款行为,关于一方从另一方收取的借款利息,必须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收款方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但是由于付款方关于贷款利息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因此一般来讲,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就可以了。

1.企业间发生了借款行为,关于一方从另一方收取的借款利息,必须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2.收款方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但是由于付款方关于贷款利息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因此一般来讲,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就可以了。

3.收款方可以按照“贷款服务〞项目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收款方必须要缴纳增值税。

4.如果收款方是金融类企业,收到借款利息收入后,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如果收款方是非金融类企业,收到借款利息收入后,一般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抵减费用。

5.付款方在支付借款利息后,记入财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

6.注意,企业间的互相借款,双方必须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条款。

2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利息如何开票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是一大利好。

不过依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进项税逾期未抵扣怎么办

进项税逾期未抵扣怎么办

进项税逾期未抵扣怎么办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往往会有一些进项税需要进行抵扣。

然而,如果企业未及时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将会对企业经营和财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那么,对于进项税逾期未抵扣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进项税逾期未抵扣的原因。

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疏忽、忙于其他工作而忘记进行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由于银行转账、系统故障或税务部门延迟处理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进行进项税抵扣。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应该立即采取行动,以避免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以下是应对进项税逾期未抵扣的几种方法:首先,及时补报增值税申报表。

当企业发现逾期未抵扣进项税的情况时,应立即补报增值税申报表,并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度填写在适当的栏目中。

这样可以确保未抵扣的进项税信息得到及时记录和归档,为后续的申报和抵扣工作奠定基础。

其次,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

企业可以主动联系当地税务部门,说明进项税逾期未抵扣的情况,并咨询相关的处理方法和要求。

税务部门会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建议,以确保企业能够正确地处理这一问题。

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的预警机制,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工作,确保不会漏报、错报或逾期未报。

此外,企业还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税务机构的帮助。

专业的税务机构了解税法和税务政策,可以为企业提供准确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他们可以协助企业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工作,并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最后,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核查工作。

如果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企业应积极合作并主动配合。

及时提供准确的资料可以避免延误处理时间,并减轻企业的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逾期未抵扣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处罚和罚款。

税务部门可能会对违规的企业进行罚款,并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补缴相应的税款。

因此,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保持良好的财务管理和规范的纳税申报制度,避免进项税逾期未抵扣的情况发生。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然而,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借款过程中也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借款方和出借方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对于出借方来说,如果取得了借款利息收入,一般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在我国,利息收入通常被视为“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出借方是个人,利息收入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则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除了增值税,利息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借款方来说,如果支付的利息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增值税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这个限额通常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如果超过了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接下来,我们谈谈无息借款的税务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可能是无息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税务问题。

如果出借方和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比如是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等,无息借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一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款。

此外,如果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关注。

因为这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利益输送,或者是企业为了规避税收而采取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要求出借方缴纳税款。

再说说民间借贷中的税务问题。

民间借贷通常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容易忽视税务问题。

比如,借款合同可能没有明确利息的支付方式和税务承担问题,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税务承担等重要事项。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失落的一环刍议利息进项的抵扣筹划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失落的一环刍议利息进项的抵扣筹划

会计实务-“营改增”失落的一环--刍议利息进项的抵扣筹划记得在营改增之前就有路边社传闻说:利息的进项不能抵扣。

等到36号文一下发,果不其然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然后,就有好学的学员问:冷老师,为什么利息的进项不能抵扣?我当时没多思量,只说:利息进项不能抵扣和不动产进项分两年抵扣一样,是出于财政收支压力方面的考虑。

后来,总局货劳司王葳处长在营改增税务公益大讲堂中讲话时说:这次设计税制时候,抵扣范围里,贷款利息的支出不允许扣进项,为什么有这么一个设计?这涉及到存款不征税,存款不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一个规定,如果对银行贷款征税的前提是存款也要征税,对于银行来说,进销项才有基本的均衡,如果对存款征税的话,拿到存款利息的这些单位和个人都要交存款增值税,范围非常大,对于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很难。

