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doc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本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本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榕政综〔2018〕447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本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18〕4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要求,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9项、保留9项,对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取消30项,对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地方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4项、保留1项。
对涉及取消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行政机关转变管理方式,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者部门间核查、现场核查等手段获取申请材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贯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对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严格按照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办理,确保各项减证便民措施落到实处。
要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并对外公布。
同时要及时对取消证明事项的依据文件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也要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
取消的证明事项中,需要通过部门内部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要加快建立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机制,发挥信息数据共享支撑多部门业务协同的作用;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反馈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36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号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省政府对197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等4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2〕318号)等14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08〕11号)等79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487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41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6件)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487件)序号文件号文件标题1 闽政〔1980〕79号关于印发《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的通知2 闽政〔1980〕85号关于贯彻国务院〔1980〕130号文件的通知3 闽政〔1981〕91号关于颁发《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4 闽政〔1981〕121号关于房屋产权几个问题的批复5 闽政〔1982〕2号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权纠纷的通知6 闽政〔1982〕59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7 闽政〔1983〕4号关于对我省五、六类工资区的职工实行低类区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8 闽政〔1983〕6号关于简化、调整农林水及城建系统生产工人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9 闽政〔1983〕2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通知10 闽政〔1984〕49号关于颁发《福建省渡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1 闽政〔1985〕86号关于印发《全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2 闽政〔1986〕4号批转省工改办、省卫生厅《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 闽政〔1990〕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14 闽政〔1992〕40号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15 闽政〔1993〕25号关于加强保护野生动物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16 闽政〔1993〕3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17 闽政〔1993〕45号关于适当增加我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通知18 闽政〔1994〕37号批转省计委、经委、财政厅关于建立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 闽政〔1995〕30号关于扩大农业对外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20 闽政〔1996〕15号颁发《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21 闽政〔1997〕43号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22 闽政〔1997〕47号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3 闽政〔1997〕49号印发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24 闽政〔1998〕1号关于贯彻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25 闽政〔1998〕9号关于颁发《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6 闽政〔1998〕13号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7 闽政〔1998〕23号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28 闽政〔1998〕3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29 闽政〔1998〕39号批转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30 闽政〔2000〕6号关于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31 闽政〔2001〕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2 闽政〔2001〕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3 闽政〔2001〕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34 闽政〔2001〕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35 闽政〔200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6 闽政〔2001〕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37 闽政〔200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38 闽政〔200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39 闽政〔2002〕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意见40 闽政〔2002〕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文件的通知41 闽政〔2002〕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42 闽政〔2002〕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43 闽政〔2002〕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44 闽政〔2002〕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已分离企业办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45 闽政〔2002〕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46 闽政〔2002〕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7 闽政〔2002〕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48 闽政〔200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49 闽政〔2003〕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通知50 闽政〔2003〕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51 闽政〔2003〕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意见的通知52 闽政〔2003〕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53 闽政〔20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54 闽政〔200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55 闽政〔200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56 闽政〔2004〕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57 闽政〔2004〕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58 闽政〔2004〕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59 闽政〔2004〕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60 闽政〔2004〕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1 闽政〔2004〕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62 闽政〔2004〕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63 闽政〔2004〕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64 闽政〔2004〕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65 闽政〔2004〕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66 闽政〔2004〕1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67 闽政〔200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具有行政许可权单位的通告68 闽政〔2005〕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69 闽政〔2005〕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70 闽政〔2005〕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71 闽政〔2005〕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72 闽政〔2005〕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加快产业集聚的若干意见73 闽政〔2005〕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74 闽政〔2005〕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75 闽政〔200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76 闽政〔200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77 闽政〔200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8 闽政〔200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79 闽政〔2006〕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80 闽政〔2006〕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81 闽政〔2006〕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82 闽政〔2006〕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83 闽政〔2006〕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84 闽政〔2006〕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85 闽政〔2006〕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86 闽政〔2006〕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87 闽政〔2006〕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88 闽政〔2006〕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89 闽政〔2006〕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90 闽政〔2006〕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暂行规定的通知91 闽政〔2006〕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92 闽政〔2006〕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3 闽政〔2006〕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94 闽政〔2007〕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5 闽政〔200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96 