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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有限公司企业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前言编制:XX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20XX年X月X日经首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X月X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或“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董事。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设主任1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公司董事的工作岗位职责;(二)按照出资人有关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业绩考核的规定,拟订公司除董事长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系数;(三)审核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四)审核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和薪酬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五)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薪酬委员会应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各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基础性资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及奖惩管理体系,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按照《天津长虹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天津长虹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授权,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和薪酬兑现建议,审议公司员工薪酬办法及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方案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权限- 1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制度和薪酬管理办法;(二)拟订公司总经理任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三)拟订公司总经理的考核、奖惩建议和薪酬分配方案;(四)听取并审议总经理拟订的副总经理考核、奖惩建议和薪酬分配方案;(五)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方案,职务消费及福利等制度;(六)拟订与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相配套的约束机制,拟订薪酬扣减、追索扣回等制度,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七)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报告;(八)审议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员工工资分配管理政策、激励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九)审议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十)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 2 -应占多数。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建立、完善A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决定设A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一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A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人员构成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薪酬委员会委员资格。

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第三章职责权限薪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第九条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一)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二)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三)在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方面,行使以下职权:(四)1、有权在闭会期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2、有权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3、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面,行使以下职权:(六)1、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2、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3、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XX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云南省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经营层领导班子考核方案制定,公司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审核,公司薪酬调整方案审核,年度特殊贡献奖审核,特殊人才的特殊薪酬待遇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第四条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绩效考核办公室及项目经营责任考核办公室。

第五条薪酬绩效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具体事务由人力资源部承担,具体负责公司薪酬绩效考核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营责任考核办公室主任由合约招标部部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具体事务由合约招标部承担,具体负责项目公司经营责任考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职责:(一)研究和决定公司薪酬管理的重大事项。

根据对公司董事会的考核结果,制订公司经营层班子成员考核方案。

(二)定期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听取公司薪酬管理情况汇报,研究、制订公司薪酬制度。

(三)研究制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研究制订公司子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管理办法、兑现方案。

(五)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对公司有突出经营业绩、创造突出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等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决定单项奖励额度和分配方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薪酬绩效考核办公室职责(一)根据公司上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本年度经济指标目标,结合职代会精神,制定公司薪酬制度及绩效考核制度,制定薪酬调整方案,提交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审核。

(二)负责公司本部各部门的季度、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形成绩效考核资料,提交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审核。

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选委员的任期期限为本届委员会的剩余时间。

第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为人事薪酬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七条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范围:(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三)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四)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提出建议;(五)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六)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和方案。

第九条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议事程序第十条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人事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一)根据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广泛搜寻高级人员人选,提供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交委员会;(二)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三)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四)提供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五)提供薪酬分配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外部董事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成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长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连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公司党群工作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的支持部门。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与权限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程序和薪酬标准及奖惩办法;(二)考核、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建议;(三)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S)定期或按照董事会的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的薪酬管理和人员考核工作,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的制定遵循《企业法人保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内部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会议类型与组成(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集团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薪酬制度的设计、薪酬福利的分配和人员考核等工作。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亲自任组委员长,委员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等组成。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在重大事项需要讨论时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第三条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时间由委员长确定,通知书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出。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地点由公司总部决定。

第四条会议主持(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委员长主持会议。

(二)如委员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副委员长代理主持会议。

第二章会议程序第五条会议议程(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程由委员长定期制定,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议集团公司薪酬制度设计方案并提出建议;2.审议集团公司薪酬福利的分配标准,并提出建议;3.审议集团公司人员考核方案并提出建议;4.审议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5.其他委员长提出的议题。

(二)委员长应对议程进行综合排序,确保会议的高效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会议记录(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委员长指定的秘书处负责编写。

(二)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于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委员长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会议记录应当加盖委员长公章并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会议表决(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会议决策程序,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二)会议决议应当由委员长签字,并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规则的修改与解释(一)本规则由董事长颁布,董事长对本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考核及奖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9〕55 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负责研究和拟定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考核与奖惩建议,研究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外部董事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九条发生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形,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增选成员。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和策略;(二)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和业绩考核制度;(三)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和中长期激励方案,组织实施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评价;(四)拟订公司总经理任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五)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及社会保障、福利等制度;(六)组织落实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七)与国资委进行沟通,及时向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反馈相关信息;(八)研究公司薪酬分配制度并提出建议;(九)审议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企业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等;(十)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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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x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五)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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