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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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薪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酬薪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

主要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事部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工作组成员无需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年度绩效考评,并提交考核评价意见和独立董事互评结果;(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 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 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形成书面文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 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监事的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委员会,准备委员会决策前所需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包括:(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六) 总结监事的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一、概述为了落实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了本细则。

二、委员会组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必须至少包括一名非执行董事,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职责和权力1. 确定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制度和待遇标准•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工作量和绩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制定薪酬和奖励计划;•委员会应参照行业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董事的薪酬水平。

2. 确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任期终止的绩效考核标准•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委员会应与公司董事会协商制定董事任期终止的绩效考核标准。

3. 监督董事的绩效•委员会应对董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董事行使职权符合公司的战略和政策方向;•委员会应定期对董事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4. 报告职权和职责•委员会应在公司董事会例会上报告其职权和职责;•委员会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相关事项的建议。

四、会议1. 会议形式•委员会应以会议形式审议有关职责和权限的事项;•任何委员都可能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2. 会议时间•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对于重要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

3. 会议记录•委员会应委派一名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精确记录所有决议和其中的投票结果。

五、绩效考核指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企业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员工满意度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薪酬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固定工资;•年终奖金;•股票激励;•养老和医疗保险。

七、绩效考核和薪酬奖励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奖励应根据其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制定,并经公司董事会认可和授权后执行。

八、生效期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授权后立即生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依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监事、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细则所称“薪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薪水、奖金、补贴、福利(现金或实物)、养老金、报销款、补偿款(包括就丧失或终止其职务或委任应支付的补偿)、奖励费用、期权及股份赠与。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一)与有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的任何事宜有任何个人财务上的利害关系(但作为股东具有利害关系除外);或(二)由于交叉担任董事职位而产生的任何潜在的利害冲突。

如果存在上述利害关系的,该成员在有关决议的表决时须弃权,不得参加有关决议的讨论;如果董事会有要求时,应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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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为董事会提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均由董事会推举产生。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其日常事务。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职权和义务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一) 负责制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二) 制定公司董事的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三)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标准、激励制度和实施细则;(四) 接受委托,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薪酬和考核的事项。

(五)完成董事会交办的有关其他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应建立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 总结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三) 评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标准和激励制度;(四)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承担。

(一) 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二)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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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相关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浙江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根据其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提名委员会从独立董事中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收集与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核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三)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四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三)制订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四)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召集人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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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建议等有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处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二)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三)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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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股东会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经股东会决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修订股权激励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名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委员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5.1 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及关键业绩指标,核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
5.2 拟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标准;
5.3 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5.4 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5.5 修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5.6 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与管理;
5.7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8 处理公司股东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6.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6.2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6.3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6.4 代表委员会向公司股东报告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委员会对被激励人员考评程序:
7.1 每年财务报告经审计认定后,公司被激励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或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7.2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认定的公司财务结果、述职报告对被激励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7.3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确定是否可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并报公司股东决定。

第八条委员会将讨论结果提交公司股东审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成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股东。

第十二条委员会委员应对会议决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执行董事和股东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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