另外,现在我国是凭票抵扣,存款利息怎么抵扣呢?现在很难做到,在纳到不征纳范围下,贷款利息自然不能抵,这是税率上的基本规定。

我估计王处长的意思可能是,因存款息利不征税,故无进项,也无进项专票,故贷款利息进项自然不能抵。

是的,都很难,很难做到,真的很难做到啊。

真的做不到吗?有人会反问,那我们土地出让金不是也没征过税,也无进项专票,但我们不也能找到办法变通抵扣吗?那为什么贷款利息就不行呢?额这个,没有理由,也没有解释36号文及配套件文件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第一次建立接近完美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也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全面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

当然,这与我国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垄断地位有关。

金融业营改增作为整个金融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将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直接减轻纳税人负担,并加速金融业和制造业的循环式发展。

但36号文将贷款利息列入金融服务业征收6%增值税,却不允许借款者抵扣进项,即对消费品中所包含的资本利息仍要重复课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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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企业的日常运营离不开现金流,企业的发展壮大亦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故融资行为贯彻企业经营始终。

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对企业的融资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华税律师结合营改增相关政策对企业融资方式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同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意味着,企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及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且这部分的税额无法做进项抵扣。

对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如金融投资、房地产等),企业每年支付给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通常是巨额的,若贷款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由买方企业来负担,但企业却无法进项抵扣,无疑会增加企业流转税负,客观上要求企业需要寻求其他融资方式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会推动企业融资方式的改革。

一、股权融资的再审视
实务中,选择股权还是债权融资,需要综合考虑商业、税务、法律等多种因素。

从税务角度看,企业通过股权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并不涉及流转税。

且从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等文件所规范的增值税征税范围看,未来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需要提醒的是,融资企业所发放的股利不能税前扣除,只能用税后利润进行股利分配。

二、充分运用优惠政策:统借统还
此次营改增全面扩围,将原来统借统还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对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是许多大型企业资金管理的方式,为享受增值税的优惠,规避潜在的风险,需要在政策把握,合同草拟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
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资金借贷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是否由统借方对外借款(或发行债券统一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与借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所借入的资金;向借款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这是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三项条件。

三、充分运用预收款
预收款是指购买方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在收到商品之前预先支付给销售方全部或部分款项。

这是买方向卖方提供的商业信用,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

预收款通常是买方在购买紧缺商品时乐意采用的一种方式,以便取得对货物的要求权。

而卖方对于生产周期长、售价高的商品,经常要向买方预收款,以缓和公司资金占用过多的矛盾。

典型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时的预收款。

通过预收款融资合法、方便,融资成本低、限制条件少。

属于一种自然性融资,不用做非常正规的安排,也无需另外办理正式筹资手续,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经常和大额的预收款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部门审核的重点。

企业应注意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以免涉嫌偷税。

四、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利用
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常见的增资扩股融资的方式之一。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涉及流转税。

五、借道“融资租赁”
增加交易环节,争取特殊政策,是律师开展税务筹划的常用路径。

既然债权利息不能扣除,企业可以另谋出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企业若通过贷款方式购买设备,其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无法做进项抵扣,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设备,则内含有利息的融资租赁费,企业可以作进项抵扣,其税率为17%。

因此,企业可以选择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替代从金融机构直接借款。

而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借款产生的利息,税法允许其在计税时通过差额计税的方式直接扣除,因此融资租赁方式无论对于企业(承租方)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是有利的。

总结:融资方式创新的潜在风险
利息征税但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必然导致企业对于融资方式进行各种的创新及选择,同时也会影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模式上的转变。

而企业在创新融资方式的同时,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厘清。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未来企业融资方式的界定将成为难点。

例如,应收账款保理的方式是否应该认定为贷款服务,产业基金、合伙制信托、理财产品、混合型投资等,其收益如何定性等等,收益性质不明确将导致征税上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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