闽政〔2007〕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97 闽政〔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98 闽政〔2007〕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99 闽政〔2007〕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100闽政〔2007〕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101闽政〔2007〕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102闽政〔2007〕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意见103闽政〔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104闽政〔2007〕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105闽政〔2007〕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06闽政〔2007〕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107闽政〔2007〕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8闽政〔2007〕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109闽政〔2008〕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110闽政〔2008〕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111闽政〔200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112闽政〔2008〕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113闽政〔2008〕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4闽政〔2008〕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15闽政〔2008〕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工作的意见116闽政〔2008〕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117闽政〔2008〕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118闽政〔2008〕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119闽政〔2008〕19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段)施工及行车安全的通告120闽政〔2009〕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121闽政〔2009〕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22闽政〔200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123闽政〔200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124闽政〔2009〕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125闽政〔2009〕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126闽政〔2009〕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27闽政〔2009〕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128闽政〔2009〕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129闽政〔2009〕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130闽政〔2009〕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31闽政〔2009〕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132闽政〔2009〕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133闽政〔1982〕综468号关于严禁在闽江口航道捕捞作业以保护航道安全畅通的通知 134闽政〔1982〕综569号关于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私房问题的几项规定135闽政〔1983〕综733号批转省经委《关于建立我省烟草专卖机构的报告》的通知 136闽政〔1984〕综400号关于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137闽政〔1984〕综449号关于批转《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138闽政〔1985〕综2号《关于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39闽政〔1988〕综163号关于确定全省林业检查站卡布局的通知140闽政〔1994〕综131号关于同意调整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批复141闽政〔1995〕综73号批转省产学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对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实行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142闽政〔1995〕综84号关于批转省劳动厅《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省人事厅《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43闽政〔1996〕文190号关于清理调整我省公路检查站(岗)的决定144闽政〔1996〕文199号关于地方财政承担气象部门执行地方性补贴、津贴所需经费的通知145闽政〔1996〕文325号关于设立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146闽政〔1996〕文367号批转省产学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147闽政〔1997〕文79号关于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管理的通告 148闽政〔1997〕文121号关于禁止在闽江下游北港河道采砂的通告 149闽政〔1997〕文177号关于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150闽政〔1997〕文254号关于制止药品回扣规范购销行为的通知151闽政〔1998〕文332号关于征收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批复152闽政〔1999〕文38号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省级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53闽政〔1999〕文61号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154闽政〔1999〕文16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55闽政〔1999〕文165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156闽政〔1999〕文174号批转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7闽政〔2000〕文37号批转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158闽政〔2000〕文58号批转省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59闽政〔2000〕文156号关于加快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60闽政〔2000〕文1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印发《福建省民兵预备役工作办法》的通知161闽政〔2000〕文253号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162闽政〔2000〕文2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163闽政〔2001〕文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遗留市间县界线争议处理意见的通知164闽政〔2001〕文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的通知165闽政〔2001〕文1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166闽政〔2001〕文1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167闽政〔2001〕文2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省外经贸厅办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168闽政〔2001〕文27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决定169闽政文〔2002〕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170闽政文〔2002〕2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71闽政文〔2002〕2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172闽政文〔2002〕3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173闽政文〔2002〕3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174闽政文〔2003〕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175闽政文〔2003〕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176闽政文〔2003〕1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77闽政文〔20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航道管理体制的通知178闽政文〔2004〕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通知 179闽政文〔2004〕26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80闽政文〔2004〕28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保监局关于加快福建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81闽政文〔2004〕3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182闽政文〔2004〕3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183闽政文〔2004〕3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184闽政文〔2005〕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185闽政文〔2005〕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清市等12个县(市、区)为初级水利化县(市、区)的通知186闽政文〔2005〕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通知187闽政文〔2005〕1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通知188闽政文〔2005〕2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屏南宜洋鸳鸯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189闽政文〔2005〕3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0闽政文〔2005〕3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水泥结构调整促进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1闽政文〔2005〕48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通知192闽政文〔2005〕49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193闽政文〔2005〕4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194闽政文〔2005〕58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195闽政文〔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196闽政文〔2005〕5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7闽政文〔2005〕6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通知198闽政文〔2005〕6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199闽政文〔2005〕6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清流莲花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扩建泰宁峨嵋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闽政文〔2006〕6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201闽政文〔2006〕2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202闽政文〔2006〕29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203闽政文〔2006〕30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侨办关于“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的通知204闽政文〔2006〕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205闽政文〔2006〕40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6闽政文〔2006〕4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模板】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闽政办〔20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5部省政府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5项证明事项。
对列入取消清单的证明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
涉及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将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7•【文号】国办发〔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
