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渝府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刀阔斧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清单管理经全面清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村(社区)证明事项共47项。
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确需村(社区)提供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并整合规范为10项,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以下简称《保留清单》,见附件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35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以下简称《取消清单》,见附件2)。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证明”的要求,对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变相提供,村(社区)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
对国家部委、外省(区、市)要求提供而我市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村(社区)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据实提供。
对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事项,属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范畴,由村(社区)依法据实提供。
各类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自行组织清理规范,加强自律,经清理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规范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二、完善配套措施对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流程及法律依据。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教政法函〔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教育部结合教育领域工作实际,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一)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二)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
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非职务专利证明。
(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应急管理部2018年12月4日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45项)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1 机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时,需提交该机构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2 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合格材料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六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九条第五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取得相关培训合格材料3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三项“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满足人员相关要求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4 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四项“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人员已满足相关要求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5 管理体系、检测检验报告、取得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资质证明、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证明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五项“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第六项“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相关内容已满足(取得)要求和资质,并在现场评审时核查6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提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第四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7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8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作业前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告时需提交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2018年10月31日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一)取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设备的证明资料”。
(三)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四)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第六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执照”,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五)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关于落实证明事项清理有关要求的函

关于落实证明事项清理有关要求的函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证明事项管理办法》,规范证明工作管理顺序,现就有关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全面清理目前各单位申请受理但未完成或完成但未确认的全部证明事项。
二、对于已完成但未确认的证明事项,各单位应及时与申请人核对并确认结果。
三、对于未完成的证明事项,应按照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或告知申请人理由不能提供证明。
四、清理完毕后,各单位应于月底前报告本单位已经清理的证明事项数量和处理情况。
五、今后进行证明工作时,应严格按照新规定的流程和时限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延长审批期限。
六、这个工作一定要认真办好,确保数据清晰规范。
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以上事项,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工作期限截止日期为月底。
如有任何不合规情况,本单位将提出问责。
各单位负责人:
主管领导:
以上内容根据您提供的标题概要地介绍了证明事项清理的目的和要求,各单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安排及后续报告要求,以及有关责任和时限的说明,希望能作为参考意见。
内容如有不妥之处,还请指出,以便改进。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明显成效,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㊂为鼓励先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政府决定对郑州市公安局等20个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予以通报㊂希望受通报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总结提升,争取更大的成绩㊂全市各级㊁各部门要以受通报的单位为榜样,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㊁实现中原更加出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㊂附件: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附㊀件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㊀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林业局郑州市粮食局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七区环境保护局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金水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管城回族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惠济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国家税务总局新郑市税务局登封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如意湖办事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郑政文 2019 25号㊀㊀2019年1月22日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 放管服 改革精神,持续开展 减证便民 ,消除各种 奇葩证明06循环证明 重复证明 ,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按照市委㊁市政府深化 放管服 改革㊁建设国际化㊁法治化㊁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市政府对我市实施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㊂经清理,取消市本级证明事项19项,保留5项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严格实施清单管理对决定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由实施部门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㊁开具单位㊁办理指南等政务服务信息㊂未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政府部门㊁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切实做到 清单之外无证明 ㊂二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改进服务作风,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 真空 ㊂取消的证明事项属于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实施部门要按照立法程序,启动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㊂取消的证明事项属于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要及时提请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㊂三㊁加强协同协作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㊁部门内部 信息孤岛 ,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㊁循环证明㊁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㊂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确保不因取消证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㊂四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㊁提高证明要求㊁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㊁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㊂附件:1.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2.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附件1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1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城建委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市人社局3代领失业保险金证明‘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市人社局4培训费缴纳证明和结业证明‘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市人社局16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5近三年内连续24个月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6 75号)市住房保障局6就业证明㊁居住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郑政 2014 30号)市民政局7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郑政 2014 30号)市民政局8家庭成员身份关系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 2014 34号)市民政局9劳动能力状况证明㊁优抚对象证明㊁养老保险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 2014 34号)市民政局10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 2014 34号)市民政局11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㊁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 2014 34号)市民政局12家庭财产状况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 2014 34号)市民政局13归侨生活补助费证明㊁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 2014 34号)市民政局14义务兵入伍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 2014 34号)市民政局26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1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 2005 23号)市民政局16房产㊁职业等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05 4号)市民政局17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 2005 23号)市民政局18活动资金银行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文 2008 76号)市民政局19被罢免或离职有关证明材料‘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 2010 44号)市民政局附件2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1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市人社局2正常死亡证明‘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市民政局3非正常死亡证明‘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市民政局4无名㊁无主遗体确认证明‘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市民政局5被依法处决证明‘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市民政局36。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洛政办〔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洛政办〔2017〕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循环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切实为群众生活办事增便利,按照省政府全面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工作的安排部署,经依法审核确认,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各类证明196项,保留11项,并明确了各类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现将洛阳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一)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凡是已经清理规范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办理方式向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
(三)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后,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后续办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时,要按照法定程序报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转变作风优化服务(一)利用有效证件、现有凭证等材料代替各类证明。
证明事项取消后,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推脱责任,保证企业和群众可以通过提交有效证件、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等方式代替。
(二)受理部门主动调查核实。
证明事项取消后,受理部门认为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应由受理部门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核实,不得再要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各类证明;接受征询的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当天予以回复,不给群众办事添麻烦、增负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鄂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对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28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省本级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28件(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
1.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三部分中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修改为“《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删去“(见附件)”。
2.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第七部分第一自然段。
(该文件删去后,请税务部门按照原文件减负精神,依法为减轻保险营销员税赋制定新的优惠措施。
)3.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9号)第二部分(二)中的“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把完善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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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一)各地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
对于建议取消或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二)各地各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底前取消。
二、清理职责
全省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州)、县(市、区)清理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清理,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具体负责。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
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由主管的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具体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证明事项由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机构改革后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实施步骤
(一)清理自查阶段(2018年8月15日前)。
各地各部门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的要求,全面梳理涉及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及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形成证明事项清单及清理情况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清理工作专班。
(二)集中审查阶段(2018年9月15日前)。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抽调相关部门、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审核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逐条提出审核意见建议。
(三)审定上报阶段(2018年9月30日前)。
省政府法制办与各地各部门就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我省证明事项清单及清理情况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司法部。
(四)公布运行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
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监管效能。
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组织保障
省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本次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指导和审核把关,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启动相关修订程序。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于2018年7月25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