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
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榕政办〔2017〕233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榕政办〔2017〕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3日福州市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为贯彻落实《2017年福建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闽政〔2017〕14号)、《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对企业和市民服务”的市政协常委会议建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01号)及《2017年福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榕政综〔2017〕172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梳理后的我市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如下:一、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一)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
经梳理,共保留涉企涉民证明事项109项,形成《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所有保留的证明事项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
保留的证明清单公布以后,全市审批服务工作按照“清单之外无证明”原则,各级各部门在办事过程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违反规定者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
经梳理,共取消涉企涉民证明事项104项,形成《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
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一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有50项;二是通过有效证件可以证明的有12项;三是已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并取消的有6项;四是改为由部门主动调查核实的有23项;五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有13项。
清理证明事项情况汇报范文

清理证明事项情况汇报范文近期,我单位对各部门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证明事项情况作如下汇报:一、清理时间和范围。
清理工作于2022年8月初开始,历时约一个月,范围涵盖了公司各部门的文件、档案和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二、清理目的和原则。
本次清理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文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冗余文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在清理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文件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清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清理内容和结果。
1. 纸质文件清理,各部门按照文件保管期限和管理要求,对过期、无效、重复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大量的过期文件被及时处理,有效减少了档案存储空间,提高了档案利用率。
2. 电子文档清理,各部门对电子文档进行了分类整理和清理,删除了大量的过期、无效、重复的电子文档,确保了电子文档的整洁和有序。
3. 档案整理,对清理后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整理,建立了新的档案目录和清单,确保了档案的可查找性和可追溯性。
四、清理后的管理措施。
为了保持清理工作的效果,我们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健全文件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的归档、借阅、销毁等流程和责任人,加强对文件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提高员工意识,加强员工文件管理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引导员工养成良好的文件管理习惯,减少无效文件的产生。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大对文件管理情况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文件管理中的问题。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清理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文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员工文件管理意识不够强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文件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文件管理意识,确保文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六、结语。
通过本次清理工作,我们有效地减少了冗余文件,提高了档案利用率,规范了文件管理工作,为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和工作效率提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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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确定的“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制度”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为保证清理工作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之前以下主体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市、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责任单位清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实施部门作为清理责任单位,负责提出建议保留、适时修改和废止(含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与各项规范性文件实施相关的其他单位也可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标准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二)与我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特别是不符合“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以及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等各项要求的;(三)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企业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企业义务,特别是在涉及民生、涉及企业经营等领域违法设立收费、集资、摊派,增加公民、企业负担的;(四)违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仍保留国家和省、市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五)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相互矛盾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六)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七)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8.30•【字号】闽价费〔2016〕259号•【施行日期】201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闽价费〔2016〕259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7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5年以来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全面督查,现就督查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党中央、国务院重点部署规范的相关领域收费1.是否自行出台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不规范涉企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
2.民间投资领域是否存在各种评估、登记、审计等收费多、乱收费、乱摊派情况,商业银行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问题。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6〕3号)。
3.各类认证、评估、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环节,是否存在没有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评估事项并收费,或者虽有法定依据但收费标准偏高的情况。
政策依据:《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福建省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2016〕26号)。
4.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商务部门电子政务平台是否存在不规范收费问题,港口、保险、运输、银行等环节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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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
为贯彻落实《2017年福建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闽政〔2017〕14号)、《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对企业和市民服务”的市政协常委会议建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01号)及《2017年福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榕政综〔2017〕172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梳理后的我市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一、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
(一)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
经梳理,共保留涉企涉民证明事项109项,形成《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所有保留的证明事项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
保留的证明清单公布以后,全市审批服务工作按照“清单之外无证明”原则,各级各部门在办事过程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违反规定者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
经梳理,共取消涉企涉民证明事项104项,形成《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
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一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有50项;二是通过有效证件可以证明的有12项;三是已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并取消的有6项;四是改为由部门主动调查核实的有23项;五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有13项。
(三)待部门间信息共享可取消的证明事项。
经梳理,共有15项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后予以取消的证明事项,形成《待部门间信息共享可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详见附件3),待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后,申请人可免于提交证明材料。
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和校验核对,明确部门信息共享计划安排和时间节点,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形成按事项分类涉及的相关联证明材料。
为确保此次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成果的有效运用,进一步规范审批服务工作,方便申请人办事,以审批服务事项为导航,梳理明晰各办理事项涉及的相关联证明材料189项(详见附件4),形成按事项分类涉及的相关联证明材料清单,现一并予以公布。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办事过程中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出具清单之外的证明材料。
要积极探索引入承诺和信用管理机制,通过个人承诺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并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
(二)信息互通共享。
由市数字办牵头,对列入下一步信息共享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组织各级各相关部门切实加快证明事项涉及的信息数据共享工作,建立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机制,打通“信息壁垒”,发挥信息数据共享支撑多部门业务协同的作用。
(三)强化监督问责。
由市审改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效能办牵头,对各级各相关部门证明事项清单执行
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 109项)
2.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104项)
3.待部门间信息共享可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15项)
4.按事项分类涉及的相关联证明材料清单(18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